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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中的女人

分類:文章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Dallas M. Roark

對今天穆斯林國家婦女生活的理解首先不能脫離對古蘭經的反思,然後還要考慮歸因於古蘭經的影響而出現的聖訓(傳統)和律法。

古蘭經裡有許多章節寫到了男人和女人,它們分散在整本古蘭經裡面,但也有一些聲稱說真主創造了男人和女人。初看起來它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平等性,但仔細研究一下,女人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不平等的。當涉及信仰的奉行時她們是平等的,但同樣的篤信卻不會帶來生命的平等。古蘭經 4 : 124 說:「信士和信女,誰行善誰得入樂園,他們不受絲毫的虧枉。」 1 古蘭經 16 : 97 也表達了同樣的思想,只是強調的重點有些不一樣,「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們過一種美滿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們所行的最大善功報酬他們。」 40 : 40 也重複了這個意思, 53 : 45 也幾乎以同樣的話出現,這節經文說真主創造了男性和女性。(還可參見古蘭經 92 : 3 和 75 : 39 。)

關於古蘭經中婦女的地位,不同的章節所描述分析的情況有些許的不同。在地上是妻子,在樂園還是妻子,唯一分別是她們的不潔已經除去了(古蘭經 2 : 25 )。不再受月經週期的困擾在古蘭經中是個好點的消息。現在在自然生活中,當一個女人到了中年或大概中年的時候,月經期就沒有了,但樂園裡的妻子被認為總是與她們的丈夫同齡。傳統說妻子和丈夫的年齡永遠是 三十 或 三十三 歲。聲稱一個婦女在 三十 或 三十三 歲沒有不潔會有意義,因為對地上的一個不想懷孕的婦女來說,這是一個危險期。(古蘭經 3 : 15 和 4 : 57 也重複了這個意思。)

雖然婦女可能視這對她們自己來說是個好消息,但從本文稍後將展現的古蘭經的全部背景來看,它似乎更可能是特意給男人的好消息,因為沒有月經的婦女總是隨時可以過性生活,也就是說,女人將失去拒絕男人性要求的唯一有效藉口了。而且,在古蘭經 2 : 25 , 3 : 15 和 4 : 57 中應許給信士的這些純潔的配偶是否真的是他們俗世的妻子(以「淨化的形式」),或她們是賜給進入樂園的男穆斯林的美女,這不是很清楚。

古蘭經裡面還流淌著另一種思潮,它涉及男性眼裡的樂園,而不是因為自己的權利和信仰而進入樂園的女性眼裡的樂園。樂園被描述成是男人的世界,在那裡他可以大吃大喝。「他們靠在分列成行的床上,我將以白皙的、美目的女子做他們的伴侶」( 52 : 20 ),或者如 Sales 翻譯的那樣,「大大的黑色眼睛的處女」( 506 頁)。

古蘭經 37 : 44 中說信士等著他們的果實和崇高的榮譽,他們坐在床上,彼此相對,泉水在他們中間傳遞,「還有美目的大眼睛少女陪伴他們」。

在古蘭經 38 : 52 中,其描述也是類似的,額外說處女的年齡跟男性一樣。靠在床上的男人賜予了豐富的水果,陪伴週圍的少女讓他們目不轉睛。 Sale 將對少女的額外描述翻譯成「她們的眼光直盯著她們的伴侶」( 447 頁)。古蘭經 44 : 51 中,強調了小許的不同。古蘭經說:「敬畏者必定要住在安全的地方,住在樂園之中,住在泉源之濱,穿著綾羅綢緞,相向而坐。結局是這樣的:我將以白皙的、美目的女子,做他們的伴侶。他們在樂園中,將安全地索取各種水果。」   古蘭經 56 : 23 中說,樂園裡的水果、床褥都是手所能及的,還「有不視非禮的處女;任何人和任何精靈都未與她們交接過 … 她們像紅寶石一般可愛,像珊瑚一般美麗。」   後面的章節還說處女「良善標致 … 蟄居於帳幕中 … 任何人或精靈,都未曾與她們交接過。」古蘭經 56 : 10 至 25 描述的樂園也是同樣的情景:相對地靠在床榻上,有長生不老的童僕捧著盞和壺與滿杯的醴泉服侍著他們(他們不因那醴泉而頭痛,也不酩酊),他們有自己所選擇的水果,有自己愛好的鳥肉,還有白晢的、美目的處女,好像藏在蚌殼裡的珍珠一樣。那是為了報酬他們的善行。這一章繼續強調說真主創造了無瑕純潔的處女,「純潔依戀丈夫,彼此同歲。」古蘭經 78 : 32 至 33 再次確認敬畏者的報償,他們將居住於安全的地方,有「許多園圃和葡萄,和兩乳圓潤,年齡劃一的少女,和滿杯的醴泉。」

