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與基督教信仰難題解答

分類:聖經與基督教信仰難題解答
發佈於:2011-05-23, 週一

創世紀

上帝

(1:1)起初,神創造天地。

問:有些聖經印,有些印上帝,究竟那一個較為恰當?又聖經中凡提到主耶穌、上帝、神的時候,旁邊未加專名號,理由何在?

答:(1)中文聖經印“神”或印“上帝”哪一個較恰當,可說不是聖經本身的問題,而是中文的文字問題。聖經的原文,對真神或假神都是用同一個字表達的。聖經公會對於這個問題早巳辯論過,但無法獲得絕對的結論,所以才同時印行用“神”和用“上帝”兩種聖經。早些時,晨光報曾分別發表過主張稱“上帝”和主張稱“神”的文章,兩方面都各有根據。

筆者個人習慣多用“神”,也很偶然地用“上帝”;但對於認為絕對地只許用“上帝”或只許用“神”的見解,未敢苟同。事實上,不論主張用“上帝”或主張用“神”的人,都同樣地認為對方所用的稱謂有假神的背景。其實,他們都不自覺地受了習慣和偏見的影響。事實上中國人對假神的稱謂,不論“神”或“上帝”都同樣用過。有些人引證我國古聖們所用的“天”與“上帝”證明應當稱上帝。但他們卻無法證明古聖們所謂的“天”和“上帝”正是聖經中所說那一位萬物的主!

文字的本身是沒有意義的,它們的意義是由人加給它們的—由人們對它們的慣常用法而形成的。以中國教會而論,“神”和“上帝”同樣普遍地被基督教的人士用作對至高之主的稱謂。如果我們的良心認為必須用“神”這個稱謂才足以表達我們對這位至高主的尊敬,而別人的良心卻認為必須用“上帝”這個稱謂才足以表達他對於至高主的尊敬;則我們為什麼要勉強別人用他所認為不足以表示他們內心的最大敬意的稱謂來稱呼至高之主呢?為什麼不任讓他們用他們認為最適宜於表達其內心對至高主之尊祟的稱謂來發表他們的心意呢?並且,這種良心的感覺,不是單憑辯論便可以改變對方的。

顯然,我們都可以用“神”或“上帝”的稱謂來表達我們對神的敬意。神也不會因我們稱他為“神”或“上帝”而不接納我們作他的兒女,或不聽我們的禱告。但更當注意的是:我們也很可能只熱心地主張用“神”或“上帝”,卻根本沒有過著尊敬神的生活呢!

(2)聖經在“神”或“耶穌”旁邊不加專用名號,照筆者個人推想,乃因“神”是一種尊稱,不是專用名。“耶穌”雖是名字,但他既是三位一體之神的第二位,聖經的用法也把它當作一種尊稱。另一方面,三位一體的神乃是獨一的神,根本無專用名之需要。人有專用名,因人有許多位,需要專用名以分別彼此;但神只有一位,一切對神的尊稱也都當然是“專用”的,若在旁邊加專用名號,反為不妥。

三位一體

(1:1-3)起初神創造天地。地是空虛混沌淵面黑暗神的靈運行在水面上。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

問:什麼叫做三位一體?三位又怎能一體?

答:“三位一體”是神學上的一個名詞,表示獨一的真神有三個不同的位格,但卻是合一的。神如何“三位”而又“一體”?這可說是個屬神的奧秘,是人所難以完全領悟的。但雖然是人所難以完全領悟,卻不容人因此否認或任意誤解的,因聖經所給我們的亮光雖不足以使我們完全領會三位一體之奧秘,但已足以使我們知道神是三位一體的神了。經據如下:

(1)從創1章26、27節,3章22節,11章7節;賽6章8節等處經文,看見神用了複數的“我們”以自稱。可見不是“一位”。

(2)從賽48章16節,61章1節;太3章17節,28章19節;約3章34節,14章16節、26節,16章13至14節;徒2章33節…等處經文,可知這複數的“我們”就是:聖父(神)、聖子(主耶穌)、和聖靈三位。

(3)從約10章30節,17章11節、22節;申6章4節;亞14章9節;可12章29章;約5章14節,17章3節;羅3章30節;林前8章4節、6節;提前1章17節,2章5節;猶24節等處經文,可知這聖父、聖子、聖靈三位的神,乃是合一且獨一的神。

注意:“位”是表示“占有空間”、不是無形抽象的意思。但“神是個靈”,神的位格,是不能完全照物質界之人的位格來領會的。所以“三位一體”的“位”,可說只是借用物質界的“位格”以表示這位屬靈界的神是有位格的,不是虛無抽象的。但屬靈界之神的“位”與我們屬物質之位有什麼分別?這是我們仍在物質界中生存時所無法完全領悟的。我們所能知道的,只是:神的“三位”是可以合一的—可以成為一體的,人的任何三位則無法成為一體。

神用六日便創造了天地?

問:根據聖經創世記第一章所記,神用六日的時間創造天地萬物,但科學家相信地球已有數萬萬年的歷史,應該怎樣解釋

答:(1)神既是全能的,當然可以在六日之內創造萬物,並且其六日造成的萬物,仍可以一如需要若干億萬年才成功的那樣。例如:現今用高度機械只要幾個月便可以建成的大建築物,若由古代全憑人工建造的人去觀察,則可能認為需要若干年才能完成。又如:一個大學生,可能一小時內便把一個幼稚園生要一星期才能做完的算術題做完,而且其正確程度不減。

(2)很多解經家都同意,我們現今所生活的地球,不是神最初創造的地球,而是經過神的審判後再造的地球。這樣,從最初的創造到複造,其間經過若干年代,是無法估計的;這已足夠包括科學家所認為的若干億年在內了。這種見解並非沒有聖經根據的,因:

創世記一章二節的“是”字,可以譯作“變成”(became)(參創三7、十九26)。這樣,那變成空虛混沌的世界,必然不是最初創造的地球,乃是變成敗壞後的情形,而現今的世界則是從那敗壞了的世界重造的。

(3)按神的本性而論,“神就是光”,神最先要有的是光(創1:3);這樣,全能的神沒有理由會先造出一個“空虛混沌、淵面黑暗”的世界,然後慢慢再造成光明的。他當然是一造就造出光明的世界,但因魔鬼和罪的敗壞,地變成了黑暗,所以才予以重造的。

(4)彼後3:5~6節所指水所淹沒的世界,顯然是指創1:1的世界。

先知以賽亞也說:“創造諸天的耶和華,制造成全大地的神,他創造堅定大地,並非使地荒涼,是要給人居住…”(賽45:18)

(5)有人以為創一章的六日是指六個長時期,這樣解釋無法同答以下的問題:

A、若六日是六個時期,為什麼聖經要說六日不說六個時期?B、“有晚上,有早晨”怎樣解?

C、若前六日是六時期可能經若干萬年,則第七日該怎樣解?

D、2:7描寫亞當受造經過多久

E、.夏娃受造又經多少年?

F、創五章記亞當活了九百卅歲,是否真實年歲?若亞當確實只活了九百卅歲,則:他受造的經過有可能經若干萬年嗎?或是夏娃造出來時亞當可能早已變成化石了?

生氣是什麼?

問:創世記二章七節的生氣指什麼?其下句成了有靈的活人有人認為應譯為成了活的生魂你以為怎樣?

答:(1)創2:7上句—“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照我個人的領會,我以為那就是指神給人靈魂而說的。伯32:8—“但在人裏面有靈,全能者的氣使人有聰明。”伯33:4—“神的靈造我,全能者的氣使我得生。”

細讀這兩節,可知神是藉著所吹的“生氣”使第一個受造的人有靈魂得生命。事實上神未將生氣吹入人鼻孔之前,人並未活,因為還沒有靈魂。

又按結37:5—“主耶和華對這些骸骨如此說:我必使氣息進入你們裏面,你們就要活了。”而下文十四節卻說:“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裏面,你們就要活了…。”可見結37:5之“氣息”實即指著神的“靈”說的。

又按創2:7的“生氣”,希伯來文是meshamah;在伯26:4,和箴20:27英文聖經也都譯作Spirit,即“靈”。另一方面,英文聖經中的“靈”Spirit,不論希伯來文ruach或希臘文pneuma,其最初的意義都是“氣”或“風”的意思(參:“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 by W. E. Vine) 。

(2)按中文而論,“有靈的活人”比“活的生魂”容易領會得多。

(3)按韋氏新世界字典(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對於Soul之解釋如下:“Soul是一個實體,被認為是人不朽的或屬靈的部份。並且,雖然它不是一種物質上的實體,但思想及意志的功用,都在它身上,因而決定人的一切舉止動靜。”(An entity which is regarded as being the immortal or spiritual part of the person and, though having no physical or material reality, is credited with the functions of thinking and willing, and hence determining all behavior.)

(4)在基督教範圍內,中文“靈魂”這個辭的用法,和“靈”或“魂”單字的用法是有不同的。論及人的靈、魂、體的分別時,便單獨用“靈”,或“魂”;但用“靈魂”的時候,其含義並非“靈”加上“魂”的意思,而是指人的那個屬靈的、存到永世裏的生命,包括他的整個人。

神為什麼設置分別善惡樹?

問:根據聖經記載,人類的始祖亞當犯罪是因為吃了神所禁止吃的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神既是全知的,知道人會犯罪,為什麼還要造那棵樹使人陷在罪中呢?我以為人類犯罪,神也要負一部份責任,你說對嗎?

答:不對。這種想法雖然看來似乎是很有理由,其實是近乎強詞奪理的。因為:

1.神給人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選擇神或拒絕神。在聖經中神雖然多方多次向人招手,要人歸向他,卻不強逼人敬奉他。正如神藉先知以賽亞所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些悖逆的百姓,他們隨自己的意念行不善之道。”(賽65:2)注意,他雖然“整天伸手招呼”他的百姓,但他們卻有自由,“隨自己的意念行不善之道”。這一點就在我們周圍的人身上便可以證明,如果人們都是只能歸信神的,世上豈不根本沒有不歸信真神的人了麼?但世上既有那麼多無神論者,就證明人有揀選神或拒絕神的自由。這就是人類被造的特殊價值,是人類敬奉真神的最高意義—不是出於被逼,乃是出於甘心,不是機械式被造成是歸順神的,乃是人自己選擇的。

既然如此,神需要給人一個選擇的機會,才能顯明人用自由意志所要揀選的是什麼。這伊甸園中的分別善惡樹是神的禁令,就是神給人表明他的自由意志的機會。神雖然全知的,但人卻不是全知的,神不能不給人這種表現自由意志的機會,否則人類如何肯相信他們自己將會背棄神呢?

2.事實上在伊甸園中並非只有一棵神禁止吃的分別善惡樹,還有生命樹和許多別的樹。神並沒有設下一個陷阱或只留下一條通往那陷阱的路可行,使亞當不得不走入那個“陷阱”。反之,神既然在伊甸園設置了分別善惡樹和生命樹(創2:17,3:22),讓人選擇,神總不能替人選擇生命樹。則神吩咐人不可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警告人吃的日子必定死,實在已經幫助了人類最大的忙,這禁令實際上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成為人的一種試驗,另一方面暗示人應當選擇那生命樹。所以這警告性的禁令,可以說是神在不幹預人的自由意志的原則下,對人所作的最大援助了。比如先生出了一個題目給學生,這題目只有一個答案是錯的,他把那一個錯的答案告訴了學生,這不是已經幫了最大的忙了麼?先生總不能替學生答出那個對的答案,否則,就不算得是學生答的。

果真有亞當和夏娃其人嗎?關於伊甸園的故事是否純屬神話傳聞?
我相信真有亞當、夏娃其人,這也是對人類起源一個最妥貼的解釋。“亞當”一詞的原意是“紅色的”或“來自大地”,它也被用來泛指“人類”。神起初造了亞當、夏娃這對夫妻並在地上繁衍出人類的子孫後代的聖經記載,並不冒犯我的理性。即便有一日我瞭解到這個故事純粹是對神造人的寓義性的描繪,我的信仰也不會受到絲毫動搖。

  人類的祖先絕非是在進化上低於人類的動物或類人猿,他們是按著神的形象所造、頗有能力和智慧的完美傑出之人。人類由於墮落和偏離了神的形象,他們在進化上不但沒有走上坡路,而是一落千丈,墜入黑暗的深淵之中。

  一些人會查問伊甸園曾座落在何處。聖經告訴我們,伊甸園位於以色列東部,有四條河從伊甸流出來,它們分別是:比遜河、基訓河、底格里斯河(希底結河)與幼發拉底河(伯拉河)。6伊甸作為這四條河流的彙集地這一地理參照提示我們,伊甸園曾座落在當今的伊拉克或敘利亞北部一帶。

  古代的中國文化對伊甸園也有所提示,中文字裏的“西”字乃意表兩個人在園子裏,該字可追溯到至少三千年以前。它表明,在基督教誕生之先,居住在中國的百姓原初來自西域,即底格里斯河與幼發拉底河峽谷一帶;中國人的早期祖先很可能已經熟悉亞當、夏娃居住在伊甸園的故事。

人類的所有種族是怎樣起源的?
根據《創世記》一書的記載,人類所有的不同種族都衍自於挪亞。眾所周知,人類始於亞當和夏娃,但他們很快就變得邪惡起來,“終日思想的盡都是惡。”7

當神垂視這個世界時,他所見到的是血腥的暴力。地球成了一個可怖的居住場所,因為人們為在最大程度上滿足自己的私欲,獲取食物、配偶和維護家族的利益,不惜相互殘殺。所以,神要除滅這些暴戾恣睢、惡貫滿盈的世人,並藉著挪亞和他的後代,肇始了一個新的人類。8

於是,神降下了一場大洪水。洪水消落後,挪亞和他的妻子、三個兒子(閃、含、雅弗)以及兒媳們存活了下來。

  含成了埃及人、埃塞俄比亞人、其他黑膚色種族和曾經生活在今天以色列地區的迦南人的先祖。雅弗的後裔包括希臘人、海島的居民和定居歐洲與俄羅斯的人。閃成了閃族人,即猶太人、阿拉伯人和波斯人的祖先。
誘惑夏娃的蛇是否真蛇?

問:創世記第三章所記誘惑夏娃犯罪的蛇,是否真正的一條蛇?還是魔鬼的化身?如果是一條真正的蛇,難道蛇也會說話麼?

答:筆者以為創世記三章的蛇,是實在的蛇,但受了魔鬼的利用,去誘惑始祖。因為本章後半記載神審判亞當夏娃前,先審判了“蛇”。神對蛇的咒詛具雙重意義:一方面懲罰了實在的蛇—“耶和華神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吃土。”創三章十五節提及對蛇另一方面的懲罰又是預言到魔鬼將被擊敗—“…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如果那誘惑夏娃的蛇不是實在的蛇,神決不至讓蛇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更甚”。

至於蛇被魔鬼利用而會說話並不希奇,因為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曾令巴蘭所騎的驢開口說話(民22:28~30);何況人類未犯罪之前,動物是否不能通曉人意,仍未可知。

什?是惡?

惡的本性為何?我們會提出罪行(謀殺)、壞人、邪書(黃色書畫)、不好的事件(颶風)、惡疾(癌症或瞎眼)。但是,是什?使得這些成為惡呢?惡本身到底是什?呢?有人說:惡是一種實質,攫取某些事,使之成為不好(例如病毒侵襲一隻動物);有人說:罪惡是宇宙中的敵對能力。但若神創造了萬物,則神要為惡的存在負責,這種論證如下:

 

1.神是世界中所有事物的源頭。

2.罪惡是一宗事物。

3.因此,神是罪惡的源頭。

 

第一個前提是正確的。因此,若要否定結論,看上去我們似乎必須否定罪惡的其實性(一如泛神論者所作的)。我們可以否定惡是某物、實質,卻不一定要否定它的真實性。惡是事物有缺陷了。當一事物缺少它應有的善時,那便是惡。如果我鼻子上的一粒青春痘脫落了,這並非惡,因為我鼻子上本來不應當有任何青春痘。然而,如果一個人缺少了視覺能力,那就是惡了。同理,一個人心中缺少應有的仁慈及對人生命的尊重,則他可能會犯謀殺罪。實際上,惡好比一隻寄生蟲,除非在原本應為完整的物體上找到一個洞,否則不能存在。

 

有時可以舉更容易的例子(例如不和諧的關係)來解釋惡。假使我拿起一隻精良的槍,放入一顆高品質的子彈,指向我完好的頭,將我健全的指頭放在那靈活的扳機上面,正確地扣動扳機…結果是一個不和諧的關係。上述有關的事物本身都並非惡,但這些良好的事物之間的關係顯然有些缺陷。在這個例子中,缺陷源於那些事物並非按應有的原意被使用。槍不應當被用於濫殺,用於娛樂則十分合用。我的頭並非用來作槍靶子的。同樣的,強風打圈轉並沒有什?不好,但若風勢掃過一個停車場,便產生不和諧的關係了。不和諧的關係之所以不好,是因為在那關係中缺乏某些東西。因此,我們對惡的定義仍然可以成立。良善的事物間的關係中,如果缺乏某些應當存在的東西,那便是惡。

惡從哪里來?

 

起初的時候已有神,他是完美的。接著這位完美的神創造了一個完美的世界。如此罪惡由何而來?我們可以將個中問題用下面的方式展示出來:

 

1.神所造的每一物都是完美的。

2.完美的受造不能作不完美的事。

3.因此,神所造的每一物都不能作不完美的事。

 

亞當和夏娃既是完美的,那他們怎麼會墮落的呢?別將罪過推諉給蛇,那不過是將同樣的問題往後推罷了,因為神不是也把蛇造得挺完美的嗎?有些人認為必定另有一股力量,與神相等或非神所能控希;或許神可能根本便不是那?良善;但也有可能答案在完美的定義本身。

 

1.神將萬物都造得很完美。

2.神所造完美的萬物中有一樣是有自由的。

3.自由意志是惡的根源。

4.因此,不完美(惡)可能源自完美(並非直接,乃間接,藉著自由意志)。

 

人(和天使)成為道德完美者的要件之一乃是自由。我們對自己所做的事具有真實的選擇權。神創造我們,使我們像他一樣可以自由地愛。(強迫的愛根本就不是愛,對嗎?)但當神如此創造我們時,他也容許了惡的可能性。所謂自由,便是我們不但有機會去選擇善,同時也有能力去選擇惡。這是神明知而願意承擔的風險,但並不因此便使得他要為惡負責。他創造了自由這一個事實,我們實行自由這一動作。他使惡成為可能,人使惡成為實現。不完美源自我們這些具有自由意志的受造物,濫用了我們的道德完美。

 

至於蛇這個問題,答案也一樣。撒但原是所有受造物中最美的,具有完美的自由意志。撒但背叛神,成為第一個罪,是後來所有罪惡的版本。有些人會問:「什?促使撒但犯罪?」這就如同問什?造成第一因一樣;促使撒但犯罪的是它的自由意志,別無他物。它是它所犯的罪的第一因,你無法在那之前再找出另一成因。當我們犯罪,歸根究底,是我們經由我們的自由意志構成我們犯的罪。

兩種

敗類

形上的

道德的

在物質上

存有或能力的缺陷

影響到存有

導致不存在

完全敗壞的車子,是路邊的廢鐵

在意圖或意志上

缺乏良善的用意

影響到作為

導致邪惡的行為

完全敗壞的人,無意行善

自由意志的定義

要瞭解自由意志的定義,必須先理清一些誤解。有些人說自由意志便是「欲望」的能力,但更好的定義是,在可能的選擇中有「決定」的能力。「欲望〕是一種激情,一種情緒。但是意志是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欲望中作抉擇。同時,有些人認為:所謂自由,表示沒有任何選擇上的限制一一一個人必須可以隨心所欲地做他想要做的事才算有自由。但是與自由相對的並非少一點選擇,而是被迫選擇此而不准遲擇彼。自由並非無限制的選擇,而是在可能的選擇之中不受拘束地作出選擇。只要那個抉擇出於個人意願,而非受外力控制,都是自由的。因此,自由意志意謂:在兩個或更多的選擇中,行使不受強迫決定的能力。

為何無法消滅惡?

 

這是過去幾百年中在大學校園裏一再爭辯的問題,它的典型論式如下:

1.如果神是至善的,他會願意消滅惡。

2.如果神是全能的,他應能夠消滅惡。

3.但惡仍未被消滅。

4.因此,至善全能的神並不存有。

為什?神不採取一些行動來對付惡?如果他能夠並且願意,為何我們仍然面對罪惡?惡為何如此頑強?似乎一點不見惡的力量趨緩式微。

 

這個問題有兩個答案。首先,要消滅惡必然連帶地消滅自由。如前所述,自由存有者是惡的根由,而自由的賦予是為著愛、的緣故(太二十二36一37)o沒有自由,就不可能有愛。要消滅惡,惟一的途徑是消滅自由,但這行動的本身便是惡,因為如此將剝奪受造物最大的善。因此,消滅惡實際上將成為罪惡之舉。我們若想要制服惡,必須從如何勝過它,而非如何消滅它著手。

 

上述以惡的存在否定神存有的論證實際上作了一些大膽的假設。因為惡現在未被消滅並不表示它永遠不會被消滅,而那論證暗示:神既至今尚未成就這事,則這事永遠不會發生,這形同假設提出該論證的人知道未來。如果我們糾正它在時間方面的疏忽,將那假設重述,則將成為支持神存有的論證。

1.如果神是至善的,他會願意消滅惡。

2.如果神是全能的,他應能夠消滅惡。

3.惡尚未被消滅。

4.因此,有一日神將會也能夠消滅惡。

 

原本用惡的問題來說明神不存有的論證反而變成了神存有的辯護!如果此事尚未發生,又如果神真的是我們所說的神,則剩下的推論毫無疑問地是我們等得還不夠久。神並未退休,最後一章結論尚未寫成。神顯然情願應付我們悖逆的意志,而非將我們變成木石一般行使他至高無上的主權統治。迫不及待解決這表面矛盾的人,顯然還得耐著性子等下去。

惡有意義嗎?

 

受苦難折磨的人心中只有一個怒吼:「為什??」「為什?我失去我的腿?」「為什?我們的教會被燒毀?」「為什?我的小女兒要死?」「為什??」不幸的是,我們常常無法提供一個答案,來滿足那些受創的心靈,使得他們的苦難顯得有意義。但對於那些以此為理由否定神的存在或良善的人,我們倒有話可說。他們的論證如下:

 

1.多受苦難絕非良善的旨意。

2.一位至善的神在每一件事上都有他良善的旨意。

3.因此,至善的神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用兩種方式來面對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將我們是否知道惡的目的,以及神是否在惡上都有一良善的旨意這兩件事區分。就算我們不知道神的旨意,他仍然可能有一個很好的理由容許惡發生在我們的生命中。因此我們不應當只因為我們無法得知任何理由,便斷然假設事件背後必定沒有神良善旨意的存在。

此外,我們實際上知道神在某些惡上的旨意。例如,我們知道神有時會使用惡來警告我們遠離更大的惡。任何曾經照顧過兒童的人都曾經過一些擔驚受怕的日子,害怕孩子會去觸摸火爐。但我們也知道孩子一旦摸了一次後,便不會再去摸了。因他第一次摸的當時立即實際體驗到「燙」這個字的意義,下次我們用這個字眼去警告他時,他會立即順服。容許第一次小小的痛苦發生,為的是要避免以後更大的痛苦發生。

 

痛覺也幫助我們避免自我毀滅。你知不知道為何麻瘋病人失去他們的手指、腳趾、鼻子?通常這與麻瘋病本身並無直接的關係。毋寧說是這疾病令他們失去觸覺,導致他們自我毀滅。他們摸到熱鍋時不感覺到熱,因此沒有及時避開,導致灼傷。他們對將要撞到的物體沒有感覺,在未減速的情況下全力撞上。由於沒有痛覺,因此常造成對自己極大的傷害,甚至還不明究理。

 

雖然惡的代價看似很大,但有時它會帶來更大的善。聖經提供了好幾個案例,例如約瑟、約伯、參孫,他們每一個人都經歷真實的苦難。但是,若非約瑟被他的兄弟賣為奴、含冤下獄,以色列家族如何能度過饑荒、找到避難之處蔚為大國?約伯若非先承受那?多的苦難,他的靈命會如此驚人地成長嗎?(伯二十三10)使徒保羅在得到神啟示的殊榮之後,如果沒有苦難令他謙卑下來,他會成為什?樣的領袖?(林後十二〕約瑟對他弟兄所說的話可以作為結論:「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創五十20)

 

最後,容許一些惡實際上有助於將惡擊敗。一些複健中心(例如戒酒、戒煙、戒毒中心)的程式之一,便是盡病人所能承受的程度,給他大量的酒、煙、毒品,直到他厭倦膩煩為止。當他們對該物質有一次不好的經驗後,便比較容易戒除。拉威(Rahway)監獄的「現身試法」(Scared Straight)事工,嚇阻了許多青少年不敢犯罪,但述說監獄黑暗的犯人都曾給別人、給自己帶來許多痛苦。最極致的例子,便是十字架。在十字架上,一位無辜者承受了絕對不公義的痛苦,導致所有的人可以承受善果。他代替我們承受了我們本應承受的惡,使我們得以無須畏懼、自由地來到神面前,因為他撤去我們的罪咎和刑罰。

 

魯益師說過:「在我們享樂時,會聽到神向我們耳語,在我們的良心中,會聽到神向我們說話。但是在我們的痛苦中,會聽到神向我們呼喊。痛苦是神使用的麥克風,為要喚醒一個耳聾的世界。」(注2)有時我們需要痛苦來幫助我們,以免我們在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會趨之若騖地去為惡,而在惡中滅頂。神警告我們,讓我們看到世界上有些東西比苦難更好,以免我們作出會招致更大苦難的錯誤決定。

該隱的妻子是誰?

問:當時既只有亞當一個家族,則該隱或其子孫之妻從何而來?

答:雖然創世記第四章只記亞當生了該隱和亞伯,但並非說亞當只生該隱和亞伯,他可能還有其他女兒,所以該隱的妻子,當然是從亞當所生的女兒而來。反之,該隱既有妻子,正可以證明亞當還有聖經未記的女兒!但在律法時代之前,聖經未有明文禁止兄妹結婚;例如亞伯拉罕的妻子撒萊,原是他同父異母的妹妹(創20:12)。但摩西將神的律法傳給以色列人時,則嚴禁兄妹結婚(利18:9)。

該隱何以怕人殺他?

問:按創世記所記,神只造了亞當夏娃,而他們又只生了該隱和亞伯,則該隨殺亞伯後何以怕別人殺他?

答:1.亞當可能還有別的子孫是聖經所未記的。注意創世記第四章中並未聲明亞當除該隱和亞伯之外沒有別的兒子。

2.這是該隱殺人後的心理,殺人者總是怕被人殺的。

3.該隱顧慮得很長遠;他未必為當前有無別人殺他而憂慮,可能是擔心在以後長遠的日子中,人類漸多起來的時候,有人會殺他。他希望自己活得很長久。

關於挪亞的年歲

問:創世紀五章卅二節說:挪亞五百歲生了閃、含、雅弗。是否表示挪亞是同一年之內生了三個兒子?否則聖經的記載是不準確?再者, 六章三節說:耶和華說: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注意這一百二十年若與五章卅二節合起來計算,則神用洪水滅世時挪亞應為六百二十歲;但創世記七章十一節卻說挪亞進方舟的時候是六百歲,這又如何解釋?

答:1.“挪亞五百歲生了閃、含、雅弗。”意即挪亞五百歲那年開始生了其中的一個兒子,後又再生其餘的兩個兒子。並非說挪亞五百歲那一年,連續生了三個兒子。

再者:按創十一章十節,洪水後二年閃是一百歲,可見挪亞是五百零二歲生閃的。若“五百歲”是一個準確的數字,不是大約的數字,則長子不會是閃,更可能是雅弗,因按創10:2,6,21;代上1:5,8,17雅弗的名字都列在最先。而創十章廿一節之“雅弗的哥哥閃”應譯作“雅弗的兄弟閃”。

但若“五百歲”是一個大約的數字,則較可能閃是長子。

2.我們不能盲目地憑著聖經中一切有關數字的記載是否準確,以衡量聖經的記載是否準確。因為聖經中的數字,有些是準確的記載,有些卻只是大概的記載。倘若一段經文,它的本意是要作一種數目字上的精確記錄,我們引用以證明聖經的準確性固然是好的;但若一段經文,它的本意並非要作精確的數目字記錄,我們卻以同樣的原則衡量它便不合理了!

3.創六章三節:“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這“一百二十年”未必是從挪亞五百歲那一年開始計算的。換言之,創六章三節的事,未必是按照聖經記載的次序發生在創五章卅二節之後的。反之,它倒應當按照時間的次序,發生在挪亞五百歲之前;也就是發生在挪亞未生“閃、合、雅弗”之前二十年。

天使與人結合?

問:創世紀六章一至四節中的神的兒子們人的女子們偉人上古英武有名的人這些名稱是怎樣解釋,是指著何等人?

答:以上的四個名稱可照字面的意恩解釋,不過前兩個名稱—“神的兒子們”和“人的女子們”—指什麼人,解經家的意見頗有出入。有人以為“神的兒子們”指墮落的天使,“人的女子們”就是人的女子。也有人以為“神的兒子們”指上章亞當的後代,“人的女子們”指該隱的後代。筆者個人接受後一說,因:

(一)主耶穌明言:“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3:6)人是屬肉身的,天使則是屬靈的—“服役的靈”(來1:14);若天使能與人結合生子,所生出來的究竟是人還是靈呢?這和主耶穌所講過的話正面衝突。

(二)主耶穌又告訴我們,天上的使者是“也不娶也不嫁”的(太22:30)。這樣,難道墮落了的天使便又娶又嫁麼?這講法有點神秘,且與中國人的人鬼奇緣一類的神怪小說很接近。

(三)雖然聖經也稱天使為“神的眾子”(伯1:6,2:1,38:7;詩89:6),但這些經文的“神的眾子”顯然都不是墮落的天使,乃是服侍神的天使。另一方面,聖經也稱亞當為“神的兒子”(路3:38),又稱“承受神道的人”為神(約10:34;詩82:6),則在此“神的兒子們”指亞當的正統後代—塞特的後代—應當是合理的。按創世紀四章十六節至廿四節一段,特別先記載了該隱被驅逐之後其子孫在世上發展的情形;該隱是沒有信心的,使徒約翰稱他為“屬那惡者”的(約壹3:12),顯然該隱已被剔出亞當正統後代之外。然後在第五章另記塞特的後代,而塞特乃是代替有信心之亞伯的(創4:25);並且第五章中的以諾與挪亞,都是著名的信心偉人。所以,第五章所記載的,可說是亞當有信心的子孫—塞特的後代。這樣,我們若以這裏“神的兒子們”指塞特的後代而“人的女子們”指該隱的後代(他們本來是與塞特的後代分開的),比較以“神的兒子們”指墮落的天使,與人的女子們結合,生出偉人和上古英武的人,更為合理而自然。

神何以會後悔?

問:神既是全知的,在神未造人時,已知人以後必犯罪。然則何以創世記六章六節卻說: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如何解釋?

答:聖經中有些詞語之意義,是不能單照我們日常的用法來領會的;有時需要照聖經自己的習慣用法來領會,才能準確。按“後悔”這詞,照我們日常的用法,是用以描述一個人為著某種自己料想不到的後果而追悔恨錯的意思。但舊約聖經對“後悔”的用法,卻不一律是這種意思。特別是用於形容神因人的錯失、悖逆而不得不改變對待人的法則時所用的“後悔”,是不含為意外的失敗而恨錯的意思的。請注意下列三組的經文:

(1)舊約中人可以求神“後悔”—“…求你轉意,不發你的烈怒,後悔,不降禍與你的百姓。…於是耶和華後悔,不把所說的禍降與他的百姓。”(出32:12,14)

“耶和華啊,我們要等到幾時呢?求你轉回,為你的僕人後悔。”(詩90:13)

在此摩西竟能求耶和華“後悔”,而耶和華亦在尚未降禍與他的百姓之前因摩西的懇求而“後悔”,不降禍給以色列人;可見所謂“後悔”,實即“轉意”的意思罷了,絕非恨錯追悔之意。

(2)詩人在描述神的慈愛與憐恤時,也用“後悔”這個字—“為他們記念他的約,照他豐盛的慈愛後悔”(詩106:45)。這“照他豐盛的慈愛後悔”實即照他豐盛的慈愛而憐恤、不長久責備、轉意、不降禍的意思;完全是為人而發,不是因神發現自己的錯失而追悔。

(3)舊約中神曾預先聲明會“後悔”—“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拔出、拆毀、毀壞;我所說的那一邦,若是轉意離開他們的惡,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建立、栽植;他們若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不聽從我的話,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所說的福氣賜給他們。”(耶18:7~10)

“或者他們肯聽從,各人回頭離開惡道,使我後悔不將我因他們所行的惡,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耶26:3)

“現在要改正你們的行動作為,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話,他就必後悔,不將所說的災禍降與你們。”(耶26:13)

“希西家豈不是敬畏耶和華,懇求他的恩麼?耶和華就後悔,不把自己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耶26:19)

“…因為他有恩典,有憐憫,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或者他轉意後悔,留下餘福…。”(珥2:13~14)

“…我就說主耶和華啊,求你赦免;因為雅各微弱;他怎能站立得住呢?耶和華就後悔,說,這災可以免了。”(摩7:2~3,參5~6)

“…或者神轉意後悔,不發烈怒,使我們不至滅亡,也未可知。於是神察看他們的行為,見他們離開惡道,他就後悔,不把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了。”(拿3:9~10)

以上這許多節經文所提到的“後悔”,有許多都不是“事後”的後悔,而是“事先聲明”的後悔;這就和我們通常所用之“後悔”的意思完全不同。並且都常與“轉意”連用,而其實際意義亦系指神轉變其待人的法則而言。由此可見,舊約中論及神後悔的話大多數有其特殊的意義,不能照通常的意義來領會。

此外還有一點我們要注意的,就是神的慈愛、能力、信實…是不會改變的,但神對待人的法則是會改變的。例如:降禍成賜福、憑律法或憑恩典、藉先知曉諭或藉兒子曉諭、用異象啟示或用言語教導;有時差遣他的僕人勸誨,有時用患難管教;對忠心順命的人給予賞賜,對不信悖逆的人給予刑罰…。這些不同的法則,都因時因人而改變的。每當神因人的犯罪悖逆(人對神先轉變了)而不得不按著人的失敗情形“轉意”另用適當的方法對待人—如使人受禍—時,神這種“轉意”是帶著為人極度憂傷難過的“轉意”;或是人在受管教之後願意回轉離開罪惡,使神“轉意”不再降禍而降福,這種“轉意”乃是令神為人感到有遺憾的,因為是受了管教之後才同頭,這些管教原不是神喜歡叫人受的痛苦。聖經用一種特別的講法來形容神的這種“轉意”,這種講法就是“後悔”。

但同樣的一個字“後悔”,若不是論及神因人的失敗而有的“後侮”,而是論及神的定旨、信實、智慧、慈愛時,便不是這種意思。例如:

“耶和華起了誓,決不後悔,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指神之信實永不改變,神不會追悔所應許的。

“…我意已定,必不後悔,也不轉意不作。”(耶4:28)—指神憑其智慧所定之旨意,決不至因錯誤而追悔。

“我耶和華說過的,必定成就,必照話而行,必不返回,必不顧惜,也不後悔。”(結24:14)—與上節同意。注意,這幾節的“後悔”都是論及神本身的定意,與上文“後悔”的用法完全不同。

所以,創世記6章6節的“後悔”,實即“心中憂傷”而不得不改變待人的方法的意思。而其下文命挪亞造方舟,神准備用洪水毀滅世界,就是他改變待人法則的事實。

再者:創6章6至7節的“後悔”,按楊氏匯編原文nacham,英譯作repent,同一個字在耶8章6節譯作“悔改”。新約(希臘文)中的“悔改”,原文就是“心意回轉”的意思(來12:17)。

洪水的記載是歷史還是神話?

(7:4)因為再過七天,我要降雨在地上四十晝夜,把我所造的各種活物都從地上除滅。」

聖經中洪水的記載與創世的記載一樣,已經證實遠較古代其他同類神話更加記實、更少神話化,兩下表面的相似之處非但不是因為摩西的抄襲,反而更顯出它們有共同的歷史事實為根源。雖然經過改名換姓〔聖經中的挪亞被蘇美稱為宙要特鳥(ziusudra),在巴比倫的傳統中則被稱為鳥地拿地拿比士(Ut-napishtim)],但基本的故事仍一樣,都說到:有一人被告知建造一特定尺寸的船雙,因為神(或諸神祗)要用洪水淹滅世界。他照著作了,安然度過浩劫。當他一下船,就獻祭。神(或諸神祗〕對眾生毀滅表示懊悔,就和道人立了人約。道些核心情節表明它有一人事實基礎。近似的報導見諸世界各地,希臘人、印度人、中國人、墨西哥人、阿爾根金人以及夏威夷人都傳說有場大洪水。

 

同時,蘇美人有一王的名單,他們都視洪水為真實事件。該±單在列出八個異常長壽(數萬歲)的王名後,行文突告中斷,插入洪水的記載:「後來洪水淹沒(地面),王朝被打下凡間,由凱司(kin)開始。」但是我們是否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摩西所記載的才是最可靠的歷史記錄?其他版本中的情節過分精巧,流露出訛變的痕跡。唯有創世記提到洪水及其他與挪亞生平有關的年代記錄。事實上,創世紀讀來幾乎與日記或船上的航行記事一般。巴比倫立方體的船不可能拯救任何人免於洪水之災,因為洶湧的洪水會從各方面不斷地將船翻轉。然而聖經中的方舟是是方形的—又長、又寬、又低—可以在洪濤中安然漂浮。異教神話中的落雨期(七日)過短,不足以造成他們描述的巨大破壞。水位得升到17.000尺以上,才能遮蓋大部分的山頂,必須有較長的落雨期才顯得合理;同理,說所有的洪水於一日之內退盡也屬荒誕不經。此外,在異教神話中的英雄被高舉為不死的英雄,而聖經中的挪亞仍會犯罪,也顯出它記載的真實性,因為唯有尋求報導實情的才會涵蓋這些部分。

 

有些人認為:洪水雖然嚴重,卻非普世的,只是地區性的。但有地理上的證據支持普世洪水說。有些「近世〕動物的部分骸骨在世界不同地帶的深層裂縫中被發掘出來,洪水似乎是這種現象最好的解釋。

神曾以彩虹立約不再有洪水滅世,為何現在還有這麼多洪水?

你以創9:16神曾以彩虹來與挪亞立約說:這要作為神不再以洪水來「毀壞一切有血肉的物」。當你看見世界各地,仍發生洪水氾濫的事件,而嘲笑說神是位善忘的神。彩虹還在,而各地時不時還會發生水災,所以你認為,神似乎忘了自己所立的彩虹之約。

 

我們的回答:

 

☆請你留意,因世人的罪惡太大,以致神痛心,後悔造人在地上。挪亞時代那一次的洪水,是個毀壞一切,滅絕所有血肉之物的一次全球性,普世性的大審判。結果四十天,四十夜的大雨,使洪水的高度,高過地上所有的高山。那是一次全地的審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能存活。我們從神與挪亞(人類)所立的彩虹之約的內容看(創9:12-17),這約的中心內容是:神應許不會再以洪水「毀壞一切」有血肉的物了。請注意創9:16的經文內容是說:不再以洪水「毀壞一切」有血肉的物。不會再有「洪水毀壞一切」。請注意:它是說「毀壞一切」。意思是不會再有洪水毀滅「全部」,不會再有洪水毀壞「一切」所有的物。顯而易見的,這「彩虹之約」的中心資訊是指:不會再有另一次,毀滅全世界所有血肉之物的滅世大洪水。這是「挪亞之約」的內容。

因此,我們不能把它解釋為「從此以後,地上不會發生水災,或發生洪水的事件」。而是解釋為「不會再有毀滅全世界的大洪水」。感謝神,第一次洪水滅世的事件以後,雖然人類沒有因此得到警戒而停止犯罪,然而神並沒有忘記這一個約。自挪亞的洪水以後,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罪惡雖然沒有減少,幾千年以來,這世界再沒有經歷第二次的毀世大洪水。你今天能夠有生命氣息來信嘲笑神,就是最好的明證,說明神不但沒有忘記這個約,他也守著了這個約。讓我們慶幸神守著了這個約。如果神忘了這約;像你和我這樣的罪人,也許早已不存活在這個世界裡了。

 

另外,主耶穌在馬太福音24章論到末日的災難時,特別說預言說到:「挪亞的日子如何,人子降臨的日子也如何(太24:37)」。挪亞的日子,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特徵,除了人心有許多罪惡以外,最明顯的特徵是天氣的異常與改變,尤其是水災的現象。按主耶穌在馬太24:37的說法,聖經學者們大都相信,並把這經文的意思注解為:末世來臨前的日子,「洪水的氾濫」會是一個末日前的一個兆頭。意思是說;在這屬於末世的日子裡,洪水氾濫的情況,會發生在世界各地。因此,基督徒相信,雖然全地不會再被另一次大洪水所滅絕。但局部的洪水氾濫的情況,會繼續發生,而且會因天氣的變異而更加嚴重。

兄妹結婚?

問:關於創世紀中所記載亂倫之事,應作何解釋?如:創1931~38羅得的兩女與父親亂倫之事;創2012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之妹為妻。

答:讓我們先來看聖經對這件事的記載「(創19:30-32)羅得因為怕住在瑣珥,就同他兩個女兒從瑣珥上去,住在山裏;他和兩個女兒住在一個洞裏。大女兒對小女兒說:「我們的父親老了,地上又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進到我們這裏。來!我們可以叫父親喝酒,與他同寢。這樣,我們好從他存留後裔。」

 

按幾千年前那地的文化,傳宗結代是大事。羅得的女兒們為了得後裔,用計謀做了不當做的事。羅得的兩個女兒為立後裔與父親行了屬於亂倫之事,聖經雖記載他們犯罪的經過,但並非說聖經贊同他們的行為;相反地這事件乃是反映那位愛世界的羅得如何忽視了家庭的教育。他顯然平時沒有好好引導他的女兒走敬虔的道路,才會有這麼悲不正確的過失和結局!而他們所生的兩個兒子“摩押”和“亞們”,其子孫日後都成為以色列人的禍害(參民22:7,25:1;士3:12~13,10:7,17~18)

2.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子為妻,卻不能與羅得女兒的事相提並論;因亞伯拉罕與撒拉是正式的夫妻關系,不是非法淫亂。而見當時兄妹結婚是被許可的。事實上人類被造的初期兄妹是被許可結婚的;但在律法時代開始之後就不准兄妹結婚(利18:9)。

割禮

問:割舊約的割禮是什麼?我們現在為什麼不要守這割禮?

答:割禮是神與以色列人的祖宗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創17:1~14;羅4:9~12),是以色列人所應世代遵守的。這禮就是所有的男丁,都要在生下來的第八日割去下體的一塊包皮。現今基督徒並不守割禮,因為:

(1)按肉身說,我們不是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割禮之約對我們無直接關系。

(2)按靈性說:我們已經在基督裏面“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欲的割禮”(西2:11)。

羅得父女及猶大與他瑪之亂倫

問:利未記廿章十二節、十七節既明說淫亂、亂倫是罪,何以創世記卅八章十二至十八節及十九章卅到卅八節兩處亂倫的事,不見神的刑罰!究竟亂倫的事在神眼中算不算是罪行呢?

答:淫亂的事當然是罪(太15:19;啟21:8)。但在羅得與猶大的時候還沒有律法的明文,指明不可亂倫。(參上面的“兄妹結婚”一問)。但創十九章卅至卅八節(羅得與女兒),卅八章十至十八節的事(猶大與他瑪氏),卻不算得是親屬結婚,而是婚姻以外為盡傳宗接代的責任。這些人是按他們當時的文化:必須要有後裔,好傳宗接代。就像早期的中國人認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為了生孩子,就算娶多幾個妻子都不算是犯罪。但該段聖經的記載中,未明說他們的行事是否罪行;是因為該段經文的重點不是要說明什麼是淫亂的罪,而是另有其記載的主題:

1.創十九章末段的記載,其主要內容是說明:甲、貪愛世界之羅得,其結局如何可憐。乙、不教導兒女敬畏神之家庭,其遠景是可悲的。丙、那常作以色列仇敵的摩押人與亞捫人的先祖,是如何出生的。

2.創卅八章之記載,其主要內容是說明:甲、猶大家庭的敗壞。乙、猶大對他瑪的不義(十節)及其縱欲的生活。丙、他瑪氏的信心和基督先祖的出生(參創38:26,29~30;太1:3)。

雅各與天使摔跤

問:創世記卅二章末段,記雅各與天使摔跤,那天使到底是誰?他為什麼要和雅各摔跤竟又勝不過雅各?雅各何以又糾纏著要他為他祝福?

答:關於雅各在雅博渡口與天使摔跤的疑難,可分三點答覆:

一、與雅各摔跤的是誰?

按本段的記載屢次稱那與雅各摔跤的為“那人”(見創32:25~29,32等節),而28節“那人”給雅各改名以色列時說:“因為你與神與人較力,都得了勝。”後來雅各自己也說:“我面對面見了神,我的性命仍得保全”(30節),可見那與雅各摔跤的是神而成人形顯現出來。按何西阿書所記:“他在腹中抓住哥哥的腳根,壯年的時候與神較力,與天使較力並且得勝。”(何12:3~5)“神”與“天使”並用,所以有解經者認為是一位天使。但不論“天使”或神自己,總是一位足以完全代表神的在人形中向雅各顯現。

舊約中有幾次記載神或神的使者藉人形向人顯現,如創18:1~15;書5:13~15;士13:3,7,9,18;但3:25。一般解經家都同意這些地方的“人”,“耶和華”,“使者”,“神人”,“元帥”,“神子”,實際上就是主耶穌在舊約時代,暫時取了人的形狀向人顯現。

二、為什麼那人勝不過雅各?

那人既然是神,為什麼與雅各摔跤竟勝不過雅各?從25節下半:“就將他的大腿窩摸了一把,雅各的大腿窩就扭了。”可知那人並不是真的勝不過雅各。這“勝不過”僅指他不顯出他的神能時,或說只在他不要勝過雅各時才勝不過。“那人”來與雅各摔跤的目的顯然在於造就雅各,使他認識自己的軟弱與神的大能。所以先允許雅各傾其全力與他摔跤,但正在雅各看來是得勝的時候,便摸他一把,雅各的大腿就瘸了(31節)。這使雅各認識到他自己最大的力量和最高的勝利,還不及神一舉手之勞。

三、為什麼雅各要糾纏著要他祝福?

比較本段下文的記載,可知雅各初時雖不知“那人”是誰(否則便不會跟他摔跤),但大腿扭了之後已經知道“那人”乃是神的顯現。所以雅各轉而求他的祝福。

不過,既然“那人”只摸了雅各一把,便能使他的大腿扭了,雅各又怎能糾纏著他說:“你不給我祝福,我就不容你去?”但事實上那人終於給雅各祝福了才離去。這說明了“那人”雖能把雅各的腿摸瘸了,卻並無惡意,更不肯對一個懇切求祝福的人不顧而去。

所以,這整個事跡的經過,是教導雅各認識他自己的軟弱和神豐富的慈愛與能力。

出埃及記

出埃及的日期

許多考古學家和學者都將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日期定在主前一二九○年。主要的根據在於出埃及記第一章11節說:蘭塞這個城市是以色列奴隸工作的地方。假設這城市是以蘭塞大帝命名的,則出埃及的時候必然在主前一三○○年以後。然而,列王紀上第六章1節說:由出埃及記到所羅門聖殿取用(主前966年)隔了四百八十年,如此出埃及時間應為主前一四四六年左右—比上述日期早了約一百五十年。到底何者為正確?聖經?還是那些學者,?

 

我們首先應指出:聖經在這方面的日期是一致的。約在主前一一○○年的時候,耶弗他說,以色列人佔據當地已經有三百年了,等於說征服迦南地應為主前一四○○年左右(士十一26)。再加上四十年的曠野漂流,出埃及的日期便很接近主前一四四○年了。同理,使徒行傳第十三章19至20節說:由出埃及到撒母耳時代結束,歷時四百五十年。撒母耳死於大衛王朝開始(主前約1000年〕前不久,如此計算出埃及的時間非常接近主前一四四六年了。因此,假使列王紀的作者(可能是耶利米)犯了錯的話,則士師記的作者(撒母耳?)和保羅豈不都錯了?因此,如果對這較早的日期理論(約主前1400年)質疑,就等於對新舊約極大部分的經文(士師記、撒母耳記上下、列王紀上下、耶利米書、耶利米哀歌、使徒行傳,以及保羅的十三卷書信)質疑。

但是考古證據和蘭塞命名由來又如何呢?較晚日期理論與既有證據向來兜不攏。事實上,約書亞所征服的城市中有六個在主前一二○○年左右時無人居住。考古學家曾因某些證據原來認為:以色列人於主前一三○○年以前不可能在巴勒斯坦遇到摩押人和以東人,但隨著考古發現繼續出土,證明他們的觀點是錯的。考古學家也發現:或者在以色列人初淪為奴,或者在主前一四○○年前後這兩段時間內,蘭塞大帝建城所在的地區都有不少其他的建築工程在進行。出埃及記中涉及的時間可能指其中任何一段。唯一不可能的是主前一二九○年,因為照他們的說法,那裏是摩西出世以前以色列奴工服苦役的地方,而摩西叫法老讓神的子民離開的時候是八十歲,如此算來蘭塞城的工程豈非在蘭塞大帝出世以前便開始了?

另一方面,杜得模西土三世(Thutmose皿,主前1482一1447年)的時代有一貴族名叫蘭塞,有證據顯示他乃摩西出世以前的人物。不論如何,蘭塞大帝只是蘭塞二世,早在幾世紀之前,已有一個以蘭塞為名的法老。已有人提出:應更訂考古學證據的年代重建這時期的歷史,將會使得「聖經傳統和考古學證據之間顯著相應」。(注2)另外一個理論指稱:埃及法老的記錄中有重複,打斷了埃及與以色列歷史間的相關一致性。這理論主張蘭塞一世已完成了那些城市的建築。然而,沒有理由推斷出埃及遲於主前一三○○年。許多證據支持聖經學者所提出來的日期,沒有太大的問題。

耶和華何以要殺摩西?

問:出埃及記第四章二十四節摩西在路上住宿的地方,耶和華遇見他,想要殺他。這個是指誰人?若指摩西,耶和華為何要殺他?又下文25節之血郎何意?

答:這“他”字應指摩西,因上句說:“摩西在路上住宿…。”但耶和華何以要殺摩西,除了這裏簡略的記載以外,聖經它處完全未提這事的背景,所以只能根據這幾節簡略的經文和上下文的記載推測。這事情大概是因為摩西在米甸所生的兒子,本應為他施行割禮,但摩西卻因為在外邦居住,忽略了這件事,或是因西坡拉溺愛兒子不肯為他施割禮,摩西則體貼妻子的意思,含糊過去。但這時摩西既肩負拯救以色列人的重任,要照神的命令回去埃及與法老王爭戰,神便在他同去的路上追究他這件事,並用最嚴厲的責罰來對付他,使他在剛開始事奉神的時候,學習絕對的順服,並認識神的聖潔。

“血郎”按《聖經新釋》的解釋是:“血郎,希伯來原文是hathan-damin,直譯是‘割出血’的意思。這一辭是用在婚前行割禮的年青新郎方面的。西坡拉用這話,如果不是對著兒子說,意指履行了神約的禮儀的話,就是對著摩西說的,因為她做了這件事,就如榮獲新郎一樣得同她的丈夫。…”按筆者個人以為指著她的兒子說的更為合理。

四百三十年

問:(甲)、出埃及記1340節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但創世記1513節,神對亞怕拉罕所說的卻是:“…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其中相差三十年的年日,應怎樣解釋?(乙)、四百年或四百三十年應從何時算起?

