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對安樂死和協助自殺有何看法?

2024年1月12日

 

基督徒有時會被誘騙支持協助自殺和安樂死,認為這是富有同情心的。但聖經對此怎麼說呢?以下內容改編自我們的小冊子「安樂死和協助自殺」,由我們的公共政策主管Tim Dieppe撰寫。

 

人類生命的神聖性

聖經倫理的基本基礎是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人類是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1:27)。神的形象並不取決於人年老、年輕、健康或生病。並不是說有些人比其他人更有價值─按照神的形象,所有人都同樣有價值。

因此,人類不同於任何其他受造物,其他受造物不是按照神的形象創造的,也不具有人類固有的內在價值和尊嚴。

這意味著奪取人的生命是特別嚴重的行為,並且在整本聖經中都受到譴責。在與挪亞所立的約中,神說: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創世記9:6

 

因為人類是照著神的形像所創造的,所以人的生命是不可剝奪的。事實上,死刑是針對未經授權故意殺人而提出的。

然後是簡單直接的第六誡:「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殺人是指一個人或另一個人故意、有預謀地殺害他人。它與出埃及記21章中討論的戰爭中殺戮或意外殺戮有明顯的區別。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出埃及記21:12─14

 

殺人可判處死刑,而意外殺人則有以致該人不會受到報復的安排。也規定了自衛(出埃及記22:2─3)和戰爭(申命記20)中殺人的規定。同樣明確的是,國家當局執行死刑並不構成殺人。

然而,安樂死顯然會被視為故意殺人的行為,並違反了第六誡。這是對按照神形象所創造的人的故意破壞,因此是對神本身的蓄意反叛行為。

 

聖經中的安樂死

聖經中有幾個與安樂死有關的故事。其中之一是掃羅王在戰鬥中受傷而死。掃羅受了傷,要求拿兵器的人殺了他:

 

「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說:『你拔出刀來,將我刺死,免得那些未受割禮的人來刺我,凌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懼怕,不肯刺他;掃羅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

撒母耳記上31:4

 

拿兵器的人拒絕遵守掃羅王的要求,盡管掃羅王對他有權柄。另一個人向大衛報告說,他確實遵照了掃羅王的要求。他說掃羅曾說:「請你來,將我殺死;因為痛苦抓住我,我的生命尚存。」(撒母耳記下 1:9)當這件事被報告給大衛時,他下令殺掉這個人,因為他不應該殺耶和華的受膏者(撒母耳記下 1:14─16)。這兩個敘述清楚地傳達了這樣的訊息:我們不應該遵守協助自殺的請求—即使當某人處於劇痛中(「痛苦抓住」),在處於戰爭局勢或當該人處於有權柄的地位時命令我們這樣做時也是如此。我們在這裡也看到,「同意」的存在並不會改變該行為的道德性。無論是否有人要求,這都是殺人。

第二個故事是亞比米勒的死,當時一個女人向他的頭扔了一塊磨石,壓碎了他的頭骨。聖經記載:

 

「他就急忙喊叫拿他兵器的少年人,對他說:『拔出你的刀來,殺了我吧!免得人議論我說,他為一個婦人所殺。』於是少年人把他刺透,他就死了。」士師記9:54

 

換句話說,亞比米勒的行為和性格並沒有被認可,而是受到了全面的批評。在敘事的流程中,他被拿他兵器的人殺死是一個邪惡角色的可鄙結局。他的安樂死請求只是邪惡生活的頂峰,他的安樂死請求沒有得到批准。

 

那麼自殺呢?

人們普遍認為,禁止殺人包括禁止殺死自己,因此禁止自殺。基督徒被命令要「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39)這假設我們有基本的自愛。可悲的是,個人可能會陷入一種沒有自愛的能力的狀態,導致自殺意念。因此,自殺是一種自我憎恨的行為,而不是自愛的行為。當人們遭受巨大的痛苦或損失時,他們常常會迷惘生命的意義是什麼並對生命本身感到絕望。這是痛苦的現實和當時感受到的情感的表達。

當約拿對生活感到絕望時,他說:

 

「耶和華啊,現在求你取我的命吧!因為我死了比活著還好。」耶和華說:「你這樣發怒合乎理嗎?」

約拿書4:3─4

 