非穆斯林讀著這些話,不免會產生許多的疑問。

第一,對信女的報酬是甚麼呢?她們被應許進入天堂,但她們卻被忽略在報償體系之外。第二,男人好像有年輕貌美的處女作為回報,古蘭經裡面沒有說女信徒有這些報酬。有些章節一方面說她們同男人平等受樂園的歡迎,但另一方面,她們似乎被黑眼睛的樂園美女所取代了。第三,不管這個問題怎麼解決,很明顯,樂園是給男人的報酬,而不是給女人的報酬。

這些是關於女性在樂園裡的問題。地上的事情卻有很大不同,但在許多方面並不會比天上好得了多少。男人的妻子拿來跟花園、他們的耕地作比較,「你們的妻子好比是你們的田地,你們可以隨意耕種」(古蘭經 2 : 223 )。儘管對丈夫的性行為持有這種普遍的態度,但還是有所限制的。當一個男人在朝覲時,應當「戒除淫辭、惡言和爭辯」(古蘭經 2 : 197 )。婦女在月經期間不應跟丈夫發生性關係,直到妻子「清潔」(古蘭經 2 : 222 )的時候他們才可以性交。   審判日是男人和女人純潔度的判斷基石。因為他們「是保守貞操的,除非對自己的妻子和奴婢,他們確是不因此而受責備的;凡在這個範圍之外有所要求的人,都是過份的」(古蘭經 70 : 29 至 31 )。 Sale 將它這樣翻譯,「除了他們的妻子或佔有的奴婢之外,禁止與其他婦女性交(因對他們來說是該受責備的,在這些人之外發生關係的人都是過份的人)( Sale , 552 頁)。   我們注意到許多穆斯林文化裡的婦女都是完全遮掩全身的。這方面的靈感是來自於古蘭經 33 : 59 中的聲稱,「先知啊!你應當對你的妻子、你的女兒和信士們的婦女說:她們應當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 Sale 給出了更詳細的解釋性翻譯,婦女「在走出去的時候應該穿上外衣,這是更妥當的,因為這樣做她們就被認為是守婦道的女人,不會受到不雅言辭或行為的冒犯」( 417 頁)。   古蘭經 24 : 30 至 31 更詳細地規定了婦女的衣著問題。古蘭經說:「你對信士們說,叫他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這對於他們是更純潔的。真主確是徹知他們的行為的。你對信女們說,叫她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或她們的父親,或她們的丈夫的父親,或她們的兒子,或她們的丈夫的兒子,或她們的兄弟,或她們的弟兄的兒子,或她們的姐妹的兒子,或她們的女僕,或她們的奴婢,或無性慾的男僕,或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信士們啊!你們應全體向真主悔罪,以便你們成功。」   在另文中再次強調了婦女在社會中的次要地位。古蘭經 2 : 228 說:「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 Sale 的翻譯在這點上更加明確:「在公正的基礎上,婦女對她們丈夫的行為也應該像她們的丈夫對她們的行為那樣,但男人應當比她們更有優越性。真主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32 頁)。這種優越性在另一段描述對他們妻子的行為中表現出來了。「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借真主的保祐而保守隱微的。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末,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古蘭經 4 : 34 )。而且,古蘭經說真主「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古蘭經 30 : 20 )。   古蘭經中婦女的次等地位可以從她們的一些日常生活問題的規定中進一步看出來。婦女被認為在做見證的時候更易於犯錯誤。在簽訂契約的問題上,「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末,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古蘭經 2 : 282 )。   古蘭經中對婦女還有其它方面的評論,許多都是在偶然的場合出現的。在婦女的那一章( 4 章)中,好像敬畏真主和尊重婦女是在同一句出現的。 Sale 翻譯道,「敬畏真主並尊重婦女,」但指出「婦女」一詞應字面上解釋成「子宮」。 Arberry 翻譯得更直接,「敬畏真主,你們當敬畏真主 – 你們常假借他的名義,而要求相互的權利的主 – 當尊重子宮」( 4 : 1 )。緊接著下來的章節說到孤兒,大部分是女孤兒,「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末,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古蘭經 4 : 3 )。   孤兒應受試驗以確認她們配得領受她們的財產。如果一個男人養不起自由的婦女,他也可以和奴婢發生性關係以解決性需求。( Sale , 71 頁)