答:這兩個問題,是有些關聯的。在此提出兩種解釋以供參考:

第一種解釋: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年日,應從雅各家到埃及時算起。因為聖經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正滿了四百三十年的那一天,耶和華的軍隊都從埃及地出來了。”(出12:40~41)注意“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證明不住在埃及的年日,不應算在內。例如亞伯拉罕在迦南寄居的年日,就不應算在其中。況且以色列全家初到埃及時,僅有七十餘人,但到了他們出埃及時,僅打仗的壯丁便有六十餘萬,實際人口應在二百余萬上下。這樣,若這四百年,或四百三十年,是從亞伯拉罕住迦南時算起,則以色人住在埃及的實際年日只不過二百一十餘年。在這麼短的時期中,人口似乎不可能增加得這麼快。

至於“四百年”和“四百三十年”的不同記載,只不過是兩種不同的講法而已—整數的講法和準確的講法—四百三十年則只是指實際的年日;四百年則只是一種大約講一個整數的講法。在遙遠的歷史中,以每一百年為一個整數的講法是普通的習慣,並不算為錯誤。

第二種解釋: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年日應包括亞伯拉罕住迦南的年日。因加拉太書3章17節記載使徒保羅辯解律法之約與應許之約的關系時,是以應許之約為根據,指出律法之約是在應許之約以後四百三十年。所謂應許之約,顯然是指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創17章),而律法之約則指摩西在西乃山下為以色列人與神立約的事。這說明了,從亞伯拉罕與神立約,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在西乃曠野與神立約這期間,只能有四百三十年的歷史;換言之,這四百三十年,必須包括亞伯拉罕寄居迦南的日子在內。

又按出6:16~20節可知摩西的父親是暗蘭,暗蘭的父親是哥轄,哥轄的父親是利未。換言之,摩西是利未的曾孫。從雅各下埃及至摩西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只經過四代。這四代是不可能有四百多年那麼長久的。

但為什麼以色列人並沒有在埃及住滿四百三十年,而聖經卻算他們是四百三十年?因聖經在此所注重的是以色列人“寄居”的日子,按創15:13~14;出2:22;徒7:6卻提及“寄居”,亞伯拉罕在迦南的年日,實際上也是“寄居”,並未承受迦南地。

至於“四百年”和“四百三十年”的差別,可能只是計算上的不同:

(1)四百三十年的計算是:

甲、從亞伯拉罕進迦南到以撒出生共25年(創12:4,21:5)。

乙、從以撒出生至雅各出生共60年(創25:26)。

丙、從雅各出生至雅各下埃及共130年(創47:9)。

所以,從亞伯拉罕蒙召,至雅各家下埃及的年數應為25加60再加130,即215年。而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實際年數是四百三十減二百十五等於二百十五年。

(2)四百年的計算是:不從亞拉伯罕蒙召算起,而從亞伯拉罕生以撒後,以撒斷奶時算起。因創世紀15章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是關乎他的後裔的事,這樣,當然可以不把亞伯拉罕自己算在內,而從以撒算起了。這樣在430年中,減去亞伯拉罕到迦南至以撒斷奶的年數(約30年)即為四百年。

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問:舊約律法中說: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什麼意思?

答:這句話在摩西五經中共提過三次(出23:19,34:26;申14:21),這樣重複的提及,暗示當時有這種“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習慣。有解經家以為是由於當時一種迷信的邪術,以為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後,再灑在田間的各種植物上,便可以在來年豐收。但也可能是由於當時一種飲食上的主張,以為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極有價值的補品。但不論怎樣,神禁止以色列人這樣做,因為這是一種殘忍和不人道的行事,神的百姓應當禁戒不作。

當兵殺人是否犯十誡?

(20:13)不可殺人。

問:聖經不是要我們用愛心待人嗎?這樣,基督徒可否當兵?若當兵而在戰場上殺人是否犯十誡?

答:聖經雖然叫我們要用愛心待人,但按聖經的記載看來,基督徒仍是可以當兵的。因為:

(一)聖經中所記載的第一次戰爭,是在創世記第14章,當時有四個王與五個王兩大聯盟而爭戰,其後因為所多瑪蛾摩拉這一邊的五王聯盟打敗了,以致亞伯拉罕的侄兒羅得也被俘擄去了,於是“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也被逼介入這場戰爭,他帶著家裏精練的壯丁381人追擊四王的聯軍,將羅得救回,這些“壯丁”雖然不是國家的“兵”,但在當時部族時代來說,這些壯丁實際上就等於現今的“士兵”了。

(二)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親自吩咐摩西要數點以色列人的男丁,凡二十歲以外能打仗的人都被編成軍隊,這件事詳細地記載在民數記第一、二章,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如果神把以色列人編成軍隊准備打仗,則基督徒當兵應該是可以的。

(三)新約使徒的書信中,常教訓信徒對國家應盡當盡之義務,如:

羅馬書13章1節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下文7節又說:“…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兵既是國民對國家當盡的義務,基督徒當兵當然是可以的。

其次,如果基督徒當了兵,在戰場上殺了人,是否犯十誠呢?這問題其實不單是基督徒的問題,乃是一切當兵的人的問題。我們應當留心當初神藉摩西頒布十誠時,曾否應用在國與國之間的互相擊殺方面,或是只用於民間的社會道德方面,便可以知道“十誠”究竟是神賜給以色列人百姓彼此之間的道德律,或是給他們作為國家對待鄰國的典章。我們就可以知道士兵射殺敵人算不算犯十誡了。

就在摩西頒布十誡之前不久,便曾引領以色列人和亞瑪力人爭戰(出17:8~16),在頒布十誡之後,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邊界迦低斯時,曾因聽聞探子報的惡信大大怨言而受神的重罰。那一次受罰的主要原因,不是攻擊敵人,乃是不敢向前攻擊敵人(民13:31,14:1~12)。此後,在他們飄流曠野的38年之中也打了不少次仗,殺死過不少敵人。但摩西從來沒有一次認為那些擊殺敵人的士兵是犯了十誡之罪。倘若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通用在戰場上之士兵的,怎麼宣布十誡的摩西絲毫不覺得他自己違犯了自己所曾宣布過的十誡?而且以後還一再重複地宣布十誡以提醒以色列人不可觸犯?

當時以色列人不肯進攻迦南的仇敵時,雖然大發怨言,一同攻擊摩西,為何卻沒有一人以十誡中曾經說“不可殺人”為理由而拒絕殺敵?但另一方面,摩西對於民間故意殺人的卻要把他治以死罪,如民數記35章16節說:“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由此可見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指私人間的凶殺,不是指士兵在戰場上對敵人的擊殺。

至於當了兵的基督徙,也並非不可以用愛心對待人的,比喻善待俘虜,用愛心感化他們,對自己的同袍,或虧負自己的人,予以愛心寬容,不以惡報惡等等。在關乎個人的利益的許多事情上,基督徒士兵可以普通完全一樣地用基督的愛心對待一切人的。

民數記

飲有塵土的苦水是否迷信?

:民數記第五章十一至卅一節,論丈夫疑惑妻子不貞時,應帶她到祭司跟前飲有塵土的苦水,飲後如大腿消瘦、肚腹發脹即為不貞,否則就是貞潔。這種辦法是否與野蠻民族或其教徒的迷信相似?應如何解釋?

答:舊約時代,神常用一些屬於“眼見”而帶超自然性的方法解決人的疑難,但與一般迷信的方法絕不相同。以本處而論,亦與野蠻人的迷信迥異,因:

1.所謂有塵土的水,實際上只是“聖水”加上少許塵土而已—“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民5:17)在今日二十世紀的人看來,飲有塵土的水,是不合衛生的;但在當時飄流曠野的以色列人來說,那簡直不算一回事,這從摩西擊打磐石出水一例(民20:11),可以類推。所以飲苦水這件事,並非一種超過當時人類的健康所能抵受的不合理的方法。但一般野蠻民族所用的方法不是這樣,例如:有一種古代民族,要求疑犯把手放在沸水之中,如不受傷,便為無罪。這是野蠻的處置,因為它不是人的身體所能抵受的。

2.更重要的,還不是這種水是否清潔的問題,而是設立這種解決疑難之方法的是誰、誰負責保證被丈夫疑惑的婦人飲了這“致咒詛的苦水”之後,便會發生正確的效果?是賞善罰惡的神—不是不能自救的偶像。所以,這飲苦水的條例,絕非一種會使無辜之人忍受冤屈的“碰運氣”的方法。

另一方面,聖經從沒有說這些條例要用在今日的基督徒身上。但對於當時完全未受過什麼屬靈訓練,甚至在屬世方面也未受過良好教育,只是作過埃及王之奴僕的以色列人,這顯然是解決夫妻之間的疑忌十分簡單有效的方法。並且,這種條例的設立,還使我們看見神如何願意她的子民過著一種和睦的、彼此信任的家庭生活呢!

巴蘭咒詛以色列人

問:民救記廿二章記載先知巴蘭應摩押王巴勒之召去咒詛以色列人。初時巴蘭求問神,神不許他去,但第二次求問時,神卻許可他去。可是在巴蘭去的中途,神又籍使者向他顯現,手執大刀擋住去路,似乎前後矛盾;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答:要明白民數記廿二章的記載,不能單讀該章經文,必須同時留心參考下列經節:民24:1,25:1~3,31:8,16;彼後1:15~16;啟2:14。

這些經節顯示:

1.巴蘭到了摩押王那裏,雖然四次作歌(參民23~24章)都說了祝福以色列人的話;但卻不是他自願說的,在他自己方面,卻是極力要設法咒詛以色列人的。不過神的靈管制他的口,以致他不能隨心所欲罷了—“巴蘭見耶和華喜歡賜福與以色列,就不像前兩次去求法術….”(民24:1)本節不但顯出巴蘭在上文廿三章的獻祭,算不得是向神獻祭,乃是求法術,想咒詛以色列人,且表示下文廿四章所題詩歌亦非出於自願,仍是想換一個方式來達到咒詛以色列人的目的。

2.巴蘭會主動獻計給摩押王巴勒,教他利用摩押女子引誘以色列人犯奸淫,並向假神獻祭,如此,以色列自然便會遭神的咒詛。這種毒計,是摩押王所完全不會用的。巴蘭知道以色列人犯罪便會遭神的咒詛;但並不因此引起敬畏的心,反而以敬虔為得利的門徑,利用這屬靈的原則教巴勒陷以色列人於罪中。可見他內心始終要獲得巴勒的賞賜才甘心。

這樣,我們再回頭看民數記廿二章,便知道巴蘭在那裏所表現的敬虔、凡事禱告、對神柔順…,完全是虛假的。如果我們聽巴蘭對巴勒使者所說的話,卻不留意他為要得著巴勒的掛金與尊榮,處心積慮地險惡計謀,便很容易被騙,巴蘭真可說是“好話說完,壞事做盡”的人了!

但在神方面,神卻早已知道他的存心,所以雖然允許他去,卻叮囑他要照神所給他的話講說,並且在他去的半路上,仍然藉使者顯現,嚴重地警戒他。神這樣做,完全沒有矛盾之處,這表示神雖然許可他去,卻並非贊同他去咒詛以色列人,神乃是有他自己的計劃,要藉著這原想咒詛以色列人的巴蘭,說出祝福的話,就更顯出人的計謀越不過神的旨意。另一方面,神這樣一再警告巴蘭,表現神對這悖逆的“先知”仍存愛心,希望他能及早醒悟,放棄心中的貪念。

約書亞記

約書亞的長日

約書亞記載神將日頭延長了約一日之久,使以色列人可以擊敗基遍人(書十12一14〕。有人提出反對,認為地球假使停止轉動,則物理定律將使地球表面的萬物(包括海)都造成?大的破壞。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回應方式,各有長處。首先,經文並未說地球必定是停止轉動,照第13節的文義:「日頭…不急速下落,約有一日之久」,乃是說它減速轉動。這顯示日頭仍然橫跨天空(就我們見到的角度而言),僅減慢了速度。當然,減速仍然有可能擾亂引力、運轉方面的平衡,因此導致第二種回應。如果神可以使日頭多照二十四小時,他難道不能掌握要成就這事聯帶的其他要件嗎?這根本就是一個神跡。神不論用的是什?超自然因素使地球轉動減速,他為何不能同時用另一些超自然因素去維持秩序?神如果偉大到一個地步可以成就前半部神跡,他也必有能力成就整件神跡。反對此說唯一的理由便是完全不相信有神跡

士師記

神何以要用一個生活敗壞的人參孫?

問:士師記中的參孫,可說是生活敗壞的人,甚至與妓女親近,犯奸淫。神是預知的,為什麼卻要揀選參孫?如果說這是人的敗壞,那麼難道沒有更好的人可以揀選嗎?

答:在我們的觀念中,常以為神只能用好人,而我們所謂的“好”實際上只是比較上的好。這種觀念很容易使我們以為:神所以用我是因我比較別人好,便誇耀自己。或以為:神所以用某人是因為某人好,便特別崇拜某人…。事實上,神並非只用完全好的人,否則除了主耶穌以外,神到現在還沒有第二個人可以用。只要人在某一點上合乎他用,他便要用來成就他的旨意。所以任何人被神使用,並無任何可誇的理由,完全是神的恩典。以參孫而論,神並非在他的生活上用他,而是在他的勇猛與不肯與仇敵妥協上用他。

不過,參孫的例子,說明了一個信徒在工作上的成就並不就是生活上的成就。很明顯的,神雖然可以用任何人來成就任何工作,但我們若只在工作的某方面被神使用,而生活卻失敗不堪,則我們的“工程”仍是草木禾秸的,以掃羅而論,他奉命去擊殺亞瑪力人(撒上十五章),按那一場戰爭來說,他是勝利的;他戰勝了亞瑪力人,他不是打敗仗。但按他個人來說卻是失敗的,因他貪圖亞瑪力人的牛羊。

所以信徒應當過敬虔、聖潔的生活,卻不可因神使用了我們而有任何類似自誇的表現。

撒母耳記上下

神的微聲

問:何謂神的微聲?神的微聲是否以聖經的話語為根據?

答:舊約時代神曾在夜間呼喚撒母耳(撒上3:4~14),先知以利亞曾聽見神的微聲(王上19:12),這些呼喚和聲音都是肉耳所能聽聞的。但在新約中,未見神如此對人說話。筆者過去曾有一段頗長的時間極力追求聽到神微小的聲音;但在經驗中,神漸漸使我認識到一般人所謂“神的微聲”,並非肉耳所能聽聞的聲音,乃是聖靈在心靈中所說的話,它常是一種很自然而強有力的感動,就像是聽到人說話那樣,藉著聖經的語句或照著聖經真理的意思,對著我們的心靈講話,基督徒若審慎地從聖經真理的亮光和個人的經驗中判別它,便能自己日漸領悟,它和我們內心一時的沖動而引起的意念,或從魔鬼送來的意念完全不相同。

神以聲音向人說話:

從聖經歷史進展的角度看,神以聲音向人說話的管道,可分為三大時期。

1從亞當至亞伯拉罕時期(2000年):

聖經提示我們,神最早用來與人說話的方法是以面對面,及可聽的聲音來與人類說話的。如對亞當,該隱(創3-4章),對挪亞(創8章)。

相信對亞伯拉罕(創12-18,22)也曾用顯現及聲音來與他說話(創18章)。在人類最初的二千年裡,這管道可說是比較常用的。

2亞伯拉罕至以色列先知時期(2000年):

從聖經的觀點看,自亞伯拉罕以後,神顯現以聲音說話的次數開始減少。但仍有對摩西<出3-4.>,對約書亞<書1>,對某些士師<士全>,對某些列王時期的先知(王上19:9-15),都曾以顯現或以可聽見的聲音來說話。但次數顯然比亞伯拉罕以前的時期少。在這期間有兩句話是神自己說,他會減少以顯現及可聽的聲音來向人說話:

★民12:6-8「你們當中若有先知,我耶和華必在異夢中向他顯現,在異象中與他說話…至於我的僕人摩西卻不一樣,我仍是面對面與他說話….」

★伯33;14-18「神說了一次,兩次世人卻不理會。人躺在床上沈睡是時候,神就用夢和夜間的異象開通他們的耳朵,將當受的教訓印在他們心上.」。

 

因此,我們從聖經所舉的例證,可以看出,歷史進展至族長時期及先知時期,神最常用的說話管道乃是異象,異夢及伴隨著聲音的管道來向人說話。

3新約時期(2000年):

1主耶穌的見證:他所說的,所作的是出於父,「子憑著自己不能做什麼,唯有看見父所做的,子才做。父愛子就把他所做的事指給子看(約五章)」。新約聖經甚至有幾次見證說,神在公開的切合,也曾以聲音來與耶穌說話。我們相信主耶穌在他個人的私禱裡,必常常聽見父與他說話的聲音。主耶穌也說:當聖靈降臨時,他要來指教我們,來要引導信徒進入真理。聖靈也是父的靈,因此我們相信新約的信徒必也會聽見父說話的聲音。

 

2使徒的見證:彼得曾有一次魂遊象外<徒11:11-12>聽見主聖靈向他說話的聲音。保羅在異象中話曾聽見主耶穌用希伯來話向他說話<加2:1-2>。約翰在書寫啟示錄時,聽見從天上來的聲音向他啟示將來的奧秘。他也相信神會繼續對基督徒說話:「自有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導你們---」<約一書2:27>

 

3.信徒的見證:今天仍有許多人宣稱聽見神用可聽的聲音來向他們說話。

神何以容許戰爭與殺戮?

撒上18:7眾婦女舞蹈唱和,說:「掃羅殺死千千,大衛殺死萬萬。」

問:神是慈愛的,何以他的子民攻打殺戮不算為有罪?聖經中爭戰殺戮的記載甚多,如撒上十八章八節,以色列人歌頌戰爭的勝利說:掃羅殺死千千,大衛殺死萬萬。似乎以能多殺人為榮,應如何解釋?

答:神雖是慈愛的,卻不是溺愛的,況且神也是公義的,必須刑罰罪惡。這樣,神對於犯罪的人,就必須予以勸告、警戒、管教、以致於刑罰。神警戒個人的方法,常藉著各種挫折、疾病或患難;神警戒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方法,則常用災殃或戰爭(神絕不會那麼隨便用這種方法)。所以聖經中的爭戰,不論是以色列人攻打鄰近的仇敵,或以色列人的鄰國攻打他們,無非都是神藉著戰爭使他們受到應有的警戒和管教,或使他們互相受到應有的報應。以下的經文可以幫助我們知道,爭戰常是神用以管教國家或民族的方法。

申九章:3~4—“…其實耶和華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是因他們的惡。”

申廿八章:47~48—“因為你富有的時候,不歡心樂意地事奉耶和華你的神,所以你必在饑餓、幹渴、赤露、缺乏之中,事奉耶和華所打發來攻擊你的仇敵…。”(參申廿八全章)十三章12~13—“以色列人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耶和華就使摩押王伊磯倫強盛,攻擊以色列人…。”(參士3:7~8,4:1~3,6:1,10:6~9,13:1)

至於撒上十八章七節是以色列婦女歌頌大衛勇敢所說的話。按當時以色列人飽受非利士人的欺壓,大衛初露鋒芒,便將非利士的勇將哥利亞擊殺,獲得空前大勝。這當然是一件值得以色列人歡呼鼓舞的事了。以色列婦女在這種激昂歡樂的情緒中說“掃羅殺死千千,大衛殺死萬萬”,這句話只足以表露出當時以色列人對於這場勝仗的評價,認為大衛的貢獻遠勝於掃羅而已!卻不足以表示聖經對戰爭之觀點如何。

掃羅交鬼招上來的是誰?

撒上28:15撒母耳對掃羅說:「你為什?攪擾我,招我上來呢?」掃羅回答說:「我甚窘急;因為非利士人攻擊我,神也離開我,不再藉先知或夢回答我。因此請你上來,好指示我應當怎樣行。」

問:掃羅何以能籍交鬼婦人招撒母耳?所招上來的是否真撒母耳?

答:根據申十八章九至十四節、出廿二章十八節、賽八章十九節、林後一章十八節等處經文,證明神禁止人交鬼,他自己決不能又用這種方法來啟示自己的意思;而且撒上廿八章六節,更看見神已經“不藉夢、或烏陵、或先知”回答掃羅了,難道反而用交鬼的方法指示掃羅麼?神也決不背乎自己!因此撒上廿八章十五至十九節的事,雖然以後照實應驗,但絕不是撒母耳本人,乃是魔鬼的偽裝。再讀林後十一章十四節,就不覺得奇怪了;因為魔鬼是屬靈界的東西,它自然知道掃羅的結局,為了要引誘我們相信它的話,有時就不得不裝做光明的天使了!由此可知,巫女所招者不是撒母耳本人。

有惡魔從耶和華那裏來?

問:撒上十六章中四次提到從耶和華那裏來的惡魔。141623),惡魔何以與神同在?神何以差遣惡魔攪亂人?若是這樣,那人犯罪是誰的過錯呢?

答:“從耶和華那裏來”這並非意味著就是直接由神所派來的意思。只因神是萬有的主宰,一切事非神的許可不能發生,一切受造者都是出於神的創造而有;所以這句話只不過表示惡魔原本也是受造者(參“大衛犯罪何以降罰於民”答1),其所以能夠來攪擾掃羅,亦在神的權能所許可之範圍內。類似的句法亦見於:出4:21;王上22:23;賽6:10等處經文。

但神何以會許可惡魔攪擾掃羅?這是否掃羅本身的錯?按下列二種情形下魔鬼的活動,都可算為神所許可,卻必須由人為自己的錯失負責:

甲、在神審判魔鬼的日子未到之前(參太8:29;啟12:12),魔鬼的一切活動可以說是神所許可的。但人卻必須為自己接受了魔鬼的誘惑負責。

乙、當人們背棄了神,不揀選神的旨意時,神的恩典和眷顧既不能臨到人,就只有任憑魔鬼攪擾人了。在這種情形下,魔鬼攪擾人,也可算是神所許可的,但人若因此犯罪,卻不能逃避責任。

以掃羅而論,惡魔所以會臨到他,實因為他先背棄了神。他既未忠心聽從神的命令於先(參撒上13:12~14,15:22~24),又不順服神的懲戒於後(參撒上20:30~31)。他始終未為自己的錯失悔改,這樣,有惡魔來攪擾他,豈能諉過於神?

撒但有多大的權能?
在先知給推羅王,即撒但傳遞的上主的資訊中,我們讀到有這樣的話:“你無所不備,智慧充足,全然美麗…。你是那受膏遮掩約櫃的基路伯,我將你安置在神的聖山上;…你從受造之日所行的都完全,後來在你中間又察出不義。”

  《以賽亞書》裏這樣說道:“明亮之星,早晨之子啊,你何竟從天墜落?…你心裏曾說:‘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神眾星以上;…我要與至上者同等。”

  撒但是所有被造中的出類拔萃者,因此他擁有不同凡響的能力和權柄。然而,撒但也是非常狡詐、惡毒和具有極大欺騙性與仇視性的魔頭。耶穌稱他為“這個世界的王”和“說謊之人的父”。

  撒但被稱為“明亮之星”、“仇敵”、“蒼蠅之主”、“坐立不安的王”和“滅命者”。使徒彼得十分形象地描繪道,撒但如同吼叫的獅子,四處轉悠,尋找可吞吃的人。

  基督徒必須牢記在心的是,撒但時常裝扮成“光明的天使”,外觀美麗、楚楚動人,叫人看了銷魂奪魄、為之傾倒。20他的相貌初看上去並非如某些形態變異的醜陋之物,只有到你後來看穿其實質後,才會有這樣的感受。雖然撒但詭計多端、權勢嚇人,但是每個基督徒都能奉耶穌之名,去抵擋和征服他。耶穌賜給了他的門徒戰勝仇敵的一切權柄!

撒但到頭來會有何種結局?
有若干件事發生在撒但身上。聖經昭示我們,魔鬼撒但來到世上,因為他知道自己的時日不多。由於撒但清楚自己是短命鬼,心中自然會積鬱怒氣。我們將目睹撒但在世上的歇斯底里和種種聳人聽聞的惡行,這些對於不認識主的人來說是恐怖萬分的,我們已經領略了魔鬼權勢的一些齷齪勾當和卑劣之舉。

  例如,希特勒就是個被鬼所附身的兇殘劊子手,他所犯下的泯滅人性的滔天罪行令人髮指、罄竹難書。馬克思是個為撒但鳴鑼開道的吹鼓手,他的一套掛羊頭、賣狗肉的哲學思想,造成了上千萬的人民慘遭殺戳。在前蘇聯的勞改營裏,無辜的百姓遭到迫害,人性受到惡魔的踐踏。今後,我們將看到群魔的勢力會變本加厲地企圖摧毀凡在世上為主作見證的人。

  此外,撒但將會附著在一個被稱作“獸”或“敵基督”的人身上,這人將成為全球的獨裁者。

  他將奉撒但的名在地上至少治理三年半時間,試圖建立撒但的國度,用各種具有欺騙性的跡象來支撐敵基督的權柄。最終,人民將被迫對他頂禮膜拜,世上將掀起造神的反和企圖剷除以色列的層層惡浪。然而,當這樣的事發生時,耶穌基督將再臨這個世界,一舉摧毀敵基督。魔鬼撒但將被捆綁一千年。

  在這一千年當中,我們將在地上享有平安,不再受到魔鬼的壓制。這將是一個充滿愛與和睦且無戰爭的禧年,就連動物的世界,也出現一片升平的景象。但在千禧年結束之際,當人們看到神的旨意在世上得以實現和天堂出現在人間時,魔鬼撒但最後一次從牢裏被釋放。他率兵向上主發起最後的進攻,可終於以失敗告罄。魔鬼被扔進硫磺的火湖裏,他和他的眾使者將在那裏永遠受苦,沒有逃脫的可能性。被鬼附身是怎麼一回事?

被鬼附身是人被惡鬼邪靈所纏身,以致於全身或身體的局部受到了它的支配。被鬼附身的人一會兒顛三倒四、胡言亂語,一會兒又恢復了常態。精神分裂病患者很有可能是被鬼附著,他們說話會變得怪腔怪調,行為古裏古怪。這會兒,他們顯得知書達理、處事冷靜,是個十足的正常人;過一小會兒,他們會歇斯底里、口吐白沫、說僭妄和褻瀆神的話。

  有些情況下,被鬼附身的人會聽見有聲音唆使他們去殺人,去自尋短見或犯形形色色的罪。這種人有著無法抑制的欲求,他們會蓄意殘害自己。在很多情形下,受虐色情狂、施虐狂和其他性變態的舉止,都是被鬼附身的結果。

  被鬼附身的表現儘管千奇百怪、多種多樣,但惡鬼或邪靈的目的,乃是為了貶低和辱沒按照神形象所造的人類,並最終摧毀他們。撒但一心想通過摧毀在主的心目中寶貝的世人,來進攻神。然而,凡替撒但效勞或拜撒但的人終將命喪黃泉和遭受主的永罰。

  很有意思的是,那些自覺自願為撒但效犬馬之勞的算命先生、招魂術者、巫婆神漢、法術士等,本身就被撒但吞噬了。他們不單單會與撒但一樣受到神終末的審判,而且在這一審判之先,受到撒但的毀損與折磨。

基督徒會被鬼附身嗎?
在基督徒是否會被鬼附身這個問題上,人們智者見智、仁者見仁,莫衷一是。有位牧師見證說:記得在華盛頓州的西雅圖附近的一個汽車旅館裏,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件事。一天清晨,當我半睡半醒時,一陣可怕的壓抑感向我襲來。我頓時感到人人都在與我作對,我所做的一切都毀於一旦。悲觀和絕望象黑沉沉的烏雲壓在我胸口上,叫我喘不過氣來。

  當我掙扎著醒來時,發覺自己受到了邪靈的襲擊,於是我立刻駕馭住了局面,命令說:“撒但,奉耶穌的名,我要你滾得遠遠的!”話剛出口,我的思想從捆綁中得到了釋放,絕望也離開了我。後來我才知道,西雅圖的塔可馬區的人口自殺比率居全國之首。襲擊我的邪靈是自殺的靈,它叫我感到深受壓抑,以至於萌發出自尋短見的念頭。這個區的許多人都被這種邪靈纏身。如果我沒有及時意識到是在與邪靈爭戰,就會在壓抑中愈陷愈深,難以自拔。即便是被聖靈充滿的基督徒,他們的思想和身體都會受到這類邪靈的進攻。

可是,我相信,只要我們的靈聯於耶穌基督,惡鬼邪靈便就斷然無法佔據我們的靈。我們已把自己的靈交托給了聖靈,而聖靈能叫我們的靈安然無恙,因為他比邪靈更強壯。所以,受到聖靈充滿和支配的基督徒是不可能被鬼附身的。

大衛犯罪何以降罰於民?

問:撒下廿四章一節說: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就激動大衛,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但下文卻記載神因大衛數點百姓而降下瘟疫,使以色列人死了七萬人。請問:1.神既激動大衛去數點百姓,何以又因此降罰?2.數點百姓的既是大衛,縱使有罪也與百姓無幹,何以要降瘟疫於百姓,而不是罰大衛本人?

答:1.按代上21:1節的記載是說:“撒旦起來攻擊以色列人,激動大衛數點他們。”倘若我們不存疑惑的心,而存著信任神的善良與公義的心來對照這兩處的經文:撒下24:1及代上21:1,是不難領悟得出,那真正激動大衛去數點百姓的,不是神,乃是撒但。但世上一切的事都在神的權下,未經神的許可是不能發生的。所以有時雖然是人所應負責的錯失,聖經也會說是神所使他這樣的。例如法老的心剛硬而不容以色列人出埃及,聖經卻說神“使”他的心剛硬。其實是法老的心剛硬在先,然後神“任憑”他剛硬,這樣任憑他,許可他,又使他的心更剛硬了(參出4:21小字);又如神吩咐以賽亞說:“要使這百姓心蒙脂油,耳朵發沉。”(賽6:10)其實乃是百姓自己的心先蒙了“脂油”,主耶穌與保羅引用以賽亞的話時,給我們解明了乃是“因為這百姓油蒙了心”在先(太13:15;徒28:27),所以神僕人的話,就反而愈講愈使他們剛硬迷蒙,聽不明白了!這都是聖經特有的語法,藉以表明人所行的一切,不論善頭都在神的權下而已!(但並非都不必由人負責,參本書“有惡魔從耶和華那裏來”之問答)

2.大衛數點百姓,何以至於干犯這麼大罪呢?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不是先後兩次吩咐摩西數點以色列人嗎?(民1:1~3,26:1~4)在此可能有我們未知道的背景,是聖經所未詳細記載的。但聖經既已明說:“大衛數點百姓以後,就心中自責,禱告耶和華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耶和華啊!求你除掉僕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撒下24:10)已足以說明大衛這一舉動確屬嚴重錯誤,連大衛自己在事後也在神前懇切認罪,求神赦免。至於他這樣數點百姓的錯,是錯在什麼地方?是因未先求神指示嗎?是數點百姓的動機有自詡其戰功偉大的驕傲存心嗎?是不應當由軍隊的元帥約押負責數點,應由祭司主持其事嗎?聖經並未說明。聖經只給我們知道,這錯失確屬於大衛方面,絕不在於神方面。

3.既然是大衛一人犯罪,何以神不罰大衛一人,而罰以色列人?因為列王時代的以色列人與神之間的關系,只是間接受神的統治。他們的王對神的態度如何是有代表性的。他們的王敬畏神,他們便因而蒙福,他們的王不敬畏神,他們也因而受禍。例如大衛因得神的喜悅而蒙賜福時,以色列人也因而擺脫仇敵的壓制,成為強盛的國家。現在大衛犯罪,他們也因而受禍,這是公平的。並且因王之敬畏神而蒙福的類似情形,在整個列王時代中是常見的事。

注意,他們這樣藉著一個看得見的王間接地受神的統治,並非神的要求,乃是他們自己的要求。反之,在他們要立一個王統治他們的初時,神早已藉先知撒母耳告訴他們,這種間接的接受神的統治,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撒上8:5~22,12:12~18)。

大衛犯罪,何以報及兒子?

問:大衛與所羅門犯罪,報及兒子,聖經又說刀劍必不離開他的家(撒下1210;王上1112);但以西結書十八章廿節卻說: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何解?

答:大衛因強娶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所以神對大衛說:“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照依力葛氏的聖經注解(Ellicott's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認為“永不離開”這句話原文可作正面或反面的意思解,即“永遠離開,或永不離開”,而在此其意義應為“與大衛之生命一樣長久”;照這樣解釋,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神給大衛的懲罰是使他一生不離刀劍生活。

另一方面,我們若留心看大衛家以後所發生的事故,和他子孫的歷史,便可知道:所有受刀劍之禍的大衛子孫們,事實上都不是因擔當大衛的罪孽而無辜受害,乃是他們本身也犯罪招尤,而受到當得之報應。例如所羅門的兒子羅波安,失去以色列十支派之擁護致國家分裂為二,固然出於神的預言,但羅波安本身也有錯誤(參王上十二章);所以這件事就所羅門而言,是神對他的懲罰(因他的國位到了他的兒子,便要動搖;這對於他已經是一種刑罰了);但就羅波安而言,則是他自己驕傲所招來的惡果。對於這一類的事,只有神能處置得那麼恰當;一方面使他的話語準確地應驗,另一方面,又使犯罪的人,各人受到應受的報應,卻又合乎他公義的法則。

列王記上下:

先知何以要咒殺童子?

問:以利沙咒殺童子四十二人(王下22324節),童子無知,以利沙應加以教化,為何咒殺他們,這不是太殘忍嗎?

答:1.聖經中的童子,未必年紀很小。如以撒被獻時已能背柴走三天山路,約瑟被賣時已經十七歲,卻仍被稱為童子(創22:5~6、37:2)。

2.當時的伯特利,耶羅波安曾在那裏設立“牛犢”和“祭司”,使以色列國的人不上耶路撒冷獻祭敬拜真神。所以這些“童子”“戲笑”神的先知,有當時的宗教背景,並非普通的戲笑,乃是對神一種惡意的褻瀆。不過聖經記載得很簡單而已。

3.注意王下二章廿四節—“…就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於是有兩個母熊,從林中出來…。”可見以利沙不是憑自己一時的氣惱咒殺他們,乃是奉神的名而咒詛他們的。神乃是愛護幼童的神(拿4:11),他們若非該受這種懲罰,神決不會罰得過份。

4.“撕裂他們中間的四十二個”—不是所有孩子,只是其中的四十二個。這四十二個可能都已經不是“無知”的幼童了。可見這是一大團的人,人數可能超過百人。為什麼有這麼多的人數集聚,他們的目的和用意是什麼?可想而知,他們是非常不懷好意的集聚在一起。也許只有這樣的一個「自然災害」;才能阻止他們的惡意。

建殿沒有鑿石響聲?

問:聖經說所羅門建殿時,聽不到打石聲音,這是怎麼回事?怎樣解釋?

答:按王上六章七節說:“建殿是用山中鑿成的石頭;建殿的時候,錘子、斧子、和別樣鐵器的響聲都沒有聽見。”何以建殿時聽不見錘子、斧子等鐵器的聲音?注意本節之首句說:“建殿是用山中鑿成的石頭”,這“鑿成”表示是已經鑿好的石頭。無需臨時再鑿,所以在開始建殿時聽不見鐵器打石的聲音。

按王上五章十七至十八節說:“王下令,人就鑿出又大又寶貴的石頭來,用以立殿的根基。所羅門的匠人,和希蘭的匠人,並迦巴勒人,都將石頭鑿好,預備木料和石頭建殿。”(參王6:36,7:12;代下2:2,18)可見並非根本不必鑿打石頭便可以建成聖殿,乃是因為建殿之前早已鑿好,預備齊全了。把它們搬來,安置在位置上就成存事了。

以利亞為什麼降火?

問:王下1912節,以利亞為什麼要用火滅那兩個五十夫長和士兵?這是否太沒有愛心?

答:與其說是以利亞降火燒滅五十夫長和士兵,不如說是神降火燒滅他們,顯然以利亞本身並沒有這種能力,可以使火從天上降下燒滅敵人;乃是神支持他僕人所求的,才降火燒滅那些人。以利亞既是奉神的旨意指責以色列王亞哈謝的(參王下1:1~5),現今這些五十夫長奉亞哈謝的命令去捉以利亞,而他們對以利亞的態度十分無禮,可見他們並非逼於王命,不得不奉命行事;乃是出於他們的本意,要與以色列王同心敵對以利亞,這實際上就是敵對神,輕慢神。因此,神立即照以利亞所說的降火燒滅這些人,不但懲罰他們,也是為警告亞哈謝。

注意:以利亞求神降火時所說的話—“我若是神人,願火從天上降下來…”其語氣並不強烈,只不過在神面前表示他是願神為他成就的,神便立即為他降火燒滅那些捉拿他的人,可見這件事是出於神的意思。另一方面,新約中的雅各和約翰,也曾作類似以利亞的禱告,求主降火燒滅那些拒絕接待他們的人,卻反受主的責備(路9:51~56),因他們所擔負的使命各不相同。以利亞有“審判的先知”之稱,他的行事,使人認識神的公義與威嚴;使徒們是福音的使者,他們的主要使命,使人認識神的慈愛和恩典。

歷代志上下:

數字的出入

舊約歷史書中,撒母耳記、列王紀中的數目偶爾與歷代志(寫於被擄到巴比倫之後)中的記載有出入。例如,撒母耳記下第十章18節記載大衛殺了亞蘭七百輛戰車的人,歷代志上第十九章18節則記載七千輛。這是通用希伯來文聖經中的數字,但沒有證據證明聖經原稿也有出入(無誤論乃指後者)。這錯誤源於抄寫時加多或減少了一個零。因為猶太人極端嚴謹地、一字不差地照抄,一旦經文中產生這類錯誤,這錯誤就會被繼續地照抄而流

傳下去。

歷代志下第三十六章9節記載約雅斤登基時為八歲而非十八歲(王下二十四8)、列王紀上第四章26節將所羅門套車的馬加了十倍(四萬,而非代下九25的四千)也屬同樣的問題。有人說:以斯拉寫歷代志時將數字誇大來為以色列增光。然而,歷史書中十八處數位有出入的記載中,歷代志只有七處是較大的數字。至於其他有出入之處,我們必須請讀者參考別書。這裏只想指出:問題多出於抄寫的錯誤。

 

神何以用謊言誘亞哈陣亡?

問:歷代志下十八章說神用謊言的靈去引誘亞哈陣亡,神既是誠實可信的,為什麼要用謊言的靈引誘亞哈陣亡呢?

答:關於代下18章12至27節,神何以用謊言的靈引誘亞哈陣亡的問題,答覆如下:

1.神完全不是為著引誘亞哈去陣亡,便不擇手段,以謊言的靈去欺騙亞哈。因為事實上在16節:“米該雅說,我看見以色列眾民散在山上,如同沒有牧人的羊群一般…”和下文27節:“米該雅說,你若能平安同來,那就是耶和華沒有藉我說這話了…。”這已經說明了神要藉著米該雅警告亞哈王,如果一定要去攻打基列的拉末,必然陣亡。神既然藉米該雅告訴亞哈王出戰的危險,顯見是要勸阻亞哈出戰,不是要用謊言的靈引誘他去陣亡了。(不過,如果我們只留意18至22節的話,便很容易誤會,以為神要用謊言引誘亞哈陣亡;但若從12節開始讀到27節,便不難看出神的目的是要勸阻亞哈,不是要引誘亞哈。)

2.既然神的目的是要勸阻亞哈去陣亡,何以18至22節的一段中,米該雅卻說是神用謊言的靈引誘亞哈去陣亡?因為米該雅在這裏是用一寓意而帶諷刺的描繪來勸諫亞哈,目的是要指出那些主張亞哈出戰的“先知”,乃是說謊言的假先知。何以見得呢?

甲、米該雅自始即以諷刺的口吻對亞哈王說話。注意14至15節,米該雅先回答亞哈王說“可以上去,必然得勝”這句話,是用反面諷刺的口吻說的;讀的時候不覺得,但亞哈王聽的時候卻聽得出,所以才反問米該雅說:“我當囑咐你幾次,你才…說實話呢?”(米該雅如此諷刺亞哈,可能是因為他被召去見王之前,使者竟預先叮囑他要說吉言—12節。這會使米該雅覺得,如果只用一種平淡敘述的口吻勸導亞哈王,是更難收效的。)

乙、舊約先知們,用高度寓意的講法或比喻以勸諫君王或眾民,是常有的事。先知拿單諫大衛時,用了一個富戶宰殺窮人的羊羔的比喻,在開始時,並沒有說明那只是一個比喻(撒下12:1~6);但到最後,他借題發揮地勸諫了大衛,我們便知道他上文所說的只是比喻,不是真事。

丙、18至22節的經文本身,也可以看出是寓意的描繪,因為這幾節經文不像記事性的文字。

約伯記

(38:12-14)你自生以來曾命定晨光使清晨的日光知道本位叫這光普照地的四極edges of the earth將惡人從其中驅逐出來嗎因這光地面改變如泥上印印萬物出現如衣服一樣。

問:我認為舊約聖經約伯記38:12-14的經文,是錯誤的說到「地球是平面的」。
答:你的論據認為,憑這句「the edges of the earth]就認定聖經說「地球」是「平面」的證據。但請注意「edges」是複數的語態。中文聖經翻譯為「地的四極」這樣的翻譯是正確的。請問「地的四極」會讓是你認為,它是在說地是「平」,或是「方」的嗎?

反而第十四節的經文;啟示了地球是圓的說法:

伯38:14「因這光,地面改變如泥上印印...」
在這段經文中,神考問約伯說︰「你自生以來,曾命定晨光,使清晨的日光知道本位,….因這光,地面改變如泥上印印」。「改變」這字在希伯來文的意思是「旋轉式轉變」;整個句字的意思是「地面旋轉或轉變如泥上印印」。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原來,這是採用比喻性的講法。這是指美索不達米亞印字的泥筒說的。人們先把泥筒造好,在還沒有烘乾以前,用一個細軸,穿過泥筒的前後兩端,作為軸心。然後手提軸心的兩端,將泥筒旋轉於字模上,這樣就能將字模上的字,印在泥筒之上。動作看起來就是「旋轉如泥上印印」的意思。

聖經以這動作說明︰1)地球的圓的;2)並且在一個軸律上轉轉。可惜人們多年來在讀這節經文時,沒有辦法意會,這經文原來在3500年前,就告訴了我們地球是圓的,並且會自轉。

五百年以前,世界各國的人士對地球的形狀如何,作出許多的推測,大多以為地球是平面的。沒有人相信,也沒有人知道地球是圓形的。至到科學家摩耳尼克,在1475年證明地球是圓的,世人莫不為它的發現震驚。但聖經遠在3500年前,就已經啟示給人類說︰地球是圓的了。請看同樣是約伯記26:7的經文︰「神….將大地懸在虛空之中…」這樣的說明是何等的出類拔萃。

 


「大地懸在虛空之中」的意思是說。地球的四方八面沒有任何東西扶持它。也沒有什麼東西提吊它。它是自行立於自己的本位上。

請再看另一節提到關於地球的經文︰請看聖經以賽亞先知書40:22說︰

「神坐在地球大圈之上」,「大圈」這字,在希伯來文是由「庫格」這希伯來字翻譯過來的。這字原文的意思,不是指在平面上畫一個圈子的意思。而是說地球本身是球形的,或圓弧形的物體,而神就坐在這球形的地球之上。先知以賽亞是距離我們2800年前的人,神也早已藉他告訴我們,地球的真面目是「圓形」的。

2000年前,主耶穌在他的話語中,有一次也曾說出地球是圓的。當主耶穌形容他第二次再來的那一剎那,他會把得救的信徒取去空中與他同在。他沒有說「被提」那是早晨的事,或者是晚上的事。那個時代的人,還沒有認識到地球是圓的,也不知道地球會自轉,因此不知道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時差。如果當時他說,他回來的時候是早晨,那麼,就世界各地都有時差來看,那他就是說錯了。因為在中國是正午時,在美國則為午夜。主耶穌知道地球是圓的,所以他用了幾種的時間來形容他回來時「信徒被提」的那同一剎那。這事記載在路加福音17:34-36節「兩個人在床上取去一個撇下一個。兩個女人一同推磨,要取去一個撇下一個」馬太福音又說︰「兩個人在田裡,取去一個撇下一個」。「在床上」指的是晚上,因為在睡覺;「在推磨」,指的是清晨,因為東方女人大早起來預備早飯;「在田裡」指的是大白天,因為是在白天工作。

主耶穌說當他第二次再臨時,他顯現的兆頭要像閃電那樣,從天這邊一閃直照到天那邊。光速一秒三十萬公里。換句話,主耶穌第二次降臨時,全世界的人會在同一個時間,在異象中看見他的再來。那時,天使要吹號,把屬神的人,不論是在床上睡覺的(晚上),在廚房預備早餐的(早晨),在田間工作的(白天)都提到空中去。主耶穌用了三個完全不同的時段,來形容同一個時刻要發生的時,這清楚說明他知道地球是圓的。

因為地球是圓的,所以在地球的這邊是正午,地球的另一邊就是半夜,地球的另兩邊則是早晨和旁晚。歷史告訴我們,人類要到五百年前才推測出地球可能是圓的。公認地球是圓的,不過是近三百多年的事。由於地球對著太陽自轉,我們才有白晝,午正,黑夜之分。當中國白晝時,美國恰好是黑夜。在這道理來普遍證實之前,沒有人會明白,為什麼主耶穌會用三個不同的時段,來形容全世界在同一個時刻會發生的事。

可見聖經的內容,絕不是出於人的意思所寫。聖經開始寫作的年代,最早的是在3500年前,最遲的寫於二千年以前,都是在人類科學取得成就多年以前,但聖經中從未發現過一件不合科學的記載。沒有別的原因,因為聖經是由這位創造宇宙的神所啟示的。希望你已經仔細讀過了以上的答案;而和我們一樣,相信聖經早在三千年以前,對於「地球」的說法,就已經說明它是︰「圜型,球型,會自轉」的。

詩篇

詩篇中何以常有咒詛敵人的禱告?

問:舊約詩篇中何以常有咒詛敵人的禱告?詩人既是敬虔的信徒,何以能存咒詛的心來禱告?這是否與愛仇敵的原則相背?

答:舊約時代的人所受的是律法的教育。律法是告訴人:“…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而“愛仇敵”乃是新約信徒所受的教導(太5:43~48)。那些一向受律法教育的人,當他們深受敵人的欺壓,處於極端痛苦的情形下,發出類似咒詛敵人的禱告是不希奇的。反之,這些禱告正足以表露他們內心的真情;並且他的禱告所以會那麼美妙動人,正是因為它們都是向神完全坦誠的傾吐!

另一方面,聖靈容許這些禱告被記載在詩篇中,並非贊同他們恨仇敵;乃是要籍著從他們內心中的真實情緒所說出來的話,使人知道罪惡是應當受刑罰的,惡人是應當受報應的,公義的神是會按照他的旨意施行審判的。

傳道書

愚昧人的心居左?

問:為什麼傳道書十章二節說:智慧人的心居右,愚昧人的心居左?

答:這“右”與“左”是寓意的。大概“右”是代表公正或好的方面;聖經中的右邊常是用於好的方面,如聖經屢次說主耶穌坐在父的“右”邊(徒2:34;西3:1;來1:3,13,8:1…)。主在太25章33節所講綿羊山羊的比喻,代表義人的綿羊是在右邊;大衛以神是在右邊蔭庇他的(詩16:8,121:5…)。而“左”則代表偏差或較次的方面,如太25章33節代表惡人的山羊是在左邊;雅各立以法蓮在瑪拿西之上時,以右手按在以法蓮頭上,卻以左手按在瑪拿西頭上(創48:14)。但這並非說聖經中所有的“左”都是用於不好的方面;不過以本節而論,既然智慧人和愚昧人是成對比的,則這“左”也必與“右”相反而屬於壞的方面了。

地卻永遠長存?

問:主耶穌說天地要廢去,但傳14節卻說地卻永遠長存,有否矛盾?

答:沒有矛盾,因為:

(1)傳3章4節:“一代過去,一代又來;地卻永遠長存。”其下句“地卻永遠長存”是與上句“一代過去,一代又來”比較著來說的;以人生之短促與“地”之長久比較起來,則人一代一代地過去了,而地卻仍然存在。其重點在於強調人一代一代過去之短暫,而非“地”之久存。

(2)主耶穌既說“天地要廢去”(太24:35),使徒的書信也說“但現在的天地,還是憑著那命存留,直留到不敬虔之人受審判遭沉淪的日子,用火焚燒”(彼後3:7),可見傳3章4節的話只是比較性的說法。

(3)退一步說,縱或我們不顧傳道書1章4節之上句,亦不根據主和使徒的話解釋“地卻永遠長存”的意思,而把它孤立起來,這句話仍不與主的話矛盾;因為它並沒有指明這“地”只限定是現在所存留的地,而不可以指將來新天新地中的“地”。

動物有靈魂嗎?

問:我聽見有傳道人根據傳道書321節:誰知道人的靈是往上升,獸的魂是下地呢?其中的魂字原文是靈字,因而主張動物也有靈魂,並引用1042430為佐證。這種見解合乎真理嗎?

答:1.傳道書3章21節:“誰知道人的靈是往上升,獸的魂是下入地呢?”這節的“魂”原文與“靈”同一個字,即Ruach,英文聖經都譯作Spirit(即“靈”)。但Rauch的原意是“風”,在英文聖經中又有十多種譯法;在翻譯上並非只可譯作“靈”。但是重要的是:這本節經文全節都是一種在感歎中所發出的反問語。感歎日光之下人生的虛空:“人不能強於獸”,“都歸一處;都是出於塵土,也都歸於塵土”,並且對他們“身後的事”也都是無法預見的(參傳3:18~22)。所以這節聖經的重點不是在敘述一種事實,而只是一種假設性的感歎語;如果我們從這樣的一句感歎語中,咬定其中的一個字,作為動物有“靈魂”的根據,那種根據是十分脆弱而危險的。況且“獸”類並不能包括所有動物;魚類和飛鳥都不屬獸類,在神創造萬物時,它們也不是在同一日受造的。這樣,縱或可用這一節經文證明獸類有靈魂,仍不能說動物有靈魂。

2.至於引證詩104篇24至30節:“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那裏有海,又大又廣;其中有無數的動物。…你發出你的靈,他們便受造;你使地面更換為新。”以證明動物有靈魂。淺見以為該段經文未足為證,因:

甲、“你發出你的靈”,這“發出”並不等於“進入並住在裏面”,或“使他們成為有靈的”。這“發出”的意思只是形容神如何藉著他的靈來創造萬物而已,並不足以表示神曾將靈魂賜給他所造的萬物中的動物。

乙、“你發出你的靈,他們便受造…。”(詩104:30)這“他們”不僅指動物,乃應指普遍的受造物。因上文說:“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那裏有海…”30節下句又說:“你使地面更換為新。”顯見這“他們”應指普遍的受造物。這樣,若是“你發出你的靈,他們便受造”的意思就是表示那些“受造”的“他們”是有靈魂的,則是否“海”和“地”也有靈魂?

3.人所以比禽獸貴重,原是因人有靈魂,若動物亦有靈魂,則人的靈魂理當與動物的靈魂同樣寶貴。主耶穌說:“…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靈魂’(小字),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靈魂’呢?”(太16:25~26)一個靈魂比全世界更寶貴,這樣,主耶穌在格拉森逐趕群鬼的神跡中,何以只顧救那有靈魂的人,而容許那二千頭“有靈魂”的豬投下山崖死去(可5:1~20)?

動物若有靈魂,基督徒應當戒殺、吃齋,像佛教徒所行的。但神卻將動物賜給人作食物(創9:3);新約聖經又以強制人“戒葷”為誘惑人的道理(提前4:3之小字)。總之,照以上所討論的,動物有靈魂之說,是不可信的。

以賽亞書

人類會迎來永久的和平嗎?
(2:4)他必在列國中施行審判,為許多國民斷定是非。他們要將刀打成犁頭,把槍打成鐮刀。這國不舉刀攻擊那國;他們也不再學習戰事。

毋庸置疑是會的!當和平的君王主耶穌再臨這個世界時,必將出現永遠和平的景象。耶穌基督告訴我們,他必將再來。當末世的日子來臨時,叛逆神之人將被繩之以法;神將實行他在世上的千年治理,鎖住在人的心靈深處興風作浪的妖孽,排解國與國、民與民之間的爭端。7到了那一日,人們將化干戈為玉帛。《以賽亞書》2章4節說,在將來的日子,人們將把刀劍鑄成犁頭,把槍矛打成鐮刀,世上不再有戰爭。隨著撒但被囚禁,人的罪惡受到遏制,永久的和平終將溢滿人間。

  聖經又繼續昭示我們:
  那一千年完了,撒但必從監牢裏被釋放,出來要迷惑地上四方的列國,就是歌革和瑪各,叫他們聚集爭戰。他們的人數多如海沙。他們上來逼滿了全地,圍住聖徒的營與蒙愛的城,就有火從天降下,燒滅了他們。8

  當這個預言得以實現,又當撒但與神殊死的較量被粉碎時,環宇將永遠展現出一片和平的景象。神將把抗拒他的惡勢力永遠清除在他的國門之外,撒但和他的婁羅爪牙們將被打入地獄,直到永永遠遠。自此之後,人類再也不會有焚燒的戰火。然而,在耶穌再來掌管這個世界之前,人間的爭端和戰火仍將綿延不絕。耶穌說,在末世的日子尚未來臨時,免不了會有“打仗和打仗的風聲。”9

  無論是聯合國也好,國際聯盟、和平條約、裁軍條約或任何其他人為的途徑也好,都絕不可能給世界帶來真實的和平。當一個國家覬覦另一個國家的領土和資源時,這些人為的協定或措施便毫無意義可言了。靠著人為的努力去建立永久的和平,必然是徒勞的,因為人的本性充滿著罪惡。惟當人裏裏外外改換一新並且撒但的權柄被徹底剝奪時,世界上才能真正出現一片和平的景象。

  在這一日子到來之前,我們必須義正辭嚴、理直氣壯地去抑制人類的罪惡。如果不這樣去做,人類所有的良好願望都成了想入非非和不切實際的烏托邦。
神為什麼造魔鬼?

