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所發讉責伊斯蘭國之教法令軟弱無力

Louis Palme

2015年8月19日

你要是對穆斯林說,伊斯蘭國以最純全形式體現伊斯蘭,對方必會馬上反對。然而,伊斯蘭國至今已從全球44個國家召募逾3.5萬名虔誠穆斯林自願加入;詳參此互動地圖(http://www.rferl.org/contentinfographics/foreign-fighters-syria-iraq-is-isis-isil-infographic/26584940.html)。

這些志願者並非外籍兵團、或渴望再次行動的退役士兵,而是「真虔誠」的穆斯林,虔守拜功齋功,志切追隨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之榜樣。伊斯蘭國旗幟明寫著認信的清真言,類同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等國旗上所寫宣言。伊斯蘭國志士甘願犧牲性命,但求覆亡近一個世紀的伊斯蘭哈里發國能以復辟。

與其爭論伊斯蘭國是否屬伊斯蘭,不如來個更佳測試,即檢視本於古蘭經及穆罕默德「榜樣」而立的、讉責伊斯蘭國之法令,深究其內容。你若在谷歌搜尋「讉責伊斯蘭國之法令」(fatwas condemning ISIS),即看見各類條目,其中大部分所謂法令,不過加拿大、英美等國穆斯林代表所發宣言,而這些代表一直以來幾乎不曾就其他議題頒佈教法令。其他由海外學者所發之相關法令,則流於表面,僅投訴伊斯蘭國有損伊斯蘭形象,並未根據聖典讉責伊斯蘭國。還有一封由125位伊斯蘭學者聯署的「公開信」,堪稱偽善與雙重標準之表表者。以下深究此類教法令內容:

西方穆斯林領袖之教法令

  • 2014年8月,美國與伊斯蘭關係議會(CAIR)讉責伊斯蘭國殺害記者James Foley「手段凶殘而野蠻」。在穆罕默德時代,消息言論但靠詩人口傳,其角色尤如今日記者;而穆罕默德也不喜歡這類人物,因為他們常揭露其惡行。他曾下令處決最少六個此類信使,其中最凶殘例子,是殺害五子之母、馬爾萬(Marwan)的女兒阿詩瑪(Asma),趁她餵哺幼子睡著時將她刺死。據典籍,穆罕默德曾論她說:「連山羊也不會為這種女人爭風。」(易司哈格:《穆罕默德生平》,頁676)
  • 2014年9月,有投訴英國穆斯林領袖對伊斯蘭國行徑緘默後,六位伊斯蘭學者即頒佈教法令,指伊斯蘭國違反國際協約,「是每個人-包括穆斯林-皆有責任遵守的」。但明顯地,伊斯蘭國從不參與任何國際協約。僅一節古蘭經文支持幾位伊瑪目的立場,就是古蘭經5:1:「信道的人啊,你們當履行各種約言。」但此節已被古蘭經9:1廢除,稱與非穆斯林的盟約已經廢止:「這是一切解盟約的宣言,從真主及其使者傳示那些曾與你們締約的以物配主者。」
  • 2014年9月,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網站(National Public Radio)稱,居於沙特阿拉伯的教法師、蘇菲派知名宗教老師Abdullah bin Bayyah頒佈教法令讉責伊斯蘭國,獲總統奧巴馬稱許。Bin Bayyah稱,以武力建立哈里發國是誤解教義,卻並沒提及伊斯蘭教法(《旅行者的依靠》o25.4)允許「具備條件擔任哈里發者奪權」。而伊斯蘭國領袖巴格達迪(Abu Bakr al Baghdadi)具備條件,較諸多位前任哈里發更為充分。
  • 2015年3月,加拿大蘇菲派伊瑪目Syed Soharwardly聯同36位近代伊瑪目與學者頒佈法令讉責伊斯蘭國,內容指,「幾年前,伊斯蘭國憑西方諸國資本而成立,謀反敘利亞政權,這些是分離派,並不可靠」,並將伊斯蘭國與創教之初反叛哈里發阿里的「分離派」(Khawarji)相提並論;又列出伊斯蘭國17大惡行,卻沒提及當中大部分行徑都蒙穆罕默德許可,或是隨從穆罕默德的榜樣。伊瑪目Soharwardly曾裁定,同性戀者不能當穆斯林;又說,若干穆斯林教士稱可以打妻子,是誤解了古蘭經4:33。