古蘭經改善了多神教關於婦女遺產繼承方面的做法。一個婦女無份於她丈夫或父親的財產。古蘭經 4 : 11 說一個女人可以分得父母和男親屬所遺留下來的財產。一個男人繼承的財產應該是一個女人的兩倍( Sale , 72 頁)。

如果女人做了「下流的事」( Arberry )或「賣淫」( Sale ),並且有四個人可以作見證,那她們應當拘留在家裡,「直到她們死亡,或真主為她們開辟一條出路」(古蘭經 4 : 15 )。該節繼續說道,「當你們倆都做了下流的事」,意思是可能有通姦或雞姦的行為。古蘭經 24 : 2 更詳細地說明了這樣做應受的懲罰。淫婦和姦夫,他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不因為憐憫他倆而減免刑罰。這種罪帶來的後果是限制人的嫁娶。姦夫只得娶淫婦,淫婦只得嫁姦夫。信道者不得嫁娶他們這樣的人( 24 : 3 )。

古蘭經說男人在禮拜之前要潔淨全身,女人是不潔之源(古蘭經 5 : 6 )。這裡值得明確指出的是男人顯然不類似於像女人玷污了男人那樣玷污了女人。顯然,如果光說這點,顯明女人天生就比男人不潔。男人和女人在許多方面存在不平等性,對於犯罪的懲罰也不盡相同,但這裡女人是同樣的對待。古蘭經 5 : 38 中說:「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

女人在古蘭經中似乎是自然而然的性對象。有三個章節回憶舊約中魯特 ( 羅得 ) 的故事,在這三節中,對犯下的大醜事提出了控訴:「你們一定要捨婦女而以男人滿足性慾,你們確是過份的民眾。」(古蘭經 7 : 81 ; 27 : 55 ; 29 : 29 )

對妻子和「奴婢」之外的婦女行淫是違法的。男人在「他們的妻子之外是保持貞操的」(古蘭經 23 : 5 )。

我們看到控告某人通姦要找到四個人作見證,這點是很重要的。如果某人控訴另一人犯通姦罪,但沒有四個人作見證,那他們是不可相信的,並應當將他們每人打八十大鞭(古蘭經 24 : 4 )。這一段話對穆罕默德自己的個人生活來說很重要。有一次遠征的時候,穆罕默德帶著他的妻子阿伊莎( Aisha )陪伴他。在返回麥地那的途中,軍隊要在夜裡行進,阿伊莎從駱駝上下來小便。回來的時候她發現丟掉了一條項鏈,就回頭去找。侍衛認為她在窗帘遮蓋的駱駝車裡面,於是趕著車向前走。她指望他們很快就會回來找她,她於是就睡著了。清早的時候,呆在後面休息的賽夫萬伊本穆阿塔勒( Safwan Ebn al Moattel ) 碰到了阿伊莎,他就讓她上了自己的駱駝,中午時跟上了部隊。她的名聲受到質疑,穆罕默德不知道怎麼辦。阿伊莎的仇敵散步惡毒的謠言。這一章好像遏制了虛假的謠言。

穆罕默德的另一個進步的地方就是禁止讓人的女奴去賣淫而她們的主人收她們賣淫的錢。古蘭經 24 : 33 說:「如果你們的婢女, 要 保守貞操,你們就不要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強迫她們賣淫。」問題在於如果她們不想保持貞操,那賣淫是不是就允許呢?婢女在向她們的主人表達她們真正想幹甚麼或不想幹甚麼方面有多大的自由度呢?如果沒有完全的自由來反對主人的意願,那這個指令產生的效果是甚麼呢?   古蘭經中對一個婦女有相當不尋常的描述。那個人就是魯特 ( 羅得 ) 的妻子。魯特(羅得)的故事在古蘭經中提到了許多次,但有兩次描述魯特 ( 羅得 ) 的妻子時是用不太中聽的話來寫的。所多瑪城受到審判的事實是真的,但不信道者中有一個是魯特(羅得)的妻子,「只有一個老婦人除外,她屬於留下的人」(古蘭經 26 : 171 )。同樣地,在古蘭經 37 : 135 中,說魯特(羅得)和他的信徒一起得到拯救,惟有一個老婦人和其餘的人沒有獲得拯救。   這段描述可能只是就事論事,但從一夫多妻制來講,隨著男人年齡的增長,更年輕的女人會更吸引他們,像穆罕默德的情況那樣,那這是否對年長的婦女是個中傷呢?一個女人的年齡與她篤信不篤信沒有多大的關係。