(14:12-15)明亮之星,早晨之子啊,你何竟從天墜落?你這攻敗列國的何竟被砍倒在地上?你心裏曾說: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神眾星以上;我要坐在聚會的山上,在北方的極處。我要升到高雲之上;我要與至上者同等。然而,你必墜落陰間,到坑中極深之處。

問:神既是全知全能的,為什麼要造魔鬼?在未造它之先,理應能預料到它會墮落犯罪,攪亂這個世界,害人犯罪,這樣,神為什麼仍要造它?

答:這問題試分兩層答覆:

1.神並未造魔鬼,神只造天使,魔鬼所以成為魔鬼不是神造成,乃是它自己墮落的結果(參賽14:12~15;結28:11~19),正如:神只造人,並沒有造罪人,人所以成為罪人,是自己犯罪的結果(參創3:1~21)。

2.若要按神的預知來說到神為什麼造魔鬼,則在這世代還沒有結束的現時代,是不應當問這樣的問題的,這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問題;因為神的預知不是預知到我們現今的時代為止,乃是預知到時代的最終結以及無窮的永遠裏。這樣,我們若未到時代的最終點,便質問神說:“你為什麼要造魔鬼?為什麼讓它這樣到處陷人於罪呢?”這是不智的;因為我們怎麼知道到世代最終結時,神這樣允許魔鬼暫時存在,不會比根本不讓它存在更為滿意呢?這就等於一個人看見一幅未畫完的圖畫,便責問說:“為什麼這幅畫的左角塗上一團黑墨呢?為什麼右邊有幾條看來是多餘的曲線呢?這畫家未畫之先不是胸有成竹的麼?為什麼畫得這麼難看呢?”這樣問是不公平的;因為那是一幅還未畫完的畫呀!

所以我們若要按神的預知來提出“神為什麼要造魔鬼?”這一類的問題的話,就應當留到世代的最終結才好提出來。但我們可以肯定地推想,到那日將不會有一個人對於神憑他完全的智慧與大能所作的一切事,有任何疑惑的了!

字有什麼解法?

問:賽4031如鷹展翅上騰與詩1035如鷹返老還童究竟應如何解釋?

答:“鷹”字應按字面意思解。但這裏既明言“如鷹”而非“是鷹”,顯見只是取意於鷹所象徵的意思而已。“如鷹展翅上騰”取意於鷹之翅膀有力,能以迅速高飛。“如鷹返老還童”取意於鷹的長壽,並能按時更換羽毛,不易衰老。按亨利馬太注解稱:“鷹是很長命的。據自然學家說,鷹每年換毛時都會換掉大量的羽毛,而在將近一百歲時,便會脫掉所有的羽毛,生出新的來,變成很‘年青’的樣子。”

以西結書

神為什麼不給人一顆的心?

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裏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結3626

問:世界上很多人因心裏剛硬而拒絕接受救恩;但他們的性情是天生的,為什麼神不給他們造一個較軟的心呢?

答:按人類在亞當犯罪以後的“天性”來說,每個人都是悖逆神的,不論他們在別的事上是“硬”或“軟”,但對真神的態度則都是一樣的具有背叛神的傾向。十字架旁不是有兩個強盜嗎?他們是否一個心軟而作強盜,另一個則心硬而作強盜?顯然他們都是心硬的,否則怎會作強盜以致被釘十字架?但其中一個卻因接受基督而得救,另一個則與其他的不信者一同滅亡。人的“硬心”根本上不是神造成的,乃是人不聽從神的吩咐而開始變成硬的—從亞當違命開始—人愈不聽從神的話,愈多拒絕神的好意,就必愈加心硬。但無論什麼時候人們肯接受神的善意和恩慈,神的應許將會臨到他說:“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裏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結36:26)

但以理書

波斯國和希臘的魔君是誰?

問:但以理書十章十三、二十節中的波斯國的魔君希臘的魔君是指著誰?

答:這兩節經文中的“魔君”都不是指人,乃是指惡魔。在此,天使告訴但以理,他未因他的禱告立即來到的緣故,是因為“波斯國的魔君攔阻我二十一日”。下文20節又說:“…現在我要回去與波斯的魔君爭戰,我去後,希臘的魔君必來。”這些話都證明所說的“魔君”與天使一樣是屬靈界的“惡天使”,不是屬血肉的人。否則他們怎能與這和米迦勒同等級的天使爭戰?

但這兩個“魔君”被加上“波斯”和“希臘”兩個屬地國家之名稱,顯示地上的邦國如何受這“世界的王”無形的影響(約12:31,14:30);在那不可見的靈界中,當神的使者為蒙恩的人效力時(來1:14),魔鬼的使者們也極力地在各個不同的地區,作“攔阻”的工作;當信徒有效地、忠心地為國家前途禱告時,魔鬼如何阻擋信徒,使他們看不見禱告的應允。

瑪拉基書

神為何愛雅各惡以掃?

(1:2-3)耶和華說:「我曾愛你們。」你們卻說:「你在何事上愛我們呢?」耶和華說:「以掃不是雅各的哥哥嗎?我卻愛雅各,惡以掃,使他的山嶺荒涼,把他的地業交給曠野的野狗。」

問:我不大明白瑪拉基115節的意思,為什麼神愛雅各惡以掃和他的後代?若說以掃出賣長子的名分,似乎也不應受這麼重的懲罰吧!

答:這問題牽涉到“神的預定”這方面的神學問題。按創世記25章21至26節的記載可知在以掃和雅各未出生之前,神已經預告利百加“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參羅9:10~12)。神這麼的預定,是根據他自己完全的智慧和預知而行的。(請參閱本書“神的預定”之問答。)

但另一方面以掃和他的後代被神惡,實有其本身的過失。希伯來書曾以他的失敗為後人的鑒戒說:“恐怕有淫亂的,有貪戀世俗如以掃的;他因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的名分賣了。後來想要承受父所祝的福,竟被棄絕,雖然號哭切求,卻得不著門路…。”(來12:16~17)可見以掃之不蒙神喜悅,是因自己貪戀世俗。

注意以掃為貪一碗紅豆湯而出賣長子名分(創25:27~34),事雖小而意義卻十分重大。他輕視長子的名分,實即輕視神的恩典和應許。因為長子的名分是包括了父親臨終的祝福和雙倍的產業之權利。但當時以撒尚在迦南地寄居,以色列人根本未得著迦南地為業,這樣所謂長子名分和權利,其實是空洞的,無所增益(按當時而論),因此它需要信心的眼睛看將來才能認識它的價值。所以,以掃的出賣長子的名分,等於不信神的應許將會實現,輕視神日後所要賜給的迦南地業(預表信徒憑神的應許得在基督裏享受各樣屬天的福份),只顧貪圖眼前一時的舒適。這種情形,就如現今世人為著貪戀罪中之樂而拒絕救恩那樣,他們當然不能在屬靈的福樂方面得蒙神的施恩,而只能在天然界方面得著一些屬物質的好處了。

奉獻十分之一

(3:8)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

問:舊約聖經曾清楚說明聖徒的十一奉獻;但新約似無清楚說明此點。當然新約恩典時代,聖徒一切屬靈標準比律法時代有過之而無不及。但現今有些教會以十一奉獻為口號,而鼓勵信徒達此目標,我們現在既處於恩典時代,是否訓勉信徒樂意盡力奉獻,較之規定一個標準,更合聖經真理呢?

答:一、十分之一的奉獻,並非起於律法時代。在律法時代之前的應許時代中,亞伯拉罕已實行奉獻十分之一(創14:20;來7:1~10)。應許時代實際上可以說得是“舊約的恩典時代”;所以現今鼓勵信徒奉獻十分之一,並不與恩典時代之原則衝突。但不同的是:律法下的人奉獻十分之一是因為那是“律法”;恩典下的人奉獻十分之一,卻不是由於那是一條“律法”,而是由於主愛的激勵。

二、鼓勵信徒奉獻十分之一或盡力奉獻,都同樣合乎聖經真理。不過信徒不應當以十分之一的奉獻作為最高標準;那只是新約信徒學習實行完全奉獻之生活的起點而已。但若不實行十分之一的奉獻,而只說要“盡力”奉獻,這種“盡力”常易為肉體所乘,使人漸漸變成連百分之一也沒有奉獻的人。

將十分一存入銀行?

問:我常將十分納一的獻款存儲銀行。因為一時不扣應當怎樣用法,我想留到有適當用途時提出來用,這樣做法對嗎?

答:將十分納一的獻款存入銀行,原則上無可厚非,但有一個危險,這危險就是你可能習慣了把它存入銀行之後,便不去留心要怎樣運用它,於是越來越用得少而存得多。這樣你雖然每月奉獻了十分一,卻等於沒有奉獻。我以為十分一的錢,除了有感動要儲備作特定的用途之外,應當盡快運用。若沒有感動要將其中一部份給某缺乏中的肢體,或幫助某項聖工,就應當全數送給你所屬的教會。

經常將十分一的錢存入銀行的信徒,他的愛心也可能是經常存入銀行的!誠然,我們應當慎重地運用主的錢,但總不能因恐怕誤用而不用。為什麼我們自己已經收入許多次新的“十分之九”了,卻還未將積壓了許久的“十分之一”送出去呢?為什麼我們自己不斷需要新的“十分之九”,而神的家或在缺乏中的肢體,卻不能收到那應當送出去的“十分之一”呢?我們必須儘快地把十分之一的獻款用出去,這樣才會經常留心神的家的需要和肢體的缺乏,愛心便也日漸長進而活潑,我們便自然會在經驗中學習怎樣適當地運用十分之一了!

應如何運用十分一的獻款?

問:十分之一的奉獻款,當如何使用,是否完全歸給教會,抑可隨意分給需要的人?

答:照筆者個人的意見認為十分之一的奉獻,應用於教會的範圍內—用於聖工、主僕、或信徒個人身上。所謂“教會範圍”不是單指信徒所屬的教會,而是普遍的教會。當然信徒對於他所經常聚會的教會—按組織來說就是他所屬的教會—在經濟方面有最大的責任,應當首先顧念其所需。但不能說十分一只可完全歸於信徒所屬的教會。理由是:

1.按先知瑪拉基說:“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瑪3:10),這“家”顯然是普遍地指神的家,不會是指某一地方或某一有形組織的“神的家”。

2.亞伯拉罕獻十分之一是給“至高神的祭司”麥基洗德(創14:20),麥基洗德是基督的預表。基督是全教會的主,不是某一地方教會的主。

3.律法時代十分之一“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未27:30~31),但神卻將它賜給利未子孫(民18:21~23),而利未人也要從收入中取十分之一歸給祭司(民18:25~32)。這些人可代表新約教會的一切主僕或信徒,但絕非特別代表某一地方教會。

4.列王時代十分之一的收入撥入聖殿倉房,歸祭司利未人及聖事之用(代下31:5~6,11~12;尼13:12;瑪3:8~10)。總之,十分之一應用於神的家,不應用於外人身上。

向非信徒募款

問:某教會因建造禮拜堂,困於經費,竟向各地非信徒之商家募捐。此舉是否合聖經?希予賜答。

答:教會在聖工上的需用,不應向教外人徵募。因為:

甲、使徒的教訓顯示有關教會聖工的經費來源,應持守之原則是:“對於外邦人一無所取”(約三7)。在此所稱之“外邦人”顯系指教外人。

乙、奉獻金錢,是信徒對神一種感恩的表現和事奉上的一種學習,而聖經對於信徒奉獻金錢的原則是:“…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9:7)教外人根本不認識神,甚至侮蔑神…。他們肯為教會建堂捐款的動機,按一般而論,不外是行善積德,傳揚名聲,體順友情…,無論出於哪一種動機,都不會符合奉獻的意義,並且他們對教會的態度一旦轉壞時,很可能將教會曾收受他捐獻的事作為毀謗主名的題目。

丙、按舊約以色列人建造會幕的榜樣看來:當時奉獻金銀以建造會幕的,都是出了埃及的以色列人,並且是心裏受感和甘心樂意的(出25:2,35:21)。

丁、信心之父亞伯拉罕曾拒受所多瑪王的贈品,其理由是:“免得你說,我使亞伯蘭富足”(創14:23)。

總之,教會的需用,向教外人徵募,按聖經的教訓和榜樣看來,是不榮耀神的。但教會如果有需用而:

a.向信徒宣告那需要(出25:1~9,35:5~9)。

b.勉勵信徒為那種需要而盡他們的本分奉獻(林後8至9章)。

c.必要時,讓信徒為某種需用預先承諾若干數目的奉獻(林後9:5),則是合乎聖經的。

馬太福音

聖誕節

(1:18)耶穌基督降生的事記在下麵

問:現今教會最著重的兩大節期為聖誕節和復活節,且以前者為重。據從聖經所得,對記念基督捨身、復活,均有重要記錄,且教訓信徒遵行。但難找到任何慶祝基督降生周年紀念的記載。聖經只記載基督降生那一夜和與此有關的事情。因此聖誕節設立當在基督升天以後,不知由什麼人提議出來。好像聖誕老人的來源一樣,無從考究。基督降世的目的是救贖人類。這是藉他受死、復活而成全,不是藉他的降生而成全的。這樣,教會慶祝聖誕節,且將其重要性,放在復活節之上,是否合乎聖經真理?

答:茲按來函內容,分五點答覆如下:

1.紀念主的復活與紀念主的降生,都同樣不是聖經所明文命令的。但記念主捨身流血所立的新約的吩咐,則有明文說載(參路22:19;林前11:23~25)。不過細讀路加22章和林前11章那兩段的經文,可知主所以在宣布新約成立的時候,吩咐紀念他的死,不是要藉此表明他的受死比降生成復活更重要,乃是因為他的捨身流血是他立新約的重要根據,而他所立的新約,又是我們得在恩典下,不在律法下的重要根據的緣故。所以如果我們以主曾吩咐人記念他的受死為理由,而對主的降生、受死、復活哪一樣更重要,分別等級的話,是有偏見的。在筆者個人的觀念中,對於主的降生受死復活三者之重要性,是無法分出輕重來的。主降生為人的犧牲與愛心,並不下於主在十字架上為人捨身流血的犧牲與愛心。

2.聖經中既沒有明文吩咐我們記念主的降生,則我們是否可以記念或慶祝?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問:單單根據聖經沒有吩咐我們應作某事,便推斷某事為不應作,這個原則,是否絕對準確無誤?當然,這原則對信徒的生活行事,可以有若干程度的幫助;但我們不能把它看作和聖經一樣有權威的,因為它不過是人從聖經中找到的一個原則,並不就是聖經。否則人們也可以根據與此相同的原理,認為凡是聖經所沒有禁止我們作的事都可以作,豈不是危險?試以現今普世教會普遍在七日的第一日聚集崇拜,記念主復活的習慣而論,亦無明文而只有榜樣(參路24:33;約20:19;徒20:7);但我們根據這些榜樣和主復活對我們的重要,以及使徒們勇敢為主的復活作見證的事,便知道這樣聚會是主所喜悅的。

對於慶祝主的降生,聖經沒有吩咐,也沒有禁止,或以為是一件屬於壞的方面的事;但有榜樣。我們若沒有成見,便不能不承認路加2章8至14節天使的稱頌是一種慶祝。所以,對於這樣一類的事,是否應作,信徒可按照自己的亮光行事,不可過份誇大自己的見解,引起分爭。

3.現今有些教會慶祝救主降生的方式,完全失去慶祝的意義,只當作過一個熱鬧的節期;甚至有些所謂的“教會”,竟趁著聖誕節開聖誕舞會,或其它放縱肉體的活動,完全不是慶祝救主降生。基督徒應當反對或不參加這類的慶祝,而盡量用最合乎基督降生之目的的方式,來慶祝他的降生,才是有意義的。

4.現今教會,重視聖誕節過於復活節,大概不是什麼教會故意規定“聖誕節比復活節重要”的結果,而是因為記念主的復活,除復活節那一天以外,每主日的聚會實際上已經是一種記念;雖然每主日所傳的信息,未必是關乎主復活的事,但主日聚會既是因主的復活而有,本身已含有記念意味。但記念主的降生,每年只有聖誕節那一天(或那幾天);這樣,在記念的情緒上,很自然地會對於聖誕節比較復活節更為熱烈。

5.茲將反對及贊成聖誕節兩方面的主要理由各列出四點,以供參考:

甲、反對者之理由:

a.舊約中,神要以色列人遵守的所有節期,都有清楚的記載;若聖誕節合神的意思,何以新約聖經一字不提?

b.使徒保羅說:“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我為你們害怕…”(加4:10~11),暗示聖誕節也是使徒所責備的。

c.12月25日是否主降生的日子,根本無法確定。並且據傳說,這一日原是外邦假神的生辰。

d.每年聖誕節,許多人乘機犯罪。好些教會慶祝聖誕節的各種活動,十分浪費而無屬靈價值。

乙、贊成(或不反對)者之理由:

a.新約中首次慶祝救主降生,是由神所差派的天使和天兵發起的(路2:13~14)。現今信徒效法他們的榜樣,慶祝主降生,也必是神所喜悅的。

b.舊約以色列人守節期是由於律法的規定(參利23章全章)。加拉太人未明律法與恩典之關系,仍“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所以保羅為他們“害怕”,意思是怕他們(在恩典下得救,又拘守律法的條例。但信徒慶祝救主降生,絕非由於必須遵守某種律例或節期,乃是由於基督降生,是關乎萬民的大喜信息,並將平安與“喜悅”帶給人(參路2:14小字)。所以基督的降生,值得信徒特別舉行慶祝,把這信息普遍傳開。

c.12月25日雖未能確定是否主降生的日子,但總有一天是主降生的日子;而特定這一天,並無不可。縱使那一天是外邦假神的生辰亦無妨礙;因為外邦的假神算不得什麼,信徒無需把任何一天分別出來歸給假神。照外邦假神的數目而論,大概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之中,天天都是假神的生辰。

d.有些教會,慶祝基督降生的方法不能榮耀主,這是事實。但這只是應當“如何慶祝”的問題。在聖誕節時,許多人乘機犯罪,格外放縱,這也是事實。不過一個罪人無論是否在聖誕節那一天格外放縱,都是要滅亡的;但如果他在這一天因聽福音得救,便是我們很大的收獲。並且事實上確有許多人,只能趁慶祝聖誕節的機會請他們聽道的。這樣,如果罪人趁這一天的機會更加犯罪,則信徒實更應當趁這一天努力救人了。並且,教會所有慶祝救主降生的方式和活動,也都應當向著這個目標,與“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的目的相配合,才合乎慶祝救主降生之意義呢!

為什麼耶穌基督會有兩個不同的家譜?

福音書中有關耶穌基督的兩個不同的家譜︰

耶穌基督的兩個希伯來人家譜,記載在馬太福音1:2-16和路加福音3:23-38。從亞伯罕到大衛,這一段兩個家譜並無分別,只是在大衛之後,就明顯有所不同了。馬太福音的耶穌家譜,是追溯到大衛的兒子所羅門,而路加所記的家譜,則是從大衛的兒子拿單那條線下來。表面上看,這兩個家譜就有很大的分歧,似乎大有矛盾。以為是錯誤記載了人家的家譜。


我們的回答︰
1.每個孩子都有兩個家譜
每個人在世上都有兩個家譜,這是不言而喻的,一個是從父親那邊下來,一是從屬母親那邊的。在福音書中關於耶穌基督的兩個家譜,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它們都是追溯到同一個源頭,大衛。而自大衛往上就都指向亞伯拉罕.當我們小心研究這兩個家譜的內容,及它所屬的福音書時,會發現被列作耶穌的合法監護人和社會合法登記的父親是約瑟這人。雖然他不是耶穌肉身的父親,他是從大衛,經所羅門而下的,而他母親馬利亞,也是來自同一個祖先大衛,她卻是經大衛的兒子拿丹那條線而下。這是兩個不同人的家譜,所以這並沒有互相矛盾的地方。

2.馬太和路加清楚說明他們的譜系
福音書這兩位作者,一位是記述耶穌父系的家譜,一位是記述母系的家譜。馬太清楚的說明,他是記述約瑟的家譜。說到最後,才把生耶穌的馬利亞加進來(馬太福音1:16)。而在馬太福音頭兩章,約瑟顯然是中心人物。天使加百列的每次顯現,都是以約瑟為首的。說明耶穌基督和他的關係。馬太追訴約瑟到所羅門,這是約瑟自己的家譜,因為那是帝王的家譜,說明耶穌基督就是神所應許大衛,將來有一個後裔,要永遠在大衛的寶座上作王,(所羅門,羅波安,亞比雅,亞撒等都是帝王,因此是君王的後裔),坐在寶座上永遠為王的(彌迦書5:2;撤母耳下7:12-17)。約瑟是真正帝王的後裔,耶穌基督因約瑟,而坐在大衛的王位永遠為王上。


3.路加所提的是馬利亞的家譜(卻把丈夫加進去)
路加追訴馬利亞的家譜到拿單,到大衛,也可以說是帝王的家譜。雖然,拿單不是王子而不是帝王,但大衛是王。而在路加福音第一與第二章,馬利亞經常都是中心人物。說明耶穌基督和她的關係。路加清楚指出耶穌「依人看來,他(耶穌)是約瑟的兒子(路加福音3:23),約瑟是希里的兒子」這小小的陳述,就是最主要的關鍵。約瑟其實是希里的女婿,在東方人也稱女婿作兒子(掃羅稱大衛為兒子{撤上24:16}),女婿稱岳父為「爸爸」。中國人也如此。這是本福音書家譜的要點領所在。東方人以父親,男人代表,女人嫁給男人以後,就以丈夫為首。

 

4.路加把約瑟加入馬利亞的家譜中,這樣的作法在猶太人的文化裡是正確,尤其在公開與社會的層面上,這是必須的。一個站在公開場面的婦女,背後不能沒有一個男人(除非她是未婚的)。馬利亞為人妻子,就歸入丈夫約瑟裡面。而約瑟為人女婿,則歸入岳父為兒子。

路加非常小心描述約瑟的角色,所以他採用「依人看」這句話。理由如下︰

 

完全相信新約無誤的初期教會(及特別那些收集新約書卷的人),當然意識到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的兩個家譜的表面不同,他們明白當時的文化背景,不認為家譜有問題,知道一個是約瑟的而另一個是馬利亞的家譜。新約教會對此事,完全沒有問題來明白,這是馬利亞家譜。他們從路加的寫法,就知道作者把約瑟,寫進入馬利亞家族的譜中。把女婿寫入家譜中,這在東方人寫家譜裡是普遍的一種作法。在中國人也有這種習慣。

 

我們從路加所使用寫家譜的文法可以看出,路加是把約瑟放在馬利亞的位置上。在路加福音的家譜裡幹事希臘原文,每個名字之前都有個冠詞(即英文的'the',如'the' Heli希里,'the' Matthat瑪塔),唯獨在[約瑟]之前沒有冠詞。中文聖經用「依人看他是約瑟的兒子…「他是」這句話在原文中,沒有固定冠詞(tou),其餘所有的人名都帶有定冠詞,唯獨約瑟沒有。這使他在家譜名單被認出是不「正規」的記載。那些看得懂希臘文的人;會知道約瑟是被加進去的,而耶穌基督會被認為是希里的孫子(馬利亞的兒子)。路加藉此顯示,約瑟不是家譜的一般部份,會讀希臘文的就瞭解,這家譜是回溯約瑟的妻子的家譜的。

馬太福音的家譜也暗示了童貞女生耶穌。從1︰2至1︰16上的家譜都是[甲生乙]、[乙生丙]等等的。1︰16下就改變了寫法,[約瑟、就是馬利亞的丈夫.那稱為基督的耶穌、是從馬利亞生的。]

猶太教的宗教法典Jerusalem Talmud在Hagigah書2︰4也指出馬利亞是希里的女兒。


5.創世紀3:15當人類犯罪以後,神宣佈女人的後裔要傷撒旦的頭,撒旦要傷女人後裔的腳跟。這是個隱藏救恩的啟示。後來有先知以賽亞,預言救世主會經由童女(處女)所生,這要作為一個察驗的兆頭,讓人不會認錯,誰才是神所指定給人類唯一的救主(賽7:14)。直到童真女馬利亞(處女)懷孕了,我們才完全明白神所啟示關於女人的後裔,童女生救世主的預言與兆頭。由於這些啟示,在人類歷史中,全應驗在耶穌基督一個人身上。我們就能知道,耶穌基督才是神所指定給人類的救主。

 

一)自古以來,除了亞當,夏娃以外,人類都是經由男女結合才生下來。如果一個女人懷孕生子,而說不是經由男人的種子,會被視為說謊,定為淫亂所生。這是路加把約瑟放入馬利亞的家譜中,為要說明,約瑟自己,馬利亞家人,已經查明馬利亞受孕這件事,不是出於婚外情。她被約瑟迎娶,歸入大衛君王的家,兩家結親,這是公開,合法,歷史的明證。也證明兩家人都接受,明白馬利亞的受孕,不是出於淫亂,乃是出於聖靈大能的感動而懷孕。有天使,先知為證(太1:20;賽7:14)。

二)

三)6.人人皆知道世界人類,個個都由父母而生,皆是男人的後裔。童貞女如何可以生子呢?除在男性的種子遺傳,此外無所謂生命。近代的遺傳基因學告訴我們,決定嬰孩的性別,主要是由於男人的基因。因此,後世子孫,也是多以父姓為姓。因為,古人認人,孩子的生命是由父親得來。基本上這樣的觀點是沒有錯的。但這是不是人類得生命的唯一方法呢?人類得生命的方法,只能藉由男人,女人結合而懷孕生子嗎?答案︰肯定不是。聖經啟示世人得生命的方法,絕對不止一種。照聖經的啟示,世人得生命的方法約有五種︰

四)

五)無男無女生亞當(創2:7)︰這是第一個人,他是男人,是以這個方法生下來的。

六)有男無女生夏娃(創2:18,22)︰這是第二個人,她是個女人,是以這個方法生下來

七)有男有女生你我(創4:1)︰神使男女結合,用這方法生下所有的人類。

有女無男生耶穌(賽7:13;9:6)︰這是童女懷孕生救世主,是稱為女人的後裔。

無男無女我重生(約1:12;3:3-5)︰這是藉著聖靈的重生,使我們得不願意犯罪之生命,稱為神的兒女。

 

7.神所賜世人的救主,為何必由童女降生?朋友﹗請你想想,耶穌若非童女所生,就不能作罪人之救主。因為,人類始祖亞當之生命,已是含有罪的基因。人類都是男人的後裔,凡經由亞當以後生下的生命,也皆含有罪根的,所以世人不必學習犯罪,自然就會犯罪了。你看見過某人從前不會犯罪,後來進了犯罪大學才會犯罪的嗎?反而當軍官的要受軍事訓練,辦教育的要進師範學院,作工程師的要入工程專科。但是罪惡卻是與生俱來,是不用學的﹗神看第一個人既已犯罪墮落,所以神另造一個由童女而生,是無罪的,聖潔的,用以救贖墮落之人類。你若不信人類完全是墮落的,請問你能在古今中外全人類中,找出第二個絕對無罪,絕對聖潔的人來嗎?你能相信人類中可以從亞當的後裔中,產生一個能有無罪,聖潔之種子來做救主嗎?所以神子是從聖靈而來,藉童女而出,他是無罪的,是屬天之種子,配稱為永生神的兒子﹗唯有無罪的,才能作有罪之人的種子。

 

結論︰

朋友,你若謙卑,仔細讀以上的回答,你就能看見,耶穌基督就是神賜給你的救主。耶穌說過,「我阿門,阿門的告訴你們;人若不生重,就不能見神的國,也不能進神的國。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我說你們必須重生,你不要以為希奇(約翰福音3:1-12)。」。今天,你若信耶穌是基督,是神所差來的救主,接受他在十字架上為你的罪受死,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就必生重生得救。「重生」這是人類的第五類生;經由相信神透過耶穌基督的救贖,而經驗新生命。

為何耶穌基督需要接受約翰的洗禮;是否說明耶穌基督也有罪,自己需要先悔改。

我們的回答︰

 

關於耶穌基督的洗禮,使徒約翰見證說︰這是一種從神而來的見證。

 

「作見證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和血,這三樣也都歸一。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應該領受了(約一書5:8-9)」。

 

一)耶穌基督所受的洗禮不止一種,而是三種:

水的洗禮(太3:13-16):

「當下耶穌從加利利來到約旦河見了約翰,要受他的洗。約翰想要攔阻他說︰我當受你的洗,你倒上來我這裡來嗎?耶穌回答說︰你暫且許我,因為我們當盡諸般的義。於是約翰許了他。耶穌隨即從水裡上來….」

 

這水的洗禮是指耶穌基督,在約旦河接受施洗約翰的洗禮。這是一種預備赦改,表示以悔改的心,預備迎接新約(彌賽亞國度)來臨的洗禮。這不是表示耶穌基督有罪,要接受潔淨的洗。耶穌清楚的回答約翰說,這乃是要盡諸般的義禮而已。意思是看重,守著,遵行神所吩咐的一切。這在神面前,這是一種的義行(申6:25)。而施洗約翰更知道,耶穌基督身分超越,基本不必受這洗。反倒是約翰自己,當接受他的洗才對。所以起初約翰拒絕,也不敢為耶穌施洗。因為施洗約翰是個先知,已察覺知道耶穌基督,就是那位「更大能力的那位」︰

 

「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洗,叫你們悔改;但那在我以後來得,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給他提鞋也不配。他要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洗(太3:11).

 

二)雖然耶穌是無罪的基督(林後5:21),無需悔改與認罪,但仍屈就這個洗禮,取代,認同了罪人的地位這個行動。目的是要在凡事上與弟兄認同(來2:17).所以他受這個洗禮,是合乎義行的。這認同罪人的地位,亦更說明瞭,他將要進一步,在各各他山上,經歷更重要的血的洗禮「.....我所的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洗,你們能受嗎…(可10:38)」。

三)

聖靈的洗禮(太3:21-22)︰

....耶穌隨即從水裡上來.天忽然為他開了,他(約翰)就看見神的一靈,彷佛鴿子降下,落在他(耶穌)的身上。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

 

聖靈在耶穌基督身上的洗禮,是隨著他接受水禮而來。目的是要顯給施洗約約翰看,耶穌就是神所指定的基督,神的兒子。受聖靈的洗禮與無限量的充滿,這是神為耶穌基督,所作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見證。因為,人類歷史中,從來沒有一個像耶穌基督那麼有能力,能行這麼多的神跡(約20:30-31;21:24-25)。

 

「次日,約翰看見耶穌來到他那裡,就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這就是我曾說︰有一位在我以後來,反成了在我以前的。因他本來在我以前。我先前不認得他,如今我來用水施洗,為要叫他顯明給以色列人....那差我來用水施洗的對我說︰你看見聖靈降下來,住在誰的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洗的。我看見了,就證明這是神的兒子(約1:29-34)。

 

四)聖靈的洗禮後,聖靈充滿在耶穌基督裡是無限量的。聖靈的充滿在耶穌基督身上是無限量的,這使他站在人的地位上,能有能力勝過撒旦一切的做為(路4:13);有一切的能力來醫病,趕鬼,行神跡,叫死人復活,傳天國的福音(徒2:22)。有一切的權柄,能力來作成,解決人類所有的問題。使徒彼得說︰這是神藉著聖靈的大能,將他(耶穌基督)證明(見證)出來。

五)

血的洗禮(路12:50)

「我有當受的洗,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這「當受的洗」,必須和他的苦杯同看︰「.....我所的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洗,你們能受嗎…(可10:38)」。

主耶穌在客西馬尼園,曾求父神,若許可,請把這苦杯除去。猶太人常以杯來作為,人生福禍的一種很重的表記(詩16:5;23:5)。這一個苦杯,乃是主耶穌基督,預備像贖罪的羔羊,為世人背負罪孽,上十字架,受罪的咒詛,受痛苦而死在十字架上(林後5:21;賽53:4,6,20)。耶穌基督真的為世人的罪,身體受了巨大痛苦與死亡。這是要滿足律法的要求︰「罪的工價乃是死(羅3:23)。而耶穌基督的替罪,代死,這是歷史中真真寶實實的事︰

 

「只是來到耶穌那裡,看見他已經死了,就不打斷他的腿。惟有一個兵,拿槍紮他的肋旁,隨即有血與水流出來。看見這事的人就作見證,他的見證也是真的,並且他知道自己所說的是真的,叫你們也可以信(約20:33-35).

基督逃難後從哪裏回到拿撒勒?

問:馬太福音214節記載約瑟由伯利恆帶耶穌往埃及去,23節由埃及返拿撒勒;但路加福音239節說約瑟帶耶穌由耶路撒冷回拿撒勒,這兩處聖經似有矛盾,請為解釋。

答:有關四福音記載基督的聖跡,各卷單獨的記載都不是完全的,須互相補充才完滿。路加的記載,其上文2:25~38是馬太所未記,發生在馬太2章基督逃難到埃及之前,但38至39節之間卻漏去馬太2章基督逃難的一段專記,二處經文互相補充並無矛盾。

再者,伯利恒離耶路撒冷很近,按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稱:“伯利恒在耶路撒冷西南五哩即2550英尺…”這樣,若約瑟和馬利亞居家在伯利恒,而帶孩子上耶路撒冷獻祭然後返回伯利恒也是很平常的事。但後來(約12年後,參太2:16)因東方博士來訪而引起希律殺伯利恒嬰孩的事,約瑟預先得神的指示星夜逃難往埃及,至希律死後再回拿撒勒。

拉結哭她的兒女是什麼意思?

問:馬太福音218節應作何解釋?

答:這節聖經引自先知耶利米書31章15節:“耶和華如此說,在拉瑪聽見號啕痛哭的聲音,是拉結哭她兒女不肯受安慰,因為他們都不在了。”這節聖經的意思是隱晦不明的,但顯然是帶著寓意的講法。拉結是雅各的妻子,葬於伯利恒(見創35:19),既已死了,如何會哭她的兒女?她的兒女又怎麼會不在了呢?先知說這話的時候是在他預言神將為以色列家預備救贖而說的(參耶31:10~14)。新約馬太福音既把它引證在伯利恒嬰孩被殺事上,就顯示先知所預言之拉結哭她的兒女,是指伯利恒之嬰孩因救贖主之降生而被殺一事而說的了。其所以特提“拉結”,因她是這些嬰孩的先祖,但何以不說“雅各”哭他的兒女呢?這可能為剛巧拉結是在伯利恒附近難產而死,且葬於伯利恒的緣故。

天國是否就是神國?

(4:17)從那時候,耶穌就傳起道來,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

問:曾聽人說,天國與神國是一樣的;但後來又有主的僕人說,神國是從永遠到永遠的,天國只是其中的一段時間。究竟誰是誰非?請賜教為盼。

答:對於這個問題,筆者只能提供個人意見,但絕不是要作一種“是”與“非”的判斷。淺見如下:

天國和神國是一樣的,實際上那是指著一切屬神掌權的範圍,是論及神的統治的一種通稱;不論是神在人內心的掌權:永遠的國度、教會、千年國、或國度榮耀的一種顯示(如主登山變像),都包括在內。但馬太福音特別多用“天國”,因為馬太福音為猶太人所寫,猶太人尊重神的聖名,所以盡量不直接用“神”字而用“天”字。

按馬太福音提及“天國”約38處(僅照中文聖經計算):(1)3章2節,(2)~(3)4章17、23節,(4)~(8)5章3、10、19、20節,(9)7章21節,(10)8章11節,(11)9章35節,(12)10章7節,(13)~(14)11章11、12節,(15)~(24)13章11、19、24、31、33、38、44、45、47、52節,(25)16章19節,(26)~(29)18章1、3、4、23節,(30)~(32)19章12、14、23節,(33)20章1節,(34)22章2節,(35)23章13節,(36)24章14節,(37)~(38)25章1、14節。

但在上述馬太福音提及“天國”的經節中,有許多處,雖然都是同時同地所發生的同一事件,其它福音卻稱為“神國”。試舉數例,如:

太4章17節“天國近了”—可1章15節“神的國近了”。

太4章23節“天國的福音”—路4章43節“神國的福音”。

太8章11節“在天國裏…坐席”—路13章29節“在神的國裏坐席”。

太11章11節“天國裏最小的”—路7章28節“神國裏最小的”。

太9章35節“天國的福音”—路8章1節“神國的福音”。

太10章7節“隨走隨傳說,天國近了”—路9章2節“又差遣他們去宣傳神國…”。

太13章11節“天國的奧秘”—可4章11節“神國的奧秘”。

大18章3節“若不回轉…斷不得進天國”—可10章15節“凡要承受神國的,若不像小孩子…”。

太19章23節“財主進天國是難的”—可10章23節“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

此外,馬太福音本身有時也將神國和天國混為一談,例如:

太13章38節“…好種就是天國之子…”而下文41、43節,主卻將“神國”和“他們父的國”與上文的“天國”混為一談。

太19章23節,主說:“財主進天國是難的”,下文24節主卻說:“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

由此可見,天國和神國是同一意義的。

再者,著名德國神學家梢埃教授(Erich Sauer)對於神國被稱為天國的問題,有如下之見解:

“在施洗約翰以前的時代,猶太人已經論及天國了。他們稱它為“諸天之國”。他們以為:天國降臨之時,神就要統治一切受造之物,特別是要作王統治以色列,他們特別是指那在末了的世代彌賽亞的榮耀國度。就如在塔木德(The Talmud)上所說:‘任何人禱告時,如將手置於額上,他就是負起天國的軛。’又在舊約亞蘭文譯本他爾根(The Targum)上,約拿單論彌迦書4章7節的話,說:‘當以色列在西乃山接受律法之時,是把天國的律法同時接受的。’又說:‘天國將要在錫安山上顯現出來。’

“至於神國所以被稱為天國,乃是因為猶太人由於尊敬耶和華的聖名,便把‘神’字寫為‘高’、‘名’、‘權能’、‘天’,等名詞。

“我們也可以把拉比們的說法拿來比較之,就如:‘求天饒恕罷’,‘愛天並敬畏天罷’,‘天會顯出奇事’。這種諱言神名,與現代不信神的人所謂的‘天’和‘天命’那種乏味的觀念是毫不相干的。前者是從一種對神有熱誠的觀念中發出來的,而後者乃是從一種對神不清楚的觀念而起的。”(上文節錄梢埃教授所著《被釘十架者的勝利》“The Triumph of the Crucified”第22面。該書業經古樂人先生譯成中文,由宣道書局出版。)

鹽怎會失味?

問:太513節主耶穌說:你們是世上的鹽,鹽若失了味,怎能叫它再鹹呢?…”從未聽聞鹽會失了味的,究竟如何解釋?

答:一、按鹽之質素而論:“鹽若失了味”這句話大概指那合有雜質的鹽,由於雜質未經提煉,失去鹽所應有之濃厚鹹味,成為無用。

筆者曾在西康南部居住兩年,該地人所吃的是石鹽,因為吃不到海鹽,多患甲狀腺瘤症。石鹽的鹹度遠不如海鹽或四川的井鹽,且不易溶解。甚至有頑皮的同學,敲下一小塊鹽,就這樣放入口吃。因所含的雜質很多,鹹味不夠濃厚。可能巴勒斯坦的鹽,亦有含雜質者,所以主這樣說。

二、按主耶穌設喻之用意而論:“鹽若失了味”只是假設的一句話。其重點不在於鹽之是否可能失味,乃在於強調鹽與味之緊密關系,是不可分離的。鹽之所以為鹽,全在乎它的鹹味,若失了鹹味,便不算得是鹽,而是無用的廢物了。照樣,基督徒之價值,也全在乎他們對於這個世界所發生的“鹹味”,無“味”之基督徒,就好像廢物一樣白活在世上了。

信徒可否離婚或與離婚者結婚?

(5:32)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問:基督徒可以離婚嗎?或可以和離過婚約人結婚嗎?馬太532節的話是什麼意思呢?請詳細解釋。

答:聖經中關乎這方面的教訓約有三組重要的記載:

(1)(申24:1至4;參賽50:1;耶3:8)舊約時代摩西曾許可以色列人可以“休妻”(即許可離婚),但必須給她休書,使她在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嫁人。(即許可離婚後再結婚。)但這並非神原來的旨意,是摩西因為以色列人心硬,所以這樣許可他們—“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神創造人的初時,設立婚姻的制度,絕不為人預留可以離婚之條件的。離婚,完全是人類犯罪之後的產物。摩西見以色列人不尊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而隨意休妻;與其讓許多婦女在不公平的待遇下陷於痛苦,不如使以色列人鄭重其事,必須給予被休的婦人休書,經合法的手續,才可以休妻。並使被休的妻子證明本身是潔白的,可以合法地享受再嫁的權利。(申24:1~4)。

(2)太5:32,19:3至9(參可10:2~12;路16:18)—按這兩處經文的記載,主耶穌的意思約可歸納為:

甲、向當時的法利賽人指出神最初的旨意(或說最美好的旨意)是夫妻結合之後不可離婚—“…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所以摩西的辦法,只是對不肯遵從神最美好的旨意之以色列人的一種“退而求其次”的辦法而已!(但這辦法在舊約時代是被認許的(參賽50:1;耶3:8;太19:8)他們不可以為照著摩西的吩咐休妻,便自覺是已經履行了律法,自以為滿足。

乙、說明休妻的唯一正確理由,就是:因為妻子犯了奸淫—“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太5:32,19:9)換言之,離婚的正確理由只是因為對方犯奸淫,否則就是犯罪。注意:主耶穌不是說若夫婦之一方犯了奸淫,就必須離婚,乃是說因這緣故而離婚或離婚以後又“另娶”,不算有罪。(注意:“凡休妻另娶的”,休妻與另娶是兩件事)

丙、針對當時那些藉口給休書就隨便休妻的人發出警告:說明隨便休妻,不但違反摩西許可他們寫休書就可以休妻的原意,並且:

a.對自己—使自己陷於犯奸淫的罪中。因為這樣行,實際上是輕慢了神設立婚姻制度之神聖。

b.對被休的妻子—使她無辜地蒙受淫婦的罪名。注意“叫她作淫婦了”的“叫”字,原文poiew是“產生”、“作成”、“使之變為”、“致令”的意思。既然只有犯奸淫才是休妻的正當理由,則並非為犯奸淫而休妻的,實使被休的妻子,在一種不合理的情形下陷於與淫婦相同的地位上了。

c.對於娶那被休之妻的人—使那人也犯了奸淫的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這婦人既是不合法而被休(不應休而被休)的。在神眼中,他們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則娶這被休的婦人,當然也是犯奸淫了。

(3)林前7:10至15—使徒保羅教導哥林多人如何與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相處時,有關夫妻離異的問題,其意見是:

甲、“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7:10,11)換言之,不可離婚。按當時哥林多教會有人信主之後,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在信仰上不同心(甚或逼迫反對),他們不知是否應離婚,保羅在此針對他們的疑難,給他們明確的答案,不可離婚。

乙、“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7:15)(注意本節之“離去”原文xwrizetw與10、11的“離棄”同字,照10~11的用法,明顯是指離婚而說的。)這節的意思,照筆者個人的領會就是說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因對方信了主而堅持離異,或以放棄信仰為條件而要求離異,在信徒無法抵受的情形下,可以讓他離去。但離婚後信徒不應再婚(參林前7:11)。

綜合以上三處聖經的記載,試按對以上真理之應用方面,作如下之結論:

1.基督徒應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無論怎樣情形下,離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

2.在丈夫或妻子確有犯奸淫的事實,家庭環境又無法抵受時,若離婚不算犯罪。

3.為信仰的緣故,以致被未信主的對方用強硬手段離棄,例如雖然信徒方面反對離婚,對方卻利用種種藉口和詭計,從法律方面獲得勝訴而離異;(地上政府對離婚之法律各異)這種情形下離婚,罪不在信徒方面(林前7:15)。

4.信徒若因對方犯奸淫(不是自己犯奸淫),而經合法手續離婚,以後若再嫁娶不算犯罪。(注意太19:9主所說的“休妻”與“另娶”,原文是在兩個不同的短句中,是兩件事。)

若不是因對方犯奸淫,而是因對方用種種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續離婚的,就不應再嫁娶(林前7:8),因為這種離婚,雖然按地上的決律是合法的,但在神面前卻仍是非法的。在這種情形下被離棄的一方,就是被無辜地陷於與“淫婦”同等的地位的人。但如果在離婚後,對方已經另外嫁娶,則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因為這項離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則對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奸淫,對方既犯奸淫,這離異就不論在地上的法律方面,或在神方面,都成為合法的,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

要愛仇敵是否任讓敵人侵略?

耶穌說: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5:39)

問:耶穌說: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照這道理,如果有敵人進攻我們的國土,是否應當獻關投降以表示愛心呢?

答:1.注意在太5:39~44中,每節都用“有人…”,這些話的語氣,顯明主在這裏所講的是假設之例子。對任何假設的例子,應當留意它所要闡釋的真理原則,而不是這些例子本身,我們是要按其中的屬靈教訓遵守,卻不一定要按其中字面意思。

2.注意太5:39上半“不要與惡人作對”,下文40至44節多次提及“我們”及“你”,可見主所講的是關乎基督徒個人怎樣應付人的問題,絕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問題。將適用於個人的原則用於國家是不合理的,國家是全體人民的,不是個人的。聖經絕無禁止人民為保衛國家而起來抵抗外敵的教訓。至於各國之興亡存廢,全在乎神對它們所定旨意如何(詩22:28;但4:17;太6:13)。舊約歷史和先知書中有許多這類的例子,如:申28:63~64;王上11:9~13;耶25:7~11;但2:31~45…。

3.用愛心容忍惡人是否吃虧呢?不吃虧,因:

a.我們有一位可信而公義的主。“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12:19)我們為主的緣故而情願吃虧,主必記念。

b.基督徒既按神的正道行事為人,若與惡人作對必難免要吃“眼前虧”,“不與惡人作對”,縱使照人的一般常理來說,也是聰明的。

c.用愛心對待那些惡待我們的人,雖然按表面看來似乎是消極的,退讓的,其實是十分積極的;因為我們的目的並非無意義地退讓,乃是:?要表現基督的愛之特點。?要為基督得著那個人的靈魂。我們所失去的只不過是一些物質方面的利益,但我們卻可能因此得著那個人整個的心。

怎樣明白神的旨意?

(6:10)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問:常有人凡事都要遵照神的旨意,這樣,是否吃飯、穿衣、睡眠、到街上買東西,也都要明白神的旨意?究竟怎樣才能知道所作的事,是否神的旨意?

答:類似的問題,已不只一位讀者問及,茲混合簡複如下:

基督徒是應當凡事遵照神的旨意的;因為主耶穌在世上時,也是凡事以神的旨意為依歸的(約4:34,5:30,6:38;太26:39)。但怎樣才能知道所行的事是神的旨意,則要看所行的事關乎那一方面。例如:

照上面所提的吃飯、穿衣、睡眠、購物等問題,都是關乎生活方面的需要,這等事只要觀察是否合乎生活的合理需要,就可以知道是不是神的旨意。譬如:饑渴時飲食,寒冷時穿衣…。這當然是合乎神的旨意的。神在宇宙間立定了一些自然規律,使人在需要飲食時感覺饑餓,需要穿衣時感覺寒冷;又使飲食與衣物能給人飽足和溫暖的功效。我們若順著這等自然規律生活行事便是神的旨意,因為這些規律是神用以管理萬物和人類的。但我們若違反這等自然規律,饑餓卻不吃飯,寒冷卻不穿衣服;或雖然飽足仍口饞貪吃,荒宴無度;雖已溫暖,仍奢華浪費;雖然手頭拮據,仍出街逛遊,虛耗金錢…,便不是神的旨意了。

另有些事關乎道德行為的,可以按真理的知識判斷。例如各種不義、貪婪、惡毒、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羅1:29~31;加5:19~21)這一類的事當然都不是神的旨意。

除了這些可以按一般生活常識或真理知識判定是否神旨意的事以外;有些事是特殊的—神只施行於某一民族或某一個人身上,並不普遍適用於個人,或各時代的事—例如:神曾使紅海分開讓以色列人經過(出14:22~31),降嗎哪給那些行走曠野的以色列人吃(出16全);摩西禁食四十晝夜(申9:9,18,28);約書亞使日頭停止(書10:12~14),主耶穌使拉撒路復活(約11全)和各種神跡…這些都是神特殊的旨意,只是在特殊的情形行之,神並非要降嗎哪給各時代的以色列人吃,只降給在曠野時期的以色列人;主耶穌並非要叫一切死人都像拉撒路那樣復活(在此指不是榮耀的復活)…。所以這些事不能因為神曾行在某人身上,便強行要求神照樣行在我們身上,必須聽隨神自己的喜歡,也不能困為神未曾行在自己身上,便武斷神所行的那些超自然的事都是不實在的。

至於有關個人的學業、職業、婚姻、行程、前途…等類的事,既屬於個人性質的,就必須自己留心尋求、觀察、禱告。卻不能希望有一種像小學生看圖識字那麼簡單的懶惰方法來明白神的旨意。事實上神對不同時代的人,各用了不同的方法顯示他的旨意。(參創24全;出13:21~22,28:29~31;尼7:65;拉2:63;書7:13~16,10:3,17,19;士6:36~40;撒上3:1~4,14:41~42;王下2:10;太1:21;徒1:23~26,6全,8:26,13:1~3;林後13:8;加2:8;羅1:13,15:22;林前16:9;帖前2:18)。信徒既都需要明白神的旨意,而各信徒的真理造詣,學識程度和天賦的悟性,都各不相同,神對於教導各人明白他旨意的方法當然也就不能絕對相同。所以在明白神旨意的事上,別人的經歷雖可以作為個人的參考,卻無須十足模仿,各人應從自己的經歷中領悟。但以下的幾個原則卻是任何要明白神旨意的人所不可忽略的。

一、真理的根據

所作的事不應與聖經的真理抵觸,應當合乎真理的原則(林後13:8)。什麼是合乎真理原則?除了聖經明文所列舉的各種罪惡的事以外(羅1:29~31;可7:21;加5:19~21),凡是合有“黑暗”的成分,需要用詭詐或謊言來掩飾的事(路12:2~3);出於自私和貪慕虛榮的事(腓2:1~4);疑惑不定的事(羅14:23;林後1:18;雅1:17);盲從沖動的事(約18:10~19);都不合真理,反之一切光明和愛心的行事必合乎真理(羅13:8;弗5:8~10)。

信徒理當盡力追求明白神的話語—聖經。不但要熟讀,也要明白其中的正確意義,然後才能隨事按真理判別。聖經既是記錄神對於各時代和有關救贖計劃的旨意的一本書,明白聖經當然是明白神旨意的重要關鍵了。

二、內心的感動

“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加2:8),如果是神的旨意要你作某事,必然先在你內心感動你。但注意聖靈的感動和情感上的沖動不同;情感上的沖動只在情緒十分熱烈興奮的時候存在,情緒回復冷靜之後就不存在;但聖靈的感動,在情緒冷靜之後依然存在,並又經過真理的判別之後,仍常常在心中發聲,使你必須有所“交代”,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負擔”。這種“負擔”常在你對於某方面有所“看見”之後才臨到你的。

三、環境的安排

在明白神旨意的事上,留心環境的安排,也是重要的原則之一。環境上的安排與內心的感動互相配合,常是神旨意的憑據。彼得赴哥尼流家佈道前,內心的感動與環境的安排是配合的(徒10:17)。使徒保羅在他的行程中,有時也留意環境上的安排,例如:甲、因有阻隔而延遲到羅馬(羅1:13~15;22),乙、因工作果效好而留在以弗所(林前16:8~9),丙、因撒但的阻擋未回帖撒羅尼迦(帖前2:8)。

四、運用心思

“…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12:2),“總要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弗5:10),“察驗”表示應當運用心思。最危險的一種明白神旨意的方法,是故意不運用神所已經賜給我們的心思、悟性、真理的知識,卻去等候一種外來的或忽然的感動,並且就憑著那一下子的感覺,便肯定為:“神吩咐我…”“神要我作…”這是很容易被魔鬼所乘,使人陷入迷途的:所以在尋求明白神旨意時,不可忽略了運用心思“察驗”是否正確無誤。

五、完全奉獻

“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羅12:1~2)。注意保羅在此先論完全的奉獻,後論察驗神的旨意。許多時候我們未能察驗什麼是神的旨意,是因為沒有完全奉獻和“更新”的心意。還有許多自己的揀選和屬肉體的喜好放不下,因而無法判別什麼是正路。所以充全的奉獻,是我們能正確運用一切真理知識和悟性,判別神旨意的先決條件。

許多信徒將完全奉獻的心和究全不用心思去察驗,這兩件事混淆起來。他們將不用心思當作是完全沒有自己的揀選—當作是完全奉獻—而另一方面,還有好些屬“己”喜好未放棄自己卻不去對付。這樣使很容易發生錯誤。完全奉獻的意思不是不用心思察驗;乃是在“察驗”時完全不體貼自己的喜好,而決心絕對順服神的旨意。

珍珠丟給狗吃是什麼意思?

問:主耶穌在太76說:不要把聖物給狗,也不要把你們的珍球丟在豬前,恐怕它踐踏了珍珠,轉過來咬你們。是什麼意思?