國際教法令流於表面

  • 2014年8月,埃及大穆夫提Shawqi Alam讉責伊斯蘭國,稱:「如此血腥極端組織對伊斯蘭與穆斯林皆構成危險,不僅破壞形象,亦令血流成河,貪腐加劇。」留意讉責重點,並非伊斯蘭國不合乎伊斯蘭,而是該組織破壞伊斯蘭形象。
  • 沙特阿拉伯大穆夫提、教法師Abdul-Aziz Al al-Sheikh稱伊斯蘭國與阿爾蓋達是「伊斯蘭頭號敵人」(頭號、或是頭二號敵人?),並將伊斯蘭國比作刺殺穆罕默德女婿阿里(Ali bin Abu Bakr)的分離派運動(Kharijite movement)。他們相信哈里發應由穆斯林全民選舉,非僅由沙特阿拉伯古萊什族人擔任。今天分離派人士約有50萬。

伊斯蘭學者致伊斯蘭國領袖公開信

讉責伊斯蘭國最具代表性的宗教法令,要算《致〔伊斯蘭國哈里發〕巴格達迪公開信》,由40國共126位宗教學者簽署。信函於2014年9月由美國伊斯蘭關係議會行政總監Nihad Awad於首都華盛頓擬訂,有分簽署的包括約旦王子、伊斯蘭教理皇家聖裔機構(Royal Aal al-Bayt Institute for Islamic Thought)信託委員會主席Ghazi bin Muhammad。信函長達23頁,可下載自:http://www.lettertobaghdadi.com/14/english-v14.pdf

文件表面上讉責整個伊斯蘭國運動與概念,指其自命復辟哈里發之職;並列出伊斯蘭國24大罪狀,指伊斯蘭國不屬於伊斯蘭群體,並說明原因。然而此文件之偽善、持雙重標準之處甚多,亦沒提到,伊斯蘭國行徑及神學立場實乃隨從穆罕默德模範,亦為古蘭經所許。據伊斯蘭教法,教內之「善惡」定義,乃根據穆罕默德(及安拉)所頒佈之戒持(《旅行者的依靠》a1.4);以下列出公開信稱伊斯蘭國罪狀數例:

  • 伊斯蘭禁止殺害記者-如前所述,穆罕默德曾下令刺殺六名詩人,即等於今日記者。保護記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數據稱,自1992年起已有逾1,100名記者遭殺害(參https://cpj.org/killed/),在20個暴行最烈國家中,11個是伊斯蘭會議組織國,法律建基於伊斯蘭教法。換言之,伊斯蘭會議組織國是記者的「死亡國家」,較諸聯合國其他成員多一倍。
  • 伊斯蘭禁止傷害、虐待基督徒或「經書人民」-627年,穆罕默德曾因莫須有的背叛罪下令處決600至900名古萊扎族猶太人,並親自監督行刑。古蘭經最後幾章書尤其指明要與經書人民爭戰:「當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經的人,你們要與他們戰鬥,直到他們依照自己的能力,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古蘭經9:25)
  • 伊斯蘭禁止恢復奴隸制-正式廢除奴隸制最晚的六個國家,全是穆斯林國家:沙特阿拉伯(1962)、也門(1961)、阿聯酋(1964)、阿曼(1970)、毛里塔尼亞(1981),與尼日爾(2003)。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至今仍然蓄奴,今天國內黑奴數目(50萬),與18至19世紀美國黑奴總數目(64.5萬)相約。古蘭經更將屠殺與俘虜奴隸相提並論,古蘭經8:67說:「先知在大地上重懲敵人之前,不該有俘虜。」
  • 伊斯蘭禁止強迫改皈-穆罕默德離世前,曾遣使往週遭諸國,包括奉基督教的敘利亞傳達信息:「奉伊斯蘭教,必安然無恙…悖逆〔伊斯蘭〕者,難脫園戶之罪。」(指馬太福音21:33-41的園戶,因悖逆園主被殺。)古蘭經也曾提到,有人被迫改皈:「難道他們要捨真主的宗教而尋求別的宗教嗎?同時天地萬物,不論自願與否,都歸順他,他們將來只被召歸於他。」(古蘭經3:83)
  • 伊斯蘭禁止虐待人-629年,穆罕默德與隨眾襲擊凱拜爾(Khaybar)一個猶太村鎮,掠奪戰利品,族長基拿拿(Kinana b. al-Rabi)拒絕供出鎮上藏寶地點,穆罕默德遂命人在他胸口點火逼供。直至基拿拿快要死了,穆罕默德命人將他斬首。(易司哈格:《穆罕默德生平》,頁515)古蘭經8:12籲穆斯林殺死、虐待非穆斯林:「當時,你的主啟示眾天神:我是與你們同在的,故你們當使信道者堅定。我要把恐怖投在不信道的人心中。故你們當斬他們的首級,斷他們的指頭。」(按:因指頭用以發箭。)
  • 伊斯蘭禁止未經所有穆斯林同意即擁立哈里發-穆罕默德不合時宜地死後,有序的繼任人選一直成為伊斯蘭問題。任命阿布百克(Abu Bakr)承繼穆罕默德,即已違反「經所有穆斯林同意」之理想,致令擁阿布百克的遜尼派與擁穆罕默德女婿阿里的什葉派分裂,過去1,400年來,哈里發繼任人問題引發無數暴力事件。1251至1517年間,奧圖曼帝國歷世哈里發亦非「經所有穆斯林同意」。奧圖曼諸位「蘇丹」或自立為帝,或受命於先王,民間穆斯林群體鮮能參與。至1924年廢除哈里發時,此已成象徵式頭銜,只負責儀式事務而已。

1926年5月舉行的開羅哈里發國會議已清楚表明,沒可能「經所有穆斯林同意」才擁立哈里發。當年會議目的,是設立一位國際哈里發擔任兩所神聖清真寺監護,取代自命監護的沙特阿拉伯國王ibn Saud-他於1926年以武力從哈希姆家族奪取麥加與麥地那。可惜會議並不成功,出席的國際伊斯蘭領袖寥寥可數。兩個月後,ibn Saud另召開敵對的麥加會議,而設立國際哈里發此題目不在討論之列。沙特家族謀推行名為伊斯蘭公共秩序的新制度取而代之,是獨立國家主權政府制度,完全顛覆了傳統的全球伊斯蘭烏瑪觀念。

環顧當今穆斯林世界,最大穆斯林國家是印度尼西亞。其次是印度、孟加拉及巴基斯坦,三國穆斯林佔全球穆斯林人口約三成。阿拉伯穆斯林佔少於15%。波斯(伊朗)穆斯林主要屬什葉派,與阿拉伯的遜尼派敵對,要各派系達成共識擁立一位哈里發並不可能。(參http://www.pewforum.org/2009/10/07/mapping-the-global-muslim-population/

總言之,公開信內容是五十步笑百步。這125位伊斯蘭學者,為何找不到更佳理由以讉責伊斯蘭國?因為伊斯蘭國與伊斯蘭,根本是同出一轍。

這篇文章翻譯自Louis Palme的在線文章「Islam’s Feeble Fatwas Against ISIS」

http://www.islam-watch.org/authors/139-louis-palme/1677-islams-feeble-fatwas-against-isi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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