穆罕默德對他妻子們的態度相當有意思。他將他的妻子們看作是信士們的「母親」(古蘭經 33 : 6 )。但先知的妻子需要成為她們生活方式的典範。據說安拉藉著穆罕默德對他的妻子們說,如果她們在今世奢求浮利,那穆罕默德可以休了她們。她們可以選擇是按照穆罕默德的條件來跟他一起生活還是被他休掉。如果他的眾妻中有「誰作了明顯的醜事,將受加倍的刑罰」(古蘭經 33 : 30 )。責任越大懲罰也就越重。似乎奇怪是,安拉對婦女的罪過非常強調,但對先知本人卻不這樣管制。先知的妻子要是順服的話也會得到雙倍的報酬,一方面看她的信實程度,另一方面看她對穆罕默德的順從舉動。

這種順從的表現反映在這些話裡,「如果你們敬畏真主,就不要說溫柔的話,以免心中有病的人,貪戀你們;你們應當說莊重的話。你們應當安居於你們的家中,你們不要炫露你們的美麗,如從前蒙昧時代的婦女那樣。你們應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順從真主及其使者。」(古蘭經 33 : 32 )   對作為先知的穆罕默德的順從是在一次不同尋常的情況下強調的。古蘭經 33 : 36 指出,「當真主及其使者判決一件事的時候,信道的男女對於他們的事,不宜有選擇。誰違抗真主及其使者,誰已陷入顯著的迷誤了。」穆罕默德打算將他的堂妹栽娜卜( Zainab ) bint Jash 嫁給他釋放的奴隸養子栽德( Zaid ) 。栽娜卜和她的家人開始時拒絕這個提議,但當這個啟示臨下之後她們就不再抵制了,這兩人於是結婚。

栽娜卜的故事有更進一步的發展。 Sale 敘述穆罕默德如何因為一些事來到栽德的家,但他不在家。穆罕默德偶然間瞟了一眼栽娜卜,她「當時穿了一件衣服顯示出她的美麗,這一眼就深深地打動了他,他忍不住叫起來,『贊頌真主,按照祂的意欲讓男人們心潮翻動!』」穆罕默德的話讓栽娜卜洋洋得意,就將這評論告訴給了她的丈夫栽德。經過仔細的考慮之後,栽德決定與她離婚,這樣穆罕默德就可以迎娶她。這個啟示好像是專門給出安拉的許可,有了這許可這種情況就不算是醜事了。所以關於這段故事的插曲,古蘭經說,「先知沒有罪過,他只是服從真主所定命他的事」(古蘭經 33 : 38 )。

關於妻子的問題,古蘭經給了穆罕默德很大的餘地。古蘭經說,「先知啊!我確已准你享受你給予聘禮的妻子,你的奴婢,即真主以為你的戰利品的,你的從父的女兒、你的姑母的女兒、你的舅父的女兒、你的姨母的女兒,她們是同你一道遷居的。信道的婦女,若將自身贈與先知,若先知願意娶她,這是特許你的,信士們不得援例 — 我知道我為他們的妻子與奴婢而對他們做出的規定 — 以免你感受困難」(古蘭經 33 : 50 )。 Sale 將最後一句翻譯成:「這是賜予你的特殊權利,這在其餘真信士之上」( 415 頁)。   穆罕默德的妻子要在他的信徒面前隱蔽起來。古蘭經 33 : 53 也說信徒跟他妻子們說話時要隔著一帳幕,「那對於你們的心和她們的心是更清白的」。她們不但不能被其他男人看見或接觸,而且其他男人「在他之後,永不宜娶他的妻子 … 」至於接觸的問題,這特殊的一章好像是在穆罕默德被他的一個同伴意外地接觸了阿伊莎而感到不安這件事之後啟示出來的。   離婚在古蘭經裡面顯得似乎是件相當容易的事情,但也有指導原則的。如果一個男人沒有接觸他的妻子(性接觸),離婚就不是甚麼大事,特別在聘禮還沒有做的時候。古蘭經 2 : 228 表明,如果離婚了,婦女應當等待三次月經,期間不要發生性關係,以顯示她的子宮是清潔的。在等待的期間,她的丈夫可以挽留她。但無論如何,他只能休她兩次。在這點上,關於離婚的確定性在這一段寫得模棱兩可,它說:「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如果後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如果他們倆猜想自己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古蘭經 2 : 230 )。如果丈夫死了,妻子應該要過四個月零十夜才能再嫁,大概是要保證肚子裡沒有亡夫的後裔。