答:本節經文和主耶穌在上文所講的話有連帶關系。上文主耶穌說“不要論斷人”,本節的意思則是補充說明上文所說的不要論斷人,並非對任何事物不必分別好歹。反之,我們對於曲直善惡應有清楚的認識而予以適當的處理。

“聖物”(就是一切聖別歸神的物如壇上所獻的祭物)與“珍珠”都是神聖而貴重的。狗和豬都是猶太人視為不潔淨的動物。它們對於聖物和珍珠並無辨別的能力,並不知道它的神聖和貴重,把聖物和珍珠丟給它們,當然不會領受,反而把它們踐踏了,誤會為惡意的投擲而轉過來咬你了。

這些聖物和珍珠,代表寶貴屬靈的真理和經歷。狗和豬,代表那些頑固而無法感化的不信者。我們若將基督深奧的真理和屬靈經歷,對那些完全不會領悟真理屬血氣的人講論,他們既不領會反而誤解或故意作錯謬的引用,其結果必使福音的工作受損害。例如:對那些還未重生得救,仍在罪中生活,存心邪癖像西門(徒8:24)的那等人,將各種真道的要義和生命的經歷教導他們,其結果必使他們成為假師傅,假傳道,為害教會信徒和福音聖工。

聖經雖然教訓我們“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但這只是關乎傳道應抱的態度和存心方面,並非說不必審察情形,然後決定傳道應用的方式、對象、時間…。主耶穌的教訓中亦容許門徒離開那些不接待他們的城市(太10:14)。使徒們在反對者執意拒絕福音時亦轉向別處(徒13:45~46,18:6,19:9,28:24~28)。總之,主的意思是要我們對所領受的真道和福音的使命,應當藉著他所賜的智慧作最有效力的運用和宣傳。我們應當善用主所交托的恩賜和時機,一如士兵善用他的兵器那樣。

作惡的人是誰?

問:太七章2223節中有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這句話是指教會中的什麼人?聖經中有何處指明作惡的人是誰呢?抑或我們作了什麼事,便被主認為是作惡的人”?

答:要明白馬太福音7章23節之“作惡的人”是指誰,應從上文15節讀起:因這一段話是主耶穌一口氣講下來的。按上文15節和21節比較,可知23節所說的“作惡的人”就是指那些口裏稱“主啊主啊”卻是假先知的人。他們雖然自稱奉主的名傳道、趕鬼、行異能…卻是主從來都不認識的。可見他們所傳的、所行的,都不是出於主,而是出於主以外的能力,他們的“惡”就是在此。

聖經中從未以“作惡的人”稱呼得救的信徒,而以作惡者為“世人”(傳8章11節),“恨光”的(約3章20節),被“定罪”的(約5章29節),且與“迷惑”人者同類(提後3章13節)。

為什麼外邦人的路不要走

10:5外邦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馬利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

問:為什麼主耶穌差遣十二使徒時吩咐他們說:外邦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馬利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外邦人的路迷失的羊是什麼意思?我們若不走外邦人的路,怎樣找到迷失的羊呢?

答:“外邦人的路”和“迷失的羊”都沒有什麼特殊的意義,但問題是主耶穌在馬太第10章5至15節對門徒的差遣令,並非為我們而發,乃是只為當時的十二門徒而發,因為:

(1)主既吩咐門徒“外邦人的路不要走,撒馬利亞人的城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換言之,他們傳道的對象只限於猶太人,但基督復活之後,升天之前對門徒的差遣令乃是:“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28:18~19)又說:“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著能力,並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和撒馬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徒1:8)可見基督升天前的差遣令,已取代設立使徒時之差遣令。

(2)當日門徒所傳道的使命與基督升天後的門徒傳道使命亦不同。當時他們只是傳“天國近了”醫治病人,叫死人復活,叫長大麻瘋的得潔淨,把鬼趕出去。但主升天後,門徒傳道的主要使命卻是作基督復活的見證人(徒1:22),傳十字架的福音(徒2:22~36,3:11~26,4:9~12,5:29~32,7:51~52,10:39~42,13:27~41…林前2:2,15:3~4)。

(3)在馬太第10章中主吩咐他們行路不要帶日常用品(太10:9~10)。但在路加22章35至36節,主耶穌將受死前卻自己明說:“但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著,有口袋的也可以帶著…”可見當時的差遣令己成過去。

(4)在馬太第10章中主又吩咐門徒“無論進那一城那一村,要打聽那裏誰是好人,就住在他家,直住到走的時候。”這種習慣只通用於猶太人。但對於向外邦傳道的工作就一定不適合。(使徒時代向外邦傳道都是開荒工作,向未聽過福音的人傳道。)而他們傳道的原則是向外邦人一無所取(約三7)。

父母反對我信耶穌該怎麼辦?

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103233

問:我要信耶穌,但我的父母堅決反對,我應否讓他們知道?若然,萬一他們要和我脫離關系時我應該怎麼辦?

答:1.你自己必須先行省察,你為什麼要信耶穌?你實在看見自己是一個應當沉淪的罪人嗎?你已被基督十字架的愛所感動並確信他可以救贖你脫離罪惡嗎?你已經清楚地認識到你所選擇的信仰是把你引到光明的一條正路,絕不是什麼暗昧可恥的事嗎?若然,你應當下最大的決心,准備付出任何代價,務要接受耶穌作你的救主。我們行事最重要的是先問它是不是對的,而不是先看它是不是會受人反對。事實上信耶穌而遭受家庭或外人的反對,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了!正如使徒保羅勉勵當時初信主的人說:“我們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歷許多艱難。”(徒14:22)但另一方面,經得起反對逼害的信仰,正足以證明是有價值的真信仰呢(彼前1:7)!

2.耶穌說:“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103233使徒保羅說:“我不以福音為恥。”這樣,如果你信耶穌,在一般人面前尚且應當讓他們知道—承認自己是信耶穌的,何況自己的父母?所以你當然應讓父母知道。

3.萬一你父母和你斷絕關系怎麼辦呢?你一方面應當准備應付最壞的局面,另一方面盡可能求取父母的諒解。他們反對你信耶穌,無非對基督教有成見或誤會,恐怕你走入歧途。這樣,你應當除了堅持信仰之外,盡力在家庭的生活和本分上顯出見證,格外孝敬他們以緩和在信仰方面所引起的衝突。你若能使父母看出你信耶穌的結果確實變好了不是變壞了,則你的父母縱然因一時的忿怒要和你斷絕關系,事後亦必回心轉意,重新收納你的。

為什麼耶穌要說,仇敵就是自家的人

☆我們的回答:

馬太福音第十章是耶穌基督,對他的門徒訓示要作他門徒的代價。就如他自己如何順服神,將生命倒出,為要完成神的旨意。照樣,他也教導他的門徒要為天國付出代價的。你若要理解這段經文,不能只看35節的一節經文,而是要看整章經文的上下文,才能看見整體的意思。在這裡,我認為至少也要從馬太福音10:35-39來瞭解耶穌所說的,才能看清楚耶穌基督的想法和講法。在解說聖經時,我們需要運用一些釋經學的原理。這樣才不會「斷章取義」,強行解經。

 

沒有一處誠實的對話,比這裡對耶穌基督的誠實的描述更生動了。耶穌在太10:35-39所提出對那些要透過他,經歷神國度的人的要求,乃是最大的,最不妥協的要求。耶穌在這裡,不是宣揚「恨惡」家人。耶穌乃是實在的告訴他的門徒,他們若接受神國度的邀請與使命,將會遇見什麼遭遇,他們要怎樣做,才能啟動神應許已久的天國運動。耶穌在這段論說神國復興的代價中,提出四件事:

 

(一)他提到一種爭戰:

在耶穌所推廣天國運動的屬靈爭戰中,人們會遇見的屬靈「仇敵」,首先會發生在自家人中。耶穌所使用的形容字句是猶太人所熟悉的。猶太人普遍相信,耶和華的日子的一個特徵,就是當神的國度要介入人類歷史的那一天,將會引起家庭的分裂。許多猶太拉比(教師)從過往的屬靈復興中得知,他們都曾這樣傳講說:「在大衛子孫來到的日子,女兒要起來反對她的母親,媳婦反對她的婆婆,兒子輕視他的父親,父親拒絕他的兒女。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這樣的觀念是猶太人所熟悉的。

 

每當有重大的屬靈復興,或重大事件發生時,總會導致人們的分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會響應神的呼召,有的人會放下世界,接受神國的復興,有的人會愛世界,拒絕接受復興。接受與不接受者之間,會形成「分類,分道,分裂」的情況。令接受與不接受者最苦惱的事就是:「信仰的仇敵,往往就是自己的家人」。屬肉體的,屬世界的,會起來逼迫屬靈的。如果一個人看見了神國度的價值,放下世界的價值觀,響應了神國度的呼召,往往他不信的家人,首先會起來反對他,阻止他。如果他們的努力得不到果效,他們會反過來拒絕他,甚至逼迫他。如果因為不願失去所愛的人,而攔阻他從事神國度的盼望與服事,那人實際上,就成為信的人的仇敵了。這樣的仇敵,往往就是最接近自己的親人。

 

(二)他提到一種選擇:

人們在信仰上有時候,必須在地上最親密的關係,與效忠耶穌基督之間,作一個選擇。比如來中國宣教的英國宣教士戴德生。當他告訴未婚妻,他要響應神的呼召,前往中國大陸,宣揚耶穌基督的福音。這一去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回英國。一百年前,這是一個非常困難,代價非常高的呼召。他作了這獻身的選擇,當然他好希望未婚妻,能和他同心同行。沒想到,同樣是基督徒的未婚妻,竟然反對他去中國宣教。她對戴德生說:「我們的婚姻」與「中國宣教」,你只能選一個。兩家人口,為了這事,有許多的意見,對話,討論。最親愛的人,成為反對他走神呼召道路的「仇敵」。最後,戴德生選擇以對神的忠誠,作為人生更高的價值,只好放棄自己最愛但不願同行的未婚妻。獨自一人,走上中國宣教的路?

 

(三)他提到十字架:

當羅馬將軍華努Varus,擊敗加利利的猶太人叛變的時候,他將這兩千名革命失敗猶太人,釘在十字架上,把他們排列在加利利的路旁。當耶穌基督要求門徒背十字架來跟從他,門徒們知道什麼是背起十字架的意思。「天路歷程」的作者,本仁約翰,被帶到市長面前的時候,他說:「先生,基督的律法,已經預備了我為他走兩條的道路。一條是主動作我良心與心靈,認為必須作的事;另一條是當我不能自動順從真理的時候,我寧願躺下,忍受反對真理者要加給我的任何痛苦」。耶穌基督對他門徒呼召中,要求他們要為神的旨意,犧牲個人的安逸,為真理的實踐,放下個人的權利,為神國的擴展,犧牲個人的成就。基督徒必須先求天上的事,求耶穌基督的事。因此,耶穌基督的信仰,必定要有十字架,因為基督教乃是十字架的宗教。

 

(四)他要求他們付出生命的代價

耶穌告訴門徒,凡得著生命的,必要失去生命,凡為神國失去生命的,反要得著生命。按著神的命定,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要經過審判。這一個審判,要決定他今生生命的價值,及來世是否能承受神的國度。因此,他所作的一切,若是出於自私,只為自己,他所作的事,不但不蒙神記念,在歷史中沒有價值與地位,甚至他要失去進神國度的生命。這是一個不變的真理。因此,耶穌基督對門徒的教導中指出,基督門徒的人生中,安全第一的政策並不是最重要的。人若選擇安逸,舒適,安全,看重個人的野心,他可能得到這些,但他的價值與成就並不是最好的。因為,身為基督的門徒,他蒙差遣進入世界,為要成就神的旨意與服事他的同胞。真正的生命之道,就是要放下自己,付出無私的生命,唯有這樣,才能得著今生和來世的生命。

 

小結:

我們若如此理解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第十章所傳講的信息,就能明白耶穌基督並沒有「忘記」自己曾說過的教訓。他的教導沒有自相矛盾,也不是鼓勵把家人當「仇敵」。耶穌基督乃是要告訴門徒付代價的事實,成就神國度的事業會遇見逼迫。而這些逼迫的人中,可能包括你的「家人」。你的家人也許會想要禁止你跟從基督,不希望你為神的國過捨己的生活而與你「為敵」。我們對耶穌基督事先告訴我們,可能會遇見這樣的事實,而不感到羞愧。重要的是,遇見「仇敵」的時候,主耶穌也教導我們要愛「仇敵」,為那逼迫你的人禱告,要對他們好,甚至為仇敵捨己。當耶穌的門徒彼得,動刀要和反對者對立的時候,主耶穌立刻禁止他那麼做(約18:10-11;太26:51-52)。

褻瀆聖靈可否得救?

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122237

問:褻瀆聖靈會失去永生的盼望嗎?怎樣才算褻瀆聖靈?褻瀆兩字是什麼意思呢?

答:一、“褻瀆”二字原文blasphemia是名詞。按Dr. W.E.Vine之“新約字解”,認為該字由blax即“愚笨”、或blapto“傷害”,與pheme即“說話”二字合成,是用於誹謗神之神聖的一種話。

二、對於褻瀆聖靈的人會否失去永生這個問題,不能僅注意褻瀆這個字的意義,更應注意主耶穌當時講這些話的時候是對什麼人講的,和對他們這樣講有什麼用意,亦即應注意主耶穌怎樣用這個字。

按太12章22至37節那一段經文,當時法利賽人因耶穌趕出一個被鬼附而啞瞎的人身上的鬼,便誹謗主耶穌是靠鬼王別西卜趕鬼;然後主才說出下文帶著警告和責備性質的話—“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意思就是說,他們那樣故意地毀謗主,就是犯了褻瀆聖靈不可赦免的罪了。這樣,那些法利賽人是否會失去永生?請注意下面34節主所說的話:“毒蛇的種類,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裏所充滿的,就口裏說出來。”照主的話看來,他們根本還沒有永生,如何談得上“失去”永生?所以按聖經的榜樣而論,犯這種不得赦免之罪的,只是還未得救而假冒為善的人。

三、請特別注意本段經文第31節中的“…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和“唯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這兩句話。這節聖經明顯地將“褻瀆聖靈”這件事,與一般的“褻瀆的話”分別出來。按馬可的記載,主是這樣說的:“…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可3章28節)既說“一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自然也包括褻瀆聖靈的話了;但何以又說:“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可見“褻瀆聖靈”這件事,必然比較“一切褻瀆的話”更為嚴重。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分別什麼話算是褻瀆聖靈,什麼話則是褻瀆聖子或聖父。按當時法利賽人說主耶穌靠別西卜趕鬼的話,也是針對主耶穌說的,並不是針對聖靈,因他們對聖靈既無認識,當然也不會針對聖靈來說褻瀆的話了。但卻被主算為褻瀆聖靈。

從當時法利賽人犯這種罪的情形看來,他們不是只在話語上一時錯失冒犯了主,且是存著故意抗拒聖靈和敵對主的心來說;正如主所指出的,他們口裏的話,是已經先充滿在心裏演說出來的(太12章34節)。存著這樣干犯聖靈的態度來說褻瀆的話語,就是“褻瀆聖靈”,比較偶然或無知所說的褻瀆話更為嚴重。

四、法利賽人既故意硬心地抗拒聖靈的工作,不因主所行的神跡而接受聖靈的感動,當然無法因聖靈的光照知罪悔改,而得主的赦免了。像他們這種人所犯的這種褻瀆聖靈的罪,當然也是永不得赦免的了!反之,有永生生命的信徒,既曾接受了聖靈的感動而得赦罪,成為義人,又有聖靈永遠住在心中,便不可能犯褻瀆聖靈的罪。

有些信徒偶然說了冒犯主的話,以致內心充滿恐懼或不安,以為自己犯了不可赦免的罪。其實這種不安和恐懼,正是表明他們不是犯褻瀆聖靈之罪的人,否則哪裏還有這種恐懼或不安?那些褻瀆聖靈的法利賽人,是毫無懼怕地,故意與主為敵地抗拒聖靈的;他們根本不會因所說的話,內心有任何不安的。總之,這種罪是信徒所不可能犯的,因犯這種罪的人,必先拒絕基督,故意否認基督是救主。

五、除了“褻瀆聖靈”以外,關於其它的罪,主的話是這樣說的:“我實在告訴你們,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可3章28節)

在天國裏最小的比他還大

問:馬太福音1111節說:凡婦人所生的,沒有一個興起來大過施洗約翰的,然而天國裏最小的比他還大。這樣,是否施洗約翰比天國最小的還小?究竟真意如何?請予解答。.

答:有解經者以為本節中“在天國裏最小的”這一句,是暗指主自己,因主在世時被人視為最小(腓2:6~8、來2:9),但另有解經者以為這句話是指主的門徒,因當時施洗約翰名聲很大,而門徒們則是寂寂無名,雖然這樣,門徒們卻能與主親近,親聆主的教訓,見主所行的神跡,所以他們的福氣比約翰更大。

但我們若留心讀這節聖經的上下文,可知主耶穌是要藉著稱贊施洗約翰之“大”而使人羨慕“天國裏”福氣之大,而本節之語氣很明顯地是以“凡婦人生的”與“天國裏”的相比。主的意思是:若單按肉身而論—按“婦人生”(即按肉身)而論,施洗約翰可說是福氣最大的了,因為眾先知說預言卻無非以基督為中心,但施洗約翰卻親自看見眾先知所預言的基督,作他的先鋒,又為他施洗。這在人(在猶太人)看來真是比眾先知更大的一種福氣。但若是從聖靈生而進入“天國裏”其所得的福,連最小的也比施洗約翰當時所得的更大。因為他們不是只在肉身中與基督生於一同時代,親眼看見基督而已。他們乃要在永世的榮耀裏與基督永遠同在。

所以主的意思不是說施洗約翰在天國裏比最小的還小,乃是以約翰按當時人的看法所得的福氣,與在“天國裏”的人所能得的比較,則“天國裏”最小的比當時約翰所得的還大。

主耶穌是在禮拜五受死嗎?

1240節所說的話—“約拿三日三夜在大魚肚腹中,人子也要這樣三日三夜在地裏頭

問:主耶穌被釘十字架,是否真的在禮拜五?若然,則三日三夜在地裏頭怎樣計算?

答:關於主耶穌被釘十字架是在末周中的哪一日,解經家有三種不同的見解,即:(1)認為主是在禮拜三受死;(2)認為主是在禮拜四受死;(3)認為主是在禮拜五受死。這三種見解之詳細理由,講參閱丁良才牧師著之福音合參注釋。

筆者個人,接受最普遍的那種見解,即認為主是在禮拜五日受死之見解,理由如下:

(1)可15章42節說:“到了晚上,因為這是預備日,就是安息日的前一日…”按這節經文的“晚上”,就是上文所記主被釘的那“晚上”,而這“晚上”就是“安息日的前一日”,這樣,安息日既是禮拜六,安息日的前一日(或稱預備日)當然是禮拜五了。可見主受死是在禮拜五。其它三卷福音的記載—太27章62節、路23章54節、約19章31節,都同樣表明主是在安息日前一日的“預備日”被釘的。不論主張主是在禮拜三或禮拜四受死的見解,均無法對這些記載作最忠實而不加揣測的解釋。

(2)主耶穌屢次對門徒說他要在“第三日”復活(太16:21,17:23,20:19;路9:22,18:32)。馬可則記“過三天”(可8:31,9:31,10:34)。而按太27章62至64節的記載—“次日,就是預備日的第二天,祭司長和法利賽人聚集來見彼拉多,說:大人,我們記得那誘惑人的還活著的時候曾說:三日後我要復活。因此,請吩咐人將墳墓把守妥當,直到第三日…”—顯見這第三日的算法就是以主受死的那一日(預備日)為第一日,而預備日的次日(即安息日)為第二日,主復活日為(第三日)。

並且這種算法和猶太人的習慣是相符的。猶太人對日子的計算是大約講的,正如這裏63節的“三日後”與64節的“第三日”是同一意思,可以互相調換著說的。因此馬可所記的“過三天”和馬太所記的“第三天”也是一樣的意思。

不過,反對主在禮拜五受死的人,卻緊握主在太12章40節所說的話—“約拿三日三夜在大魚肚腹中,人子也要這樣三日三夜在地裏頭”,認為主既明說三日三夜,就必須是“三日三夜”。其實太12章40節的“三日三夜”是不應當被過份強調的,因為:

甲、主在那裏所說的“三日三夜”,只是按約拿曾在魚腹中三日三夜的預表來說的。預表只是大約的象徵,不是絕對相似的象徵;所以講預表時是不能過於拘泥字意,而應當較著重靈意的。並且這裏的注重點,是在於說明:約拿在魚腹所預表的“主的復活”這件事,就是這世代最大的神跡,而不是要說明主復活是在死後之若干日。

乙、主耶穌既在說這話以後屢次對門徒說他要在死後“第三日”復活。這樣,我們用主以後屢次講的“第三日”作為主先前按約拿的預表所說的“三日三夜”的注解,便是那“三日三夜”最合理的解釋了。

換言之,主照約拿三日三夜在魚腹中之預表所引申出來的“人子也要這樣三日三夜在地裏頭”這句話,按主自己的見解,就是指著他要在死後“第三日”復活的意思。

丙、退一步說,若認為這“三日三夜”必須按字面的數目完整地應驗的話,則主死的時候既在黃昏,主的復活也應當在黃昏,才會圓滿地應驗“三日三夜”的意思。但照四福音關於主復活的記載,如果說主是在禮拜六的黃昏便已經復活,是難以置信的。這樣,不論是主張主在禮拜三或禮拜四受死的見解,均同樣不會是“三日三夜在地裏頭”了。

無水之地是何地?

問:馬太福音1243—“污鬼離了人身,就在無水之地過來過去。無水之地是指什麼地方?

答:這句話是有當時的背景的。按伊力葛氏聖經注釋說,當時一般人的觀念,以為阿拉伯、敘利亞、和埃及的乾旱沙漠地區—“無水之地”—是鬼魔常到的地方。所以這“無水之地”是主按當時人所易於領會的講法指鬼魔的一個去處而說的。

但這並不足以表示主耶穌贊同當時人對鬼魔的這種觀念—以為鬼魔只是常到那些乾旱的沙漠地帶而已。因主耶穌在此只是注重於用這被逐出的污鬼重返人身後,那人末後的景況必比先前更壞的比喻,以說明這邪惡的世代在基督已經來到世上之後仍不接受基督,其末後的景況必比先前更不堪設想而已。

遺傳與傳統

問:太1519主耶穌曾責備法利賽人遵守人的遺傳,為什麼現今教會依然一味注重傳統的道理,忽略聖經本身的權威?

答:按當主耶穌所責備法利賽人拘守的“遺傳”,是指某些有關人的生活習慣。如洗手吃飯,可能是好的事;但日漸被人拘守得失去了真意,甚至取代了神的話的地位,就是主所要責備的。

對於聖經的真道,有時神興起某些僕人,使他們能把聖經解釋得很清楚、很正確或很有亮光。人們若過於重視他們的講解,甚至把他們的話當作和聖經相等,也就陷於拘守傳統的錯誤中了。但注意,所謂錯誤是指人們對那些神僕的講解過分尊崇的態度。卻不一定指他們的講解,他們的講解可能仍是對的,或只是某方面有欠缺而已。我們的毛病往往是過於崇拜某人的講解,然後又矯枉過正地忽然棄之如屣,接受了另一種新“亮光”,其結果反而落在更嚴重的錯誤中。

近年來頗有人以“反傳統”為光榮。我願意提醒讀者們,真理根本就是“傳統的”,古老的十字架福音,不是傳統是什麼?數千年來留存給我們的聖經真道不是傳統是什麼?現代不信派正以墨守傳統攻擊純正信仰者。信徒應當密切注意,每一種新興的異端也都厲害地攻擊“傳統的道理”;因為這樣才能使信徒放棄他們原來所持守的,接受他們的“新亮光”,至終,使信徒在一種自以為是改正了已往錯誤的情形中,陷入了迷途!所以我們應當小心地“反對傳統”。

主為何稱人為狗?

問:馬太福音1526節中,主為何輕視迦南婦人,而稱她為狗?

答:主耶穌並非實際上輕視她為狗,如一般猶女人輕視外邦人那樣。從下文主耶穌醫治她的女兒,並稱贊她的信心看來,可見主耶穌說:“不好把兒女的餅,丟給狗吃。”這種說法,只不過要試驗她的信心,使她的信心更顯得寶貴而已,卻完全沒有存一點輕視她的心。(請參閱拙作《耶穌基督的神跡》)

這磐石是指什麼?教皇的職權有何根據?

問:馬太161819耶穌說: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這磐石是否指彼得?若然,保羅為什麼說:因為那已經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穌基督,此外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又天主教根據太1618而守行教皇制度,應如何解釋?

答:無論上述之“這磐石”是否指彼得,天主教的教皇統治權都是沒有根據的。茲分兩點解答:

1.“這磐石”,照筆者個人認為雖然其最自然之解釋應指彼得。但亦可能指彼得所承認之信仰—“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因為:(1)主耶穌說:“…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是緊接在彼得承認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之後。(2)特別先提“你是彼得”含有取意彼得名字之意義以論及他如何建立其教會之意。這對於彼得是一項親切的勉勵,以激發他當名符其實地堅持他所認定的信仰。

2.天主教的教皇統治權以本處之經文為根據是毫無理由的:

(1)主耶穌縱然在這裏以彼得為教會之根基,並給他屬靈的權柄“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但彼得並非教會唯一的根基,其他使徒也是教會的根基,而真正的根基乃是耶穌基督,是教會的房角石—“並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耶穌基督自己為房角石。”(弗2:2)並且同樣的權柄也在稍後賜給其他門徒(見太18:18)。天主教教皇獨一的統治權是無法以主賜權給彼得為根據。

(2)主耶穌教訓門徒說:“你們知道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你們中間不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太20:25~26)又:“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你們都是弟兄。也不要稱呼地上的人為父;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太23:8~9)教皇的制度卻與上述主的明訓背道而馳。

(3)初期教會(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絕不止彼得一人。雅各、約翰在教會中的地位與彼得不相伯仲(徒15:15~29;加1:18~19,2:9)。若因彼得是最初教會之領袖,便是教皇,則其他使徒如何?

(4)彼得雖然在十二使徒中有帶頭作用,在許多事上“占先”,但主耶穌從未在他們之中分別等級,或權力地位方面有任何正式的分配。反之,他們十二個人的職位,常被看作一個特殊整體(太19:28;啟21:14;徒1:17,22,24~26)。從未指明其中一人之職位,可供後人承繼。

(5)即使十二使徒之職任可由後人承繼,則十二使徒最後去世的不是彼得乃是約翰,則應被別人承繼其職位的應當是約翰不是彼得。

若一定要說只有彼得之職位才可以被別人承繼,則最後離世的既是約翰,自然最有資格承繼彼得職位的就是約翰了。但約翰在晚年所寫的書信和啟示,從未表示他是一位教皇,或承繼了彼得的什麼權力。反之約翰倒是自稱為“長老”(約三一;約貳一)。

(6)使徒彼得從未自認是眾使徒之領袖,更未自認為教皇,他和約翰一樣在晚年時都在教會中作長老的牧養工作(彼前5:1~4)。

(7)彼得在他的後書中說:“我以為應當趁我還在這帳棚的時候題醒你們,激發你們;因為知道我脫離這帳棚的時候快到了。”(彼後1:13~14)可見彼得後書可算是彼得去世前的遺言。這樣,若有關彼得之職位需要什麼人承繼的話,在彼得後書中理應有所交代,但彼得後書中連略為近似的話都沒有一句。

(8)在教會中並無比使徒更大的職位。所有提及教會職位的經文,只不過是:“第一是使徒”(林前12:28;弗4:11),而“使徒”與“教皇”可謂風馬牛不相及,一切有關使徒職位之經文都與教皇無關。

(9)使徒保羅雖然不是十二使徒之一,但他的屬靈地位和工作顯然都不在彼得之下—“我想,我一點不在那些最大的使徒之下”,“卻沒有一件事在那些最大的使徒以下”(林後11:5,12:11)。並且保羅所照顧的教會範圍,遠較彼得為廣,甚至天主教所認為彼得作教皇的地方—羅馬教會,也受保羅照顧(羅1:5~8)。

(10)聖經從未明說彼得到過羅馬,保羅則有記載(徒28:16)。雖然彼前5:13的“巴比倫”,一般解經家都認為是暗指羅馬,但究竟不是明文。

總之,按以上各點看來,天主教教皇之權力和制度,在聖經中沒有根據,它只能算是屬人的一種宗教組織和制度罷了。

馬太16:28「我實在告訴你們,站在這裏的,有人在沒有嘗死味以前,必看見人子降臨在他的國度裏」。這節經文看起來好像耶穌是在說:這些聽見他這番話的人,還活著的時候,必要親眼看見他的降臨(回來)。二千年後的今天,耶穌還沒有第二次回來(降臨),看起來,好像耶穌的這些話出現了狀況。

當我們也三看馬可福音9:1的記載,就會明白耶穌這話的真義。馬可9:1「耶穌又對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站在這裏的,有人在沒嘗死味以前,必要看見神的國大有能力的臨到」。

 

兩者之間的記載乃是:「必看見人子降臨在他的國度裏」。「必要看見神的國大有能力的臨到」。一個說「人子」;一個說「神的國」。

 

馬太在16:28的記載與馬可在馬可9:1記載有關耶穌所說的話,其實是一樣的內容;這兩段經文,所記載的是指同一件事。同一件事,兩人所表達的重點有些不同。這不是說它們的內容互相矛盾;乃是互相補充的經文。我們從這兩段經文對照的來看,就能明白耶穌的意思是說:這些活著聽見他所傳道的人,必會看見他國度大有能力的降臨與運作。

 

耶穌基督的這番話真是再真實不過了。因為在這裏站著的人,有好些人看見五旬節聖靈大能的降臨(使徒行傳第二章),聖靈降臨,進入人心,充滿在信基督福音的人裏面,使原本是不聖潔的人,也能領受聖靈,被聖靈引導,這是使神所應許的新約得以成立,(耶利米先知32:31-40)。猶太人及外幫人藉著信福音,一同領受聖靈,蒙召加入神的國度。他們還看見,基督的福音大有能力的,在非常短的時間,傳遍小亞細亞,歐洲,羅馬。那些聽見耶穌說過這話的人,的確在他們還活著的時候,看見耶穌基督屬神的國度,在五旬節,有能力的臨到地上。

 

當然,馬太16章的中心資訊也提到,耶穌基督要往耶路撒冷去受害。雖然他必須為世人的罪,受許多苦,甚至死於巨大的羞辱。這是為世人的罪,付出神公義要求必須付出的贖價。十字架以後,還有勝過掌死權的復活,破除罪與死的權勢。耶穌的十字架不是結局,而是使他像一粒種子落地裏死了,釋放出巨大的重生力量,要結出許多新的子粒來。因此,普天下耶穌基督的教會,就馬太16:27-28這段經文的講解時,一貫的解法都是把16:27與16:28解作兩個不同的時段與不同的應驗。

馬太16:27是指耶穌第二次有形,有體,帶著天軍,眾聖徒,於末日時,從天而降,是眼能看見,耳能聽見的世界大事(太25:31;啟19:11-21)。這件事到今天還沒有應驗。基督教會相信,耶穌基督的第二次有形,有體的降臨,是要等到福音傳遍天下,末期來到時,才會應驗。

馬太16:28指的是耶穌升天以後,賜下聖靈,充滿信的人,重生信徒,建立基督的教會。這位聖靈也被遵為神的靈,基督的靈。進入榮耀的耶穌基督,升天以後,藉著聖靈「再次回到」信的人中間,充滿在信徒裏面。基督教會會如此相信,乃是因為;神曾應許新約來臨時,神要將他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

 

聖靈就是主耶和華神的靈:「以後,我要將我的一靈澆灌凡有血氣的.... (約珥2:28-29)「我也不再掩面不顧他們,因我已將我的靈,澆灌以色列家,這是主耶和華說的(結37:29)」。聖靈被尊為神的靈,聖靈也被尊為基督的靈,神兒子之靈:「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靈,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羅8;15)」....「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羅8:9)」。

 

所應許的聖靈,是神的靈,也被稱為基督的靈。這位聖靈,基督的靈,於耶穌基督升天十天後的五旬節時降臨。聖靈的降臨,啟動了神國的運動。因此,基督的教會相信,這就應驗了馬太16:28的經文「我實在告訴你們,站在這裏的,有人在沒有嘗死味以前,必看見人子降臨在他的國度裏」。

進葡萄園的比喻是否表示信徒所得的賞賜都一樣?

問:主耶穌在大20112所講進葡萄園作工的比喻,是否表示信徒將來所得的賞賜都一樣的呢?為什麼園主給那些一清早就進園作工的人和傍晚進園作工的人一樣的工資呢?

答:研究這個比喻應先留意上文馬太福音19章後半的記載。特別是19章末節—“然而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在本比喻中被主耶穌再度提及作為整個比喻的結束,顯示這兩段經文有緊密的關系。

上文彼得聽見主耶穌論財主進天國之困難後,便對主說:“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你,將來我們要得什麼呢?”(太19:27)這雖然表露了彼得的直爽,但也顯示當時他的屬靈情形仍屬幼稚:(A)對自己撇下一切跟從主以為有可誇耀。(B)對於為主而捨棄的以為理應獲得主的報償。主耶穌在回答了他的問題之後(告訴他們將會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十二個以色列支派之後),隨即講述這比喻。它的主要意思是說明:雖然一個人肯撇下所有跟從主作工,必然會從主得著賞賜;但決不可存一種與主計較的心,以為捨棄了多少,便理當得著多少賞賜,因為我們並沒有什麼好處值得向神邀功。神對於他所要賜給人的恩典和獎賞,有他絕對的權柄,誰人應得什麼賞賜絕不是我們所能幹預的。如果我們存心驕傲自滿,貪功爭賞,反而可能使自己落在別人後面,在前的反在後,在後的反在前了!

這比喻最大的特色是那個家主在清早(約6~8時)、巳初(9~11時)、午正(12~2時)、申初(3~5時)、酉初(6~8時),五個不同的時候出去請人進葡萄園作工,但在發工錢的時候,那一早進來整天勞苦的工人和末後一小時被請進來的工人都是一樣地得一份錢。但這並非表示信徒將來所得的賞賜都是一樣。因為聖經別處明告訴了我們,信徒所得的賞賜,並不一樣(林前3:8)。它乃是說明我們得賞賜,不是根據我們在今世事主的年日多少,資格的老嫩或先後,乃在乎我們事主的忠心和目的如何。

其實這比喻中的問題不在於家主為什麼不加那些先來的工人之工資。家主並沒虧待那些先來的,只不過恩待了那些後來的。那麼,為什麼家主不扣減後來之工人的工資呢?

(1)他們不是故意不進葡萄園作工,乃是沒有人雇他們(太20:7)。所以家主不將這未能及早進入葡萄園作工的錯歸在他們身上。

(2)他們事先並未和家主講定工錢,他們相信所當得的家主必會給他們(參太20:4)。他們這種工作的態度,顯示他們並不與家主斤斤計較什麼,只是聽從家主的呼召並信賴他的信實而工作。反之,那些清早就進葡萄園作工的,雖然來得早,但他們與家主講定了工價是一天一錢銀子(太20:2),等到主人發工錢的時候,他們已經得著了所講定的工錢,卻不喜歡看見主人好待了別人,這正可以證明他們有嫉妒和貪心,主人不加他們工錢,正可以說明他知道他們心中所存的。

總之,這比喻教訓信徒不可存貪功爭賞,與主討價還價的心事奉主,應當完全信賴主的信實與慈愛,只顧照主所托付的忠心事奉,自必更蒙主的喜悅和恩待了!

在這比喻中:家主可比作神。被雇的工人可比作蒙召的聖徒。

葡萄園可比作在神旨意範圍之內的工作。

清早、巳初、午正、申初、酉初可比作福音時代,是信徒可以為主作工的時候。工錢可比作主的賞賜(參林前3:8)。雇請可比作主的呼召。

為什麼耶穌基督要咒詛無花果樹,他這樣做的否犯了舊約不可破壞果樹的禁令?

新約有兩本福音記載這件事:馬太21:19.及馬可11:12-14.讓我們來看這些記載。

 

馬太21:19「早晨回程的時候,他(耶穌)餓了。看見路旁有一棵無花果樹,就走到跟前,在樹上找不著什麼,不過有葉子,就對樹說:從今以後,你永不結果子了。那無花果樹就立刻枯乾了…」

 

馬可11:12-14「第二天,他們從伯大尼出來,耶穌餓了。遠遠看見一株無花果樹,樹上有葉子,就往那裏去,或者在樹上可以找到什麼。到了樹下,竟找不著什麼,不過有葉子。因為不是收無花果的時候。耶穌就對樹說:從今以後,永沒有人吃你的果子。他的門徒也聽見了…早晨他們從那裏經過,看見無花果樹連根都枯乾了…

 

首先,讓我們先來瞭解無花果樹的習性。以色列地的無花果樹,一年可以收兩次果子。第一次的時間大約在五月至六月;第二次的時間大約是九月至十月。當春天來的時候,無花果樹樹枝的盡頭,會出現小小綠色的苞蕾,稱為paggim,這些初萌芽的果實在四月份的時候,還會存留,最後會變成無花果。苞蕾幼小的時候,可以吃,但並不怎麼好吃。同時,無花果的葉子與花朵,因春天來臨,也開始一點一點的伸展出來。無花果樹最令人感到希奇的就是;整棵樹會長滿果實,長滿葉子和長滿花朵,它們都會在同一個時候出現。到了五,六月,無花果就會開始漸漸成熟。意思是說,如果無花果樹長滿了葉子,就一定會有果子和花朵。

 

請注意馬可福音的說法:

「耶穌餓了。遠遠看見一株無花果樹,樹上有葉子,就往那裏去,或者在樹上可以找到什麼。到了樹下,竟找不著什麼,不過有葉子…」。

 

為什麼耶穌看見有葉子的無花果樹,就跑前去找有什麼可吃的呢?雖然馬可有加上一句話:因為還不是收無花果的時候(五,六月)。難道耶穌不和道嗎?為什麼耶穌還要跑前去呢?這在當時又是什麼時候呢?耶穌與門徒來耶路撒冷,要過逾越節,逾越節是在四月十五日。無花果受咒,這件事發生在逾越節的前幾天。也就是說,那時是四月滿第一個星期,無花果樹已長了葉,應該也長了果,就算沒有長成果子,也應該長有苞蕾paggim及花朵才對。雖然初長的幼果,苞蕾並不可口,要吃還是可以吃的。然而,讓耶穌失望的是:這無花果樹竟然沒有苞蕾,沒有果子,沒有花朵,只有葉子。看來,這無花果樹,並沒有盡上應有的結果責任,這是非常少見的事。

 

為什麼耶穌要咒詛無花果樹?

我們知道耶穌從來沒有一次,會為自己的權利,私心,脾氣,行過一次的神跡。即使是禁食四十天後,撒旦要他將石頭變成餅,以示自己是神的兒子。耶穌有權能做,但他都不那麼作。那他為什麼要咒詛無花果樹呢?

 

請看路13:6-9不結果的無花果樹被砍掉的天國比喻:

有一次耶穌要人悔改,若不然都要如此滅亡。接著他就說了以下的一個比喻:

 

「有一人有一棵無花果樹,栽在葡萄園裏。他來到樹前找果子,卻找不著。就對管園的說:看哪,我這三年來到這無花果樹前找果子,竟找不著。把它砍了吧,何必白占土地呢?管園的說:主阿,今年且留著。等我周圍掘開土,加上肥,以後結果子就罷,不然再把它砍了」。

 

無花果樹,在聖經中常用來代表以色列,猶太民族。由於猶太人是神待選的百姓,他們是神奧秘事,神啟示之道的管理者。他們是神的選民,有清楚神同在的歷史記載。猶太人常為自己是神的選民而「分別為聖」,自成一格,看不起外幫人,自以為義。長滿了宗教的外表的葉子,徒有其名,結不出公義的果子。來到羅馬帝國及耶穌降臨的時期,建立了美麗的聖殿,更是驕傲不凡。耶穌出來在他們中間,以許許多多的神大能,神跡,奇事,印證三年多傳講天國悔改之道。無耐,猶太人的宗教領袖不但不信,還要殺害神所差來的兒子耶穌。路加福音13:6-9的比喻,乃是公開提出不聽勸的警告,不肯悔改,不肯接受耶穌乃神所差來的基督,以色列人將要遇見神嚴厲的管教,被神所棄絕,被砍掉而滅亡。

 

耶穌進耶路撒冷的那一星期,就是逾越節前一個星期。耶穌預先知道,他將會被猶太的宗教領袖棄絕並殺害。他要成為神的羔羊,在這逾越節被殺,為世人贖罪。當然,他也預知猶太的官長,就算他從死裏復活顯現,五旬節聖靈的降臨,使徒們的神跡印證所傳的道,他們還是不願知錯悔改,相信基督。他們也不肯接受耶穌因從死裏復活,已勝過掌死權的罪與撒旦的事實。他們不會接受福音,也不會相信,更不會去傳。他們的噁心,註定會使他們面對不信,不悔改的死罪,結局就是受咒詛而滅亡。

 

因此,路加13:6-9不結果的無花果樹被砍掉的比喻。說明以色列將因不信,不接受,不悔改,不結果而遭遇被砍掉的事實。而馬太與馬可所記載,不結果子的「無花果樹」,因耶穌基督而受咒詛,枯乾,死亡,這是一個預表,也是一個預演:不肯結出義果,不信,不悔改,不接受的以色列。他們將要遇見咒詛,被神砍掉,亡國而滅亡。果然,耶穌升天進入榮耀,他的門徒在以色列地傳道約四十年,猶太的官長始終不信。最後,他們因反叛羅馬帝國,遭遇羅馬帝國的進攻,而於主後七十年,亡國於羅馬提多將軍的手。印證了耶穌在路加的警告,及馬可的無花果受咒而枯乾的預演。

 

耶穌也並沒有如你所問說的:他忘了自己所定的律法。

請仔細讀申20:19及20的經文。不要單講19節的經文,也要看20節的經文。

 

申20:19「你若許久圍困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因為你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不可砍伐,田間的樹木豈是人,叫你糟蹋嗎?」。

 

申20:20「唯獨你所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砍伐,用以修築營壘,攻擊與你打仗的城,直到攻塌了」。

 

申20:19叫進迦南地的猶太人,不可砍伐會結果的樹木;申20:20卻許可人可以砍伐不結果的樹木。如果地主種了該結果,卻不會結果的樹,地主可以因為它白站土地,而把一棵不結果的樹砍掉,那又有什麼錯呢?那也不會冒犯什麼律法。

關於馬太福音24章的會意

馬太2415節:“…(讀這經的人須要會意)問:太2415節之會意是什麼意思?我讀了之後似乎更不會意了!

答:許多信徒讀到馬太24章15節:“…(讀這經的人須要會意)”時,反而不明白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按“會意”原文noeito字根noeo有“明白”,“思想”等意。聖經特別加上這句話,是要提醒信徒應格外留意主所說的這些話。其用意與主所說的“凡有耳的就應當聽”有同樣的目的。前者是要讀的人,格外留意讀,後者是要聽的人,格外留心聽,都是屬於警勸性質的話。

何以懷孕和奶孩子的有禍?

問:太241920節,提到末期之災難,為什麼懷孕和奶孩子的有禍?那時既然遍地都有災難,為什麼要逃走,且不要遇見冬天和安息日?

答:太24章19至20節所論的,那是大災期中的事,所謂“懷孕和奶孩子的有禍”,並非因“懷孕”和“奶孩子”有什麼不對,所以有禍;乃是因為懷孕和奶孩子的,在災難中有許多不便的地方,增加在患難中所受的痛苦的緣故。

“不要遇見冬天和安息日”,這句話和上文的意思相同。但“安息日”特別關系猶太人。這時教會已被提,猶太人仍未悔改;雖然全地都有大災難,但猶太人除了要受普遍的災難之外,還要受敵基督和外邦人的逼害,所以要逃難。另一方面,縱然全地都有災難,但受難者在心理上,仍要設法逃避,絕不會甘願坐以待斃的。

屍首與鷹

問:太2428節說:屍首在哪,鷹也必聚在那裏屍首是什麼?

答:太24章28節的“屍首”,就是屍首,“鷹”就是鷹,並不另外象徵什麼。這句話可能是當時的一句成語,其意義與中國成語“影不離形”相似。按上節:“閃電”從東邊發出,直照到西邊,與本節是連在一起講的話;並且都是“比喻性”的話。前者形容主降臨之迅速。後者,形容仇敵受報之迅速。但這兩節中的“閃電”、“屍首”、“鷹”、都不單獨地另外有特殊的象徵意義,否則27節之“閃電”也必另外代表某種意義,便不適以形容主降臨之迅速了。

本節應與啟19章11至21節的事對照著看。按啟示錄19章11至16節是論及基督自空中降臨至地上,而17至21節,系緊接著基督降臨所發生之事;就是敵基督與隨從者被殲滅,天使請室中的飛鳥來赴“筵席”—“吃君王與將軍的肉,壯士與馬和騎者的肉…”,而在此27節論主降臨之迅速如閃電,28節接著便說:“屍首在哪裏,鷹也必聚在那裏。”這兩處所記載的事件,和事件發生之時序都是相合的。可見這裏“屍首在哪裏,鷹也必聚在那裏”的意思,就是指基督之迅速降臨與敵基督者的受報應,是緊密不分的事。如光亮之照明與黑影之顯現,是同時發生的事一樣。換言之,基督降臨之時,就是苦害選民之仇敵立即受罰之時了。

這樣,本節的意思與上文的意思相貫通。上文主在警告災期中的選民,不可受迷惑,輕信基督已降臨。當時猶太人由於災難的痛苦,急望基督來臨,所以主在上文的警告之後,再加上兩句帶安慰性的話,說明何以“若有人對你們說基督在這裏,或說基督在那裏,你們不要信”的理由。因為如果基督果真降臨至地上,必迅速如閃電,為人所共睹(啟1章7節)。並且基督降臨時,他們的仇敵也就同時受殲滅,他們的災難也停止,而無需逃避災難了!

主再來的事按何次序發生?

(24:30-31)那時,人子的兆頭要顯在天上,地上的萬族都要哀哭。他們要看見人子,有能力,有大榮耀,駕著天上的雲降臨。他要差遣使者,用號筒的大聲,將他的選民,從四方(方:原文作風),從天這邊到天那邊,都招聚了來。」

問:主儀式第二次降臨之次序如何?信徒被提及將來之事如何依次發生?信徒被接上天是在什麼時候?

答:主耶穌第二次降臨和將要發生之大事依次大約如下:

1.主耶穌自神寶座右邊降至空中,已死信徒復活,還活著的信徒和復活的信徒一同被提在空中與主相遇—“…那在基督裏死了的人必先復活,以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裏,在安中與主相遇…”(帖前4:16~17;參啟21:4~5)。

2.信徒被提後在空中有羔羊婚筵(參啟19:1~10)地上有大災難(參太24:15~29;但9:25,27,12:1)。

3.基督自空中降至地上,戰勝仇敵(啟19:11~16),拯救選民(羅9:27,11:25~26;太24:30~31),審判列國(太25:31~32),千年國開始(啟20:4~6;賽11:6~9,65:19~25),撒旦被暫時投入無底坑(啟20:1~2),而“獸”與假先知(可算為魔鬼的“三位一體”),先被投入火湖。

4.千年國結束,撒旦從無底坑釋放出來迷惑列國與基督爭戰,而被消滅投入火湖。白色大寶座之最後審判隨即開始,死人(不信者)復活—第二次復活(啟21:5),凡名字不在生命冊上的都投入火湖(啟21:11~15)。

5.新天新地開始(啟21全章)。

取去的得救還是撇下的得救?

問:太244042節說:那時,兩個人在田裏,取去一個撇下一個。兩個女人推磨;取去一個,撇下一個。究竟是取去的得救,還是撇下的得救?既說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則挪亞時不是:被洪水沖去了的不得救,留下義人一家八口得救麼?

答:關於太24章40節“取去一個,撇下一個”究竟是被“取去”的算為得救還是被留下的算為得救這個問題,要看解經者對聖經中整個預言的見解如何而定;特別是對太24章全章的解釋,關係更密切。如果對太24章的見解不同,便必然牽連著對這兩節的解釋也不同了。

但若僅根據上文37節:“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以推斷這裏“取去”是指不得救的信徒,“撇下”是指得救的人,理由是不夠充份的。因為:

(1)“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這句話,最自然的解釋,是形容主將再來的“日子”(36節),世人的情形,正類似洪水以前的日子那樣;那時,人們“照常吃喝嫁娶”,不以為會有洪水來到,但不知不覺洪水卻來了。照樣,人子降臨之前的日子,人也照常吃喝嫁娶,不以為“人子”會再來,但那日子卻在人正說平安穩妥的時候忽然來到(帖前5:3)。但如果用這句話來形容下文40節的“取去”與“撇下”就很牽強;因為若是那樣,則“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便不是描述主再來前世人那種不以為意的態度,而是描述主再來之時世人之被“取”與被“撇”之方式一如挪亞時代者,這便不合上文36至39節一貫的意思。

(2)何以見得“取去”這兩個字必然是指不得救的人,“撇下”這兩個字必然是指得救的人?聖經中神曾“取去”以諾,卻不是滅亡而是與神永遠同在;又曾“把不義的人留在刑罰之下”(彼後2:9)。(注意:彼後2章9節之“留在刑罰之下”的人正是指上文5至6節挪亞與羅得時代的不信者。)

再者,用“取去”與“撇下”以形容主再來時的兩等人是很適合的;但用來形容挪亞時代的兩等人—得救者與滅亡者,便不適合。因主來的時候有得救者被提與不得救者不能被提的分別;但挪亞時代的得救者與滅亡者,卻不是“被提”與“不被提”之分別,而是“進方舟”與“不進方舟”之分別;他們都在世上,並沒有人在未死之前被提到另外的地方去。所以用太24章40節的“取去”與“撇下”這兩個字眼套在創6章至7章中挪亞時代的人,以形容他們的得救或滅亡,然後再以那些進入方舟的人代表太24章中“撇下”的人,又以不進方舟的人代表太24章中“取去”的人,根本就不合宜。

因此,我們只可以較廣義地引用37節的話:“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以說明主再來時也像挪亞的日子那樣,有得救與滅亡這兩等人的分別,卻沒有理由把這37節的意思限於指著:挪亞時代的人“怎樣”留在方舟裏的便是得救,被洪水沖去的便是不得救,所以主再來時“也要怎樣”被留下的才得救,被取去的就是不得救。因這37節的意思是直接和38節、39節相聯的,並且到39節末句便已經完滿(注意:37節說:“…人子降臨也要怎樣”,而39節末句則說:“…人子降臨也要這樣”,而與40節“…取去一個,撇下一個”在意義上並無直接的關系。

猶大是否得救?

(27:3-5)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說:「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們說:「那與我們有什?相干?你自己承當吧!」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裏,出去吊死了。

問:出賣耶穌又後悔的猶大是否得救?

答:不得救,因為:

1.聖經明說猶大從起初就是“不信”耶穌的(約6:64);

2.使徒彼得?述猶大自殺的悲慘結局時稱他為“作惡”的人(徒1:18);

3.主耶穌明指猶大為魔鬼(約6:70)。

 

耶穌被賣的預言出自誰?

(27:9)這就應驗了先知耶利米的話,說:「他們用那三十塊錢,就是被估定之人的價錢,是以色列人中所估定的,

新約常常引用舊約經文,但有時指出的似乎並非正確出處。馬太福音第二十七章9節將一段話歸諸耶利米書,但實際上卻出自撒迦利亞書第十一章13節。這問題的解答可能在於猶太人的常規,當稱述一位以上的先知時,只寫出較著名的那位。在這個例子中,撒迦利亞的經文告訴我們:付給猶大的三十塊錢後來給了窖戶,但上下文理顯示:引用的要點在下一句,那是來自耶利米書的(十九2、11)。撒迦利亞沒有提到田地,耶利米則提到了。因此馬太不過是依照常規,只寫出較著名先知的名字。同理,馬可福音第一章2至3節引用瑪拉基和以賽亞二人的預言,但只提到以賽亞的名字。

釘死耶穌有功嗎?

(27:26)於是彼拉多釋放巴拉巴給他們,把耶穌鞭打了,交給人釘十字架。

問:主耶穌被釘十字架流血贖罪,照舊約預言,既是預定之計劃,則釘死耶穌之猶太人,豈非有功?何以反成被咒詛之罪人?

答:按當時之事實經過而論,是猶太人把耶穌交給羅馬人釘十字架的(參約18:35)。所以釘死耶穌的可說是猶太人加上外邦人—普世人。

釘死耶穌的人並無功勞,因為那些要把耶穌釘死的人,絕非為著遵行神的旨意,乃是想要除滅耶穌,拒絕耶穌(路23:18~21)。按使徒在五旬節佈道引述這件事時,一方面稱耶穌的受死是按神的“定旨先見”,同時又稱那些釘死他的人為“無法之人”(徒2:23),可見那些釘耶穌的人實在有罪,應為他們的罪負責;不過由於神的智慧,他們的惡行不但未能破壞神的計劃,反而成全了神的“定旨”而已!