請注意,他沒有考慮自殺,而是請求耶和華結束他的生命。然而,耶和華批評了他的態度。

約伯咒詛他的生日(約伯記3:1─26),並形容自己切望死(約伯記3:21),但他並沒有考慮自殺。

詩篇充滿了在痛苦中對神的原始而誠實的呼求,但從不贊成自殺。詩篇88篇以黑暗是「我的良朋密友」(18節)結束,但詩篇作者仍晝夜向神呼籲(1節)。苦難是墮落世界的現實,我們並沒有被許諾過沒有苦難的生活。有時我們會被誘惑去自我憎恨,並相信關於自己和世界的謊言。我們被呼召將我們的生活和思想重新定位於真理,而這通常是在他人的幫助下完成的。

以弗所書對丈夫的指示如下:

 

「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

以弗所書 5:28─29

 

再次明確地暗示了愛護自己的身體並餵養和照顧它的必要性。自殺與關心和愛護自己的身體相反。這是一種自憐的行為,而不是自愛的行為。

自殺也影響其他人,一旦自殺者過世,就有人必須收拾殘局。盡管我們可以同情任何因情緒低落而結束生命的人,但這通常是自私而不是無私的表現。

我們也應該記住,對於那些不認識基督的人來說,自殺不會是他們所希望的痛苦的結束,而是永恆痛苦的開始。基督徒應該盡我們所能,為那些處於絕望和沮喪之中的人提供盡可能多的機會,讓他們找到真正能結束苦難的那一位。

 

對死亡的看法

死亡是罪進入世界的非自然後果(創世記2:17,羅馬書5:12)。它是一個將要被毀滅的仇敵(哥林多前書15:26,54─56)。除非基督再來,否則我們都會死(希伯來書9:27)。

雖然死亡是不自然的並且是仇敵,但我們知道死亡已經被擊敗(哥林多前書15:54─56),我們可以期望死後與主同在(哥林多後書5:6─8)。保羅寫道:「因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腓立比書1:21)並且「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因為這是好得無比的。」(腓立比書1:23)因此,我們可以期待死亡帶給我們的痛苦和磨難的結束,但這並不是自殺的理由。

聖經對死亡的看法確實意味著我們不應該不惜一切代價保護生命。肉體的死亡並不是最終意義上的終點。在不採取行動加速死亡和不使用非常規手段來延長生命之間存在著平衡。醫療技術意味著可以使用非常昂貴和侵入性的手段來延長生命。從聖經的角度來看,不需要這樣做,並且會允許患者自然死亡。這並不意味著停止食物或水來加速死亡,而是意味著患者不需要接受所有提供的醫療干預措施。

聖經也教導說,神已經數算了我們生命的日子(詩篇 139:16),而最終賜予和奪去生命的是主(約伯記1:21)。人類沒有被要求完全控制我們的死亡情況(安樂死的主要原因之一[1])。我們盡我們所能照顧病人和受苦的人—安寧療護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並將死亡的時間託付給主。

根據聖經,死亡是靈魂離開身體的時候。雅各書2:26 說:「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耶穌死時說:「父啊!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裏。」(路加福音23:46)然後他「將靈魂交付了」(約翰福音19:30,參考馬太福音27:50)。

這不是死亡的臨床定義,但它確實表明聖經所講的死亡遵循臨床死亡。因此,根據聖經,昏迷或失去知覺的人並沒有死亡,除非有非常明顯的跡象表明大腦活動已經停止。

 

減輕疼痛

聖經明確贊同為瀕臨死亡的人減輕痛苦:

 

「可以把濃酒給將亡的人喝,把清酒給苦心的人喝,」

箴言31:6

 

有時緩解疼痛可能會導致壽命縮短。如果目的是減輕痛苦,那麼縮短壽命的意外後果並不等於殺人或謀殺。當意圖幫助患者,但該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時,這被稱為「雙重效應」。

在聖經的教導,主要是家庭為父母和祖父母提供照顧。保羅寫道:

 

「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

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

提摩太前書5:3─4,8

 

許多老年人選擇協助自殺或安樂死,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是家庭的負擔[2],這對我們自私的西方文化來說是一種恥辱。

我們不能讓長輩認為他們是負擔。我們必須願意承擔照顧父母的辛苦工作。英國打開安樂死的大門傳達了一個訊息:老年人或長期健康問題的人過著不值得的生活。它鼓勵人們盡早放棄,而不是專注於透過讓他們融入家庭和更廣泛的社會來改善他們的生活。

相反,我們需要轉變思維,形成一種給予而不是索取的文化。即願意服侍而不是被服侍。

 

參考

[1]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2265314/

[2]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2265314/

 

這篇文章翻譯自Tim Dieppe的在線文章「What does the Bible say about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https://christianconcern.com/resource/what-does-the-bible-say-about-euthanasia-and-assisted-suic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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