有些休了妻室的丈夫拒絕她們,說「做我的母親」。古蘭經 58 : 2 說「你們中把妻室當母親的人們說的都是惡言和謊話」。這明顯是一種多神教的休妻方式,當時在阿拉伯半島流行,大部分是因為有小孩的並被丈夫拒絕的婦女請求這樣的離婚方式,穆罕默德提出這一章是要譴責這種做法。

古蘭經 65 : 1 中,穆罕默德被告知去計算婦女的待婚期。她們在時間期滿之前不該被驅逐出門。如果一個婦女懷孕了,她不該被逐出門,直到她分娩完,並且在某些情況下要協商孩子的養育問題。但如果他們倆不能達成一致,那要找另一個婦女哺乳孩子。這明顯暗示著那孩子屬於男人,不屬於女人。古蘭經沒有對離婚給出傳統的固定說法,即我休了你,我休了你,我休了你。

總之,關於古蘭經,婦女問題和婚姻問題,這些已經成了穆斯林文化的標準了。穆罕默德在某一點上為自己辯護時說,安拉告訴他這樣說「如果我誤入歧途,則我自受其害;如果我遵循正道,則由於我的主所啟示的經典」(古蘭經 34 : 50 )。這裡有一個比穆罕默德所承認的更嚴重的問題。如果他誤入歧途,那他就會帶領無數的後代誤入歧途。他對婚姻的看法成了權威,也就成了穆斯林文化的一部分,離婚也是如此。一個西方人看到古蘭經中對待婦女的觀點,哀嘆道短短的時間和歷史就使它成了穆罕默德之後所有世代的標準規範。

大部分西方人對一夫多妻的問題感到好奇。穆斯林作者往往會提出以下幾點辯護理由。第一,戰爭消減了男性人口,所以女人多於男人。第二,他們辯論說,因為有許多離婚事件、婚外戀和男女不正當關係等問題的出現,證明西方的一夫一妻制是失敗的制度。第三,一夫多妻從古到今成了一種習俗,這向穆斯林證明了「對男人來說那是很自然的事情」 (註2) 第四,「如果妻子由於生理因素,生不了小孩,或滿足不了丈夫的性需要,那丈夫就可以放心地選擇一夫多妻。」這樣就避免了第一個結髮妻子遭遇離婚和「無家可歸」的處境。

作者說到,「婚姻生活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在法度範圍內滿足性慾 … 一個健康和正常的男子總是性生活的主動者,而即使是個完全健康的女性也不可能總是想過性生活。」 (註3) 月經期讓她無法過性生活。第五,正常的性吸引為一夫多妻提供了可能性。「一個已有一位妻子的男人可能被另一個女人深深吸引,所以這種吸引可能要求得到成全,這是不是就不算正常呢?」我們可以試問一下,如何才可能被一個全身遮掩的女人所吸引呢?既然你不能看那個女人,她也不能跟家人之外的其他男人說話,你如何能學習了解一個女人呢?

我們可不可反過來問,如果是一妻多夫,情況又如何呢?答案同樣是不允許一個月有 二十八 天過性生活。而且,「娶女人背後的目的就是使她懷孕。」 (註4)

一夫多妻在第一個妻子可以反對第二個妻子這個基礎上被辯護。這點可以成為她與他離婚的理由。但據稱「沒有一個家是被一夫多妻所毀掉的。」 (註 5)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看到女人在安拉面前關於信仰問題的平等性與在男人世界裡的不平等性之間的差異。那篇關於一夫多妻的文章是從一個男人的觀點來寫的。女人被看作是子宮而已,女人的功能也就是滿足性慾的工具。如果她不能滿足,那她必須面臨第二或第三個妻子的婚姻競爭。一夫多妻可能是罪惡男人的故事,我們必須注意到神(真主)創造我們的模式 – 神(真主)只是造了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不是一個亞當(阿丹)和四個妻子。


腳註 :

  1. 所引用的古蘭經有兩種出處: 1) A. J. Arberry, The Koran Interpreted , New York : The Macmillan Co., 1967, 2) George Sales, The Koran . London : Frederick Warne and Co. 若無特別指明,其出處為 Arberry 的翻譯本。 ( 中 文 為馬堅譯本。 )
  2. Shahnaz Begum, "Islam and Polygamy," The Muslim World League Journal , June-July, 1983, no. 9, p. 17
  3. 同上
  4. 同上 ., p. 19
  5. 同上 ., p. 20

這篇文章是翻譯自 Dallas M. Roark 的在線文章 ‘ Women in the Qur'an '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roark/wom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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