再者,通常說:“猶太人拒絕耶穌”,是按整個民族而論。但按個人來說,凡信靠耶穌的人,不分猶太外邦,都歸為一體,不分彼此了(加3:28)。

耶穌確實死在十字架上嗎?

可蘭經說:耶穌只是詐死(Surah IV:157),許多懷疑論者也說:可能由於他服了藥物,以致顯得好像死了一樣,後來卻在墳墓中復活。一個活人由墳墓中走出去,那絕對不是一個神跡。因此耶穌必須先死,復活才會具有意義。

為了證明這事,有幾點必須注意:

 

1.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耶穌服過藥物。當時受十架苦刑的犯人通常會得到止痛劑(沒藥調和的酒〕,耶穌卻拒絕接受(可十五23)。在他死前有人把海絨蘸滿了醋送給他喝,想要幫助他滋潤一下乾渴的喉嚨,但這並不足以致醉(36節〕。他明顯可見的痛楚以及死前的呼喊顯然並非藥性發作的人昏迷前的表現。

 

2.他大量失血,使他的死亡更加可信。當他在客西馬尼園中禱告時,他情緒激動到一個地步,導致「汗珠如大血點,滴在地上」(路二十二44)。他在被釘之前的一個晚上不斷地受到羅馬鞭(Roman scourge,末端箝有骨或鐵)的鞭笞,被打的人通常皮開肉綻,導致失血暈死。他的頭上戴著荊棘冕,他在被釘以前可能已經處於嚴重瀕臨危殆的狀況中了。接著,在早晨九點到日落以前,他最少又受了五處重創(參25\33節),其中四個是將他釘在十字架上的釘傷。我們從巴勒斯坦被釘死者的遺體得知:這些釘子長約五至七英寸,闊八分之三英寸。

 

3.當他的肋旁被槍剌入,隨即有血和水流出來。這個最好的證據顯示:羅馬兵丁在藉此試驗他是否真的已死。槍尖由肋骨之間刺入,剌進右肺、心囊以及心臟中,導致血和肋膜的液體流出。在他們將他從十字架上取下來以前,耶穌毫無疑問已死去;極可能在他肋旁被剌以前就喪命了。他雙手雙足的傷口可能傷害到他主要的神經。事實上最後肋旁的那一槍本身即足以致命(約十九34)。

 

4.十架苦刑的標準程式為:將犯人的腿打斷,使他不能自己抬高以呼氣,犯人便會因肺中充滿二氧化碳而窒息。請留意:他們打斷每一個犯人的腿,但是,在這裏專業的羅馬行刑手宣佈耶穌已經死了,因此沒有打斷他的腿(33節)。他們心中對此毫無疑問。

 

5.耶穌的身體被大約75到100磅的香料和細麻布裏好,放在一個園子裏的墳墓中(39一40節)。就算他能夠在墳墓中站起來,他也無法自己鬆綁、將封住墳墓出口的大石挪開、制伏看守的兵丁,然後偷偷地逃走(太二十七60)。

 

6.彼拉多問清楚耶穌的確已死之後,才准許釋放他的身體以便埋葬(可十五45)。

 

7.如果耶穌真的成功詐死逃跑,他再出現時會被當成是卑鄙的可憐蟲復出,而不會被人認為是一位復活的救世主,造成天翻地覆的大變動。

8.《美國醫藥學會雜誌》裏有篇文章「論耶穌基督肉身之死」(On the Physical Death of Jesus Christ),它的結論如下:「歷史和醫學壓倒性的證據不但清楚揭示:耶穌在肋旁被刺以前已經死亡,並且支持傳統的看法。那刺槍刺進他的右肋中間,可能不但貫穿他的右肺,同時也刺入心囊和心臟,進一步確保他已死。據此而論,基於耶穌並未死於十字架上這假設出現的諸般解釋,是完全不合乎現代醫學知識的。」

馬可福音

施洗約翰的洗禮

(1:4-5)照這話,約翰來了,在曠野施洗,傳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裏,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裏受他的洗。問:施洗約翰給人施洗,是從哪裏領受的?他的洗禮和主耶穌門徒們所施行的洗禮有什麼分別?

答:(1)按太21章23至27節記載,主耶穌在答覆那些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之問難時,曾以“約翰的洗禮是從哪裏來的”反問他們。雖然主在那裏沒有明說施洗約翰的洗禮是從天上來的,但按那一段的記載,暗示主耶穌承認約翰給人施洗乃是從神領受的;那些向他詰難的人則不肯承認,所以主才會用來反問他們。何況耶穌親自接受過約翰的施洗?

(2)按徒19章4節—“保羅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也暗示使徒承認約翰的洗禮是從神而來。不過,他的洗禮並非表明得救,只是“悔改的洗”,預備人的心接受那在他以後的基督,與奉基督的名受洗歸入他的身體不同(林前12:13)。

(3)按猶太人的宗教習慣,有“各樣洗禮”,如沾染各種不潔後應行的沐浴禮、洗手、洗腳等禮。約翰的洗禮有可能是從這些習慣蛻變而成,但意義不同。

(4)約翰的洗禮雖是悔改的洗禮(徒19:4),但“悔改”並不能使人得救,不過“悔改”常引致人去信靠基督便能得救了。

門徒們所行的洗禮是“奉主耶穌的名施洗”(後19:5)。是在人信了耶穌之後行的,以見證信徒與主同死同復活的經歷(羅6:3~4)。

為什麼恐怕他們回轉過來,就得赦免

問:我對可41012節的經文有三個疑點:

(1)在此所謂“外人”,所指的當然是教外的人?主耶穌對他們講道既凡事用比喻,想必當比較不用比喻清楚明白才是,卻為何會“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問”呢?

(2)為什麼(這也許是我個人的感覺)這一段經文竟會顯示出:公義和慈祥的耶穌也有了一種令人難以置信的偏愛存在他自己的教訓中?因他竟將神國的奧秘同“外人”隱藏起來而單叫他的十二門徒和跟隨的人知道。

(3)尤其在“若是…恐怕他們回轉過來,就得赦免”的一席話,真是令人難測高深了。我個人對之感到大惑不解的乃是:為什麼寬宏大量如我們的救主基督,竟然也有這種不公平的心理?即使這些人硬心固執,抑或有褻瀆聖靈不可饒恕的罪,難道主基督對他們就沒有了憐憫的心嗎?在我幼稚的思想中,認為他們既是“外人”,一切更應從寬發落才是;然則何故主竟會不願意他們“回轉過來”,又為什麼不要他們“得赦免”呢?況且,若果這樣,那麼他的名訓“七十個七次的饒恕”又作何解?

答:有關可4章10至12節之經文,是許多基督徒感到難明的。按本段經文引自賽6章9至10節,新約聖經尚有四處引用過:太13章13至15節,路8章10節,約12章39至40節,徒28章26至27節。茲按所問的次序答覆如下:

1.耶穌對他們說:神國的奧秘,只叫你們知道;若是對外人講,凡事就用比喻…”本節若看馬太的記載比較清楚(參太13:10~11)。那裏告訴我們,主是在回答門徒的問題:為什麼對眾人講道要用比喻?就是因為“天國的奧秘,只叫你們知道,不叫他們知道”。在此,“天國的奧秘”原文有指名詞,可作“這天國的奧秘”;“你們”指有信心的門徒;“他們”即馬可所稱的“外人”,指不信者。對於“這天國的奧秘”的道理(不是一切道理),當然不是不信的外人所能知道,乃是只為使門徒得造就的。況見當時的人,多未明主所講“天國”的意思,以為就是藉政治之革命復興當時的猶太國,甚至想強逼耶穌作王(約6:15)。因此,耶穌對門徒講及天國的奧秘時,特意用比喻,目的只在造就有信心的門徒—“只叫你們知道”—使他們對神旨意的安排有更深了解,而不是使不要信的外人了解。這不是因主耶穌偏待人,乃是因為事實上許多屬靈的事是不信者所無法了解的。這也表明主耶穌所傳的信息,對門徒和對“外人”是有分別的。對“外人”所注重的是“信”(約3:16…),對門徒則將更多真理的奧秘指示他們。

2.“叫他們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白…”本節應與太13章12至13節合參。太13章12節實際上是繼續回答上文門徒的問題,說出對眾人講道為什麼要用比喻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餘;凡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那些門徒既有信心與所聽的道調和,就因主所講的道—天國的比喻—得著更多;那些不信者,既然沒有信心與所聽的道調和,甚至以為主要領導他們革命,恢復獨立的猶太國,他們所理想的和主所要給他們的根本不相合,就因主所講的比喻,更加不明白是怎麼一同事,連以前所以為是的也失去了!

太13章13節則解明了何以主所用的比喻反而“叫他們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白”。就是“因為”他們自己先“看也看不見,聽也聽不見,也不明白”。他們既因不信而不見不明於先,則主所講有關較深奧之神旨,便只能叫他們更不明不見於後了。

3.“恐怕他們回轉過來,就得赦免…”這裏的“恐怕”是誰“恐怕”?這是解釋的重要關鍵。是神恐怕人悔改而得救?抑不信的人恐怕聽明了神的道而悔改?照聖經所給我們看見的,神從來沒有恐怕罪人悔改而得救,總是盼望罪人歸信他而得救的,否則神何需差派他的僕人宣示他的旨意,甚至打發他的獨生子到世上來?另一方面,我們卻可從聖經中(或聖經以外)看見不少罪人硬心到惟恐聽了道會相信而得救,如亞基帕王那樣(徒26:27~28)。所以,這“恐怕”應當是指不信的人方面剛硬而說的。

但這句話的難題在於:這節經文是引自賽6章9至10節的。照那裏的記載—“你去告訴這百姓說,你們聽是要聽見,卻不明白;看是要看見,卻不曉得。要使這百姓心蒙脂油…恐怕眼睛看見…”—似乎是神恐怕他的百姓回轉,所以叫先知去“使”他們“心蒙脂油”。其實這“使”的意思,正如上文我們曾解釋過的,乃是不信者自己心裏先剛硬之後,先知所勸責他們的話,既不能感動他們的心,就反“使”他們更剛硬而已。

再照新約引用這兩處的五節經文來看,最詳細的是太13章13至15節和徒28章26至27節,而在這兩處,主耶穌和使徒保羅都不是逐字照實引用,乃是照他們所領會的複述出來。這樣,我們若將主耶穌和保羅在新約引用這兩處經文時所說的話,與賽6章9至10節比較來讀時,便發覺在以賽亞6章中的“使”字,在主耶穌和保羅引用時都變成“因為”。可見主耶穌和保羅對賽6章10節的“使”字都領會作“因為”。因為這百姓既已硬心不受勸責,則神依然差派他的僕人去勸責他們,就等於“使”他們更硬心了。

並且,他們硬心不信從神的勸告,就是拒絕神的“從寬發落”—拒絕神的恩慈和赦免。對於這樣的人是不可能在無損於神的公義之下獲得另一次的“從寬發落”了!

得永生與守誡命

問:常聽見人說得救是憑神的恩典,不是憑守律法。這樣,為什麼馬可101722節耶穌卻告訴那少年的官要守誡命才得永生?

答:許多人以為主在這裏的回答就是告訴少年的官如何得永生的方法。其實主在這裏並不是叫這少年人憑守誡命去得永生,雖然少年人所問的是該作什麼善事才可以承受永生,這是因為他不知道行善和得永生是兩件事,所以把兩個問題合在一起問。但主耶穌知道行善和得永生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做善事是人當然的本分,不能拿來當作什麼功績換取永生。得永生乃是憑主耶穌贖罪的功勞,用信心接受他的恩典而得著的。所以主耶穌回答他的問題時,就把它分作兩部份來同答。主首先回答他如果想作什麼善事,就可以守誠命;然後才回答如果要得永生就要跟從主。

在這段的解釋中,最大的困難就是太19章17節中,主回答少年的官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誠命。”既然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這不就是說要守誡命才能得永生嗎?但原文太19章17節的“永生”,沒有“永”字,就是生命的意思(zwen)而太19章16節少年的官問主說:“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這永生原文有一個“永”字眼在“生”的後面(zwenaiwnion),就是永遠的生命的意思。生命是和死亡相對,像善與惡相對,生命代表善的方面,死亡代表惡的方面,所以主的回答乃是關乎行善方面的問題,如果你要進入善的方面,生命方面,不是死亡方面,就當遵守誠命。按(可10:18,19;路18:19,20)都是在“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之後,主就緊接著說:“誡命你是曉得的,就如…”這種語氣顯示主以為這少年若要作善事來求得永生的話,實在無需再求問主該作什麼,因為誡命他已知道,就去守誡命好了,何需多問?但這少年既自以為從小都已經遵守了一切誡命,卻還未得著永生,那麼你就該知道,是否可以憑守誡命來得永生了。

再者,如果主真是要這少年人憑守誠命來得永生,主怎能不提十誡中的前四誡?例如第一誠所說:“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這豈是一個守誡命的人所能輕忽的誡命?反之,主在這裏所提的,卻是關乎道德方面的誡命。顯然,主的回答只是關乎行善的問題,不是得永生的問題。還有,主若果真是要這個少年人守誠命以得永生,則當這個少年人回答主說這一切他從小都遵守了之後,主就應該對他說,你已經可以承受永生了,而不應該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否則,豈不是主有點不誠實麼?但既然這少年說他已經從小都遵守了一切誡命之後,主仍說他還缺少一件,就是要變賣所有的…跟從主,就顯見主認為縱使這少年人守了一切誡命還未能得著永生。

誡命不是不好,但對於還沒有得著永生的人毫無用處。正如我們教訓人應該孝敬父母、愛人如己、忠誠信實…這都是好的;但如果我們教訓一個死人要孝敬父母…有什麼用處?我們能叫一個死人憑做好事、守誡命以使他復活麼?如果要一個死人去守誡命才能復活,這就等於叫他永遠死亡,我們除非先使那個死人復活,然後才能叫他去守誡命、做好事…對靈性死了的人,也是如此。

耶穌回答少年官說:你為何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再沒有良善的。耶穌的這句話,是不是說他忘記自己的道成肉身的主?

馬可福音10:17-31這段經文回答了一個人類非常重要,非常想知道的主題:如何得永生:少年官問「良善的老師,我當作什麼,才可以能得到永生」。請注意這位少年人是以最尊敬的態度,向耶穌基督「下跪求問」,以最嵩高的稱呼:「良善的夫子」來稱呼耶穌。首先,我們看見耶穌基督,並沒有拒絕他的下跪。對一個有信仰的猶太人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嚴重是寧願死也不會向人做的舉動(但3:11-12)。只有神才能接受這樣的尊榮。一個真正從神來的使者,也絕不肯接受這樣的尊榮(啟20:8-9)。然而,我們的主耶穌卻公然的接受了只有神才能有的尊榮。

 

那年青的少年官問:「良善的老師,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初步的回答:「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耶穌基督的這一句話,曾帶給一些聖經學者困擾。有些人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具有完全的神性,讀到這句話,心中有些為難。因為,這話的意思,好像否認了他個人的良善。也有人利用這話的表面意思,用它作為證據,以證明耶穌基督從未宣告自己擁有神性。甚至有人以此宣稱,耶穌自己也認為自己不夠良善。

 

在此,我們必須承認,如果耶穌真的是以這個回答來否認自己的良善,那麼不可避免的結論是,他也同時否認了自己的神性,因為只有神是良善的。但反過來,耶穌也可能用這個回答,來肯定少年官的追尋;你尋找那良善的,要向他尋問有關永生之道,只有神才是良善的,只有他才能回答你永生的尋問,而我就是那能回答你,告訴你如何得永生的那位。

因此,答案只有兩個可能:(一)耶穌藉此表明自己是良善,是如神那樣能回答,並帶領人進入永生。(二)耶穌藉此表明自己是不完善的,不能像神那樣回答,帶領人進入永生。

 

以下我們要來回答,到底主耶穌基督在這裏的回答是什麼意思。三本福音書都有記載這段故事;馬太福音所記載的第一句話,與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有些不同。

 

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記載耶穌對少年的官說:「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

 

馬太福音19:16的記載的內容乃是:「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老師我該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

 

這兩者之間的記載,雖然有重點上的不同,但這兩者之間是互相對照的。就像一個人站在是你的面前,你若站在他的正面,你就會看見他的正臉;若你站在他的左面,就會看見他的左臉,站在他的右邊,就會看見他的右臉。請問,他所看見的正臉,左臉,右臉,那一邊才是他的臉呢?答案當然是所看見的,不論是左,右,正臉,都是你臉的一部份。聯起來看,就能看見整體的臉。

 

照樣,馬太福音所記載是耶穌基督說話的一部份,馬可和路加所記的又是一部份。一般的解經家會認為,耶穌先講了馬可所記載的話,然後再加上馬太所記載的話。因此,最初的說話應該是這樣的;當少年的官問:「良善的老師,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回答說:「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這兩段回答,「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這兩個問題後面,都加上一個肯定的句子:「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因此,這兩段話,並沒有矛盾的地方。

 

讀了耶穌說過的這兩句話,正如以上所說的:只有兩個可能的結論:耶穌講這句話,若不是否認自己具有良善和神性;就是宣稱自己是良善的,且是有神性的。除了這兩個可能性的答案,沒有別的意思。

 

基督的教會毫不猶豫的,接受了第二種解釋:耶穌基督藉此宣稱他是良善的,且是有神性的。我們從耶穌和少年官的對話,可以看見耶穌乃是站在無罪,完全良善,如神一般能回答永生且帶人進入永生。

 

首先耶穌對他提出是否守舊約的十誡。十誡是刻在兩塊石板上的十條誡命。

第一塊石板刻有四條誡命,這四條是與神關係的誡命:第一條誡命:除了神,你不可有別的神,意思是要把真神當神。第二條誡命是禁止設立偶像代表神。意思是不可借助任何假的事物代表神。第三條誡命是不可妄稱神的名。意思不能作什麼事來讓神的名受損。第四條誡命講到要守安息日,意思是要休息以時間來尊榮神。

 

 

第二塊石板刻有六條與人關係的誡命:「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欠人,當孝敬父母」。

 

從對話中,主耶穌沒有問少年人有守著與神有關的誡命,因為少年人的信仰問題,不出現在這頭四誡中。這也意味著他與耶穌基督的交往,不會造成這四條誡命的矛盾。他乃是問了少年人那第二塊石板的六條誡命。少年官回答:這一切我從小就都遵守了。這回答表明,這少年官對得永生的態度是認真的。接著耶穌就對他說出得著「永生」的作法。(一)變賣所有的分給窮人;(二)你還要來跟從我」。這兩個指示,是非沉常重的要求。「放下一切,跟從他,就能得永生,進神的國度」。耶穌對他說的話,就像一個君王對百姓說話一般,帶著絕對的權柄。

 

基於耶穌對少年的官回答:「你想要得著永生嗎?跟隨那位唯一良善的(神)。而你要如何做到呢?你放棄所有的來跟從我;用你人性最榮耀的一面要來跟從我」。這就像一個無上君王對子民的要求,他要少年官把自己交托給他。如果耶穌只是一個缺乏良善的人,他卻使用了只有神才能有的無上權柄,來對少年官做出這樣的指示,若耶穌不是那無上良善的神,那麼耶穌自己不但會冒犯十誡中的第二條,他也指使少年的官破壞這條誡命:「禁止設立偶像代表神(意思是不可借助任何假的人事物代表神)」。耶穌基督明白十誡,他接受少年官下跪的尋問,也要少年官對以絕對順服的態度來跟從他。答案是很清楚的。耶穌對少年官的回答顯示,耶穌把自己放在如神的地位上。

 

我們從主耶穌對門徒的解釋,也能進一步證明上面的解釋是正確的。由於這位少年官非常有錢,他聽見要放棄所有的跟從基督,才能得永生,因此憂愁的走了。耶穌對門徒說:「有錢的人進神國是何等的難難。小子,依靠錢財的人,進神國是何等的難哪裡!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神國還容易呢」。對門徒所說的這三句話裏,耶穌提到「進神的國」。他的意思,如果人不肯放下一切跟隨他,人就不能進神國。拒絕為他而放棄世界的,就是拒絕神的國。他自己就是那「門路」,不藉著他,就不能進神的國。這樣的回答,連門徒也感到困難而問:這樣誰能得救呢?。注意耶穌基督的回答: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

 

耶穌的回答:「在神」凡事都能。耶穌使用「在」神這聯接詞的意思,不只是說神凡事都能做,也不只是說神能做不可能的事。耶穌的意思乃是說,人若藉著神,一切不可能的事都可以做成。他就是那「在神凡事都能的那位」。耶穌的意思是:我呼召了他,指示他來跟從我,藉著我他就能進神國,他就能做成他不可能做到的事「進神的國」。這句話光照了門徒彼得,他立刻回答說: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了你。主耶穌接下來,立刻重複說:要完全放下一切(房產,財福,家人)來追隨他。像這樣的人,他應許說:今世能得百倍,來世還可以得永生。這原本不是任何人可以做到的,只有靠神才能做成的事。

然而,如今人若能跟從耶穌,耶穌就能使他做成。他的回答是清楚而肯定的:任何人為基督的緣故,放下所有,進入神國,都會發現在他的國度裏,人會繼續得著今世及來世的;而且會得著更豐盛。

 

另一個明顯說到他良善的表白,首推他曾宣稱自己的無罪。從耶穌的降生至他進入榮耀,他從沒有承認過自己有罪,有虧欠的言語行為。反而他曾堅決的向反對,批評他的人提出挑戰說:「你們當中誰能指證我有罪呢」?如果耶穌公然表示自己是無罪的,且挑戰反對者出來指證他的罪。那他就是承認自己是良善的。那麼他又怎麼可能,在這裏會說出相反的話。如果,他多次的在公開場合裏說出:「他與父原為一」的種種言論;他又推說唯有神是良善;而他自己又是無罪的,那麼結論是容易明白的:他不是在這裏說出忘記自己的神性,否定自己的良善的話。反而,他乃是藉著這少年人所尋問的,來引導這位少年人,若要尋找永生,就必須追隨那唯一良善的神。誰是那位他必須跟從的良善的神呢?當然就是這位叫人放棄一切來跟從他的耶穌基督。

 

聖經說傳道書說:「神將永生安置在人心裏」。「又說:然而神從始至終的作為,人不能滲透」。所以人的心裏都會渴望有永生。然而,得永生的條件與如何得永生,這卻是一件不是任何人能滲透的事。這就是少年官所尋問的:我要怎樣做,才能得永生。請注意,他是一個向善的人,天生優秀,有錢,有成就,有敬虔,有信仰,有地位….。就算一個有最好條件的人,他都不能回答關於如何得永生,如何能進神國的事。如果,耶穌基督只是一個平凡人,不是那位全然良善的主。他也不能知道關於永生的事。

 

正確的釋經學原理的其中一個要點乃是:「要以重要,清楚,明確的真理教導,來建立重要的信仰教義」。我們若要瞭解,耶穌對自己的神性身份清楚不清楚,會不會忘記自己的神性,就必須以他是否曾說過有關他具有完全神性的話。研究其他聖經書卷記載,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證明;耶穌就是那位良善,能引導人進入永生的神。以下提出一些耶穌認同自己與神是原為一的說話:

 

耶穌與神原為一:約翰10:30「耶穌說;我與父原為一」。

信耶穌如同信父神:約翰14:1「你們心裡不要憂愁。你們信神,也當信我(耶穌基督)…」。

若認識耶穌就必認識父神:約翰福音8:19;54「他們就問他說:你的父在那裡?耶穌回答說,你們不認識我,也不認識父。若是認識我,也就認識父。…榮耀我的乃是我的父,就是你們所說是你們的神」。

尊敬耶穌如同父神:約翰福音5:23-24「…耶穌說:叫人都尊敬父,如同尊敬子一樣。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我實實在在的告訴我們,那聽我話又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看見耶穌如同看見父神:約翰福音14:9「耶穌對他說:腓力,我與你們同在這麼久,你還不認識我麼?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你怎麼說,將父顯給我們看呢?」

耶穌所作的等同父神所作的:耶穌說:「父怎樣叫人從死裡起來,使他們活著;子也照樣隨著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約翰福音5:21)」。

接受人對他的敬拜如同神:有一長大痲瘋的來「拜」他(耶穌)…..(馬太福音8:2)那個生來是瞎眼的,得醫治後就「拜」他…(約翰福音9:35-39)

耶穌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耶穌說過:「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馬可福音13:31)耶穌說:「叫人活著的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

耶穌宣稱他如神般,是賜生命的源頭:約5:5:26耶穌說:就如父神是生命的源頭,照樣他也使子成為生命的源頭。約14:6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

耶穌等同神的本質:賽9:6因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政權必擔在他的肩上。他名稱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

奉耶穌的名集會敬拜:太18:20「耶穌說: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就有我在他們當中」。

信耶穌如同信父神:約翰14:1「你們心裡不要憂愁。你們信神,也當信我….」。

 

耶穌基督用了許多這樣清楚的說法來表明自己的身份,沒有人不會不明白,耶穌基督表達了他與神擁有合一,同等,同尊,同榮的關係。因此,結論是清楚的:耶穌基督向少年官的回答,不但沒有忘記自己的神性的身份,反而讓少年官知道,只有一位良善的神能夠回答,幫助你認識,明白,進入永生的。而他就是那位能如此能幫助人得永生的主。人只要來跟從我,就能得永生。

雞叫了幾次

(14:29-31)彼得說:「眾人雖然跌倒,我總不能。」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就在今天夜裏,雞叫兩遍以先,你要三次不認我。」彼得卻極力的說:「我就是必須和你同死,也總不能不認你。」眾門徒都是這樣說。

許多評論家因為四福音書對許多相同事件有不同記載而猛烈抨擊。有些人甚至說:簡直不可能獲得一個一致的整體四福音合參這類書,但是像羅伯森(A. T. Robertson)的著作問世,應當可以使他們息怨了,但是有些人仍然繼續批評。彼得不認主的記錄便是一個常遭疵議的例子。所有的記載都同意,基督預言彼得說他會三次不認主,但就記錄來看似乎超過三次。馬可福音第十四章30節說雞會叫兩次,後來也記載了兩次的雞叫(68、72節),但另外的福音書中只記載了一次雞叫。然而,能有辦法解釋這些現象間並無矛盾。

 

首先,就雞叫的次數而言,只要我們能接受馬可包含了一個其他福音書略去的細節,問題就不存在了。因為彼得本人可能便是馬可寫作素材的來源(他們在彼前五13中的關係密切),沒有理由懷疑他在這方面的話。彼得在第一次不認主後可能注意到一次雞叫。日後所以唯獨他傳述下來,而其他的門徒沒有留意到這個細節,則因為這整件事彼得涉入最深,是他的切身之痛。

不認主的經過可以合參如下:

 

第一次不認主第二次不認主第三次不認主

太二十六69一70;太二十六71一72;太二十六73一74;

可十四66一68,可十四69一70a;可十四70b一72;

路二十二55一57;路二十二58;路二十二59一60;

約十八17一18約十八25約十八26一27

彼得在院子裏烤火,彼得到了前院另一堆馬勒古的一個親戚認

大祭司的一位僕人知炭火前,第二位;出彼得,其他的人也

道彼得是跟約翰進來僕人對他提出同樣的開始注意到他有加利

的,指認彼得。約翰控訴。利的口音。雞第二次

的記載跟著便提到彼叫,所有的福音書都

得的不認主。馬可記有記載。

載到第一次雞叫。,

 

其次,馬可福音第十四章68、72兩節可能有抄寫的忽略。「雞就叫了〕很可能原來只出現於第72節,卻不慎誤被抄入第68節中,成了衍文。「第二遍」很可能是後來有人想要澄清而加入的。有一份最好的希臘文抄本支持此說,另外一些抄本也是一樣。只要能按上面任一方式來調停,看似矛盾之處便不存在了。因為有可能的答案,就應當給予有利聖經的結論—證據不足,撒銷控訴。

信徒是否必有方言?

問:按可1617說: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就新方言這是否表示凡信徒都必有方言的恩賜?

答:不是。因為:

本節“信的人必有…”這句話,不是凡信的人都必須有的意思,因為本節和下節所提的五件事:a.奉主的名趕鬼;b.說新方言;c.手能拿蛇;d.喝毒物不受害;e.手按病人必愈,都不是必須發生的事。不是每一個信徒的經歷中都必然有這五件事。它們只是“可能”或“偶然”發生於信徒經歷中的。例如:奉主的名趕鬼,這是否每一個信徒必須有的經歷?不是。誠然基督徒靠著主能夠趕鬼;但並不是一個基督徒都必會遇到被鬼附的人和必然把鬼趕出去。又如“手能拿蛇”,或喝毒物不死,或手按病人必愈,也都不是每一個信徒(甚或使徒)必須有的經歷,它們都不過是可能發生,或偶然發生,在有這種需要,或遇這些事時,因著信靠主的恩典而有的經驗。

所以本節首句的“信的人必有…”,無論如何不會是凡信徒都必須有以下的經歷的意恩,而應是:在需要神賜給這種恩典而信靠主的應許時“必有”的意思。這樣,如果有人用“捉字虱”的解經法,把這句話—“信的人必有”—意會為:凡信徒都必須有說方言的經歷,甚至再反面推論,凡未說方言的就不是信徒、就未得救,實系極大的錯誤。因為若每一個信徒都必須有說方言的經歷,則是否每一個信徒也都必須有:“趕鬼”、“手能拿蛇”、喝毒物不受害、手按病人必愈”的經歷?這顯然不是聖經本來的意思。

況且,本節之“新方言”,按上下文的記載看來,較穩妥的解釋應指地上別國的話,而不會是“沒有人聽出來…講說各樣奧秘”的那一類方言,因為這些應許都是為傳福音至普天下的需要而賜的,按林前14:22“這樣看來,說方言,不是為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不信的人;作先知講道,不是為不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信的人。”可見方言是一種超然的恩賜向不信的人作見證,但林前14~23“所以全教會聚在一處的時候,若都說方言,偶然有不通方言的,或是不信的人進來,豈不說你們癲狂了麼?”隨即暗示這種向外人作證據的方言,不是無人能明白的方言,而必是外國人聽得明白的話語,正如五旬節時門徒們所說的方言,向許多聚集觀看的外地人見證了門徒忽然能說他們的鄉談是因為聖靈降臨的應許,已經應驗一樣。但現今一般主張說方言的人,似乎都只說“沒有人聽出來”的方言(林前14:2),不說“別國的話”的方言,這和聖經中方言恩賜的功用不相合,尤其是在公共聚會中,(有關方言的詳細討論,請參閱拙作《神醫、先知、方言》宣道書局經售。)更應當說別國的話之方言,才合乎方言恩賜的功用。

是方言還是舌音?

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可1617

問:關於方言問題,有人認為原文應作舌音方言有話語的意思,舌音卻不一定成為話語。究竟原文這字應如何翻譯,請予賜教。

答:有關原文字義的研究,理當由精通原文的主內同工回答,但事實上希臘文、中文,和聖經都同樣精通的同工頗為難求,而且也都忙不開交,可是問題卻不能一直等著不答覆;因此,筆者試按個人根據有關原文之參考書及研經所得,提供參考如下:

筆者以為,除了全段的經文都根據原文研究之外,單從中文或英文譯本中選出一兩個字來探究其原文的字義,作為一種解釋的主要根據,這種講解多半是靠不住的。甚至可能被取巧而加入個人的偏見。因為任何一種文字的單字,都可能不只一種意思,如果我們忽略了聖經對於那個字的習慣用法,僅從那個字原文可能有的若干種意思中選出一種以支持自己對真理的某種見解,這樣引用原文的方法已屬錯誤,當然其解釋也就很容易陷於錯誤了,所以筆者以為要知道“方言”是否應譯作“舌言”,應先看聖經對於“方言”這個字的習慣用法如何,然後再作結論:

“方言”原文Glossa按希臘文經文匯編和楊氏經文彙編所記,全新約共用過五十次,英文聖經只有一個譯法,就是譯作“Tongue”(即“舌頭”或“話”的意思),但中文聖經有三種譯法。

一、譯作方言23次如下:

(一)“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可16:17)

(二)“因聽見他們說‘方言’,稱贊神為大。”(徒10:46)

(三)“保羅按手在他們頭上,聖靈降在他們身上,他們就說‘方言’,又說預言。”(徒19:6)

(四)~(五)“…又叫一人能說‘方言’,又叫一人能翻‘方言’。”(林前12:10)

(六)“神在教會所設立的,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其次是行異能的,再次…說‘方言’的。”(林前11:28)

(七)“豈都是得恩賜醫病的麼?豈都是說‘方言’的麼?豈都是翻方言的麼?”(林前12:3)

(八)“我若能說萬人的‘方言’,並天使的話語,卻沒有愛…。”(林前13:1)

(九)“…先知講道之能,終必歸於無有,說‘方言’之能,終必停止…。”(林前13:8)

(十)“那說‘方言’的,原不是對人說,乃是對神說…”(林前14:2)

(十一)“說‘方言’的,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講道的,乃是造就教會。”(林前14:4)

(十二)~(十三)“我願意你們都說‘方言’,更願意你們作先知講道;因為說‘方言’的,若不翻出來,使教會受造就,那作先知講道的,就比他強了。”(林前14:5)

(十四)“弟兄們,我到你們那裏去,若只說‘方言’,不用啟示、或知識、或預言、或教訓,給你們講解,我與你們有什麼益處呢?”(林前14:6)

(十五)“所以那說‘方言’的,就當求著能翻出來。”(林前14:13)

(十六)“我若用‘方言’禱告,是我的靈禱告;但我的悟性沒有果效。”(林前14:18)

(十七)“我感謝神,我說‘方言’比你們眾人還多。”(林前14:18)

(十八)“但在教會中,寧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林前14:19)

(十九)“這樣看來,說‘方言’不是為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不信的人…”(林前14:22)

(二十)“所以全教會聚在一處的時候,若都說‘方言’,偶然有不通方言(注)的,或是不信的人進來,豈不說你們癲狂了麼?(林前14:23)

(二一)“…或有詩歌,或有教訓,或有啟示,或有‘方言’,或翻出來的話,凡事都當造就人。”(林前14:26)

(二二)“若有說‘方言’的,只好兩個人至多三個人,且要輪流著說,也要一個人翻出來。”(林前14:27)

(二三)“所以我弟兄們,你們要切慕作先知講道,也不要禁止說‘方言’。”(林前14:39)

二、譯作舌頭15次:

(一)“耶穌…就用指頭探他的耳朵,吐唾沫抹他的‘舌頭’。”(可7:33)

(二)“他的耳朵就開了,‘舌’結也解了。”(可7:35)

(三)撒迦利亞的口立時開了,‘舌頭’舒展了,就說出話來(路1:64)

(四)“…可憐我罷,打發拉撒路來用指頭蘸點水,涼涼我的‘舌頭’…。”(路16:24)

(五)“又有‘舌頭’如火焰顯現出來…。”(徒2:3)

(六)“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羅3:13)

(七)“你們也是如此,‘舌頭’若不說容易明白的話,怎能知道所說的是什麼呢?…。”(林前14:9)

(八)“若有人自以為虔誠,卻不勒住他的‘舌頭’…。”(雅1:20)

(九)“這樣‘舌頭’在百體中,也是最小的,卻能說大話,…。”(雅3:5)

(十)~(十一)“‘舌頭’就是火,在我們百體中‘舌頭’是個罪惡的世界…。”(雅3:6)

(十二)“惟獨‘舌頭’沒有人能制服…”(雅3:8)

(十三)“人若愛生命,願享美福,須要禁止‘舌頭’不出惡言…。”(彼前3:10)

(十四)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約壹3:18)

(十五)“…人因疼痛,就咬自己的‘舌頭’?”(啟16:10)

三、譯作(指方言)共3次:

(一)…因你曾被殺,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啟5:9)

(二)“…是從各國、各族、各民、各“方”的,…。”(啟7:9)

(三)“天使對我說,你必指著多民、多國、多‘方’、多王,再說預言。”(啟10:11)

如何知道得救?

(16:16)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問:一個人得救是可以知道的嗎?如何知道自己已經得救?

答:一個人得救當然是可以知道的,比如你溺在水中,別人把你救起來,難道你不知道自己被人救起來嗎?在此茲分兩點簡答如下:

1.對於自己—要知道自己是否得救,最重要的是省察自己是否確實信賴耶穌基督為救主。神的話是說:“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如果自己已經確實信他,當然就是確已得救了。但如果一個人連耶穌是否救主仍有疑惑,對自己是否罪人而需要救主仍無所感覺,這樣的人當然不可能確實信靠耶穌為主的了。

2.觀察別人—在教會中對於如何觀察別人是否已經得救,也是很重要的事。否則,如何接納人進入教會?又如何能把聖工的責任交給他?在觀察別人已否得救方面最重要的是留意他對於罪的感覺如何,這是最難裝假的一種生命表現,特別是初信主的人。其良心對於罪的敏感,較之未得救之前會有顯著的不同。當撒該一接待了耶穌之後,便立即對耶穌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另一方面猶大雖然是十二使徒之一,但卻是個賊,常常竊取公用的錢而沒有感覺(約12:6)。罪像一根刺,對於死人毫無作用,對於有生命的活人,必會使他盛到不安和痛苦。所以觀察別人已否得救,留心他對罪的感覺如何,比較留意其他的表現更為重要。

不受洗可領聖餐嗎?可得救嗎?

問:確實相信了耶穌而未受洗的人,可以上天堂嗎?我們的牧師說只要誠心信了耶穌,便可以守聖餐,不必受洗。我在這裏的教會聚會已經三年,未有一人受洗,因牧師說只要用道洗淨自己的心,無須受洗。對嗎?

答:基督徒不要過以重視受水禮,也不要過於輕視受水禮。所謂過於重視受水禮,就是把水禮看作和得救重生同等重要,甚至有人強調若不按照某種方式受水禮便不能得救。所謂過於輕忽水禮就是以為水禮既無關得救便不必遵行。淺見以為兩種極端都是過偏。茲分兩點答復如下:

(1)從聖經一貫之真理來看,受水禮並非得救的條件。因為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不在乎行為(弗2:8~9)。若不受水禮便不能得救就不算得是不在乎行為了。況且與主同釘十字架的強盜,雖未受水禮,主卻已應許他會與主同在樂園。可見得救與水禮無關。

(2)雖然水禮與得救無關。但主耶穌升天前差遣門徒傳福音時,也曾提及這事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主既要門徒為信的人施洗,也就等於說信的人應當受洗了。及後使徒們在傳道工作中也都照主的吩咐為信了主的人施洗(徒2:41,8:11,36),況且主耶穌自己也曾為盡“諸般的義”而受施洗約翰的洗。這樣,我們既不是在被人釘在十字架上時才信耶穌,有機會受洗,為什麼不遵從主的吩咐,效法主的榜樣呢?所以受水禮雖然與得救無關,卻與順服主的吩咐有關。我們雖不為著要得救而受洗卻要為著順服主的吩咐而受洗。

雖然我們應當注重屬靈的實際過於外表的儀式,但也不能完全忽視“儀式”的作用。比如婚姻最重要的是雙方的愛情,並非婚禮的儀式,但你若以為只要有愛情就不必舉行結婚儀式,你就犯了嚴重的錯誤。有牧師問一個信徒為什麼不去聚會,他說:“我覺得每次聽道都不專心,人雖到了禮拜堂心卻想到別處,這種只有外表沒有實際,還不如不去的好。”結果,他連“外表”也沒有了!

受水禮誠然是一種屬外表的儀式,但它卻有重要的屬靈意義(羅6:1~4),表示:在人前正式地公開承認自己已經歸信基督;在魔鬼之前宣告不再作他的奴隸,在神前承認基督救贖的偉大功效。這種儀式的舉行最低限度也能在人面前誇耀基督救恩在那些受洗的人身上的得勝。所以受水禮是信徒所不可忽視的。

(3)至於實際上已重生得救的人卻未受水禮,應否領聖餐這一點,若單按聖餐聚會的內容來說,凡是已經得救的人都可以來記念主;但接治理教會應有的秩序和規律來說,應先受水禮才好參加記念主的聚會。聖經雖然沒有明文必須受水禮才可以擘餅記念主,但按使徒行傳2章的記載,第一次參加擘餅記念主的聚會之人,是在受了洗之後舉行的(徒2:37~47)。

保羅對哥林多人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次序行。”(林前14:40)倘若受水禮才守聖餐這種“規矩”,有助於我們遵行主的話和維持教會的秩序,何必要故意去破壞它呢?

路加福音

七個鬼

(8:2)還有被惡鬼所附、被疾病所累、已經治好的幾個婦女,內中有稱為抹大拉的馬利亞(曾有七個鬼從他身上趕出來),問;主耶穌在抹大拉的馬利亞身上趕出了七個鬼,喻意是什麼?

答:路8:2的記載並無喻意,因這是敘述主耶穌在她身上所曾經行過的大事,並非比喻。有人可能以這“七個鬼”喻為煙鬼、賭鬼、酒鬼…等;但這只是“借題發揮”。然而,從實際的經驗來看,這樣的說法多也相去不還。因為,某些邪靈確實會誘惑人去從事某些罪行。例如吸毒人,從他們身上確實能趕出「使人吸毒的邪靈」。文中說這人身上有七個鬼,它的意思是,這人曾被七隻邪靈所附。

賭錢

你們要免去一切的貪心(路1215)。

問:為什麼基督徒不可以賭錢?打牌若不用錢作輸贏是否仍算賭錢?

答:本問題可分兩點答覆:

一、賭錢—基督徒是不可以賭錢的,因:

(1)賭錢與主耶穌的教訓:“你們要…免去一切的貪心”相背。(路12:15)。並且,沒有一個人賭錢卻沒有貪心的。

(2)賭錢是教外人公認的四大壞事—嫖、賭、飲、吹—之一。這可說是中國人對罪的普通道德觀念。並且賭錢容易成癮,使人終日沉溺其中,誤己誤人,已有無數實例。基督徒的道德標準既當勝過教外人,當然不應當賭錢了。

二、打牌—也是賭錢的一種。若只打牌,不用錢或其它物品為勝負之補償,是否也算賭錢?這答案應當是:這是一種很危險的玩意,因為打牌是賭錢最常用的方式。這就像兩個孩童各拿著一枝裝滿子彈的手槍追逐玩耍,雖然他們大家都預先講妥,只拿著玩,絕不開槍,但毫無疑問的,他們簡直是拿性命來開玩笑。

亞伯拉罕與財生是否同在陰間?

問:路加16章說財主死了,遠遠望見拉撒路在亞怕拉罕懷裏;這是否說明他們一同在陰間?深淵限定之深淵,其兩岸是否一邊屬樂園一邊屬陰間?

答:按路16章19至31節,只明說財主是在陰間,並沒有說亞伯拉罕所在的地方也是陰間。反之,從財主“舉目遠遠地望見亞伯拉罕…”看來,則亞伯拉罕所在的地方,必是和陰間不同的所在。亞伯拉罕既是信心之人的父,理當與舊約信心的人同在一處。按以諾因信被神接去(來11:5;創5:24)。以利亞被神接去而升天(王下2:1,11;路9:30,31),後來又在榮光中和摩西同與主談論他去世的事;則亞伯拉罕所在之處,理當和他們相同而不會是陰間。按中文聖經提及“陰間”最少有七十四次,筆者曾根據“經文匯編”逐節翻查,發現其中沒有一次以陰間為快樂的地方,反倒明說陰間是痛苦的所在(詩116:3),是犯罪之輩的去處(伯24:19;詩9:17)。在陰間的人不能稱謝神(詩6:5;賽38:18),下陰間後不能再上來(伯7:9…)。

至於“深淵限定”,筆者以為這句話的主要意思是形容財主與亞伯拉罕之間有一度不可逾越的界限而已;但如果要憑“深淵”二字推想他們所處在的靈界環境,必然會產生一種觀念,以為財主和亞伯拉罕各在一塊大陸上,中間則隔有一度深水。但靈界的環境是否也類似我們物質的世界那樣,因而會有兩塊陸地隔著一度深水?這是大有問題的。

要賣衣服買刀?

問:路2236—“沒有刀的要賣本服買刀。主說這話用意何在?

答:注意本節上句:“…但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著,有口袋的也可以帶著。”“但如今”說明了現今與以前的情形不同了,所以應付工作的方法也應有所不同。主耶穌在此明白地向門徒指出,他在路10章4~16節及太10章5~14節訓示他們的工作原則,不是為“如今”用的。以前吩咐他們:“外邦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馬利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腰袋裏不要帶金銀銅錢,行路不要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但如今”則吩咐他們:“有錢囊的可以帶著,有口袋的也可以帶著…。”又說:“…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28:19)

所以,“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這句話,應與上文35~36節連在一起解釋較為穩當;意即由於今後時勢的不同—主耶穌不再在肉身中與他們同在—和門徒工作任務也有所不同,所以今後他們的工作應有更多的儆醒和預備。

注意:“刀”與“錢囊”、“口袋”同是行路的人所當攜備的東西,下文38節門徒之中也有兩把刀可為佐證,所以主耶穌在這裏提及要買刀,正如要他帶備錢囊是同一意思,不過在現時代的人看來對於“買刀”便覺得有特別目的而已!

另有解經者將這裏的“刀”字作靈意解釋,代表神的話語,兩把刀指新舊約。則“要賣衣服買刀”的意思,就是要竭力追求明白神的話語。

是否大災難?

問:路加232731節與馬太241428節,是否聯在一起?是否指七年大災難?

答:這兩處經文,不能說毫無關聯,卻不是一樣的。路23章27至31節的預言,曾應驗於主後七十年耶路撒冷被毀。太24章15至28節的預言,將應驗於大災難時(注意太24章21節,可知該段是指大災難)。前者是主在受難日赴各各他的途中所講的,後者是主耶穌在早兩天—末周中的“辯論日”—與文士等辯論之後出聖殿時所講的。按時間來說,太24章的話與路21章的話同時,與路23:27至31的一段卻不同。

有汁水的樹與枯乾的樹

問:路加2331—“這些事既行在有汁水的樹上,那枯乾的樹將來怎樣呢?是何意思?

答:這“有汁水的樹”和“那枯乾的樹”顯然都是寓意的,代表兩種人。上文主耶穌既認:“耶路撒冷的女子,不要為我哭,當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女哭…”然後本節首句說:“這些事既行在有汁水的樹上…”,則這“有汁水的樹”應指上文那些耶路撒冷的女子所代表的猶太人,“那枯乾的樹”應指外邦人(按當時而論,指羅馬人)。

意思就是:猶太人原本是神的選民,尚且因為棄絕基督,把他釘在十字架上,而將受刑罰與災禍(按:猶太人已經受過亡國的痛苦);何況那些原本不認識神的外邦人,豈不更無法逃避神的審判麼?

樂園是在天上抑在陰間?

問:耶穌應許得救的強盜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路23:43)。這樂園是在天上還是在陰間?

答:按保羅在林後12章1至5節之見證,可知樂園是在“第三層天”,不是在陰間。有解經者認為樂園原本是“善人的陰間”,主耶穌受死後才搬到天上成為樂園;但聖經本身並未這樣說過。

主離世後是否先到樂園才復活?

問:主耶穌既應許那強盜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則是否主耶穌死後先到樂園然後復活?

答:這句話未足證明主耶穌先到樂園才復活,因按主的無所不在而論,他是可以這樣應許那強盜的,正如主在肉身的時候對尼哥底母說的:“除了從天降下仍舊在天的人子,沒有人升過天。”(約3:13)所以主死後即使不是先升到樂園卻也是在樂園,因按他的神格而言,他是沒有空間距離的。況且路23章43節這句話的著重點,不在乎主何時升到樂園,乃在乎那強盜能否升到樂園。

信徒死後到何處?

問:信主的人當靈魂離開軀殼後是否到樂園?若然,為什麼又說主再來時才復活呢?

答:按路23章43節的話:“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可見現今信徒死後是立即到樂園。但信徒身體復活卻是主再來時(林前15:51~52)這復活實際上是指信徒得一個榮耀的身體說的(林前15:35,44;腓3:21)。

約翰福音

耶穌受洗前沒有聖靈嗎?

約翰福音13034節施洗約翰的話:我先前不認識他;只是那差我來用水施洗的,對我說,你看見聖靈降下來,住在誰的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洗的。我看見了,就證明這是神的兒子。

問:當耶穌受洗時有聖靈降在他身上,是否在他未受洗以前沒有聖靈住在他心裏呢?

答:當耶穌受洗之後,有聖靈降在他身上,並非說他未受洗之前沒有聖靈。聖經特別記載主耶穌受洗後,有聖靈彷佛鴿子降在他身上(太3:16),是特別為耶穌作見證,證明耶穌是神的兒子。注意約翰福音1章30至34節施洗約翰的話:“我先前不認識他;只是那差我來用水施洗的,對我說,你看見聖靈降下來,住在誰的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洗的。我看見了,就證明這是神的兒子。”由此可見,主耶穌受洗時特別有可見的現象,聖靈如鴿子降在他身上,不但是神要證明他是神所喜悅的愛子(太3:17),且也為給施洗約翰有明顯的憑據,使他可以見證耶穌是神的兒子。

至於基督受洗之前之事跡,因聖經所記極少,只知他十二歲時曾上耶路撒冷守節,但他既是由聖靈懷孕而道成肉身,神賜給他的聖靈是沒有限量的(約3:34),當然有聖靈與他同在了。作基督先鋒的施洗約翰尚且在母腹中就被聖靈充滿(路1:15),何況基督自己呢?

耶穌預告他自己將會復活

「你們拆毀這殿(他的身體),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約二19

 

耶穌也數次親自預言他會復活。他在事工才開始的時候就說了:「你們拆毀這殿(他的身體),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約二19)馬太福音第十二章40節記載他的預告:「約拿三日三夜在大魚肚腹中,人子也要這樣三日三夜在地裏頭。」他對那些曾經見過他行的神跡卻仍舊硬心不信的人說:「一個邪惡淫亂的世代求看神跡,除了先知約拿的神跡之外,再沒有神跡給他們看。」(39節;十六4)彼得宣稱他為基督以後,「從此他教訓

他們說:『人子必須受許多的苦…過三天復活』」(可八31),從此直到他死為止,這成為他教導的中心主題。他還進一步地說:他會使自己由死裏復活,「我有權柄舍了(我的命),也有權柄取回來」(約十18)。

哲學家卡爾巴柏(Kari Popper)說:不論何時當一個「孤注一擲的預言」實現的時候,與它連帶的理論也被視為獲得證實。(注6)還有什?比你預言自己會死而復活更孤注一擲的預言嗎?如果有人連這樣的預言應驗後,都不肯相信這便是真理的證據,則他顯然已有偏見,無論有什?證據,他都不會相信的了。耶穌顯然願意讓人根據這個預言實現與否,來決定是否要相信他是神。

為什麼罪已經定了

問:約翰317節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這句話怎樣解釋?是在那人不信之前已經定了,還是在那人不信之後才定罪?

答:1.按人類犯罪以後的地位來說,全人類都是已經被定罪的人。神曾對亞當說:“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而亞當已經吃了那分別善惡樹的果子,所有亞當的子孫,照著他們原來的地位,便都是已經被神的話所定罪的了。

2.按神的全知與永在來說,神是從永遠到永遠的。我們的過去與我們的將來,神知道得一樣清楚。神所知於我們的並無過去與將來的分別。而罪人必然要受罪的刑罰,已經是不會改變的定律;這樣,所有罪人,縱然還未按照神對宇宙所定的次序,經過那“白色的大寶座”的最後審判,也可以說是“罪已經定了”。

3.按人的不信基督來說,人原來的地位既然是已經定罪的罪人,若不接受神的救法,讓基督來替他擔當罪的刑罰;仍要站在自己原來的地位上,這樣的人當然是“罪已經定了”!

耶穌神奇無罪的一生

「你們中間誰能指證我有罪呢?」(約八46

耶穌一生的事蹟具體說明他的確是神。僅憑一個無罪的人生並不能證明他就是神(雖然耶穌的確有一個無罪的人生),但他宣稱自己為神之後,同時又能提出一個無罪的一生為證據,那就大不相同了。有些敵擋耶穌的人找假見證來控告他,但是彼拉多在審判他時所作的判決也一直是歷史性的判決:「我查不出這人有甚?罪來。」(路二十三4)十字架前的百夫長也同意,說:「這真是個義人。」(47節)掛在耶穌旁邊十字架上的強盜說:「這個人沒有作過一件不好的事。」(41節)但其正的考驗來自那些曾與耶穌親密同處的人對他品格的評價。

 

他的門徒們曾與他一同生活、一同工作數年,在同一個親密的圈子裏,然而他們對他的評價一點也不打折扣。彼得稱基督為「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彼前一19),又說:「他並沒有犯罪,口裏也沒有詭詐。」(彼前二22)約翰稱他為〔那義者耶穌。」(約壹二1,參三7)保羅也表達出早期教會異口同聲的信念,說基督為「那

無罪的。」(林後五21)希伯來書的作者說他也會如人一般地凡事受過試探,「只是他沒有犯罪。」(四15)耶穌自己也曾向控訴他的人挑戰:「你們中間誰能指證我有罪呢?」(約八46)沒有人能夠在任何事上指證他有罪。既然如此,基督無罪的品格為他的宣稱提出雙重的見證,不但證明他誠然具有神性,同時也讓我們知道:當神說他是神時,他並沒有說謊。

 

除了他的道德生活外,我們也要考慮他事工的神奇性質。他將水變成酒(二7以下)、在水面上行走(太十四25)、使餅增加(六1l以下)、開瞎子的眼(九7以下)、使瘸子行走(可二3以下)、趕鬼(三11以下)、醫治許多各樣的疾病(太九35),包括大麻瘋(可一40一42)、甚至數次叫死人復活(約十一43一44;路七11一15;可五35以下)。當被問及他是否彌賽亞時,他用他所行的神跡為證據來支持那樣的宣稱,說:「你們去把所聽見所看見的事告訴約翰;就是瞎子看見、瘸子行走、長大麻瘋的潔淨、聾子聽見、死人復活。」(太十一4一5)這些神跡是一個特別的指標,指出彌賽亞已經來了(賽三十五5一6)。尼哥底母甚至說:「拉比,我們知道你是由神那裏來作師傅的;因為你所行的神跡,若沒有神同在,無人能行。」(約三2)對第一世紀的猶太人而言,基督所行的神跡為清晰的指標,顯明神對行神跡者所傳信息的認可。就耶穌而言,他所傳的資訊之一便是:他是神,成為肉身。他的神跡證實他的宣稱,他真的是神。

誰是賊?

問:約108節裏主說:凡在主以先來的都是賊,這賊是指誰?

答:請將本章1至10節連讀,然後與第1節對照,可知“在我以先來的都是賊…”與“不從門進去,倒從別處爬進去,那人就是賊”的意思是相通的。這意思就是,凡想憑信靠基督和他的救恩以外的方法進入神國的,就都是不從這唯一的門進入的異端左道。

另一方面,“凡在我以先來的都是賊。”這句話也特指當時熱心律法的文士,法利賽人等。律法是在基督以先(約1章17節),熱心律法的法利賽人等也在基督以先教導以色列人。但他們並不愛顧神的羊群,只“偷竊、殺害、毀壞…”主的羊,以穩定自己的利益。

另外有羊是何意?

:1016—“我另外有羊,不是送圈裏的…”,這兩句是否指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和其它國家的外邦信徒?抑系指不信耶穌的人而言?

答:按本節下半—“我必須領他們來,他們也要聽我的聲音,並且要合成一群,歸一個牧人了”,可見上半節所說“另外”的羊,是指那些將要被合成一群、歸在一位牧人—主耶穌—之下的信徒(包括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而不是指始終不信耶穌的人。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他們永不滅亡…”(約102829

問:一次得救是否永遠得救?

答:是。因為:

(1)主耶穌親口應許—“他們永不滅亡…”(約10:28~29。參約6:37~39,17:12;來7:25,5:9;彼前1:5)。

(2)若說得救以後如再犯罪便又要滅亡,則要犯什麼罪才滅亡?照聖經的要求,犯“說謊”的罪也是應滅亡的(啟21:8)。這樣,得救的信徒與未得救的非信徒,豈不是一樣麼?又如:若信徒犯罪就不得救,悔改認罪,便可再得救,則是否每個信徒,一日之間可能多次重演“得救與滅亡”之活劇?或說信徒若續犯大罪就不能再得救,則信徒豈不是比未信而犯大罪的人更可憐?!

(3)得救以後若要靠行為來維持得救,實際上就等於憑行為得救,與聖經中“本乎恩”、“因著信”的原則相背(羅3:24;弗2:8~9)。

(4)得救是憑“在基督裏”的地位,基督在神面前永遠是完全的(參林前1:2,310;來10:14)。

(5)得救就是得重生,領受了永生神的生命(約1:12~13,3:16;羅8:15~16;加4:6~7)。若得救以後犯罪便會滅亡,則必然永不能再得救,否則就必須有重“重生”或“重重…重生”的經歷。

(6)得救的人有聖靈“永遠”同在(約14:16;弗1:13~14)。

(7)聖經認為“得救”是信徒所能確知的(約壹5:13)。但如得救後犯罪便不得救,則人是否能得救是無法臨終之前確知的,這便和聖經的教訓相背。

何以要奉主的名禱告?

你們奉我的名,無論求什麼,我必成就…”(約1413)問:信徒既是神的兒女,怎麼禱告要奉主名呢?

答:(1)奉主的名就是倚靠主的名的意思,不僅是口裏這樣說而己。靠主的名禱告,表示我們憑自己原本不配到神面前,乃是靠著主的功勞,便敢來到寶座前向神禱告了。

(2)我們得以成為神的兒女,也是因靠主名而成的—“…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

(3)主耶穌在世時曾這樣應許:“你們奉我的名,無論求什麼,我必成就…”(約14:13)每次禱告都提到“奉主耶穌基督的名”,雖然是教會的傳統習慣,足以提醒我們每次都要存這樣倚靠的心,並記念主所應許過的話。

約翰15章的枝子

問:約翰福音152節,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怎樣解釋?是否說信耶穌得救後若不結果子,就會再滅亡?

答:主耶穌在約翰15章1至8節所講的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重點在於教訓門徒要常在主裏面,保持與主親密交通而“結果子更多”;所論的是關乎生活方面如何“多結果子”,不是生命方面如何得救。在這段中,主耶穌先以結果子與不結果子作為已否得救的判別(不是能否得救的條件),然後在4至8節中再指示門徒,“常在我裏面”乃信徒在生活上結果子的條件。

在此,“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幹,他就剪去…”這兩句話,要先弄清楚“結果子”和“屬我”的涵義,才易於明白:

(一)本節中“凡屬我…”的意思是廣義的,包括信徒和一切受他栽培而“不結果子”的人—屢次有可以真誠信主得救的機會而拒絕的入。因本節經文本身已將“不結果子的枝子”與“凡結果子的”,都包括在“屬我”之列。(按狹義來說,只有信徒才是屬主的,但按廣義來說,萬有都是屬主的;正如按狹義言,只有事奉主的人才可以說是主的僕人,但按廣義言,連不認識神的巴比倫王也被算為神的僕人(耶25:9,43:10)。

並且,將本節之下半—“凡結果子的,他就修理幹淨…”—與下節—“現在你們因我講給你們的道,已經幹淨了”—互相對照,可知門徒們就是屬於“結果子的”枝子的那等人;這樣,“不結果子的枝子”當然不是門徒,而是另外的人了。所以這“屬我”的意義,是包括信徒和一切常受屬靈的栽培卻未真正決志信主的人在內的。

按當時而論,“不結果子的杖子”暗指那些拒絕主的猶太人和十二使徒中的猶大。他們雖然常受神的教導,卻仍然不信基督,是應當被剪除的枝子。

(二)本節(約15:2)中“結果子”的意思,就是真誠的悔改而信靠主。正如施洗約翰責備法利賽人說:“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與悔改的心相稱的信心就是最初步的“結果子”。主在太13章指出,那種能結出子粒來的“好土”的心田,也就是誠實相信的那等人,而不是“暫時相信”的人(路8:13);而所謂結出子粒來就是信而得救的意思。並且本節首句既說“…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顯見這“不結果子”的枝子是不信而滅亡的人。則“結果子的枝子”當然是指信而得救的人了。

另一方面,從本節下半節:“凡結果子的,他就修理幹淨,使枝子結果子更多”,顯見那結果子更多的枝子,乃是那些確能“結果子”、再“修理幹淨”之後的枝子。在此,“結果子”與“結果子更多”顯然是兩步不同的經歷。“結果子更多”應指信徒在信主得救之後,接受真理的修理而更多方面地榮耀神說的。這樣,“結果子”指信而得救的經歷,正合乎這裏的次序。(注意:在這幾節中,主耶穌屢次用“多結果子”,以代表信徒在生活上榮耀神(2、5、8節)。

(三)再者,主既在本章第3節中明確地分別出哪些門徒是屬於結果子的枝子,並且已經“幹淨”,准備結果子更多的了;於是從第4節開始,主便反複申述要常在主裏面的重要,以指導信徒如何多結果子。4、5、6節都是這個中心思想,強調常在主裏面便多結果子,不常在主裏面便不能結果子,並且成為毫無用處的。

其中第6節:“…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乾…”應注意“就像”並非“就是”,是形容相似的情形,不是相等的情形。這種講法和主在太5章13節的講法—“你們是世上的鹽;鹽若失了味,怎能叫它再鹹呢?以後無用,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了。”(參可9:50;路14:34)。鹽怎能不鹹呢?鹽是不能不鹹的,不鹹便不是鹽,乃是毫無用處的東西。照樣,信徒怎能不常在主裏面呢?不常在主裏面,就絕不能結果子,而且毫無用處,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乾,只可供人當作枯枝焚燒罷了!所以這第6節乃是一種寓意的講法,從反面加強上兩節的意思,說明信徒常在主裏面的必須—這是信徒要在生活上多結果子的絕對條件;否則在生活上就會像不鹹的鹽一樣,完全失去作用。

耶穌是兩次升天麼?

問:按約2017節說:不要摸我;因為我還沒有升上去見我的父。但太289節卻說:“…他們就上前抱住他的腳拜他。難道這時主已升過天麼?我曾聽見一位牧師說耶穌是兩次升天的,對嗎?

答:約20章17節的“摸”字,原文haptou是hapto之今恒時體,按“新約字解”、“楊氏匯編”、及“依力葛氏聖經注釋”,均認為該字之原意系“纏住”、“堅執”、“抱住不放”等意。當時馬利亞在傷心中突然見主顯現,歡喜若狂,惟恐主顯現後又離去不能再見,故纏住主不放。聽以主對她說:“不要摸我,因我還沒有升上去見我的父。你往…”,其意實即安慰馬利亞無需恐怕不得再見主,因他還不會立即升上天去見父。故本節下半主接著對她說:“你往我弟兄那裏去,告訴他們說,我要升上去見我的父,是你們的父。”注意這下半節的“我要升上去”,顯明上半節所說的“我還沒有升上去”所指的是同一次的“升上去”,且在他升上去之前應趕快去告訴門徒。主對那幾個婦女所說的話,實際上是同一用意,就是要她們快去告訴門徒,以准備在“約定的山上”相會(太28:7,16~20),並要看見他被接上升。

反之,若以為“不要摸我,因我還沒有升上去見我的父”的意思,是表示主耶穌因要急著趕升上天去見一見天父,然後再下來繼續顯現給門徒看,所以叫馬利亞不要摸他,則下句:“你往我弟兄那裏去,告訴他們說,我要升上去見我的父…”就毫無意義了。也許會有人說,這下半節的話是要馬利亞去報告門徒,主要立即先行升天,而不是報告主已復活和主要在未升天前與他們約定會見,則更難令人置信,因太28章9節的婦女們抱住主的腳拜他,主卻未叫她們不要摸他,豈非表示主已升過天?這樣,主何以又同樣吩咐她們去告訴門徒?況且在主顯給馬利亞看之後,馬利亞還未來得及向門徒報告主先行升天之前,主卻已經升了天又再下來向幾個婦女顯現了,豈不是矛盾百出、無法圓解麼?所以,若根據約20章17節的話推測主曾經兩次升天,是難以令人置信的。

使徒行傳

基督教是否帝國主義的工具?

(1:6-7)他們聚集的時候,問耶穌說:「主啊,你復興以色列國就在這時候嗎?」耶穌對他們說:「父憑著自己的權柄所定的時候、日期,不是你們可以知道的。

問:有人說基督教是帝國主義的工具。要求貧苦或軟弱的人順服、謙卑、忍耐,以便利資本家的壓榨,聖經對這些人的批評有什麼解釋嗎?

答:這可以說完全是捏造出來的毀謗。因為它不論按聖經教訓或按事實來說都是剛剛相反的。

1.聖經中有關愛心、忍耐、順服、謙卑…的教訓,並非只對貧苦的人說,卻不對富有或有權勢的人說;它乃是對一切信徒說的教訓。如果說勉勵貧苦的信徒順服、忍耐、謙卑…是替富足的人壓榨窮人;則勸勉富足尊貴的人謙卑順服忍耐,又是給什麼人作工具?這樣故意把聖經中的某些教訓限定只為對付某等人說的,是出於惡意和偏見。事實上聖經的一切教訓,乃是為要勉勵不分等級的一切信徒,以勝過他們個人經歷中的各種困難的。

2.主耶穌在世時常與窮人接近,稱贊窮人,卻責備警告富人說:

“…你們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你們富足的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受過你們的安慰。”(路6:20,24)

“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路4:18~19)這幾節經文很簡單地宣布基督降世的任務是解救一切受壓制的貧苦人。而事實上基督的確是這樣行。連他自己也列在貧苦人中。他說:“狐狸有洞,天空的飛鳥有窩,人子卻沒有枕頭的地方。”她要求那富有的少年的官把家產分給窮人然後來服從他,他告訴我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他拯救了一個名叫撒該的財主之後,那財主立即自動把家產的一半分給窮人,並承諾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他又稱贊那窮寡婦奉獻的兩個小錢比財主們所投入庫中的更多。

3.除了基督自己之外,還有舊約的先知和新約的神僕們,也都是替窮苦軟弱的人說話,斥責驕橫之富人的,例如先知以賽亞斥責只顧自己的地主說:

“禍哉那些以房接房,以地連地,以致不留餘地的,只顧自己獨居境內。我耳聞萬軍之耶和華說,必有許多又大又美的房屋,成為荒涼,無人居住。二十畝葡萄園只出一罷特酒…。”(賽5:8~10)

雅各在他的書中嚴責剝削工人的富人說:“嗐!你們這些富足人哪,應當哭泣號啕,因為將有苦難臨到你們身上。你們的財物壞了,衣服也被蟲子咬了。…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並且那收割之人的冤聲,已經入了萬軍之主的耳了。”(雅5:1~6)

注意,這些經文所記的都不是一種“講論”,而是一種“實行”,他們都實際上在為貧苦的人說話。而這些話,早在那些經常攻擊基督教是“資本家的工具”,“侵略者的工具”的主義還未在這世上出現之前早已一而再地說過了。誠然,世上或許會有想利用基督教作為他們達到某種目的之企圖的人:但那和基督教有什麼相干呢?世上所有作惡的人,不是都想利用最良善工具以達到他們險惡之目的麼?連那些經常毀謗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之工具的無神教者,不也在想利用基督教麼?筆者曾聽聞這等人為要爭取幼稚的基督徒擁護他們的主義時說:“我們××主義和你們基督教是一樣的啊!其實我們正是實行你們聖經的教訓呢!而你們的牧師只不過用口講而已”。但在另一方面,他們卻極力地詆毀基督教是帝國主義的工具。這是多麼可笑呢?但這一切惡人行惡所利用的幌子與聖經真理本身的正確絕不相干。把這類的責任歸罪在基督教身上未免太過不分皂白,有失公正了!

是否各個信徒都有天使保護?

問:使徒行傳125節說:“…必是他的天使,這是否表示各個信徒都有天使?若然這些天使是否即天主教所說的護守天使

答:主耶穌曾說:“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裏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父的面。”(太18:10)希伯來書也告訴我們:“天使豈不都是服役的靈,奉差遣為那將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麼?”(來1:14)此外,詩人也告訴我們敬畏神的人有天使搭救(詩34:7,91:11)。可見每個信徒都有天使保護;但未必每個信徒都有一個專門保護他的天使。以上所提各節經文均未足證明一個信徒有一個天使,因天使之能力遠勝於人,一個天使可以殺死十八萬五千敵人(賽37:36),所以神也可能讓許多信徒歸同一個天使照顧。至於“護守天使”聖經無此名稱,這只是天主教對天使的一種稱謂。

血和勒死的牲畜

問:徒152029節為何禁戒血和勒死的牲畜?在新約時代不是不靠行為得救嗎?

答:請注意該節之下半“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顯見使徒並未以上半節所提幾件事—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奸淫”—當作得救的條件。否則絕不能用“若…就好了”這種語氣。

掛耶穌像=偶像之物?

(15:20)只要寫信,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

問:耶穌雖不要人掛像,但我以為掛了主耶穌的像可使外邦人加深印象,利於傳福音,是否有礙?又室內可否懸掛聖賢偉人的像或去世親人的相片?

答:聖經未明說信徒不要掛人像,但聖經嚴禁人“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羅1:23),將聖經中的人物(不論是耶穌或他人)用圖畫繪出來,以宣傳福音,能加深外邦人的印象,是無可否認的,對兒童工作更為需要。但將畫家所畫的耶穌像懸掛,則應考慮下列因素:

1.這樣懸掛會使圖畫中的人物成為正式的“像”,而那“像”遠不及榮耀主的真像。

2.人們對於任何古人的遺像,都很容易潛意識地把它當作敬拜的對象。天主教、佛教、和我們中國人所敬拜的許多古聖偉人的無數偶像,是最好的事實證明。

3.基督徒家庭,除了掛主耶穌的像以外,是否還有更好的方法,如:掛宗教圖畫,經節畫…等,以加深外邦人的印象,顯出基督化家庭之分別?若然,便無需懸掛耶穌像了。

再者,在室內懸掛去世親人的相片與懸掛古聖的像,有點不同;前者與自己有感情,懸掛他們的相片,有實際紀念作用;後者對自己無感情,或僅有崇拜英雄心理,懸掛他們的像,很容易成為偶像,或帶有偶像的意味。

記念祖先

問:信徒拜偶像或祖先神位當然不可,但對祖先的紀念儀式應如何?

答:信徒無須藉著任何類似拜偶像的方式,仍可有很好的方法記念祖先。例如:在祖先去世的紀念日開追思會,將祖先生前愛神或愛人的事跡向親友講述,或特別在那一天作某些祖先生前愛行的善事以為紀念…總之,凡與偶像或類似拜偶像絕無關聯而有實際意義和益處的事,都可以用為紀念祖先的方式。但若開會紀念,其儀式當然不能包括任何類似拜偶像的儀式在內。

按中國人拜祖先神位而論,其紀念之意味極低。事實上,所有拜祖先的人,對三四代以上的祖先絕無感情,如何能有紀念之意義?其主要動機不外:?照例盲從,免受閑言。?希望祖先保佑平安…。至於拜祖先而含有紀念意義的只是極少數剛剛死去父母或親人的人,順著那種方式表露他們對父母的思念而已。既是這樣,實應當用更有意義的方法來表示自己思念父母的情感了。

可否向國父或古聖遺像行禮?

問:基督徒可否在國父的遺像之前行禮,以表示敬意,有人反對這件事,難道基督徒就不應當敬重國家的聖賢嗎?並且向一個偉人的遺像敬禮不應當算為拜偶像;因為它只不過表示對古時聖賢的一種崇敬而已,並非當他是神來敬拜。請照聖經真理予以解答。

答:1.基督徒當然也應當敬重我們國家的聖賢。他們的道德和教訓,許多都是我們應當推崇和遵循的;但是向他們的遺像行禮,和是否敬重他們,不應當混為一談。我們不能因為基督徒不向古聖遺像行禮就斷定他們不敬重古聖。事實上,聖經中有關信徒生活方面的教訓和我國古聖的教訓是相當接近的。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單憑某些人向古聖遺像行禮,便斷定他們是敬重聖賢。那些將“向古聖遺像行禮”和“敬重古聖”混為一談的人,無非想逼使基督徒就範,使他們若不照樣向遺像行禮,便可以給他加上“不愛國”甚或“叛國”的罪名。這是不公平的。我們應當敬重我們國家的聖賢偉人;但應當容許我們照著我們信仰的方式來表達我們的敬意,卻不能照著別人的信仰或無所謂信仰者的方式來表達。

2.基督徒不向任何形像行禮,即使是耶穌的畫像也不可以(出20:4;羅1:23,25。)

至於向國父遺像行禮,按我個人所知,國父孫中山是一個基督徒。照聖經的真理,任何一個真實的基督徒,離開世界以後,便到耶穌那裏與主同在(路23:43),試問我們若確信國父已與主同在,而主耶穌的像我們尚且不向它行禮,國父的像卻受人敬拜,這豈不是使國父在天上也感到難堪麼?所以為著尊重國父本人的信仰和意願,為著不使國父在天之靈不安,站在基督徒敬重國父的立場,是不應當向他的遺像行禮的。顯然在那些極力主張要向國父遺像行禮的人中,絕大多數是沒有這種信念—相信國父已經與耶穌同在的。

3.只向人的遺像行禮而不當他是神,這種觀念是一切“偶像”和“迷信”的根源。天主教之所以成為偶像的宗教之一,就是根據這種理論。他們使信徒向聖經中已死的聖徒或使徒的遺像敬禮,所持理由就是:雖然向他們敬禮,但不是當他們是神。但聖經對於禁止信徒敬拜偶像的吩咐:“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作什麼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出20:4~5),也不是只限於當那些像是神的才不可敬拜,不當它是神的便可以敬拜。

事實上,隨著向古聖偉人遺像致敬之後,必然日久發生一些有關該遺像的迷信事件,並使人日漸對所敬禮的像在他心中產生占奪神的獨一至尊的地位,這是“忌邪”的神所不容許的。

以中國人所拜的許多菩薩而論,如:天後、關帝、觀音、張天師…等無一不是古代人物,由於他們生平的事跡多有感人之處,或對當代社會有特殊貢獻,後人為記念他們的功績,便向他們的遺像敬禮,日久便成了菩薩。所以,若基督教能容納這種:“只要不當它是神便可以向遺像敬拜”的觀念,則基督教勢必日漸淪落為“偶像的宗教”之一了!

祭過偶像的食物

問:基督徒可以吃祭過偶像的東西嗎?

答:讓我們先讀幾節有關這問題的經文,然後綜合它們的意思,作為我們對這問題的答案:

“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特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奸淫;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願你們平安。”(徒15:28~29)

“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羅14:14)

“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就是罪。”(羅14:20,23)

“其實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因為我們不吃也無損,吃也無益。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那軟弱人的絆腳石。”(林前8:8~9)

“…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林前10:19~31)

“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提前4:4~5)

“耶穌對他們說,你們也是這樣不明白麼?豈不曉得凡從外面進入的,不能污穢人;因為不是入他的心,乃是入他的肚腹,又落到茅廁裏。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可7:18~23)

以上的經文中,若單單根據使徒行傳的記載,信徒當然是不可吃祭偶像的物。但我們不能抹殺其它聖經的記載。因為不但使徒行傳的話是出於聖靈的啟示,其它經文也是出於聖靈的啟示。而在使徒行傳十五章頒給外邦信徒的“條規”之事中,使徒保羅是當事人之一,且曾把那些條規帶給外邦信徒遵守(徒19:4)。但保羅在這件事稍後所寫的書信中(耶路撒冷大議會與保羅寫哥林多前後書相隔約5、6年)論及祭偶像的食物時,並未絕對依照使徒行傳十五章的“條規”指導信徒,而是照他自己從神所啟示的教訓信徒。所以,我可以說,保羅在他的書信中有關食物問題的講解,可以作為使徒行傳十五章之“禁戒偶像”的注解。(或以為使徒行傳的條規並非永久性的,否則保羅日後在吃偶像之物的問題上,只需重申使徒行傳十五章“條規”便可以了。)

保羅書信中對拜偶像食物之意見與使徒行傳十五章所論的不同,在於保羅日後所講的不是絕對的不可吃,只是為著不給人毀謗的把柄時就不要吃。但使徒行傳十五章廿九節的話,卻說“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並未加上任何解釋,或指明在某種情形下才不可吃。

總之,以上的經文既一再強調食物的本身並不能污穢人,主耶穌也認為“各樣食物,都是潔淨的。”所以筆者以為不論是否祭過偶像的食物,基本上都是可吃的;但在下列情形中就不可吃:

甲、對於這類食物疑惑不定,不知是否可吃時,就不應當吃。

乙、雖然自信可吃,但會引起別人的誤會和議論,就是那些對祭偶像之物具有特別的宗教意識,以為它們能污穢人的人之誤會,就當為他們的緣故不吃。

丙、祭偶像之物,若是在為慶祝假神誕辰而設的筵席上,信徒絕不可吃。這類筵席就是保羅所說的“鬼筵”,信徒絕不應參加的。因為它含有為假神慶祝的意義,它已經不僅是“食物”的問題,而是與假神相交往或表臣服的問題了!所以信徒絕不應參加鬼筵。

信耶穌必全家得救麼?

(16:31)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我常聽見傳道人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這是否說,一家之中只要有一個人信了耶穌,其餘的人都可以得救?抑系一個人信了耶穌,其餘的家人,也都必然會信耶穌而得救?我已信主多年,家人中已有一人至死仍未信主。有時候也聽聞一些別的信徒有類似的歎息,這是什麼緣故呢?

答:這問題應分兩部份答覆:

1.一個人信耶穌,一家都可以因他一人的信而得救,這種講法和聖經一貫的真理相背。如果這樣,全世界的人都不必自己有信心,因為我們都是亞當的子孫,亞當是有信心的人(參創3:21;路3:38),全世人豈不是都可以得救了嗎?但亞當的兒子該隱乃是被稱為:“屬那惡者”的(約壹3:12),而他的另一個兒子亞伯,卻因自己的信心被神稱義(來11:4)。

舊約先知以西結,對這問題給了我們一個十分確切的答覆:“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18:20)

新約中,主耶穌的話是:“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注意這句經文,英文的譯法是He that believes on the son has everlasting life…十分清楚地表明:“信子”乃是各人的事,沒有別人可以代替。

再按徒16:31的記載,其下文已將31節的意義加以解明。注意32至34節“當夜,就在那時候,禁卒把他們帶去,洗他們的傷;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洗。於是禁卒領他們上自己家裏去,給他們擺上飯,他和全家,因信了神,都很喜樂。”這兩節說明了上文31節“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的意思並非禁卒一人信主,其餘的家人便都得救,乃是其餘的家人也“都受了洗”“信了神”,因而全家得救。

2.雖然這節經文的寶貴應許,是值得我們彼此鼓勵去兌現的,但嚴格說,使徒並未明說它是一切信徒可以取用的。使徒當時只是對禁卒這樣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而這應許已立即應驗於禁卒的一家,他的全家的確已全部相信而得救了。這事已經證明了神的信實可靠,至於是否其他信徒也都可以求神照著他藉使徒曾對禁卒說過的,應驗在他們的家人身上,聖經並未明說。但無疑的,神既曾這樣行在那禁卒身上,今日信徒可把它當作榜樣,同樣地向神求了。可是神是否必然像他施恩給禁卒一家那樣,答應今日信徒的祈求?這就在乎各人的信心和神對各人所定的旨意如何而定了。

換言之,我們雖然可從這節經文的應許中獲得鼓勵(或用以鼓勵別人),去引領自己家人信主;但切勿以它是每一個信徒當然可以得著的應許,它乃是需要我們各人用信心去求,並按照神自己的美意而成就的應許。

以拉都(Erastus

使徒行傳第十九章22節記載,哥林多人以拉都成為保羅的同工。路加想要編造任何姓名的話,這裏是最理想的地方,有誰會知道呢?但是,當挖掘古哥林多城時,在城中戲園附近發現一塊碑,上面刻著:「以拉都自費鋪路以回報他營造司(aedileship)的官職。」如果這是指同一人—一位如此顯赫富有的哥林多公民信主,且獻身於主的事工,就可以解釋路加?事時為何連一個同工名字這細節也不放過。

此外,下列路加記錄中的官銜都是正確的:帖撒羅尼迦的「politarchs」、以弗所的「temple wardens〕、賽普勒斯(Cyprus,聖經中稱為居比路)的「方伯」(proconsul)、馬爾他(Malta,聖經中稱為米利大的『島長』(the first man of the island)〕。以上每一種官銜都為羅馬的用法所印證。總而言之,路加共記錄了三十二個國家、五十四個城市、九個島嶼,其中連一個錯誤都沒有,以致著名的歷史學家蘭賽爵士(Sir William Ramsay)

都撤回他的批評:

 

我開始時對它(使徒行傳)懷著不信任的態度,因為杜平根理論(Tubingen theory)的巧妙和表面的完備一度令我十分信服。當時我完全不打算浪費任何精神探討這題目,但最近我發現自己常有機會接觸到使徒行傳,它成為探究小亞細亞地形、古代民風以及社會的權威指南。我逐漸發現:在許多的細節上,該?述都顯示出奇妙的真實性。(注15)

 

史溫懷特(A. N. Sherwin White)對此完全同意,他寫道:「使徒行傳乃實錄的印證多不可當…任何想要推翻它歷史真實性的嘗試都屬荒謬。羅馬歷史學家一向便認為其中的記錄當然屬實。(注16〕至於由十九世紀初開始直至今日的批評理論,反倒是鑿空無據。著名的考古學家奧伯萊(William F. Albright)說:〔所有批評新約的激進學派,不論是過去的或現在仍然存在的,都未經考古學鑒定,既然它們俱屬空中樓閣,因此就現代的眼光

來看都已相當落伍。」

羅馬書

人類都犯了罪嗎?

(3: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問:基督教相信世人都犯了罪,未免對人類太悲觀,因為人間中不少聖賢哲士,豈能一網打盡?

答:基督教認為“世人都犯了罪”,是根據羅馬書3章23節及其它經文的記載。對於這個問題,不是悲觀不悲觀的問題,乃是是否事實的問題。正如一個病人能否痊癒,不是別人對他的病悲觀抑樂觀的問題,乃是他的病的實際情形是否有希望痊癒的問題。

這樣,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是否合乎事實?我們首先要注意到“罪”的標準。聖經憑什麼標準判定“世人都犯了罪”?是憑神絕對聖潔的標準,而不是憑人的法律或道德觀念。

現在的問題是:神還樣以他自己的聖潔為標準,來判定世人是不是罪人是否公平呢?我們的回答是公平的。因為:

1.神最初造人的時候,是按他自己的形像樣式而造(創1:27),是完全聖潔的(參創1:31)。如今神判定人是否罪人,當然應照最初的標準。

2.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是指世人在神面前的情形,當然應照神的標準。正如一個嫌疑犯在法官面前,是否一個罪人,是不能憑犯人自己的觀點判定,乃應憑執掌法律的法官來判定,就是公平的。

人間的聖賢哲士誠然不少,但他們不過在人前被稱為“聖”,在聖潔之神面前仍是罪人。

是那裏來的?

問:據說魔鬼是由天使長犯罪而成的,在沒有魔鬼之前,這世界是沒有罪惡的。但是魔鬼怎麼會犯罪呢?是魔鬼的生命中含有犯罪的種子會自己犯罪?然則這種罪的種子是否神放在魔鬼裏面?

答:“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17)。請特別留意這兩節經文中三次提到“人”字,它說明了聖經是為人寫的,不是為魔鬼寫的。所以聖經詳細記載人類的罪惡是怎樣來的—從魔鬼的誘惑而來(創三章全)。—卻沒有告訴我們魔鬼的罪是怎樣來的。聖經要指出人類罪惡的起源、發展,和結局之目的,是要使人認識罪惡的危機,並接受神為人所預備的一位贖罪的救主耶穌基督,使人知道怎樣得救(提後3:15)。但神根本未為魔鬼預備救恩(來2:16),自然不需要在這本為要引導人歸向至善之神的聖經中,提及魔鬼的罪(或“罪”的起源)是怎麼發生的了。

另一方面,雖然我們不知道魔鬼的罪是怎樣發生的,但我們卻可以肯定地知道它絕不是從神來的。因為聖經明說:

“…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雅1:13)

“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1:16)

“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約壹1:5)

被聖靈引導

住在我們裏面的聖靈是怎麼一回事?
當你來到耶穌基督跟前並接受他進入你的內心時,並非指耶穌有形有體地進入你的身體並住在那裏,而是神的靈與你的靈結合在一起,這即是“住在我們裏面的聖靈”這一表達的意義了。聖靈的功用是在基督徒的身上重新塑造出主的生命,在他們的生活裏體現出聖靈所結的果子。凡是已經重生和有聖靈住在裏面的基督徒,在生活裏能造就出耶穌的九種屬靈品性,即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和節制。5

  使徒保羅在《羅馬書》8章14節告訴我們,凡被聖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換句話說,神的兒女是都會聽從聖靈的帶領的。

  你們或許會問:“為什麼有些基督徒在生活中總是很掙扎和那麼不順當呢?”很多基督徒拒絕與聖靈合作時,就會陷入各式各樣的問題。我們各人都有一個選擇,聖靈是不會將他強加於我們之上的。例如,西元一世紀時,耶路撒冷的眾使徒和眾長老就教義一事展開了辯論。他們在聽見眾人的議論紛紛之後,對安提阿的信徒們說:“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6

這是從使徒和長老口中所出的驚人之語。他們實際上是在說,他們的看法與聖靈是毫無於致的。你們心裏大概會想:“只要聖靈認定就行了,使徒們是怎麼看的又有何妨呢?”其實,這表明使徒們意識到了神所賜的夥伴關係。他們可以選擇是否與聖靈合作;他們可以退縮不前和漠視聖靈的引領;他們也可以接受聖靈的指導,聽憑他的旨意去行。他們縱然有著這一自由,但最終將面臨因其自由選擇而招致的賞罰或報應。

  施洗約翰堪稱為我們效法的榜樣。他為耶穌作見證說:“他必興旺,我必衰微。”7我們必須讓個人的意志和以自我為中心的人的本性衰微下去,讓耶穌住在我們裏面的靈興旺起來。這是一個綿延不斷的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的自我就會漸漸變得越來越渺小和暗淡無光,而我們裏面的基督卻變得越來越偉大和光彩奪目。倘若你反其道而行之,且傲氣十足地表示:“我要為自己爭得權利和榮耀,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主日我總是要去教堂做禮拜,我認耶穌為主,可目的是為從他那裏得著好處”的話,你便充其量不過是一個極不成熟的名義上的基督徒。只要你在生活中為自己的肉體和俗世的欲求以及撒但留有地盤,這一屬靈的爭戰過程就勢必會繼續存在下去。

神的預定

羅馬書82930—“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

問:按加拉太書110節保羅說是從母腹中把他分別出求,但保羅實際上是在大馬色的路上看見異象時才悔改的,這樣他未悔改前的生活行事,是不是神所預定的呢?人的信和不信是否全在乎神的預定,請於以解答

答:關於神的預定,是神學上的大問題,對於這一類的問題,筆者只能提供目前自己對於這個問題的少許認識以供參考:

1.聖經中有些經文,很清楚地說出我們的得救,是出於神預定的旨意:

羅馬書8章29至30節—“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

以弗所書1章4至5節—“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裏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份。”

又同章9節—“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的美意,叫我們知道他旨意的奧秘。”

又同章11節—“我們也在他裏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

使徒行傳13章48節—“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帖前5章9節—“因為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

林前2章7節—“我們講的…就是神在萬世之前,預定使我們得榮耀。”

彼前2章8節—“…他們既不順從,就在道理上絆跌;他們這樣絆跌也是預定的。”

上列的經文使我們無法否認,我們的得救是出於神預定的旨意。因為它們已經明明告訴我們是神所預定的。

2.既然我們的得救是神所預定的,這樣,神為什麼不預定所有的人都得救?人的信與不信是否全在乎神的預定,而不在乎人的宣傳,或接受?對於這一點我們應留意下列的事實:

甲、聖經所論神的預定,是不免除人的方面需要相信和傳揚福音之責任的。

a.使徒保羅是講神預定的旨意講得最多的(上列的經文,幾乎全部是從保羅的書信中引出來的);但保羅卻是最努力傳福音的人,徒13:48節所說“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的話,正是描寫保羅努力傳福音的結果而說的。

b.保羅在他的書信中提及“神的預定”時,常在其上下文提及人的“信”,保羅卻不覺得這二者—“神的預定”與“人的信”之間有什麼矛盾而需要加以解釋的地方。例如:帖前5:9,保羅提及“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其上文第8節保羅勸勉信徒:“…應當謹守,把信和愛當作護心鏡遮胸,把得救的盼望當作頭盔戴上”,顯然保羅並未認為神的預定是包括了人方面信的責任的。換言之,神雖然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救,仍需要人自己來信。

在以弗所書中也是這樣,1章5、9、11節,都提到神的預定,而下文13節便說:“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注意這裏“聽見”和“信他”說出了人方面的宣傳和接受的責任。

又在以弗所書3章11節,保羅對上文所講的外邦人得在基督裏“藉福吾(亦即藉著信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的奧秘作一項結論時說:“這是照神從萬世以前,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裏所定的旨意。”而跟著下面12節保羅向以弗所人見證,他和他的同工如何“因信耶穌就在他裏面放膽無懼,篤信不疑…”以勉勵以弗所信徒不要“喪膽”—亦即信心不要搖動的意思。

在提到這些神的預定和人方面的信和宣傳的責任時,保羅顯然沒有我們所有的疑問:以為既然一切都是神預定的,人的方面便沒有需要主動地相信或宣傳的責任。保羅並不覺得這二者之間有這種矛盾存在,所以才會在幾乎同時提到這兩方面的真理時,並未加上任何解釋。

乙、聖經中所講的神的預定,是根據神的預知—“因為他預先就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羅8:29)“神並沒有棄絕他預先所知的百姓。”(羅11:2)“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彼前1:2)本節之先見原文與預知同字。換言之,就是根據他預知人的信與不信而預定的。

3.神既然預知人的信與不信,和那最後的結局,神為什麼不選擇那最後的結局,而容許罪惡與不信的事繼續發生呢?

神雖然是預知一切的,仍然要按照他既定的永遠計劃,按著既定的時間、步驟、和次序來完成他的旨意。神也不因他的預知而刪除了人類應當有的歷史,和人方面對罪惡與救贖應當有選擇之機會和經驗。

全部人類的歷史和聖經記載的歷史都可以證明這一點。否則,若神預知亞當犯罪便不造亞當,這樣就根本沒有亞當以後的事情發生,便也根本沒有人類的歷史了。神若會因他的預知,便只選擇最後的結局,不按照一定的次序來完成他的旨意,而免去從開端到終局的中間階段的歷史過程,便根本不會有人類和宇宙的歷史。並且神既是無始無終、永無窮盡的神,如果因他的預知便略去“中間階段”,不按著一定步驟工作,神豈不是成為無可作為的神嗎?因為神是無所謂“歷史過程的”。

但歷史和聖經告訴我們,神不會因他的預知而速成他的旨意。神雖然預知亞當會犯罪,他仍然造出亞當,容許這歷史發生;神雖然知道洪水以後的人類仍將墮落,但他也不略去這段歷史;神雖然預知以色列人將要在埃及和曠野的一切事,但他仍然照著歷史次序工作…神這樣作並不是為神的需要,神是不需要歷史和經驗的,因為神是全知的;但人卻絕對地需要許多重演的歷史和重複的經歷,才能對於本身的罪惡和神的救贖有所領悟!誠然在我們或以為神大可以省去歷史的過程而只揀選那完美的終局便可以;但神既然按他完全的智慧要依照人類時間的次序來完成他的計劃,這樣我們豈能疑惑神這樣做不會比我們所想的更完美呢?

所以,如果我們承認神是預知一切的,就不但要承認神預知人類世代的最後結局,並且要承認神也預知:“依照人類時間的次序,給予人類經歷各種失敗和選擇的機會,使他們可以在各種比較之中認識神恩典的美妙;較之略去人類的全部歷史,而將一些毫無經歷的“好人”安置在永世裏,更為完美得多呢!

萬有都是本於他,為什麼有人生下來就有缺陷或殘廢?是神不愛他們,讓他們這樣的嗎?

(11:36)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

問:神既是慈愛的,不偏待人的,為什麼世上有些生出來就是畸形的人,或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呢?或是為什麼有些嬰兒夭折了呢?

答:何以見得世上有缺陷的人或嬰兒夭折,就是神不慈愛,神偏待人呢?人生可能遭遇的不幸有許多方面,身體的不健全只是其中之一,精神的痛苦,物質的損失,意外的患難,天災人禍,經濟的窮困,事業上的挫折…。我們單獨挑選其中任何一項來批評神是否慈愛或公平都必然是錯誤的。事實上我們根本沒有資格作這一類的批評。因為我們根本無法計算或比較各人一生的全部遭遇及其得失如何。如“暗室之後”的作者,半生的生活在“暗室”中,但是否神待她不公平?神從屬靈方面藉著患難所給她的遠超過身體的痛苦。有人一生富足,有人一生貧窮,是否神對待他們不公平呢?且看雅各怎樣說罷:“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愛他之人的國麼?”(雅2:5)

有人剛強、智慧、尊貴;有人軟弱、愚拙,是否神偏待人呢?保羅的回答卻說:“神卻揀選了世上愚拙的,叫有智慧的羞愧,又揀選了世上軟弱的,叫那強壯的羞愧;神也揀選了世上卑賤的,被人厭惡的,以及那無有的,為要廢掉有的…”(林前1:27~28)。

有人長壽百歲,有人生而夭折;若長壽而日於過得痛苦,或作惡多端,何以見得會強過生而夭亡的人呢?除了這無數可見的物質界事物我們無法估量計數外,還有不可見的將來,神如何按各人的遭遇以及他們如何應付他們的遭遇賞罰各人,更非我們所能預知的。我們怎能憑自己視為“幸”或“不幸”的,來懷疑神的慈愛公義呢?我們還是接受使徒的見證罷:

“…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徒10:34;參羅2:11;弗6:9;西3:25;彼前1:17)

哥林多前後書

教會宗派問題

(林前1:12-13)我的意思就是你們各人說:「我是屬保羅的」;「我是屬亞波羅的」;「我是屬磯法的」;「我是屬基督的」。基督是分開的嗎?保羅為你們釘了十字架嗎?你們是奉保羅的名受了洗嗎

問:現今世界基督教派別如雨後春筍,如宣道會、長老會、內地會、浸信會、安息日會、耶和華見證人真是數不勝數,且各派都有各派的理論,大家都說自己最符合新約教會,或說自己是正統,我以為一個基督徒不能脫離教會,但何種教會是正派,純正,及符合聖經呢?

答:1.對於教會的會別問題:首先要將異端信仰的“教會”和純正信仰的教會分別清楚,這不但應當有的分別,且是必須有的分別。任何一種方式的教會合一,都不能把異端合在裏面。聖經中對於教會應當拒絕異端,並從其中分別出來,是有明確的吩咐的(賽52:11,林後6:16~17;加1:6~8,2:4~5;約貳9~11)。來函中將安息日會,與耶和華見證人,與其它教會並列,是不適當的。

2.教會不是什麼組織:教會乃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們—是得救的人。不論古今中外的真信徒,都是在一個教會之內,就是基督的“身體”。(參弗1:22~23,4:15~16,林前12:12~27,10:16~17)但教會雖然不是組織,教會中卻有組織,就如各種不同的教會等,就是全教會中的不同組織或工作團體。那麼,全教會中是否不可以有不同的組織或工作團體?這等於問說:“身體上是否不可以有不同的肢體?每一種肢體的細胞是否不可以有組織?”這答案當然是屬於正面的了。(注意:聖經中以“身體”論教會時,都是指普世的全教會,不是指地方的教會,所以林前12章所說的“身體”也是指普世之身體教會而說。)

現在的問題不是應不應當有不同的會或堂的組織,而是不要因為有不同的會或堂的組織便分門別類,正如我們的身體不應因有不同的肢體而分門別類一樣。至於哪一個“會”或“堂”—哪一班的信徒—更聖潔合乎主用,或容納罪惡,不合主用,全在乎他們本身的追求,不是因為某一班信徒是不屬任何一個堂的,所以他們必定合乎主用,也不是因為某一班信徒是屬於某某堂,所以必定不合主用。

3.到底哪一個教會是“正統”呢?筆者以為那種以自己的教會才是正統的思想,是應當徹底放棄的。這種思想正是“正統”的宗派思想。一方面我們不能把異端合一到教會裏面,另一方面我們不應當和弟兄分別彼此,在十字架救恩的基本信仰下,在同一的生命裏,雖然各人從主所受的托付不同,工作的注重點不同,仍當在各人的崗位上,向著共同的目標高舉基督。教會需要在真道上合一,這些能使教會合一的真道共有幾個:⊕救恩論;⊕聖經論;⊕聖父論;⊕聖子或基督論;⊕聖靈論;⊕三位一體論。如果任何教會在以上這六個論點,採取大公教會的傳統,不論該教會採用什麼名稱,來稱呼自己,他們都是基督教會大家庭中的一份子。

基督教為什麼不像天主教那樣合一?

問:基督教為什麼有這麼多宗派呢?許多人說:你們基督教四分五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使人無所適從。為什麼基督教不能像天主教那樣含一呢?

答:1.一般人所謂的“合一”,都是指名目、組織、行政、制度、儀式…等方面之歸並、劃一與統一來說。其實聖經從來沒有要求教會在這方面“合一”。主耶穌在約17章21至23節曾求神使門徒都合而為一,但注意那絕不是在外表組織方面的合一,乃是在基督裏面的合一,是生命中的合一,不是由人的努力所成功,乃是由基督所成功,並且這合一在基督死而復活後已經成功了(弗4:3~6)。一切因信而在基督裏,有了基督生命的人,都在基督裏已經合一了。

2.聖經認為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弗1:22~23),這身體包括古今中外的信徒,是事實上已經合一的無形身體。用“身體”來說明教會與基督的關系,表示:

甲、它是不可能分開肢體而存在的。它們若不是事實上合一的,就算不得是身體。所以這說明了信徒在基督裏的屬靈合一,是不可能被任何屬人的原因而分裂的。

乙、它雖是合一的,卻是有許多門類和不同的肢體的。正如保羅說:“若全身是眼,從哪裏聽聲呢?若全身是耳,從哪裏聞呢?…免得身上分門別類;總要肢體彼此相顧。”(林前12:17~25),注意保羅不是說身體上沒有門類,乃是說不可因有門類(如耳、眼、手、腳)之別而分門別類;保羅不是勸勉哥林多人去劃一門類,去把所有的肢體都變成“耳”或“眼”…乃是勸勉他們除去那種分門別類的心意。

今日教會有互相紛爭攻擊的事是事實。有許多不同的團體組織和制度也是事實,但如果因此便以為應消除各種不同的名目、組織、制度…的話,就等於因為身上的肢體分門別類便主張要劃一為一種肢體,或選取其中最有用的肢體,使其它的肢體都變成和它一樣作用的肢體,這不是聖經所要求的“合一”,這完全遠離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只能引起更多的不合一。我們所應注意的乃是消除肉體的分爭,不是取消身上的門類、組織、制度…。這方面的不健全,誠然可能加深和發生各樣壞事,但基本的原因是人的肉體的敗壞—肉體的私欲,引起各種爭競、嫉妒、詭計…;肉體的無知和誇口,引起各種異端和錯謬的道理,加深教會的紛爭和混亂。

3.基督教會,從開頭就是藉自由發展的形式而擴張的。初期教會的司提反原是管理飯食的,後來卻傳起道來(徒6:8~12),並反成為第一個殉道士,很明顯的他在教會所肩負的職責以外,也按著個人所得的引導為主作工。腓利因耶路撒冷教會受逼迫,而到撒馬利亞傳道,也是個人隨著聖靈的引導而作的工(徒8:9~40)。彼得到哥尼流家中佈道,亦屬同樣性質。雖然這些人所作的工,都和耶路撒冷教會保持聯絡的,卻可以清楚看出福音工作是在自由發展的形式中廣傳出去的。

其後保羅與巴拿巴在安提阿教會中受聖靈差派出外遊行佈道,也不是受耶路撒冷教會的控制,當然他們絕非和耶路撒冷分裂,卻是各自自由發展工作。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更清楚地透露了耶路撒冷教會的使徒們對保羅工作的態度—“反倒看見了主托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正如托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叫我們往外邦人那裏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裏去。”(加2:7~9)可見使徒們在福音的工作上,自始就是各自發展的。不過他們並沒有因此互相傾軋、攻擊,乃是互相諒解、同情、代禱、幫助,遇有需要時則共同商議,定出解決問題的原則(參徒15章)。

保羅在腓立比書中,對那些存心與他爭競的傳基督者表示他寬大的態度—“那一等傳基督,是出於結黨,並不誠實,意思要加增我捆鎖的苦楚。這有何妨呢?或是假意,或是真心,無論怎樣,基督究竟被傳開了;為此我就歡喜,並且還要歡喜。”(腓1:17~18)這雖然是保羅個人的寬大,但也充份表現福音工作各自發展的情形。它從使徒時代開始就沒有一種權力中心,作為工作調節的樞紐。這種“權力中心”始終掌握在不可見的元首基督的手中。

依照這種自由發展的原則而傳道,所產生出來的有形的教會,若要求他們能有完全一致的名目、組織、體制、儀式…,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一件事。所以按福音工作發展的原則來說,並無在外表的名目或組織方面合一的需要。為什麼我們要去尋求聖經所沒有要求我們去尋求的合一呢?為什麼我們要尋求那種不必要又不可能實現的“合一”,然後又為它而灰心、頹喪、自認失敗呢?這種尋求教會在外表上的合一,長久以來已經成為“那一等傳基督…並不誠實”之人的工具,他們竭力提出各種主張呼籲教會合一,所能獲致的實際結果是:他們得著一班贊同或盲從他們的基督徒,成了另一個新的“教會”,建立了他們自己的工作!此外還有些根本不信救贖真道的領袖,也熱心提倡這種合一,因為若有愈多不同體制的教會團體聯合起來,他們所代表的群眾便愈多,在社會或政治上的地位也愈重要,這簡直是愚弄基督徒的“合一”。

每當我們一要求在名目、組織或教會的外表形式上合一的時候,在我們的心靈中便種下了分裂的種子。因為這是表示我們不滿足於在基督裏的合一—生命的合一,而要在生命的合一以外另求組織上的“合一”(或說權力上的統一),事實上這正是魔鬼破壞信徒在心靈上合一的詭計。比如,有人開設一間公司,設了許多間分店,每一間分店都有經理和許多職員,這些職員既同屬於一位東家,他們任何人遇到任何別間的職員時,都會有相同的感覺:“我們都是同一間公司的人。”因他們都在同一位東家名下歸為“一”了。但如果他們不以同屬一位東家為滿足,甚至各自否認別人是同一間公司名下的,則他們相見時的感覺乃是:“我們不是同一間公司的”。今日信徒的合一心理正是如此;我們愈要求必須在名目、組織、制度、儀式…等方面一致才算為合一,便愈在心靈上與一切在不同名目、組織、制度…的教會團體中之肢體有“分別”,有距離;反之,我們愈以在基督的生命裏的合一為滿足,重視“在基督裏”有同一生命的關系,不苛求名目、組織、制度、儀式…的一致,便愈不會因這些外表的原因生出分別彼此的心,而更容易與不同會別的肢體相通了。

4.基督徒為什麼有那麼多派別呢?為什麼不像天主教那樣合一呢?因為基督教尊重個人的選擇權(這是聖經所注重的)。它容許人發表各種不同的意見,各種個人的“亮光”可以自由發表;但天主教只容許信徒接受教皇(或教廷)的意見;從前天主教是嚴格地不許信徒讀聖經的,在教會歷史中,有些信徒只不過因為偷讀了聖經,便被天主教定死罪;現今天主教雖然許可信徒讀聖經,卻必須依照天主教會定規的解釋來接受聖經的教訓,天主教為著掩飾這種“真理獨裁”的醜陋,極力宣傳基督徒隨意解釋聖經,是發生各種分爭異端的源頭;但最可惜的是天主教會這種論調,乃是要掩蓋自己已經錯誤的教義,是要維護它那種愚弄信徒的異端道理而發出的。各信徒可以自由地領會聖經的話語,誠然可能發生錯誤,但許多更正或反駁錯誤的言論同樣可以自由發表,每一個尋求真理的信徒有選擇正路的機會。反之,由少數的聖品人追隨著一位教皇的意見所定下的聖經解釋就不會錯誤嗎?事實上正是已經發生了許多錯誤,所以教廷要保持這真理的專利,才可以在聖經以外加上許多人的規條和教訓,而不致受到各種真理言論的指正。同時也維護了外表的統一,這種“統一”是基督教所不要的,它實際上並非真正的合一,其實天主教之中同樣有許多派別,不過在教皇和教廷的至高權力下,不像基督教那樣表面化而已;但基督教寧可有表面的意見爭持,也不要天主教那種形式的“統一”。我們寧可在令人無可適從的許多種見解中,保持可以選擇真理的機會,也不要只能盲從人所指定必須接受而又是錯誤的見解。我想這應當就是為什麼基督教不像天主教那樣始終保持“合一”的原因罷了!

不信的丈夫能因妻子成為聖潔嗎?

問:林前七章14節說: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這是什麼意思?是否夫妻之中,只要有一個人信主,另一人就因而成為聖潔?

答:在此所謂“聖潔”不是指靈性方面的聖潔;乃是指夫妻同住方面的聖潔。當時哥林多信徒,在信主之後,似乎懷疑是否會因繼續與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同住而不聖潔,所以保羅向他們勸解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妻子成了聖潔…。”

婚姻的制度原是神所設立的,是聖潔的,雖然不信神的人,可能因不尊重婚姻的神聖,使男女之結合流於荒淫與污穢,但夫婦合法的結合,過同住的生活,在神看來卻是聖潔的。並且縱然夫妻的任何一方面還未信主,也因為其中的一方面已經信主,知道尊重婚姻之神聖,不放縱荒淫,而使他們的夫婦同住的生活成為聖潔的了。

以上的解釋,可從本章14節之上下文獲得根據。上文第1節至第13節的主要內容,都是討論夫婦之分房與同住的問題,12、13節更直接論及“同住”,而本節下半“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這“兒女”是夫婦同住所生養的。保羅又加上一句,“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顯然這下半節所論兒女的“聖潔”也是和上文所說夫婦同住之聖潔同一意義,都不是指靈性之聖潔,乃是指合法的男女結合,所過的夫婦生活和所生的兒女都是聖潔的。

這樣,本節所論之聖潔,既是夫妻同住方面之聖潔,不是靈性上的聖潔,當然不是指夫妻中的任何一人信主,就可以使另一人得救的意思了。

寡婦可否再嫁?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為有福(林前73940

問:寡婦可以再嫁麼?這是否不貞節?

答:請留心看以下的經文:

“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提前5:14)

從這兩處經文可歸納使徒對寡婦再嫁的意見如下:

1.寡婦再嫁並沒有什麼不對。

2.若能守節不嫁更為有福。

3.雖然守節不再嫁更有福,但卻不可勉強行之,對於年輕寡婦,使徒贊同她們再嫁。

與非基督徒戀愛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

問:基督徒可以和非基督徒結婚嗎?如果一對青年男女,在已經彼此相愛之後,其中一人信了主,這樣,他們難道要因此分開麼?林後六章十四節的話,是專指男女結合說的麼?

答:基督徒不應當與不信的人結合,聖經有清楚的吩咐:“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這節經文雖未指明是對男女結合說的,但無疑的它是很合宜用於男女結合方面。因為它所說的“相配”、“同負一軛”、“相交”、“相通”,已包括夫婦結合的道理在內。舊約中也有好些經文表示神不喜歡他的選民娶外邦女子為妻。如:王上11:7~8;拉9:1~4,10:1~15;尼13:23~27。所以依照聖經的教訓,基督徒不應當與非基督徒結合是無可置疑的。

戀愛和信仰,似乎沒有什麼相干,實則大有關系,因為戀愛的最終日的是結婚,結婚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開端;而共同生活卻與共同的信仰有密切的關系。信仰若不相同,必然在生活習慣、興趣、處事的觀點、兒女教養等事上,各持不同的見解。這些不相同,在戀愛期間,不大覺得它們對彼此間的感情有什麼傷害;但在結婚以後,在漫長的夫婦共同生活中,卻常常成為破壞家庭幸福的因素;所以不同信仰的結合,不但不合聖經的教訓,在實際生活上也是不完美的。

至於一對已經在相愛中的男女,其中一人信了主,他或她應當下最大的決心,在未結婚之前引領對方歸信基督,否則就只有走那需要最大犧牲的路,放棄你所認為可愛的人。

女人可否講道?

問:林前115節似乎女人可以講道,但林前143436節尤其是提前212節不許女人講道是否前後矛盾?

答:對於女人講道問題,各基督教派之間有些是不容許女人講道的。有些則容許女人講道,甚至按立女牧師。以下提供幾點意見作為參考。

一、如果沒有林前11章5節“凡女人禱告或講道…”的話,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承認女人不可講道:因為林前14章34節36節及提前2章12節的話已經說得夠清楚;但既有林前11章5節的話,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合並起來看這個問題,才不致於偏廢一方。

二、我們不能把林前11章5節和林前14章34節等處的經文當作是互相矛盾的,它們不是互相矛盾乃是互相補充的。聖經中常常對於某一個問題,在這裏只說了這方面,在別處又說出別方面的。我們應當把不同的地方所記載同一類問題的經節,合並起來思想那個問題,才能明白正確的意思;卻不是把不同地方的經節,隔開來思想,結果便覺得互相矛盾。

三、有人以為林前11章5節的“女人…講道”,是指小型聚會或婦女聚會而說。意即姊妹們只可以在婦女會或小型聚會中講道。但這解釋乃非十分令人滿意,因不論林前11章5節“女人…講道”和提前2章12節的“不許女人講道”都沒有表示所謂“女人…講道”只是指在婦女會中或小型聚會中講道而言,也沒表示所謂“不許女人講道”…是特指著在大聚會中不可講道;所以如果認為姊妹不應講道,應當是在一切聚會中都不可講道。

反之,林前11章5節所說的“女人禱告或講道”倒比較可能是指一般男女一同聚會的講道,因為那一段聖經的主題是婦女蒙頭的問題,顯示在那裏所講的“女人禱告或講道”,必是指一般的聚會講道(即不論男女同在一起聚會,或單單姊妹在一起聚會),否則若那裏所說的“講道”是只限婦女聚會,則下文所討論的婦女蒙頭問題是否也只限於婦女聚會?並且那裏的“女人…講道”是和“禱告”連在一起講的,若以為那裏的女人“講道”是只限於婦女聚會,則女人“禱告”是否也只限婦女聚會?在林前11章5節中一共提到三件事即:“…禱告…講道…蒙頭…。”若“講道”是僅限於婦女聚會而言,則其它兩樣必定都是僅限於婦女聚會,反之亦然。

四、林前14章34卻說:“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上文是論及說方言的恩賜和聚會中的秩序的問題,而下文40節:“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可見這裏所說的婦女在會中閉口,仍是注重聚會的秩序方面而言。

並且下節:“她們若要學什麼,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暗示上文所說的“閉口不言”和“不准她們說話”是指不准在聚會中發問而言。按林前14章內容可知當時哥林多教會的信徒,聚會情況頗為混亂,多人在聚會說方言又無人翻出來,再加上婦女的發問,照當時人的眼光看更顯得不成體統。所以保羅這樣提醒他們。同時這句話也表示這段聖經有當時的特殊背景,否則沒有丈夫的姊妹豈非無法學道?事實上我們今日教會的各種聚會情形都不像當時的聚會。

五、提前2章12節的“不許女人講道”原意是“不許女人施教”,英文聖經譯作“teach”(原文與太4:23,28:20,西3:16的“教訓”同字)。按這句話的上文:“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和下文“…也不許他瞎管男人,只要沉默。”可見這裏的注重點仍是不許女人站在轄管男人的地位上教訓男人的意思。但為什麼聖經不許女人轄管男人?難道男人就可以轄制女人麼?事實上聖經在這裏只不過禁止那些想轄制男人的女人,不許她們轄制男人,要她們一味順服,卻沒有叫男人們去“使”女人一味順服自己的,也沒有叫男人們趕快去轄制女人。那只是我們自己反面推測出來的意思罷了!

六、按林前12章4節,11節和14章1節可知“作先知講道”是聖靈隨己意所給人的恩賜,並且這種聖靈的恩賜,絕不是只為服侍某等人的,乃是為全教會的。(參弗4:11,16)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否認有些妹妹確有講道或“施教”的恩賜,那麼是否聖靈認為姊妹可以講道或施教才給她們這些恩賜?抑系聖靈給她們這些恩賜的目的,只為著姊妹們,而同樣的恩賜分給弟兄的才是為全教會?

七、詩篇68篇11節“主發命令,傳好信息的婦女成了大群”。

八、主曾在路上使那蒙醫治的血漏女人,當眾見證出她蒙恩的經過。

由於上面所提各點,筆者個人不反對姊妹講道,但贊同姊妹在講道時應格外注意在儀態和服飾方面,都要守住“端莊”的原則。

婦女在教會中可以作領袖嗎?

問:下列有關婦女問題十則敬請賜答:

一、婦女(包括已婚、未婚、離婚)在教會應占地位是怎樣的,據知“小群”完全根據哥林多前書14章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總要順服,如此豈不是專制婦女?別的公會對這問題所采態度是怎樣的?

二、如今很少見女牧師、女長老,是否她們靈性不夠、傳統不合、生理不便、抑在真理上有抵觸?何故又有婦人自稱為女先知(也是信主的)?

三、為什麼一般教會赴會人數多半是婦女,而她們經歷、靈性、社會地位、年齡、品格可能比許多同時聚會的男性為好,而教會似乎總不給她們當聚會的主席,好像以男性坐在台上發號司令才合理,是何緣故?

四、現在不少女傳道人有很高學位,有很多經歷,有良好資望,…(姓名從略)…她們教出來的學生,已經做到牧師、監督,為什麼她們本身不能當牧師?當長老?

五、假如有女牧師、女長老,她們祝福、施洗,或浸禮、按手、施餐、是否適宜?照理這教會也是她帶領長大的,受封立的牧師也是她的晚輩,她行聖禮有無妨礙?

六、男傳道做了一段時候會“升”為牧師,女傳道資歷和能力不比他們低,為什麼年年月月都是女傳道,甚至自己領他歸主的,一手栽培他到了長老牧師地位,自己仍是女傳道,這樣,奉獻的婦女,豈不是沒有前途的?

七、如果一間教會認為女性人才比男性人才好,從長執會以至各部長或主日崇拜,各種聚會都以婦女為主,有無抵觸聖經?

八、目前港九各宗派,基本上很少用女性為堂主任,他們基於什麼原因?有些除了禱告會、查經班、探訪主日學、少年團契、婦女會之外,連主日站在講台也似乎不許可的,這是什麼緣故?

九、婦女懷孕時,腹部隆然,或年青少女對教會工作是否適宜?但在懷孕期間教會是沒有假期不能不上班的,應怎麼辦?

十、女傳道人可否在本教會談戀愛?若在心目中有很好對象,他是教友,能否向他示愛?如果教友垂涎女傳道,她怎樣應付才好?

答:聖經對於婦女的地位,以下的經文可為參考:

1.夏娃被造是為幫助亞當—“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創2:18,參19~25)

2.人類犯罪以後,神對亞當的處罰是要“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裏得吃的”,但對於女人的處罰則是“…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

其後保羅提及女人不得管轄男人時曾引述創世記的事說:“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裏。”(提前2:13~14)

3.摩西的姐姐女先知米利暗,在以色列人過紅海後曾領導婦女歌唱—“亞倫的姐姐女先知米利暗,手裏拿著鼓,眾婦女也跟著她出去拿鼓跳舞。”(出15:20~21)她似乎是婦女中的領袖。其後她曾一度聯合亞倫與摩西爭權而受神的管教—“摩西娶了古實女子為妻;米利暗和亞倫,因他所娶的古賓女子,就毀謗他說:難道耶和華單與摩西說話,不也與我們說話麼?…耶和華忽然對摩西、亞倫、米利暗說…你們毀謗我的僕人摩西為何不恐懼呢?…不料米利暗長了大麻瘋…。”(民12章)

4.女先知底波拉曾作以色列人的士師,—“有一位女先知名叫底波拉,是拉比多的妻,當時作以色列的士師…以色列人都上她那裏去聽判斷。”(士4:4~5)底波拉可說是神在舊約所興起的唯一最高女領袖。

5.猶大王約亞西年間,有戶勒大為女先知,其地位頗高—“於是祭司希勒家和亞希甘、亞革波、沙番、亞撒雅都去見女先知戶勒大…戶勒大住在耶路撒冷第二區;他們請問於她。”(王下22:14;代下34:22)

6.列王時代中亞他利雅一度纂位而成為猶大國中唯一的女王—“亞哈謝的母親亞他利雅見她兒子死了,就起來剿滅猶大王室,…約阿施和他們一同藏在神殿裏六年,亞他利雅纂了國位。”(代下22:10~12;王下11:1~3)

7.新約時代有女先知亞拿,主耶穌被獻時她曾“將孩子的事,對一切盼望耶路撒冷得救贖的人講說。”(路2:36~39)她似乎是頗受人敬重的女先知。此外,腓利的四個女兒也是先知,但未顯示她們的地位是否重要(徒21:8~9)。

8.保羅在傳道工作中有幾位女同工,如:百基拉,聖經提到她的名字時,常把它放在她丈夫之前(徒18:18,26),因而她可能是更受人注意的。又有友阿爹和循都基是保羅所勸告及稱許的(腓4:2),又有非比姊妹是堅革哩教會中的女執事(羅16:1)。

9.新約書信中論及信徒在基督裏的地位時強調男女不分彼此—“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加3:27~28)但論及教會及家庭的秩序時卻要“女人”順服:

“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林前14:34)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參西3:18;多2:5;彼後3:1)

“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提前2:11~15)

“因為古時仰賴神的聖潔婦人,正是以此為妝飾,順服自己的丈夫;就如撒拉聽從亞伯拉罕稱他為主…。”(彼前3:5~6)

聖經另有指導作丈夫的應如何善待妻子之教訓。如:弗5:25~33;西3:19;彼前3:7)等。

10.保羅在提前三章論及長老之職位(教會中之領袖階層)時,未提及女長老,但聖經中有女執事則是毫無疑問的。

11.聖經中有些“習慣”對我們研究婦女在教會中之地位亦有參考之價值。如:聖經記載家譜時以男性為主,不記女性(或例外地加入女性名字)。(參創5章,10章,11章10~26,36章;代上1章~8章;太1:1~17;路3:23~38)數點人數時亦以“男丁”為主,如:太14:21,15:38;在新約書信中常以“弟兄”之稱為全體信徒的代表。這些習慣雖然有人認為有猶太人的背景,但猶太人的習慣卻常是因聖經而有的。

12.聖經中因信心而在屬靈方面有成就的婦女不算少,除以上已提及之外尚有施弗拉與普阿(出1:15),摩西的母親(來11:23),喇合(書2章),雅億(士4:21~22),路得(得全書),哈拿(撒上1章),瑪挪亞之妻(士13章),以斯帖(斯全書),馬利亞(路1:26~56),伯大尼的馬利亞(可14:3~9),抹大拉的馬利亞(路8~2;約20:1~18),窮寡婦(可12:43~44),約亞拿與蘇撒拿(路8:3),多加(徒9:36,42),呂底亞(徒16:6~40),羅以與友尼基(提後1:5)…等。但這些婦女的成就與她們在教會中是否居領袖的地位並無直接之關聯。

以上所列舉的經節,大約已包括聖經中有關婦女地位之主要記載了。我們從這些經文中不妨作一項比較客觀的結論就是:聖經對於婦女的地位,按一般而論並不主張她們作領袖,而是安排她們作“幫助”者,在很少數的情形中神也例外地按時代的需要興起婦女的領袖來。這情形,即使在教會以外,不論在已往的人類歷史中或現代的世界中都與事實相符,婦女作教會領袖依然屬於少數的例外。

論及婦女在教會中的地位問題,你的許多項詢問中都涉及男女平等的問題,如果關於信徒的男女平等問題解決了,你的大部份問題也就解決了。

現今世人的平等觀念其實是發源於聖經。因為“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不論尊卑貧富男女老幼都是罪人;又把一切蒙救贖的罪人,不分國籍種族都成為一個身體上的肢體—“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加3:28)但是世人的平等觀念,並不理會神在教會和家庭中有關男女所安排的秩序。甚至許多人把平等意味著“同樣”。男的怎樣,女的也同樣,於是算為平等。這種觀念是似是而非的。比如:男的每天要挑十擔水,女的每天也要挑十擔水,這是否平等?這只是“同樣”,這不算平等。因為按身體力量而女的比男的弱,應當挑少若干擔才算平等。

“平等”是消除階級,不是消除崗位的“分別”。在教會或家庭中是有各種不同的職責和崗位的。神在教會和家庭中安排男的作“頭”女的作幫助者的地位,是按照她創造人類時所賦予男女不同之特長而定的,一般而論男的比較剛強、膽大、暴躁、好鬥…;女的比較柔順、忍耐、細心、軟弱…。所以讓男人到前線沖鋒陷陣總比較讓女人去打仗更為適合;反之,讓女人看顧孩子也必然比男人更為細心。誠然有些現代女性在事業上的成功可能比她的丈夫更偉大,但正如我們上文所說的,只是少數的例外,更重要的是這些在事業上有偉大成就的女性,既然專心於事業,那麼誰來替她們照顧孩子,分擔家務?顯然,除了粗重的工作之外,她們的家務依然是請別的女人擔任。這樣,她不過是由別的女人代替了她自己的工作,而使她們個人顯得格外特出而已,卻並未能推翻神所賦予女人迥異於男人的特長而各有其特別適合之職責的事實。

總之,不論領袖或助手,對外或對內都是職責和崗位的問題,不是階級的問題。如果有人以為自己是“領袖”便自高自大輕視他人,自以為理當受人尊敬奉承,這樣的人內心充滿階級觀念,根本未認識在基督裏已經平等的意義;反之,如果有人雖然作領袖,卻謙卑戰兢,自視為眾人的僕人,他就算是一位監督,也不會有不平等或階級的意味存在。例如:使徒保羅,雖然常常運用他使徒的權柄和地位勸告責備信徒,但他的內心卻沒有階級觀念,他在當時社會許可的奴僕制度下,卻對待腓利門的奴僕阿尼西母如親愛的兄弟。所以男女平等的問題,不是在乎是否要男女一同在教會或家庭中作領袖的問題,乃是在乎那些作領袖的人應當明白,他和別人是完全一樣的罪人並完全一樣地蒙恩得救,他並無任何特殊的理由使他可以特別比別人優越;他所以站在領袖的地位,不過是因為從神那裏領受了這種職責,為要在教會(或家庭)中遵行神的意旨,他所以要運用他的權力,並非為著轄制別人,乃是要完成他應當承擔的責任和使命,好使他可以比別人向主作更多的交代罷了!

根據以上的理由,對上列十項問題可得下列簡單結論:

?關於婦女能否講道問題,筆者個人見解不反對婦女講道,但婦女在台上不論服飾態度應當端莊,本題本書已經答覆過,詳見本書“女人可否講道?”之問答。

?按筆者所知不論香港、泰國、菲律賓均有女長老。台灣則有女牧師。

?除基督徒聚會處及弟兄會外,大多數教會均有讓婦女在聚會時作主席的。

?我相信主要的原因是她們根本不把“牧師”、“長老”當作什麼特別的階級或“官銜”。

?按聖經的原則位分大的可為位分小的祝福(來7:7)。

?牧師不是官階,一般教會把按立牧師當作傳道人升級實屬錯誤。其實“按立”的意義應當是為他作“見證”。其實際作用與彼得、雅各用右手行相交之禮相同(加2:7~10;參徒13:1~3)。

?在原則上是不合聖經的,這種情形在教會近二千年之歷史中從來未出現過。

?照我所知,有講道恩賜,能造就信徒的女傳道,一般教會不會拒絕她上講台的。反之,她倒可能忙得不可開交呢?所以主要的原因依然是人才的問題,不是規例的問題。

?各教會似無劃一的規定。但實際上已婚之女傳道多半是傳道人的太太,而牧養教會之工作向無嚴格定規之辦公時間。

?這些都是個人的問題,其“可”與“否”須視各個人之環境、時間、進行之情況如何而定。但原則上不論男女傳道,在這些事上自應作群羊之榜樣,格外謹慎。我們既是中國人,在這些事上,也當留心中國人的道德觀念,以免引起人的非議。

靈洗和充滿

林前1213—“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為一個身體

問:什麼是聖靈的洗(浸)?是否就是聖靈充滿呢?

答:聖靈施洗,聖經共記載了七次。即:太3:11;可1:8;路3:16;約1:33;徒1:5,11:16;林前12:13。其中四次分別記於四福音,都是施洗約翰論基督將要用聖靈為教會施洗的話,卻未顯明“聖靈的洗”本身是怎麼回事。但徒1:5—“約翰是用水施洗;但不多幾日,你們要受聖靈的洗。”—很明顯地指出那“不多幾日”後的五旬節聖靈降臨,就是聖靈的洗。彼得又在受了靈洗之後,宣告他們那次的經驗正是主耶穌把“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澆灌下來”(徒2:33)。注意“所應許的聖靈”表示剛才聖靈降臨在他們身上的經歷,正是施洗約翰所預言和主耶穌所曾應許的“聖靈的洗”。

另一節經文使我們可知道什麼是靈洗的,林前12:13—“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為一個身體…。”本節的洗字原文是過去式,表示成為一個身體的事實,是已經(五旬節時)成功的,它簡單地說明了聖靈的洗乃是教會成為基督奧秘身體的一種經歷。同時,也可以說是在五旬節基督奧秘的身體—教會—誕生以後,一切歸信基督的人(包括哥尼流家中第一批外邦信主的人)得救受聖靈而被歸入基督身體的經歷,也就是信徒在信主時,第一次受聖靈的經歷(參多3:5)。

但聖靈充滿和聖靈的洗不同,雖然五旬節的那一天,門徒們受聖靈的洗和受聖靈充滿是同時經歷的;但五旬節以後就不一樣,因為聖靈的洗是一次過的,按教會說就是五旬節那一次,按個人經驗說,就是重生得救的那一次,並且它只關系我們得生命成為基督身體的一部份,與信徒得能力無關;但聖靈充滿,乃是多次發生在信徒的經歷中,且是與信徒的工作、能力、見證大有關系的。下列經文可以證明:徒4:8、31,6:3,7:55,9:17,11:24,13:9…。

為死者施洗禮?

林前15:29不然,那些為死人受洗的,將來怎樣呢?若死人總不復活,因何為他們受洗呢?

問:保羅曾就:“…那些為死人受洗的這句經文是什麼意思?是否表示可以為死人施洗?

答:在當時大概信徒中有這樣的事情,就是假使信徒沒有受水禮而逝世,則由生人代他們受水禮。但根據聖經,並沒有這種命令,只不過保羅在本章論到“復活”之道的時候,曾談到這些人的規矩而已,但這卻不是說保羅贊同這規矩,他只是引述這件事以證明行水禮的人,本身已確信“復活”之道罷了。但從本節“他們”二字可看出保羅並未這樣行過,他所說的是指別人而言。

按彼前3:21所記—“這水所表明的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又按路加23章所記的那個得救的強盜,不論死前死後,都未見他受過洗禮,但主耶穌卻明確地應許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路23:43)由此可見,水的洗禮與得救無關,信徒若死前未曾受洗,死後實無為他施洗的必要。

為未信主的人舉行喪禮

問:某人至死不信耶穌,但其親屬有一人信主,堅持要照基督教儀久舉行喪禮;但同時喪家仍照拜菩薩的辦法燒紙錢,穿麻衣和白喪服,與教會之儀式並駕齊驅,請問這是否合聖經?

答:這問題應分兩點答覆,即:

1.應否為未信主的人照基督教儀式舉行喪禮?對於為死人舉行喪事儀式,照筆者個人意見,不論死者是否基督徒,只要他的主要親屬(有權決斷的親屬)是基督徒,願意照基督教儀式,就可以(並非必須)為他舉行喪禮。因為:

甲、喪禮雖為安葬死人,但主要的目的卻是為著使活人得益。因死的已經死了,一切已經決定,但還活著的親屬卻需要福音。藉著喪禮傳講福音,正是一個很好的機會。

乙、死者的主要親屬既是基督徒,若僅因死者本身未信,便任讓喪禮按世俗迷信的方式舉行,這豈不是徒然使那已信主的親屬陷於困境?甚至可能因為勝不過親友的非議而落在拜偶像的罪中?一件原本可以由光明的勢力支配的事,何必讓給罪惡的勢力去掌握?

2.教會應當怎樣為這種人舉行喪禮?教會若接受信徒的要求為他們未信主的親屬舉行喪禮,則:

甲、應事先查明那信徒是否喪家的主人,或死者的主要家屬是否完全同意照基督教儀式舉行,否則不要接受他們的請求。

乙、應事先嚴正聲明,不容許混雜任何拜偶像的儀式在內,否則雖在儀式舉行之際,亦必中斷。

丙、應緊記教會的主要職責不是為人舉行婚喪禮等事,乃是將福音傳給萬民,無論什麼時候,這等事若無助於福音聖工,便無承諾這等工作的必要。

再者,問題中所稱:“穿麻衣和白喪服”不應與燒紙線等事並列為迷信,麻衣與白喪服只是中國人舉哀的習慣,並非迷信。正如西方人以黑袍舉哀同樣不是迷信。(但除了麻衣、白布服之外,不應加上任何拜偶像的事。)不過事實上東南亞各地華僑,多受西方習慣影響,一般按基督教儀式舉行的喪禮,喪家多穿黑抱。而一般照佛教儀式的喪禮,則仍用麻衣白布服。這樣,為著避免混淆起見,基督徒喪禮,若穿黑袍更好。

信徒可以火葬嗎?

(林前15:12)既傳基督是從死裏復活了,怎?在你們中間有人說沒有死人復活的事呢?

問:照聖經的教訓信徒將來必會身體復活(林前1535)。這樣現今有些基督徒用火葬方式安葬是否合聖經?又如有些已死年代甚久的基督徒骸骨卑已失散,他們將來身體如何復活?

答:聖經並沒有為信徒定出一種安葬的方式,認為必須按照某一定的方式安葬才對。所以對於基督徒是否可以火葬,聖經既未提倡亦未禁止。我以為這件事各人可以照主的引導而行。

至於火葬及已死信徒骸骨失散,對將來身體的復活,並無影響。聖經雖然說:“死人要復活成為不朽壞的。”(林前15:52)又說:“我們不是都要睡覺,乃是都要改變。”(林前15:51,指主來時尚未死去的人。)但卻沒有說死了的人必須保持一副完整的骸骨才可以復活。否則,那些因火災而死的信徒,或為主殉道而被火活活燒成灰燼的信徒,豈不是都不能復活了麼?所謂身體復活,其實就是信徒將來可以得著一個和基督榮耀身體相似的身體那一回事了(腓3:21)!有些人當主來時,仍活在肉體中,他們便要改變而得著榮耀的身體;有些人當主來時剛剛死去不久,他們要復活而變成不朽壞的榮耀身體;還有些人當主再來時他們已死的身體早已不存在,但他們同樣地要“復活”從神那裏得著榮耀的身體。不論主再來時他們當時是仍活在身體中,或身體已死,或已銷化,但他們都會得著“和他自己榮耀相似”的身體則是相同的。這一回事的成就,也就是“第一次的復活”(啟20:5)。

耶穌以復活之身顯現

耶穌由死裏復活最大的證據便是:他在十二種不同的場合下被五百多人見到。哥林多前書第十五章3至5節所記載信倏式的宣告,便是早期教會的產品,在耶穌死後幾年之內便已形成,因此具有極大的歷史可靠度。

 

他肉身復活,而非只是靈性復活。當保羅在第44節提到「靈性的身體〕時,表示與我們現在「血氣的」身體相對照,乃一個以靈性為主或說超自然的身體,並非表示非物質的身體,因為同一個字曾被用來形容物質的磐石(林前十4)、實際的食物(林前十3),以及肉身的人(林前二15)。保羅的用法正如我們說「保羅是一個屬靈的人」或「聖經是一本屬靈的書〕時一樣的用法。

 

耶穌有骨有肉(路二十四39)、能吃魚(42一43節)、要懷疑他的人摸他,看看他是否真的復活(39節)。他對多馬說:「伸過你的指頭來,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來,探入我的肋旁。」(約二十27)這種接觸證實門徒不可能只是見到一個靈或幻象。聖經甚至清楚顯示:異象只是發生在心理,在世界上並沒有實際的顯現(徒七54一58;林後十二1一4),不同於耶穌顯現時每一個在場的人都可以用他們肉身的五官去看見或聽見。

 

除了這幾個人不只一次見到他,有些人單獨見到他,有些是一大量人見到它;有時是在晚上,有時是在白天。保羅要那些懷疑耶穌復活的人去問任何一位當時仍然在世的見證人(林前十五6)。同時,他顯現的時間也夠久,足夠讓人來確定他便是耶穌。他與某些人說話同行(路二十四B以下〕、與某些人共同進食(約二十一1以下)、久留不去為要教導他們有關神國的事(徒一3)。有如此這般的見證作為支持,耶穌復活的其實性實在不容置疑。

 

十二次復活的顯現

1.向抹大拉的馬利亞顯現(約二十11)

2,向其他的婦女顯現(大二十八9一10)

3,向彼得顯現(路二十四34)

4.向兩門徒顯現(路二十四13一32)

5.向十位使徒顯現(路二十四33一49)

6.向多馬和其他使徒顯現(約二十26一30)

7,向七位使徒顯現(約二十一)

8.向全部使徒顯現(大二十八16一20)

9.向全部使徒顯現(徒一4一9)

10.向五百位弟兄顯現(林前十五6)

11.雅各顯現(林前十五7)

12.向保羅顯現(林前十五7)

常提弟兄,少提姊妹?

(林前15:58)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們,你們務要堅固,不可搖動,常常竭力多做主工;因為知道,你們的勞苦在主裏面不是徒然的。

問:為什麼聖經時常提及弟兄,卻很少提及姊妹?

答:聖經的習慣是以弟兄代表了姊妹的。特別是在書信中的“弟兄們”,多半是包括姊妹在內。這和猶太人的習慣有關系。舊約以色列人出埃及時,核算百姓的數目只計男丁,未計婦孺(民2~3章);主耶穌二次行擘餅的神跡亦只計男丁的數目,不計婦孺(可6:44;太15:38)。並且當時婦女的社交活動不如現在這麼公開,所以在代表公共方面之事的都是弟兄。而首先接讀使徒的書信的人,既是當時的信徒,則使徒在寫信時所用的稱呼或講法,當然是照著當時普遍的習慣來用了。況且按信徒在屬靈方面之關系言,以“弟兄們”為代表性的稱呼,並無輕視姊妹之意。因信徒,不論男女,在神面前所領受的都是“兒子的靈”(加4:6~7)。既都是“兒子”,便無所謂姊妹或弟兄的分別了。

加拉太書:

應否責備人?

(2:11)後來,磯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

問:我在某機關任職,有時我的下屬有錯誤,我應當責備他嗎?我是否沒有愛心?

答:這問題應分雙方面來說:

1.“責備人”這件事本身並非“不可行”的事。主耶穌曾嚴厲地責備法利賽人(太23章),使徒保羅曾責備哥林多人、加拉太人,甚至還責備過使徒彼得(加2:11),又曾吩咐提摩太說:“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提前5:20)可見聖經並不認為“責備人”是根本錯誤的事。

2.雖然“責備人”本身並非壞事,但這不是說看見人有錯誤就必須去責備他。責備未必是最好的辦法,我們應當運用得很適當,而合乎愛心的原則,如果有比“責備”更好的方法,何必責備人呢?聖經告訴我們說:“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詩103:8)神不是不會發怒的,但他不輕易發怒。縱然發怒也“不長久責備,不永遠憤怒。”

摩西曾因以色列人制金牛犢而發烈怒(出32:19);但發烈怒責備他們之後,隨即上山為以色列人懇切禱告,甚至情願自己的名字從生命冊上被刪除也願意(出32:32)。可見摩西對他所責備的以色列人,有極大的愛心,他的責備完全是愛的極端表現。所以基督徒對於職業上的“下屬”,不是不可以責備,乃是盡可能用比責備更好的方法;並且對所需要責備的人,應有深切的愛心。真正的責備,不是怒氣的發泄,乃是愛心的爆裂。

聖經怎麼能預先看明?

問:加3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怕拉平,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聖經是一本書,又沒有眼睛,它怎麼能預先看明什麼呢?

答:這是很好的問題,這一節聖經也是很寶貴的經節。誠然,聖經只是一本書,怎麼會“預先看明…”?而且還會“傳福音給亞伯拉罕…”?

在此,我們要特別注意“…神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按創12章3節給我們看見,這句話是神對亞伯拉罕說的,並又當神對亞伯拉罕說這句話時,最早的聖經—摩西五經—還未寫成。那麼為什麼使徒保羅在引用創世記的話時,卻不說是神預先看明,或神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而說是“聖經”預先看明,“聖經”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顯然,使徒把神所說的和聖經所記的,當作是完全一樣的。所以這節聖經證明,在使徒的觀念中,毫無疑問地認為聖經的話與神親口所說的話是具有完全同等的權威,可以混為一談的;並且暗示聖經這本書並非偶然成功的,乃是早在神的計劃中要完成的一本書,而摩西所記有關神應許亞伯拉罕的話,亦不是偶然記下來,實早已在神的計劃中要被列入聖經的。由此看來,聖經所記的許多史實,在神方面看來,都不是無意中湊合起來的,乃是經過聖靈的挑選,被認為適宜於表明神旨意的某方面意義,才被記錄下來的。

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問:加3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怎樣解釋?

答:要明白這節的意思,必須留意這裏所說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穌,乃是指舊約律法之中保。上文從14節開始一直以律法和應許比較,引用亞伯拉罕蒙神賜他迦南地業,並非憑律法,乃憑應許,且系在設立律法之先的史實,以證明應許(恩典)之優於律法。而本節仍然是依循著這個意思講論的,這意思就是:舊約律法,雖“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這“中保”實足以表明立約之兩方面都需要各自履行他們的責任,才能享受權利。而在神方面,要履行他的責任當然是沒有問題的,所以這等於說,舊約的律法是要人先履行律法之要求才能蒙福的。(注意:律法的中保—摩西,並不能代替以色列人履行律法之要求。)但“應許”卻不需要中保,只憑神自己—“神卻是一位”—的恩賜,使可以使蒙應許的人得福了。

兩個耶路撒冷

問:加拉太書四章2526節所說的兩個耶路撒冷是什麼意思?這兩節受經應當怎樣解釋?

答:一、保羅在這裏是以亞伯拉罕的使女夏甲和她所生的以實瑪利;以及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和她所生的以撒,作為新舊二約的預表,藉以解明福音之勝於律法。

夏甲代表律法的約,是出於西乃山(出19:1,24:1~17)。夏甲給亞伯拉罕所生的以實瑪利是“按血氣生的”(加4:23),並且她既是使女,所生的兒子就是奴僕(加4:24);照樣,在律法下的人,也只作奴僕,並未從罪中得自由。但撒拉代表恩典的約,她所生的以撒,是憑應許生的,是亞伯拉罕的兒子(不是奴僕),照樣,在恩典之約下的人,也是“憑著應許生的”(加4:23),他們不再被定罪(羅8:1),且有權柄作神的兒女(約1:12),並得著真自由(約8:34~35)。

二、25節的“耶路撒冷”指當時的猶太教,即猶太律法主義者,亦即擾亂加拉太教會的割禮派。

“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夏甲和西乃山都是指律法,而當時耶路撒冷的猶太主義者所熱心的也是律法,所以說是“同類”。這些不接受恩典而主張行律法稱義的人和他們的跟從者(“兒女”),也都是仍在罪中的“奴僕”。

三、26節的“耶路撒冷”與25節的不同。本節首句“但那在上的”將這“耶路撒冷”與上節的耶路撒冷分別出來。這“在上的”亦即“在天上的”,或“屬天的”意思(啟21:2,來12:22),所以本節“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撒拉所代表的恩典的約—新約。在這約下的人不是來到西乃山,乃是來到錫安山(來12:22~23),是自主的,是作兒女,不是奴僕。

本節末句“他是我們的母”有雙重意義:甲、指撒拉是我們的母,因亞伯拉罕是信心之人的父(羅4:11)。乙、指恩典的約是我們的母,因信徒是在這約下得生的。

下文27節引用賽54:1—“…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亦含有雙重意義:甲、按撒拉而論,撒拉是不懷孕不生養的婦人,雖然有丈夫,但自己已經過了生育的時期,卻憑應許得著兒子(羅4:19~20),其後裔多如天上的星,“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乙、按恩典的約而論,它是不懷孕、不生養和沒有丈夫的,但它的“兒女”卻比有丈夫的人更多。

十字架討厭的地方

問:加拉太書511節說:若是這樣,那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就沒有了。十字架有什麼討厭的地方?保羅為什麼好像喜歡這討厭的地方

答:請留意本節之上半:“弟兄們,我若仍舊傳割禮,為什麼還受逼迫呢?”然後下半節跟著說:“若是這樣,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就沒有了。”全節意思是:保羅若傳割禮,就不必受強迫;同時,十字架也就沒有討厭之處。反之,若保羅不傳割禮,只傳憑恩典得救的福音,就要受逼迫;同時,十字架討厭的地方也就存在。這樣看來,“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就是與當時割禮派所傳異端道理相反之福音真理。猶太人常憑割禮誇口,表示他們是神的選民,有神所賜的律法,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曾與神立約。但福音的真道,使一切人無可誇口。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站在同樣的基礎上,憑恩典得救;使猶太人所仗著以為比別人優越的條件,成為毫無用處。這就是十字架的福音被猶太人或一切自義的人看為討厭的地方了。保羅誠然有些喜歡這“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因為這正是十字架福音的特色。他寧可因此為十字架受逼迫,也要保持這福音的特色。

懦弱無用的小學

問:加拉太書49節所稱: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是指什麼?

答:按本節之上下文,這“懦弱無用的小學”應指律法,特別是那些割禮派的異端所注重的道理。

律法被指為“懦弱”的,因為它只顯明人的罪,並不能使人勝過罪。它又證明了人在遵行神的律法上是懦弱的;卻並不能使人剛強起來。

“無用”是指律法對於拯救罪人脫離罪惡方面是無用的。正如希伯來書所說的:“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來7:18~19)

“小學”是指律法在引領人認識神的事上,只屬於初步的階段,它的目的是把人引到基督的救贖之前;但它本身並不是人們信仰的對象。

以弗所書

不信主的人的生命是在魔鬼手中嗎?

(2:1-3)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欲,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

問:不信耶穌的人的生命是掌握在魔鬼手中嗎?

答:全世界的人的生命都在神的掌握之中,因為聖經明說:“我們的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又說:“他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准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6,28;參伯14:5)但不信主的人,因為拒絕神的權柄,作罪的奴僕(羅6:17),所以又在神許可的範圍內,成為“臥在惡者手下”的人(約壹5:19)。

聖靈充滿應當求嗎?

不要醉酒:乃要被聖靈充滿。(弗518

問:聖靈充滿是必須求的嗎?有人說聖靈充滿必須懇切祈求才能得著;又有人說我們不必求,只要徹底對付罪惡,聖靈自然會充滿我們,究竟哪一樣才對呢?

答:1.我以為“必須”這兩個字是被過份強調的。如果說聖靈充滿是“必須”求才可以得著的,那麼聖經中的一切被聖靈充滿的人,必然都是經過“求”才得著的了,這樣,只要聖經中有人有一次獲得聖靈充滿卻未先經過“求”便得著了,這種主張便站立不住了。所以對於這個問題,只要讀者們自己用心讀以下的經文及其上下文,便可以自己回答:

“他在主面前將要為大,淡酒濃酒都不喝,從母腹裏就被聖靈充滿了。”(路1:15)

“以利沙伯一聽馬利亞問安,所懷的胎就在腹裏跳動,以利沙伯且被聖靈充滿。”(路1:41)

“凡聽見的人,都將這事放在心裏,說,還個孩子,將來怎樣呢?因為有主與他同在。他父親撒迦利亞,被聖靈充滿了,就預言說…”(路1:66~76)

“聖靈降臨在他身上,形狀彷佛鴿子;又有聲音從天上來,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耶穌被聖靈充滿,從約但河回來,…。”(路3:22,4:1)

“五旬節到了,門徒都聚在一處…他們就都被聖靈充滿,按著聖靈所賜的口才,說起別國的話來。”(徒2:1~4)

“叫使徒站在當中,就問他們說,你們用什麼能力,奉誰的名,作這事呢?那時,彼得被聖靈充滿,對他們說…”(徒4:7~8)

“眾人聽見這話,就極其惱怒,向司提反咬牙切齒。但司提反被聖靈充滿,定睛望天,看見神的榮耀,又看見耶穌站在神的右邊。”(徒7:54~55)

“只是那行法術的以呂馬…敵擋使徒,要叫方伯不信真道。掃羅又名保羅,被聖靈充滿,定睛看他…。”(徒13:7~8)

“二人對著眾人跺下腳上的塵士,就往以哥念去了。門徒滿心喜樂,又被聖靈充滿。”(徒13:51~52)

2.至於聖靈充滿是否可以求?當然是可以求,也應當求,因為:

甲、從以上的例子中,既然有好些人,在各種不同的情形下,雖然未求聖靈充滿,聖靈尚且充滿了他們,何況那些求聖靈充滿的信徒,聖靈豈不更喜歡充滿他們?問題只在於怎樣“求”,應當憑信心求,不可憑“眼見”和感覺求。

乙、主耶穌曾在路11:13說:“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天父,豈不更將聖靈給求他的人麼?”在本節表示:一、天父是喜歡把“好東西”給她的兒女的。二、天父更喜歡把那比“好東西”更好的聖靈給求他的人。那時還沒有聖靈賜下(約7:30)。倘若那比不上聖靈的其它“好東西”,尚且可以向天父求,“聖靈充滿”怎麼不可以求?

丙、使徒保羅對以弗所信徒說:“不要醉酒:…乃要被聖靈充滿。”(弗5:18)要被聖靈充滿既是使徒的命令,求聖靈充滿,當然合乎神的旨意,且是應當的。

聖經贊成奴隸制度嗎?

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弗69

問:聖經有時要作奴僕的順服之人,又常提到奴僕,這樣,是否基督教贊成奴隸制度?

答:聖經並非只教訓作奴僕順服主人,也教訓作主人的善待僕人。例如:“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弗6:9)

“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僕人,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西4:1)

聖經中雖然常提及奴僕,這只是因為當時的社會實際上有奴隸制度存在的緣故,這並不足以表示聖經對這一問題的贊成或反對。聖經不是一本討論社會或政治改革的書,乃是一本關於人類信仰問題的書。基督教的主要任務不是直接改革社會,乃是廣傳基督救贖的福音,所以它並不對社會問題作正面的提倡,但因福音廣傳而使罪人悔改得救的結果,必間接影響於社會或政治。例如:歷史上最著名的南北美洲黑奴解放戰爭,那位竭力為黑奴爭取自由的林肯總統,乃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徙。以中國人來說,最先反對婦女纏足,並提倡女校的也是基督教會。這些都是基督教的平等思想,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而這種平等思想的基礎就是福音的信息所告訴我們的,全世界的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且都同樣地依賴同一的救主得救。

試以使徒保羅對待腓利門的奴僕阿尼西母來說,保羅稱他為:“我在捆鎖中所生的兒子阿尼西母,”又說:“他是我心上的人。”又要求他的主人腓利門“收納他如同收納我一樣”,要待他如“親愛的兄弟”(參門10,12,16,17)。讀腓利門全書可知保羅不是去反對奴隸制度,但他那種充分沒有階級觀念的態度,對待一個犯了罪的奴隸身份的阿尼西母,已實際上使奴隸制度失去意義,並且可以說他這種態度才是真正消除了階級。所以福音的主要內容雖然不是改革社會,或反對某種社會制度,但廣傳並實行福音真道的結果,必然影響或消除了社會上的不合理制度。因之,“自由、平等、博愛”已成為基督教所到之處的特徵,反成了現今各種維護人類文明之思想的基礎了。

歌羅西書

保羅怎能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

問:保羅在歌羅西書124節說,他為基督的身體,就是為教會,要在我肉身上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保羅怎能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這話究竟是什麼意思?

答:這節經文中的主要問題“基督患難”是指什麼患難?它一定不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難;因為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苦難,是為擔當人的罪而受的(彼前2:24),這苦雖沒有別人可以分擔,是基督獨自成功的救贖工作。所以開於這“基督患難”的解釋,必須是十字架苦難以外有關基督的某些患難,這樣,所謂“基督患難”應該是:

?指保羅為基督所受的患難,注意本節首句“現在我為你們受苦,倒覺歡樂…。”保羅把他自己為基督所受的患難視作基督的患難。因他奉神的旨意周遊傳道,其所受的患難原非因他自己的過失,乃因基督的緣故,所以他把自己所受的患難,看作是基督的患難是可以的。新約其它地方亦有這類用法。例如使徒約翰亦以他自己和信徒們所受的患難,為“在耶穌的患難…裏一同有分”(啟1:9),保羅給以弗所的書信中提及他自己為主被囚時亦稱自己為“基督耶穌的囚犯”(按原文)(弗3:1)。

是則,所謂要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的意思,就是:保羅認為他自己為基督所受的患難尚未完全,他很樂意地要在他肉身上受完他所應為基督而受之患難。

?“基督患難”亦可指教會的患難。注意本節全節的經文是:“現在我為你們受苦倒覺歡樂,並且為基督的身體,就是教會,要在我肉身上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首句中的“為你們”和第二句的“為基督的身體”是相通的。為你們(歌羅西教會)受苦就是為基督的身體受苦。教會是基督身體(弗1:22),“則保羅所受的既是教會的患難,也就是基督的患難。所以本節末句“基督患難”在意義與上半節他所說為你們—基督的身體受患難也是相通的。

再者:若按當時保羅入獄的原因而論,並非為歌羅西教會而入獄,則保羅怎能說:“為你們受苦…?”顯然保羅是存著教會是基督的身體之觀念而說的。保羅既為基督的身體受苦,歌羅西教會也是基督身體之一部份,所以保羅也可以說是為歌羅西教會受苦了!

雖然教會在基督十字架贖罪的患難上全然無分,但教會為傳揚這十字架的福音,奔跑這十字架的道路,卻難免不因此受苦難。教會的元首—基督,為完成救贖的工作而受患難;基督的身體—教會,則為高舉這救贖的福音而受患難,這兩部份的患難,雖然在價值上絕不相同,但無可置疑的是同屬於基督陣營之患難;雖然受患難的原因與果效不同,但受患難這回事卻是相同的。正如一個人頭的疼痛和身上任何一部份肢體的疼痛,都同樣算為是這個人的疼痛一樣。

這樣,保羅在此所謂要為基督的身體在他肉身上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的意思,實即保羅認為教會在應受的患難上有缺欠—尚未受完—保羅願意在他的肉身中,為那已經升入高天之基督的教會受那當受的患難。

注意保羅的意思絕不是以受苦為一種功勞、教會應當受夠若干份量的患難才完滿;乃是說教會在地上的使命既是要高舉基督,傳揚福音,則在忠心完成這神聖的福音使命之中,難免要受各種患難或逼迫;這樣教會在地上尚未完成應完成之使命之前,也就可以說還有應受之患難未受,保羅說他願意在肉身上補滿這患難的“缺欠”,也就是說他願意忠心完成教會在地上應完成之使命,以接受那一切忠心的使者當然會受到的患難了。

保羅這種甘心為主受苦的心志,是我們所應當效法的。值得注意的是保羅說這些話的時候,並非在平安的環境中,乃是正在“為基督耶穌被囚”的時候,所以他講的絕非高調,乃是他自己經歷中的事實。

提摩太前後書

聖經與偽經

(提後3:16)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或作:凡神所默示的聖經),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問:聖經六十六卷,當初是誰把它編在一起?誰定它是聖經或偽經?

答:聖經六十六卷,前後約經過一千五百年才完成,這樣聖經的各卷被編成冊,當然也不是在同一時期了。以舊約來說,最早寫成的是摩西五經,稱為律法書。神藉摩西吩咐以色列人,應將律法書放在約櫃旁(申11:24~26),君王登位時應為自己抄錄一本(申17:18~19)。文士以斯拉時,已有“神的書”向以色列人宣讀(拉7:6;民8:5),但當時的聖經只包括摩西五經和少數歷史書。

猶太歷史家約瑟夫說:“我們(猶太人)只有22卷書,含有各時代的歷史,我們相信是由神而來。其中5卷系摩西所寫,內含摩西律法;…摩西以後的先知們相繼寫下了摩西至亞連蕙西王之間的歷史…共成13卷。其餘的4卷,含有對神的贊美及道德的規律…。”

由此可見,舊約聖經在主前四百年已經成集。以上所說的22卷即現今的舊約39卷,但分法和次序不同,其22卷的分法是:

律法書:創、出、利、民、申。

先知書:書、士(包括路得書)、撒(不分上下)、王(不分上下)、賽、耶(包括哀歌)、結、十二小先知(合為一卷)。

聖書卷:詩、箴、伯、歌、傳、帖、但、拉(與尼希米合為一卷)、代(不分上下)。

(這22卷,又分為24卷,因路得記和耶利米哀歌,有時抄錄成另一卷)。

除以上的舊約聖經外,另有14卷猶太人的著作,是主前一至三百年間的作品,稱為次經。這十四卷次經是:

以斯得拉前書、後書、多比雅書、猶底特書、以斯帖續記、所羅門的智慧書、傳道書(或耶數的智慧書)、巴錄書、三聖子之歌、蘇撒拿記、拜爾與龍、瑪拿西的祈禱、瑪克比一書、二書。

這些書卷並不在舊約希伯來文的聖經中,猶太解經家一向否認它們是舊約聖經的一部份。但當時通用的舊約的希臘文譯本(七十士譯本),卻有附載次經。天主教聖經的舊約部份,是根據舊的希臘文譯本譯成拉丁文的,因而包括了七卷次經在內(天主教聖經共七十三卷)。至馬丁路得改教後,基督教會認為聖經不應包括普通人作品,所以剔除次經,仍以希伯來文之舊約原文聖經為根據。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主耶穌和使徒書信中,雖曾多次引用當時通行的舊約希臘文七十士譯本,卻從未引用過次經中的話,顯見主耶穌和使徒們也不承認次經。但天主教在主後1546年的特倫特(Trent)大會議中,卻宣布次經為聖經的一部份。

此外,在主前一百年至主後一百年間,還有若干假托別人名字寫的偽經,其中有些內容十分怪誕無稽,大概為迎合當時猶太人熱烈盼望彌賽亞來臨而寫的,偽經中較著名的有:以諾書、摩西被提、以賽亞升天、禧年書、所羅門的詩篇、十二先祖之約、西比林神論等。

教會初期,常傳誦使徒書信和四福音,看作是神的話(西4:16;彼後3:15~16),其後由於偽經的混淆,漸漸覺得需要劃清界限。按教會歷史在主後第四世紀初期,教會已正式公認新約27卷經文是神的話語。

天主教卻因此認為聖經乃是由“教會”所核定的,所以教會的權威在聖經之上,教會所認定的“訓誨”亦有聖經同等的權威。但事實上,聖經乃是神所默示的,並非出於教會,不過由於偽經的出現,教會需要加以鑒定而已。如果因此以為教會在聖經以外的“訓誨”或教皇的言詞也具聖經同等價值,責系本末倒置,不分黑白的。

聖經如何寫成的?

聖經寫成的過程稱為默示(inspiration),這個辭彙出自提摩太後書第三章16節:「聖經都是神所默示(按字義為『神呼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聖經中記載的一切都源自神。從摩西到約翰,先知一向都是向人傳遞神資訊的人,該資訊源自神的啟示(revelation)。神的啟示可能是焚燒荊棘中的聲音(出三2〕、一連串的異象(結一1,八3;啟四1)、先知與神交通時聽到的內在聲音(「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或來自以前的預言(但九1一2)。

 

但神的資訊也必須是寫下來的才能夠成為聖經。彼得後書第一章21節描述這個過程:「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感動〕一字如果直譯,意為「帶動」,好像一艘船受到風勢帶動一樣。神在每一位先知寫作的時候一路帶動他們,使他們能寫出完整的資訊。

默示並非僅僅表示作者情緒熱切,像韓德爾創作「彌賽亞」時一樣。默示也並非表示這作品必然充滿振奮,像首鼓舞人心的詩。如果把默示視為一個過程,它是指受神控制的作者和作品;如果視為一個成果,則僅指那作品,神資訊的記錄。

 

默示是如何進行的?這是一個奧秘,但我們可以知道那是藉著著作為神代言人的先知而進行的。我們同時知道他們並非只是秘書。有人以為先知寫聖經書卷時,只不過好像秘書聽寫,記下神的口授。這種秘書理論固然可以保證收到神的資訊,卻無法解釋、聖經中個人化的因素,例如不同的風格、個人有關的經歷、使用不同的語彙等。他們也並非僅僅是見證他們所得到的啟示。另一理論把作者當成神啟示的觀察員,事後記錄下所經歷的,那些字可能不是神默示的,但所記錄的概念確是屬神的。然而,這種記錄理論忽略了默示中神的參與,只是強調人的參與(包括人的錯誤)。這個理論將神從寫作的過程中剔除,並未將聖經所說有關默示的意義當真,暗示聖經並非逐字逐句來自神。唯一正確的觀點應為神、人兩方面結合,這便是先知理論。在這過程中,神給予啟示;人接收啟示,人積極投身於寫作中;神從頭到尾監督。因此,寫出來的資訊百分之百來自神,但作者的人性也溶入其中,用以加強該資訊。神、人協力完成同一個,並且每一個字(林前二13)。

 

綜上所述,神的話乃由屬神的人寫成,默示不僅止於概念,同時也在於表達那些概念的每一字句。作者並非僅是秘書,而是積極的代理人,在所記載的資訊中表達了他們的經歷、思想以及情緒。經文並非僅是有關啟示的記錄,它本身就是啟示,是以書寫形式呈現的神的資訊(來一1;彼後一21)。

聖經中人的因素

聖經是由不同的語言寫成(例如希伯來文和希臘文),呈現當時代的語言形態。

聖經是由大約三十五位作者寫成。

聖經反映不同的文法用語。

聖經展現作者不同的文學風格。

聖經顯示個人的趣味(提後四13)。

聖經利用人可能有誤的記憶(林前一15一16)。

聖經結合不同的文化(帖前五26)。

聖經從人的觀察角度說話(書十12一13)。

聖級反映作者不同的角度(四福音的差異)。

聖經站在人的角度論神(擬人說)。

聖經可能出錯嗎?

聖經到底有多可靠?這一直是本世紀的熱門論題之一。聖經究竟是否「無謬」(inert,意謂沒有錯誤)?還是僅只是信仰和生活方面「可靠」(infallible,意謂經文論及的屬靈真理是其實的,但其中可能會有科學、地理、歷史等方面的錯誤〕的指南?雖然還有一些不合乎聖經的觀點,好比:根本拒絕聖經的權威性,或者說:當你經歷到那經文,那經文對你而言才是神的。話,但當前主要的爭論仍集中在上述「無謬」或「可靠」兩種觀點上。

 

新福音派的「可靠論〕主張:聖經的目的是要使人得救(提後三15」,至於所觸及任何其他方面的內容(例如植物學或宇宙論),對這主要目的而言都不重要,因此這些方面的經文可能不一定正確。他們強調:作者並非用錯誤的言論故意來欺騙我們,可能是他們所知有限,或者他們為了當時代的人能接受救恩的重點,而通變制宜,採取當時流行的觀點。羅吉斯(Jack Rogers)是提倡這種觀點的主要份子,他寫道:

 

當我們界定聖經無謬論時,顯然應當依據聖經的救贖目的,並考慮到神曾降為人的樣式來啟示他自己…如果我們把技術性的錯誤和觀念上的錯誤混為一談,將前者當成故意欺騙時,便會偏離聖經最重要的原意。聖經的目的並非要取代科學課本,而是要就人的罪提出警告,並提供神在基督裏的救贖。聖經「可靠地」、成就了這個目的。

 

由這樣的表白可弄清楚好幾件事。首先,將真理訴諸於作者的動機或目的,而非作者實際說的話。使徒們並非故意要在科學或歷史方面的事情上誤導我們,他們絕對無此動機,所以他們就算按正常標準而言說錯了也不打緊。意義寄諸目的,而非主張(affirm)本身。耶穌想要表達的意義是:一點點的信心可以有極大的作為;因此如果他誤稱芥菜種為最小的種子(實際上真正最小的種子是蘭花種),這也不打緊,因為那不是他的目的。其次,人類語言並不足夠適切表達有關神的真理,因它是有限的。今世的,無法其的表達一位無限的神,神與我們有天壤之別。因此只要我們用語言表達,錯誤便在所難免。如果神要在我們讀聖經時啟示他自己,他必定是藉著我們讀聖經時的經歷來進行。他並非在(in)聖經的字詞中啟示,而是藉著(through)聖經的字詞,以一種超越語言的個人方式與我們相遇。最後,信心與理性是相對的。理性無法判斷信仰上為真實的事,信心不受理性控制,也無法用理性來證實。理性為判斷今世真理的方法,信心則為判斷來世真理的方法,前者在後者的世界中無用武之地。因此,科學在有關科學的事上是正確的,而聖經則在有關屬靈的事上是正確的。

 

兩種觀點的對照

新福音派(Neo-evangelical)福音派(Evangelical)

.整體而言是正確的,整體和所有部分都是正確的。

但並非每一部分都是正確的。

.屬靈上是正確的,屬靈上和歷史上都是正確的。

但歷史上並非一定是正確的。

.道德上是正確的,道德上和歷史上都是正確的。

但科學上並非一定是正確的。

.動機是正確的,動機和主張都是正確的。

但主張並非一定是正確的。

.聖經是可靠的,但非無謬的。聖經是可靠且無謬的。

.聖經是神啟示的工具。聖經本身便是一個啟示。

.聖經是神啟示的記錄。聖經是神的啟示。

.神藉著聖經中的字詞說話。神在聖經的字詞中說話。

.人的言語並不足以適切表達神人的語言足夠適切表達,只是無法

的意思。窮盡神的意思。

.大部分高等批判學可被接受。不接受德智體的高等批判學。

.信心與理性相對立。信心並非與理性對立。

 

新福音派指出聖經並非要用來作科學課本的,這沒有錯。他們看到人語言的有限,這也是正確的。然而,如果採取他們的立場,結果將不堪設想。

耶穌的言行似乎與他們許多的宣稱相抵觸。他說:「我對你們說地上的事,你們尚且不信,若說天上的事,如何能信呢?」(約三12)耶穌期盼:他在具體可以驗證的事上的正確性,可以用來證明有關屬靈、難以驗證的事上,他所說的都是其的。耶穌對眾人說:「或對癱子說:『你的罪赦了』;或說:『起來,拿你的褥子行走』;哪一樣容易呢?但要叫你們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就對癱子說:「我吩咐你起來,拿你的褥子回家去罷!」(可二9一1l)為了讓人知道,他所說有關信仰和無法證實境界的事都是真的,耶穌藉著一個絕對可證實的、身體的醫治來證明。他在此說明:神所說有關今世的事,可以顯示他所說有關來世的事是真實的。

 

耶穌的復活又當如何看待呢?那是神話還是歷史上的事實?如果那是神話,是否表示在可驗證的其實世界中並沒有發生?如果是歷史事實,是否表示它沒有更高的、屬靈的意義?就耶穌提出用以證實他是神的證據而言,事實、意義這種二分法根本站不住腳。

 

同時,耶穌似乎有讓人煩惱的習慣。高等批判學認為錯誤的那些經文,卻往往是耶穌所確認的。他對創世(路十一51)、亞當和夏娃(太十九4一5)、挪亞和洪水(二十四37一39)、所多瑪和蛾摩拉(路十12〕、約拿和大魚(太十二39一41)等記載都予以確認。他甚至說寫律法的是摩西(而非如高等批判學所說乃以斯拉或一群文士;參可七10;約七19),是以賽亞寫以賽亞書全書(批評學者說以賽亞書的後半卷是好幾世紀之後寫的;參約十二38一41,耶穌在此將以賽亞書上卷和下卷的經文同時引用,都歸諸以賽亞的名下)。這些經文顯示:耶穌將舊約經文的歷史其實性與他自己屬靈資訊的真實性結合為一體。

 

新福音派學者的回應是說:耶穌只不過是遷就當時通行的觀點,使他們能夠明白他主要的論點,不至於因新發現神使用進化或有些神跡從未發生過而分心。這個立場有兩個嚴重的破綻。首先,耶穌並非遷就流俗意見的人。他面對錯誤的信仰時總是毫無畏懼地當面直言(太五21一22、27一28、31一32,十五1一9,二十二29,二十三1以下;約二13以下,三10),因此常常與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詰辯。其次,也是更重要的,這立場暗示耶穌在道德上詐欺。他身為神,明知道他所說的並非其實的,卻仍然照說。

 

按哲學眼光來看,「可靠論」不足令人心服。假使說真理是以目的或動機為准,與一般人心目中的真理大不相同。我們相信真理與它所說的實際是相吻合的。如果真理只不過是動機上的事,則我們永遠也無法知道一句話是其還是假,因為我們不知道發言人心中的動機。同理,我們無法就一人所說的話來斷定他的意思是什?,則我們如何知道他想要表達什??就算他加以澄清,告訴我們他的動機,他仍然在使用語言,我們仍然無法確定他是否已其的表達出他真正的動機。意義和真理都將成為不可知。所以,說〔言語無法表達有關神的事」,乃自相矛盾的說法,因為那句話已經表達了一個意思:言語無法表達。當然,用語言來表達無限的神,的確會有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便應全然放棄。有些有關神的事是可以用人的語言來表達的。不然的話,新福音派學者如何能說聖經是教導屬靈事物的真理呢?

 

大部分福音派學者認為:聖經教導屬靈以及科學、歷史方面的真理,上文論到默示時引用的經文顯示聖經是如此地宣稱,耶穌也是如此地理解。檢驗一下證據,將發現:聖經在歷史和科學方面都是極度可靠的,批評者反而被證實是一錯再錯(見第八至十章」。更重要的是,如果聖經是神的話,神只能說真理,則我們無法避免聖經無誤這個結論。默示也保證無誤,我們只要留意經文中常將神所說的當成聖經所說的,便可看出。耶穌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句話是神說的,但仔細查看創世記第二章24節,顯示那是摩西的話。同樣,保羅引用神所說的一句話,卻歸諸是聖經說的。當聖經說話時,那是神在說話,而神是不能說謊的。

 

這並不表示我們理解聖經的方式是完全正確的,只是說:當我們正確地瞭解聖經時,聖經是真實的。這也並不是表示經文中每字每句都應按字面來解。聖經中幾乎每一頁都使用修辭,但使用隱喻來表達真理,與使用神話來說故事是完全兩碼子事。此外,無誤論並不表示聖經中所記載的每一件事都是對的,而是說聖經所肯定為對的每一件事都是對的。該隱說:「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意思是他不是。聖經照他所說的記載了,但並未認可他的態度。這句話畢竟是出自一個剛剛殺了他兄弟的人的口啊!經文記下,是要教導我們對其他人的好歹都要負責的。

 

最後,書寫下來的道與活生生的道之間有相似之處。新福音派學者說:錯誤是由於人的思想和言詞參與而導致的,但他們必須要對「耶穌基督雖是百分之百的人,又是百分之百的神,卻完全無罪〕這一事實加以解釋。這兩種情況都是人、神結合,但人的層面沒有不完全之處。這顯示罪和錯誤並非人類必然的結果,只是偶發的。神可以生產出完全無誤的一個人和一本書。

 

聖經說的…便是神說的

(反之亦然)

神說的=「聖經說的」

創十二3加三8

 

出九6羅九17

聖經說的=「神說的」

創二24太十九4一5

詩九十五7來三7

詩二1徒四24一25

賽五十五3徒十三34

詩十六10徒十三35

詩二7來一5

詩九十七7來一6

詩一O四4來一7

 

神的話

道成肉身默示成書

自永恆就隱藏在神裏面神永恆的思想

(約一1)(詩一一九89;弗三9)

由聖靈感孕由聖靈然示

(路一35)(提後三16;彼後一21)

生為一個普通的人寫成普通的語言

(腓二7)(林前二4一10)

完全、無罪完全、無誤

(約/\46;來四15)(約十七17;詩十九8)

為聖經作見證為基督作見證

(太五17一18)(路二十四27)

將父顯明出來將子顯明出來

(約一18;來一1一2)(約五39)

聖經如何成書的?

我們如何可以得知,聖經中的六十六卷書,是應當收在聖經中的全部書卷?次經(Apocrypha)或靈智派的福音書又如何呢?為何不將它們列入聖經?答案在於列入正典(canonically)的原則。正典(canon)一字在希臘文和希伯來文中原來的意思是「量度的竿」,表示所有聖經書卷必須符合的標準。有人曾提出一些不適合作標準的標準,例如年代、是否與律法書相符(如果是希伯來文寫成的)、宗教價值、基督徒的引用情況。但這些都犯了一個共同的錯誤,將人對聖經的「識別標準」誤當為神對正典的「決定標準〕。最基本的判准在於它是否是神默示的,是,便為聖經;不是,便非聖經。當聖靈感動一個屬神的人書寫時,所寫的不單只是默示(inspired)的經文,更已成為銘刻(inscripturated)的經文。神已決定何者應加入正典;我們的問題是應當如何發現神已經默示的經典。

教會是否接受或拒絕一本作品納入正典,乃根據五個問題來決定。頭一個問題是最基本的:

1.是否由神的先知寫成?申命記第十八章18節告訴我們:唯有神的先知才會說出神的話。這是神啟示他自己的方式(來一1)。彼得後書第一章20至21節也向我們保證:聖經是獨獨由屬神的人寫成的。

2.是否有神的作為印證?希伯來書第二章3至4節告訴我們:為神說話的人應當有神跡印證。摩西的杖曾變成蛇,耶穌已然復活,使徒們也繼續耶穌的神跡,這些都是要印證他們的資訊來自神。許多先知在被要求證實他們的權威後不久,所預言的就應驗了。

3.是否傳說神的真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8)一篇資訊與在它之前的啟示相吻合,是想列入正典不可或缺的條件。這條件自然將妄奉神的名說的假預言淘汰出局(申十八22)

4.是否有神的權能?任何作品如果無法在讀它的人生命中彰顯神改變的大能,都不是由神而來的,「神的這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來四12)。

5.是否被神的子民接納?保羅感謝帖撒羅尼迦人,因為他們接受使徒的資訊為神的道(帖占前二13)。只要真應屬於正典的,通常神的子民(他們之中的大部分,而非僅一個派系)一開始便會把它當作神的道接納。摩西的律法書立即被放入約櫃中(申三十一24一26),約書亞的律法書也同樣地被加進去(書二十四26),撒母耳所寫的也如是(撒上十25)。耶利米是著名的文抄公先知,因為他經常引用在他前不久的先知所寫的預言,這顯示他們的著作很快已被接納。但以理在耶利米書寫成五十年之內便已在讀它(但九2)。新約也顯示彼得稱保羅的書信為經書(彼後三16),保羅將路加的經文與律法書同時引用(提前五18)。我們也知道保羅的書信在眾教會間傳誦(西四16;帖前五27),當時可能是開始收集新約正典的時候。雖然有些書卷後來受到爭議,但它們原來被接納這一事實,加強了它們應列入新約的向度。

 

至於被排除於正典之外的書卷又如何呢?這個問題本身問得就有些問題,因為從未有其他的書曾被納入正典,我們也沒有理由相信它們有可能進入正典。就舊約和新約而言,都有些書卷是被所有信徒接納的,有些書卷後來遭到爭議,有些書卷被所有的信徒排除,並沒有任何書卷是起先被接納後來又被排除的。然而,卻有兩組作品被許多人認為應當納入正典,那便是次經和靈智派的福音書。

 

次經(Apocrypha)

 

次經是主前第三世紀到主後第一世紀期間寫成的書卷,共有十四卷(分法不同,即為十五卷),見於希臘文譯本舊約中幾個重要的古抄本,反映出瑪拉基(舊約最後一位先知)之後猶太人的一些傳統和歷史。大部分的次經都被第四世紀的?古斯丁和敘利亞教會接納為經典,後來被納入天主教的正典中。次經書卷曾被新約和早期教父引用,也見於昆蘭的死海古卷中。

 

然而,這些書卷從未被猶太人接納為經典,也未被包含在希伯來文聖經中。雖然新約可能提到它們(例如,來十一35),但從未在引用中稱之為神的話(保羅也引用異教徒的詩,但並未稱之為聖經)。?古斯丁承認它們的地位次於其餘的舊約。支持次經的一項理由是,因為它們被包含在被視為神默示而成的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希臘文譯本〕中,但是一位希伯來文學者耶柔米(Jerome),於第四世紀將舊約譯成通俗拉丁文武加大譯本(Vulgate)時,卻未將次經納入。接納次經的那些教會都是在它們寫成後許久(第四、十六、十七世紀)才認可的。有教父引用次經,但也有其他教父像亞他那修(Athanasius)和耶柔米,就激烈地反對。

 

事實上,直到西無一五四六年的天特(Trent)會議以前,次經從未正式被納入聖經。他們接納次經的原因未必如表面所說:乃基於基督徒已引用多年(這個理由當然不對);恐怕是因為二十九年前馬丁路德才剛要求他們為傳統信仰(例如:靠行為得救、為死人禱告,見於次經馬喀比書下卷十二45一46;多比傳十二9)提出聖經根據。至於昆蘭的發現,除了次經,數以百計未被包括在正典中的其他書籍也同時見世,因此這只能證實次經是流行的著作之一。最後,沒有任何一本次經書卷自稱是受神默示而寫成的,有的還特別否認受到神的默示(馬喀比書上卷九27)o如果神未默示,則它們並非他的話。

當怎樣幫助初信的人?

(提後2:2)你在許多見證人面前聽見我所教訓的,也要交托那忠心能教導別人的人。

問:現有一位朋友,剛剛信主不久,我應當怎樣幫助他呢?

答:對於怎樣在靈性上幫助別人,不是單在紙上談兵能有什麼實效的,它完全在乎你在實際愛心上肯如何為他犧牲而定。但如果從以下幾點方面留心,相信是頗有助益的:

1.多講一些見證給他們聽—不論是你自己的見證或別人的見證,對初信者都很有?明。因為一般初信者對聖經真理認識得有限,領會的能力也有限,用見證堅固他們是最合宜的。

2.幫助他們對付罪—盡可能幫助初信者對付應當對付的罪,基督徒在初信時若徹底地對付罪惡,其靈命的根基必然穩固,以後靈命的長進亦必健全,否則,必然在拒絕試探方面顯得軟弱無力。所謂“對付罪”的意思不是單單在神面前承認自己是罪人那一回事,乃是逐一地對於任何得罪人使人受虧損的事上向人求饒恕,或賠償損失。但必須注意:不是勉強或代替他去認罪,乃是使他自己看見有這種需要而去對付之。所以在這方面幫助人,只能按促使他自動去行的原則,切勿越俎代庖,強人所難。

3.教導他們開始個人的靈修的生活—應當使初信者在信主之後立即開始每天有個人的禱告和讀經的生活。一般人利用清晨的時間,有一刻鐘至半小時的禱告和讀經。若環境許可最好和他一起靈修一個時期。

4.鼓勵他們向人開口作見證。一個人剛剛信主時,是他人生的一個大轉機,就趁著他有大轉機的時候鼓勵他向人作見證,則不論他原本是否膽怯的,都可能變成勇於為主作見證的人,反之,他就可能變成一直不敢開口的人。

5.留心他們是否經常參加聚會—“不可停止聚會”對初信的人更為重要;但引帶初信的人參加教會經常的聚會,不可操諸過急。應先個別明了他的環境情形,例如有的人負擔相當重,事實上不可能參加教會的每一項經常聚會,就當只鼓勵他參加教會的某些主要聚會,如禱告研經會、主日聚會等,使他們認識這等聚會是絕不可缺席的。反之,如果勉強初信的人參加教會每項聚會,可能反而使他害怕了聚會,對於聚會漸漸覺得是一項“重擔”,反為不美。誠然,當一個人嘗到聚會的滋味心裏火熱的時候,他就算不吃飯也會來聚會,不用人鼓勵他;但這是神自己的工作,不是我們所能作的,我們只能按一般的常理引領人到主跟前。

6.介紹他們閱讀屬靈書刊—聚會必須到教會,但屬靈的書刊卻可以跟著人到任何地方。聽道只“被動的領受”,閱讀卻是“主動的領受”,讀的人有充份的時間默思領受,所得益處當然更多,所以介紹初信者閱讀屬靈書刊,實在是幫助初信者不可輕忽的途徑之一。

以上這些要點只不過是一般原則而已,實際上幫助人時有許多時候是要根據個別的情形,順從聖靈指引而行的。

希伯來書

傳福音是否應傳十誡?

(7:18)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

問:十誡是神在西乃山藉摩西立的舊約;按恩典的真理,舊約已廢。(來718)現在傳福音是否也得傳十誡?

答:十誡不是福音,十誠乃是律法;基督的救恩才是我們的福音。福音的主要內容是:“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林前15章3至4節)所以現今傳福音的人,不論用什麼方法,什麼題目,總不能丟開這基督代死贖罪復活之福音要道。反之,如果我們以這救贖之真道為我們傳福音之中心,則采用任何有利於傳福音之方式或講題,均無妨礙。例如:我們可以“十誡”為題來傳福言,使人接受基督的救恩;但卻不能以教人遵守十誡為傳福音的宗旨。

希伯來書94節之金香爐

問:希伯來934節說:“…至聖所有金香爐查自古以來金香爐乃設在聖所裏,何以在此金香爐又設在至聖所內,其故何在?

答:一、希伯來書9章4節之“金香爐”下有小字注明:“爐或作壇”。這節注明,表示有些古抄卷是寫作“壇”的,或該字可作兩種譯法。英譯聖經之Revised version亦譯作“壇”。在此,就上下文之論題而論,應作“金香壇”較合。因為上下文都在講論會幕的聖物佈置。按會幕之主要聖物,在至聖所中有約櫃,在聖所中有陳設餅桌、燈台、和金香壇;但並無金香爐之設置。在出埃及記以色列人制造會幕聖物時,亦未提及金香爐之制法及安置何處。我們只從聖經中知道金香爐是大祭司用以在銅祭壇上取火,然後入聖所內香壇上燒香,才帶入至聖所的(參民16章16~17節)。並且有時香爐可以被帶離聖所到會眾中(參民16章46~47節),而香壇則必須安置在聖所內,在以色列人起行時,由利未人抬著走的。所以金香爐只是大祭司在會幕供職時的一種用具(可能是附屬於香壇的聖器具),在這裏是不可能用來代替香壇,作為佈置聖所的三樣主要聖物之一的。

二、至於金香壇設於聖所,何以這裏說在至聖所?請注意,聖經其實未說這金香壇是在至聖所,只說:“有金香壇”,這有金香壇的意思,非表示這金香壇是安置在至聖所的,不過表示它是屬至聖所所有的。按金香壇雖放置在至聖所外卻對著幔子內的施恩座,聖經又稱這壇為“耶和華面前的壇”(未16:12)。況且著者寫信時,這隔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已經裂開(太27:51),則香壇究竟是在至聖所或聖所,在人的觀念中,就不像從前那樣有清楚的界限了,所以著者在這簡略的引述中,也就沒有嚴格地按著聖物的次序來講。

我應當參加所有聚會嗎?

(10:25)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倒要彼此勸勉,既知道(原文作看見)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

問:聖經說不可停止聚會,但是我們教會有許多種聚會,而且我工作的機構也有基督徒團契的聚會,我到底是否應當參加所有的聚會嗎?有時我不參加覺得良心不安,參加又實在無法分身,對我的家庭和自己的職務都有影響,你以為我應當怎樣行呢?

答:一個成功的基督徒生活,必須是全面性的,不是只顧到某一方面的,聖經說“不可停止聚會”,這是一項關乎聚會方面的命令,使我們知道對於教會聚會應當怎樣行,就是“不可停止”。但這“不可停止”只是一項大原則,它並不會說信徒要每日二十四小時不停地聚會的意思,也沒有指定是否教會的每一項大小聚會都要參加。事實上,聖經絕對不是要求我們只要參加每一項聚會,其它的事務可以不必理會,這樣的基督徒的生活不是成功的生活。當我們知道了“不可停止聚會”這原則之後,在我們生活的應用上單憑這原則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的生活不是單單“聚會”而已!還包括了許多做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與及其它屬靈品德或聖工上的學習與追求;所以當我們要實行“不可停止聚會”這原則時,我們應當加上“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的原則(羅13:8),加上“忠心辦事”的原則(但6:4;路16:10),加上凡是叫弟兄跌倒的一概不作的原則(羅14:21;林前10:32),加上孝敬父母看顧親屬的原則(弗6:2;提前5:8),加上要“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的原則(提前3:12),加上“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的原則(腓2:4;羅15:1~2),把這各方面的原則綜合起來實行,才是全面性的基督徒生活…。今日基督徒在個人生活上的困惑,或教會在工作上和聖經見解上的衝突,多半是由於在真理原則應用方面偏廢一方,不顧及全面的緣故。

按你上文所詢問的情形看來,相信你絕不會是一個藉口參加聚會而逃避自己工作應有之責任,或是藉口工作繁重而不肯參加聚會,這樣的基督徒。你的良心不安,是因為你單單留意聖經中“不可停止聚會”這一項吩咐,而忽略了聖經許多其它方面的吩咐。所以我以為你可以在不損害你在家庭和工作之見證的原則下,按照你自己的選擇,盡量參加你所能參加的聚會。多參加教會聚會總是好的;但別叫人說“基督徒是不能忠於職守的”就完全了。

怎樣使信徒准時聚會?

問:不少基督徒到禮拜堂聚會常常遲到,有什麼方法使他們依時赴會?

答:基督徒聚會常常遲到,最基本的原因是愛主的心漸漸冷淡,也可能是因為對於聚會的意義認識不夠,或是受到中國人不守時的壞習慣所影響;教會負責人應當針對這些情形常常提醒信徒。

此外在教會方面也應當留意檢討可能使信徒遲到的因素。例如:教會本身是否准時開會?聚會時間是否拖得太長?排在講道之前的節目是否過多?有些節目如果放在講道之後是否更適當?

雖然祟拜的意義不只是講道,但無可否認的事實,“講道”顯然是絕大多數聚會的主要內容。領受主藉他僕人所傳的信息,是聚會的主要目的之一。如果在講道之前安排太多節目,便可能會有信徒故意遲至將近開始講道時才來。有些教會,特意把一些不重要的節目安排在講道之前,以“等侯”遲到的信徒,其結果往往反而造成更多信徒遲到。並且,若講道前節目太多,準時赴會的信徒已經坐得太久,精神開始渙散,聽道時的屬靈氣氛便間接受影響,久而久之,對整個教會的屬靈情形,也有損害。所以在整個聚會的秩序中,應當把講道安排在最好的時間內。

照我所知道的有若干處教會,主日聚會的信徒各約三百或二百人,他們絕大多數是在聚會前約十分鐘至開始聚會後五分左右鐘到會的,而他們的聚會並無冗長的秩序,通常在開會十五分鐘內便開始講道。

無論如何,在主領聚會的人方面,除了提醒信徒守時之外,應當盡量使信徒確知,教會對於一切聚會也必然准時開會,並且很快進入聚會的主要部份的。這對於信徒准時參加聚會,諒必很有幫助。但要使信徒有這種觀念,不是實行幾次便能收效,它可能需要連續實行好幾個月才能收效的。

故意犯罪

問:希伯來書1026節說: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請問怎樣才算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是否故意犯罪的就再不得赦免了?

答:(一)“故意犯罪”不是指普通的罪,乃是特指那些“得知真道以後”卻還不接受真道—基督贖罪的救恩,而故意仍行罪惡之路的人。對於這等人,再無可得赦罪之道了。

(二)“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這句話,與上句“我們得知真道以後”互相呼應。這“贖罪的祭”就是指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贖罪的祭,也就是上句之“真道”的主要內容。一個人在得知基督贖罪的真道之後,若不接受他贖罪的功勞,就再沒有贖罪的祭了。(請詳參拙作《希伯來書講義》107~108面。)

再者:本節之“贖罪的祭”雖是舊約的名稱,卻不可能指舊約的贖罪祭;因本節上文一直以贖罪祭指基督的贖罪(5~18節),並已說明舊約的贖罪祭實際上不能除罪,並非神所喜悅(見1~4,6,8節),則在這(26)節中,似無理由突然將舊約的贖罪祭與新約的真道相提並論。否則,本節中“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一句,便不但違反全句的語氣,且成了完全多餘的(本句有感歎的語氣。若這贖罪祭是指基督的贖罪,這種感歎的語氣是很適合的;但若指舊約的贖罪祭,這種感歎的語氣便令人費解了);因不論是否“故意犯罪”(拒絕基督),舊約的贖罪祭都是“再沒有了”;即或再有,亦不能真正除罪,與是否“故意犯罪”無幹。所以,本節中的“贖罪的祭”乃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贖罪祭較妥。

舊約的人怎樣得救?

(10:38)只是義人(有古卷:我的義人)必因信得生。他若退後,我心裏就不喜歡他。

問:在主降世以前的人,有否得主救恩的機會?

答:請讀希伯來書11章全章,可知古時蒙恩的屬靈偉人,都和我們一樣是“因信稱義”的。甚至雖然遠在基督還未降生的摩西時代,聖經便以摩西所受的淩辱為:“為基督受的淩辱。”(來11:26)詩篇116篇13節詩人說:“我要舉起救恩的杯,稱揚耶和華的名。”詩人若未有得著救恩的經驗,怎能這樣說呢?可見在基督未降世之前,同樣有人得著主的救恩,不過他們是信那在應許中、預言中、尚未來到的救贖主而得救,我們則是信那已經來到,已經完成的救贖而得救恩罷了。

什麼是信心?
在《希伯來書》裏,聖經作者把信心說成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16我們盼著能進入隱匿的天國,而信心則作為基石托住了我們的這一盼望。

  信心就好比是我們肉眼無法瞧見的事物之確據,是我們將來在天上所得產業的“地契”。一旦神藉著我們的信心轉讓給我們他的“地契”,我們在天上便已經擁有了產業。或許我們在世上的滄桑歲月中無法得見這一產業,但我們心裏知道,這產業已穩操在我們的手中,我們可以從現在起享有這屬天的福分。

  這就是信心,是我們肉眼無法看見的產業之“地契”。信心是由聖靈所賜,它能幫助我們進入神隱匿的國度,得著那未見的屬天的產業。

  信心又是聖靈所結的果子,這即意味著它是從神的女兒之生命中自然萌發的產物。17聖經喻示我們,信心若經受考驗,就造就出忍耐。所以說,我們靠著不折不撓的努力與耕耘,能夠鍛造出更堅強的信仰。18我們若以“夏練三伏、冬練三九”的精神錘煉我們的信心,信心就會像人體的肌肉那樣健壯、發達起來。我們愈是憑著信心生活與為人處事,就愈能獲得信心的增長。我們會這樣說:“既然神能做我尚已經歷到的事,他豈不肯定能做更多的事嗎?”信心就象一把刀的刀刃,越磨越快,越磨越鋒利。無論是關於醫治的信心,抑或關於家庭和睦、理財或甚至管理國家事務的信心,都一概遵循這個法則。

  信心被稱作是聖靈的恩賜或體現。19這是人在有特別的需求時,神所應允人的超自然的力量。

  具有超自然力量的信心能使我們移山,護佑我們脫離危難,幫助我們供應錢財上的需求。信心既能通過我們的不斷砥礪和使用,變得成熟和堅強,又可能在人料所未及的瞬間,驟然由神從天上親賜。什麼是因信稱義?
因信稱義即意指人因著信心而罪得饒恕和赦免。信心的實質何在呢?信心的實質乃是相信耶穌基督的救恩。使徒保羅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20

  我們之所以稱義,是仰賴神所賜的恩典,這一恩典絕不是靠我們自己的努力贏得的。我們所信的事實是:耶穌基督為我們受死和復活升天,並藉著我們的信心賜給我們永生。當我們真心接受這一信仰時,耶穌便會進到我們裏面、住在我們當中,我們通過他在十字架上的獻祭與他認同。於是,當神察看我們時,他所見到的不再是我們的罪,而是耶穌流灑的寶血。他會這樣對我們中每個人說:“你沒有任何罪與過犯的記錄,耶穌的寶血覆蓋和遮蔽了你的全身,因此我宣稱你為義人。”這即是因信稱義。雅各書

基督徒可在法庭上起誓嗎?

雅各書512節: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也不可指著地起誓,無論何誓都不可起;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

問:聖經說無論什麼誓都不可起,這樣基督徒當然不應當起誓了,但事實上有許多情形下信徒似乎不能不起誓,以香港而論,如果要注冊結婚,就必須起誓,有時辦理出國手續,證件上的名字差了一個字母,移民局就必須要你到法庭宣誓,至於被警方傳召作證人,在法庭上就更非宣誓不可,諸如此類的情形,到底起誓是否犯罪呢?敬請賜教。

答:雅各書5章12節說:“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也不可指著地起誓,無論何誓都不可起;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這話是引自主耶穌的山上寶訓(見太5:33~37),雅各引用主耶穌的話,主要用意正如主耶穌一樣,目的是警戒信徒應當說誠實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因為猶太人喜歡以起誓了結爭論,但起誓的人既不能自己有力量使所起的誓發生效力,甚至不能使一根頭發變黑變白;這樣,所起的誓往往只不過是虛言而已。這樣,隨便起誓的結果,對人方面常陷於詭詐和欺騙的罪中,對神方面常使人陷於輕慢神和不信神的罪中。因為這樣起誓就等於勉強神來照著我們所說的話負責使它應驗,而忽略了神只能照他自己的旨意行事,並不能隨我自己的意思至使我們所起的誓能以應驗。結果,就會在不知不覺中使人輕慢了神,因見對方所起的誓並不靈驗,便又懷疑神的權能。所以基督徒應當因信賴神的公義而說誠實的話以取信於人,而不可憑一些不負責任的誓語以取信於人,免得我們的神被人毀謗。

但“起誓”這件事本身卻並不是罪,其所以成為“罪”的原因是所起的誓是不負責的,既輕慢神又欺騙人,在聖經中神自己也曾多次起過誓(參民14:28;申1:34~35;來3:11,18,4:3,6:13…),希伯來書還告訴我們耶穌基督為大祭司,乃是神起誓立的(來7:20~22),並且“起誓”在舊約律法中,有時也成為必須的手續(參民5:16~22),至於古時信心偉人起誓的事,聖經中的例子更是不勝枚舉(創26:28~30,47:31;書14:9;撒上20:3,24:21~22…)。可見“起誓”本不是罪。但到了新約時代主耶穌所以禁止信徒起誓,乃因當時猶太人對於神的律法已無誠意遵守,反倒從律法字句中取巧以達到邪惡的企圖。

至於現今信徒在法庭中的起誓,卻絕不是一種宗教的手續乃是一種法律上的手續,並且它實際上絕不是要求神為你所起的誓負責,乃是藉著一種起誓的儀式使地上法律可以對你所說的話負起正式的責任。所以這種起誓正好和猶太人那種隨便起誓以欺瞞別人的實際作用相反,它不但不是叫人可以藉起誓逃避責任,反倒是使人因起了誓便被放在法律的約束和監督之下好為他所言行的事負責。所以在法庭上起誓,即使叫你手按著聖經而說話;那實際的意義卻絕非指著神,乃是指著法律,即要求法律來保證你所承諾的事。所以照筆者個人的見解,基督徒在法庭上按地上法律所必須的手續起誓,並不違背聖經。

至於雅各所說“無論何誓都不可起”,這“無論何誓”是指那些向神而起的那一類的誓說的,不是指按法律手續而起的誓。

彼得前後書

基督徒對別的宗教之態度

(彼前2:12)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譭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或作:眷顧)的日子歸榮耀給神。

問:基督教不是主張信仰自由麼?那麼為什麼基督教常說別的宗教不對?我們對別的宗教應當采取什麼態度?

答:要了解這問題應先認識基督教的三種特性:

1.按真理的事實來說:神是獨一的真神—“耶穌回答說,第一要緊的,就是說,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神,是獨一的主。”(可12:29;參申6:4;約5:44,17:3;提前1:17;猶24)。

主耶穌是獨一的救主—“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提前2:5)。

十字架的福音是獨一的救法—“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1:8)。

這些都是沒有討論之餘地的。它不只是我們信仰的根據,而且是真理的事實。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約14:6)。所以基本上我們只能承認真神、救主、福音…是唯一的正路,無可退讓或妥協的。就如承認那生我的父親是唯一的爸爸一樣,無討論之餘地。

2.按信徒的本分來說,基督教是不停向外發展的。主耶穌升天前的訓令是:“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28:19)使徒保羅說:“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林前9:16)所以基督徒不論按他們對基督的本分,或按對世人應有的愛心(愛人靈魂的心)來說,都是不能保持緘默的。正如使徒們回答當時恐嚇他們的人說:“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徒4:20)這絕不是“輕視別人”的問題,乃是真理、責任的問題,我們有責任把世人從錯誤的路上,領回到真理的路上。

3.按信仰的自由說,尊重個人信仰的自由,是基督教最大的特點。全能的神,從不仗著他的大能,迫使人歸信他,主耶穌在世上時,曾行許多大神跡,但甚至連那些得著他的醫治的人,主也沒有強迫他們信他。使徒們曾用屬靈的權柄懲罰犯罪的人(徒5:1~11,13:8~12),卻從未用以逼使任何不信者接受救主。

所以,我們對別的宗教的態度,應當不違反以上的三種基督教的特性。我們不能因為尊重別人的宗教信仰而承認別人所信的也是對的,或放棄自己對真理應有的責任,這責任包括用謙卑和友愛的態度把錯誤和正路指給人看。但對於不肯接受的人,必須完全尊重他們自己的抉擇—他們的信仰自由—絕不應利用金錢、地位,或其它類似壓迫的手段,使人順從我們的信仰。我們雖可以因他們拒絕救恩而為他們痛惜,卻不可驕傲地輕視他們。

基督徒婦女的衣飾

你們不要以外面的辮頭發、戴金飾、穿美衣為妝飾,只要以裏面存著長久溫柔安靜的心為妝飾。(彼前334

問:基督徒婦女應穿高叉旗袍或性感類衣服嗎?

答:新約聖經對於基督徒衣飾的教訓是偏重於婦女方面的。如:

“又願女人廉恥、自守,以正派衣裳為妝飾,不以編發、黃金、珍珠,和貴價的衣裳為妝飾…。”(提前2:9)

可見聖經認為在衣飾方面,姊妹較弟兄需要更多的提醒。照上文聖經的意思,基督徒婦女的衣飾應當以樸素、端莊、正派為原則。照這原則,高叉旗袍和性感類衣服是不應當穿的。

但問題在於人們會問:怎樣的衣飾才算是正派呢?旗袍的叉要開到甚度程度才不算高叉呢?什麼衣服才是不性感的呢?其實這些問題對於願意照著聖經的教訓以正派衣裳為妝飾的人並不難獲得答案,因為雖然我們不能定出某種樣式的衣服作為“正派”的標準,但在我們所處的時代和所處的社會環境中,必然有一種共同的道德觀念,使我們對某類的衣飾感到過於暴露或性感。這種觀念,雖然不易說出一個“道理”來,卻是各人心知肚明的。

在數十年前,中國婦女的衣袖如果短過臂肘,便會使當時的人覺得過於暴露或性感;但對於今日的人可能毫無感覺。時代和習慣的不同使人對衣飾有不同的觀念。但這些不同的觀念,說明了在各不同的時代或環境裏,人們自然會在良知中產生一種共有的“准則”,使人不難辨認什麼是妖豔,什麼是正派;什麼是過於暴露,什麼是樸素的。

總之,基督徒婦女們若能以“裏面存著長久的溫柔安靜的心為妝飾”,必然強過整天留心如何藉著暴露性的衣飾以誇示自己的體態和美貌;這樣實更為人所敬重羨慕和更能榮耀神呢!

關於基督下陰間

問:按彼前319節至20節: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裏的靈聽。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神容忍等待的時候,不信從的人,當時進入方舟,藉著水得救的不多,只有八個人。基督曾下降間傳道給已死的人聽,這樣是否死人仍有機會聽福音得救?請詳細解釋這兩節聖經的意思。

答:這個問題,是關系基督曾否下陰間的問題。照筆者個人意見,若僅憑彼得前書3章19~20節,以斷定基督曾下陰間傳道,是缺乏根據的。因為:

?在這裏聖經並未明說基督“曾下陰間傳道”,只說“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裏的靈聽。”

?“藉這靈(或譯作在靈裏)曾去傳道…”這句話未必只能解作:主曾在死後下陰間去傳道的意思,也可以(更適當)解作是:主尚未道成肉身之前,尚在靈裏之狀態中時,曾藉這靈—這使他從死裏復活的靈—傳道給挪亞時代不信從的人聽,而那些不信的人,在使徒寫信的時候,已經是“在監獄裏的靈”。

所以使徒彼得在這裏只是追述(或說舉例)主在未道成肉身之前,如何在靈裏藉挪亞的口傳道給當時代的人聽而已。

?按主耶穌在路加福音16章19~31節所說的話,可知一個人死後已無得救機會。向死人傳福音,或向死人宣告救恩成功,可謂毫無意義。況且基督若下陰間時,必未復活,則救恩未算完全,使徒說:“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林前15章17節),這樣向死人宣告救恩成功,似不合宜。並且更沒有理由只向挪亞時代的死人“傳道”(或譯作宣告),而不向其他死人“傳道”。所以這兩節聖經,應當不是指主耶穌下陰間傳道說的,否則必須加上許多推想,卻又充滿矛盾。

?這兩節聖經的上文是勉勵並教導信徒如何為主受苦。在勉勵之中,使徒引證基督為我們受苦為例,說明基督如何為我們受死而復活,並且那使基督從死裏復活的靈,就是基督所曾藉以傳道給挪亞時代之人聽的,現在也藉基督的復活拯救我們。當時挪亞雖因神容忍當時代的人而傳道受苦,但到底他一家八口得著拯救。他的方舟所經過的洪水,正如信徒的洗禮一樣,都是表明拯救與審判兩方面,洪水如何對當時的不信者是一種審判,對挪亞卻是一個拯救。現今信徒的“洗禮”所表明的死而復活之福音,也同樣地對不信者是一個審判,對信的人卻是一個大拯救。所以現在信徒若為主受苦,也“不要怕人的威嚇,也不要驚慌。”(本章14節),只當以基督的受苦和他復活的拯救,為勉勵和盼望。

但這兩節聖經,若是指基督下陰間傳道,便與上文的意思不連貫,而無故地突然論到題外的事,並且其它書信既未論及基督下陰間,則當時信徒對於這件事也不會很熟悉,這樣彼得若是要講論這事,照理會較詳細地解明,不致突然提起一下,又突然結束,便不再提了。

由於以上各點,筆者以為彼前3章19~20節的話,絕無暗示死人仍有機會聽福音得救的意思。

死人有福音傳給他們嗎?

問:彼前46節說:為此,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傳給他們,要叫他們的肉體按著人受審判,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著。這樣,是否死了的人,仍有得救的機會?

答:照聖經的一貫之觀念,認為人的得救或滅亡,都是在今生決定的;許多論及“報應”的經節,都表明聖經是根據人今世所行的決定人在永世中所應得的結局,而不是根據人死後如何(參路16章19~31節,23章43節;約3章17節;傳12章1節,羅2章5~6節,3章21~23節;啟22章11~12節…);所以人死後是再沒有得救的機會。解釋本節時應當以聖經一貫之觀念為依據才穩當,若單憑這一節聖經便以為“死人”或死人中之某等人,可在死後再有機會聽福音或得救,這種見解是缺乏根據而容易發生錯誤的。因為不但全本聖經只有這裏略為提及,而且這節聖經本身也未作一種很明確的說明—不是一種只含有一個意思,不能再有別的意思的說明。例如:本節中的“死人”是否即3章19、20節所提挪亞時代的人?或指一切的死人?或指生前聽過福音而使徒寫信時則是已死的人?聖經本身並未明說這“死人”是特指某等人或一般人。這樣,我們就不能勉強肯定它的意義,作為確立一種教義的根據了。而本節的下半節,解經家亦有多種不同的解釋。事實上,不論彼前3章19節或是本節聖經,都不是要討論基督是否曾下陰間,或死人是否再有機會聽福音的問題,只不過在討論別的問題時,所用的話引起我們讀聖經的人發生這種疑問而已。根據這樣的經文來確定一種教義,當然是不夠根據的了。

約翰一,二,三書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麼?

問:聖經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但我見好些基督徒,連我自己在內,雖然已經重生得救,卻仍會犯罪,這是為什麼呢?

答:約翰一書3章9節的話有兩方面的解釋:

1.根據上文—本節是連在上文6~8節說的。上文使徒簡略地將住在神裏面的和屬魔鬼的作一比較:凡住在神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認識神,乃屬魔鬼。接著第9節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所以本句是在以上的兩等比較中,指明凡從神生的便是屬於上文所說的“不犯罪”那一等,不是“犯罪”的那一等。而上文的“犯罪”是怎樣的“犯罪”呢?不是偶然一次的犯罪,乃是慣常犯罪的意思。因6和8節的“犯罪”原文都是今恒時體,表示一種慣常的動作,凡慣常犯罪的都是屬魔鬼的,這樣,所說的“不犯罪”也就合有不慣常犯罪,或不甘願犯罪的意思,而不是說連偶然跌倒犯罪都不可能。

2.根據下文—本節下半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神的“道”原文是“種”(見小字),指神的生命。所以會“不能犯罪”的緣故,是按他所領受的生命所說,他那從神生的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信徒若犯罪跌倒,乃因不順從神所賜的新生命而活,接受了魔鬼的試探,順從舊生命行事。

再者,約壹2:1—“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這節經文的話,可作以上兩節的佐證。使徒既在2章1節表示信徒可能犯罪,斷不至在3章9節又認出完全相反的話。所以3章9節的“不犯罪”或“不能犯罪”,必然是有範圍的,應當聯同2章1節一起來領會,而不應把它們隔開,看作是互相矛盾的。

認罪必蒙赦免會導致隨便犯罪嗎?

問:根據約壹19我們犯了罪之後,若誠心向立認罪必得赦免,這樣,人們豈不是可以隨便犯罪,事後又再求主赦免麼?

答:我懷疑一個人在認罪之後又隨便去犯罪,他的認罪會否是誠心的?許多人對於約翰壹書1章9節的領會,忽略了上文第6、7節的話:“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如果我們把第6節的話和你所問的那種認了罪又隨便犯罪的人對照一下,不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那等人正是仍在黑暗裏行說謊話的人嗎?

再請注意第7節,耶穌的血是在什麼情形下洗淨我們的罪呢?“我們若在光明中行…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耶穌的血是在我們在光明中的情形下洗淨我們的。沒有人未先得著神的光照,卻會先得著神兒子耶穌之血洗淨的。當我們在光明中行的時候,也就是在一種完全不自欺,不受肉體與罪的蒙蔽而實在看見自己在罪惡的可惡的光景中,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對於自己的罪將會有真正“看見”而發出真誠求赦的禱告,並且他們必然得著耶穌寶血的洗淨。反之,倘若一個人會仗著認罪便可得赦免而隨便犯罪的話,他根本就未曾真正認過罪,因他並未真正在神的光中看見自己的罪;當然也根本未被主的血洗淨了。

聖靈、水、與血

問:約翰壹書58節的聖靈、水、與血是指什麼?有人說我們應當受血浸、靈浸、和水浸,請問這三種浸怎樣領受呢?

答:1.約翰壹書5章8節的“聖靈,水,與血”是不能單獨解釋的,應當讀6至12節全段。使徒約翰在上文第5節曾提及勝過世界的是誰,就是“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因此從第6節開始,約翰進一步說明我們所信的耶穌是怎樣的一位,乃是神所親自見證的“神的兒子”(向當時的人,證明耶穌是神的兒子,乃是使徒們傳道的主要題目)。所以“聖靈,水,與血”是指神“為他兒子作的”見證(約壹5:9),不是指信徒應領受的經歷,這一點絕不能混淆。雖然聖經別的地方有提到信徒要從水和聖靈生,或應“信而受洗”等類的話,但與這裏的“聖靈,水,與血”的見證乃風馬牛不相及的。

9節上半說:“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注意所謂“更該領受”的意思是指領受神藉水,血,聖靈,為基督所作的見證,也就是相信耶穌是神的兒子,卻不是指我們去領受水浸、血浸、靈浸的見證。把神用水、血、聖靈這“三者”為基督作見證,當作信徒應當受的三種浸,實系張冠李戴。

2.既是這樣,神藉以見證耶穌的聖靈、水,與血是指什麼呢?按筆者個人的意見以為:

水—指主耶穌受約翰的洗禮時,神為他作的見證: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太3:17)

血—指主耶穌受死流血的事,當主被釘十字架後有兵丁拿槍紮他的肋旁,隨即有血和水流出來。神在他死的時候為他顯出異兆,“忽然殿裏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地也震動;磐石也崩裂;墳墓也開了…。”(太27:51~52),甚至當時的“百夫長和一同看守耶穌的人,看見地震,並所經歷的事,就極害怕,說,這真是神的兒子了”(太27:54)。兩千年來,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流血的事實,不斷地被證明他是神的兒子,他所流的血被稱為神兒子的血(弗1:7;約壹1:7)。

聖靈—在基督一生中神不斷用聖靈證明他是神的兒子。他藉聖靈降生到世上(太1:20;路1:31~35),由天使見證為“至高神的兒子”。他受洗後有聖靈彷佛鴿子降在他身上,證明他是神的兒子(約1:31~34),他死後三日,“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1:4)。

這三種,雖然都是已過的事實,但這已過的三項事實,仍不斷地為同一件事作見證—見證他是神的兒子,是神所立的基督。

在此,8節末句“也都歸於一”按精通原文的何賡詩牧師的翻譯是:“也都為這一件事實,時常在作見證。”

信徒必不犯罪麼?

問:約翰壹書518說: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既然是必不犯罪,為什麼今天許多基督徒仍然會犯罪呢?

答:類似的問題已解答過(請參閱本書“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麼?”之問答),茲有補充說明如下:

這節經文是不能撇開其它有關信徒犯罪的經文單獨講解的,它必須參照聖經對於信徒犯罪的經文來解釋才不會發生錯誤。因為如果單獨按本節的經文來領悟,很容易以為使徒約翰的意思是認為凡是已經重生的基督徒都是不會犯罪的。其實這並不能代表使徒的意思,如果使徒果真認為信徒根本不會犯罪的,在他的書信中,根本就不必勸告信徒不要犯罪了!但事實上,約翰壹書中屢次勸告信徒不可犯罪。

此外,使徒在本書2:1更明白地說“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又5:16說:“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這已經十分清楚地說明使徒約翰認為信徒是可能犯罪的,這樣,使徒怎會在這麼短的書信中,寫出前後完全矛盾的話來呢?

除了約翰書信以外,其他使徒的書信中,亦充滿警戒信徒不可犯罪,或表示信徒可能犯罪的教訓。例如:羅7:17~25;林前3:1~3;林後7:1;加5:16~26;弗4:25~32;腓1:15~17;西3:5~9;帖前4:3~8;帖後3:6~15;提前5:19~22;提後2:21~22;多2:1~5;來3:13;雅5:15~16;彼前2:20;彼後3:17;猶20~23等。

什麼是不至於死的罪?

問:約壹51617提及不至於死的罪有至於死的罪,這兩種罪究竟是什麼罪?為什麼約翰就不要為犯有至於死之罪的人祈禱呢?

答:這是許多最難解的經節之一,在此僅能提供兩點參考的資料:

一、在解釋本節經文時,應先弄清楚所謂“死”是什麼意思。按靈性的死來說,聖經一向都是把死和罪連在一起(創2:17;結18:20;羅5:12;林前15:21~22),所有的罪都是至於死的。在此既分為“至於死”與“不至於死的罪”,可見這“死”必然不是指靈性方面的死,乃是指身體方面的死。那麼,什麼是使身體至於死的罪?就如舊約中應當用石頭打死的罪(出21:12~17;利20:10),或新約中干犯“主的身、主的血”的罪(林前11:30~32),以及保羅用使徒的權柄,把他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之罪(林前5:5)等。

二、另一種解釋認為“死”是指靈性的死,但所謂“至於死”的罪,是指褻瀆聖靈的罪(太12:31~32;可3:28~30;路12:10),及拒絕基督的救贖之罪(約8:24;來6:4~7,10:26),就如基督時代的法利賽人(太23:13),使徒時代的猶太人(徒7:51~53),及當時混雜在信徒中的“敵基督者”(約壹2:18~19),他們既故意拒絕救恩,使自己成為滅亡之人,所犯的罪當然是至於死的罪了。本節中“弟兄”的稱呼不一定指基督徒,乃是泛指一般教友。按猶太人的習慣“弟兄”是普通的稱謂。而新約書信中的“弟兄”的稱謂,有濃厚猶太人背景(參徒2:14、29;7:2,13:26,22:1,23:1)。

三、使徒約翰並沒有說:不要為犯了“至於死的罪”的人禱告,乃是說:“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因為不論是犯奸淫凶殺等類的嚴重之罪,或故意拒絕救恩、褻瀆聖靈的不信者,他們若到了犯這種罪的地步,就必然不是初次犯罪的人,他們可能已經屢次消滅聖靈的感動,以致神必須用管教、刑罰或其它特殊的方法來對付他們。所以約翰用十分審慎和保留的態度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言外之意,神對待這等人有其特殊的法則,我們若貿然為他們所犯的這種罪祈求,希望神免去他們應受的管教或刑罰,這種祈求便可能因和神的旨意相背而不蒙應允了。

注意約壹5章16節的上文,約翰告訴信徒:“我們若照他的旨意求什麼,他就聽我們,…”又說:“既然知道他聽我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們所求於他的無不得著。”當時可能有人為那些類似約壹2章18節的“好些敵基督的”人,或某些故意拒絕救恩的人祈求,卻未見神的應允,懷疑神的信實與慈愛,因而使徒再加上這兩句話,提醒信徒不要只注意他上文所說的:“所求於他的無不得著,”卻忽略了要照他的旨意求才能得著。

啟示錄

如溫水吐出

問:啟示錄316節說:你既如溫水,也不冷不熱,所以我必從我口中把你吐出去。這是否表示不熱心的信徒就不能得救?

答:不是,這裏的“吐出去”乃表示不能令主滿足,不合主的要求,令人作嘔的意思,並非表示將要滅亡。主在此說老底嘉教會不冷不熱是按全教會來說的,雖然這封信是給教會的使者,但不冷不熱的情形卻是教會的情形,下文所說:“你說,我是富足,已經…。”也同樣不是特指某一個人的情形,乃是按整個教會來說;但“得救”卻是按個人來說的,不是按團體來說的。不是你所在的教會是熱心的你便自然會得救,你所在的教會是不冷不熱的你便自然要滅亡;乃是按你個人的信心是否實在來斷定的。在此所說的“把你吐出去”既是按教會來說,不是按個人來說,當然不會是論及個人得救或滅之的問題,乃是指像老底嘉這樣的教會,將不能被主使用,在教會的見證和事奉方面將成為被丟棄不合用的意思。

這可以和主對以弗所教會的警告互相參照,在啟示錄2章5節主以“你的燈台”將“從原處挪去”以警告失去起初愛心的以弗所教會,在此主以“必從我口中把你吐出去”警告如溫水般不冷不熱的老底嘉教會。燈台被挪去,和被主從口中吐出去,只不過是對不同情形的教會(以弗所教會雖失去起初的愛心,仍有她的燈台,但老底嘉教會一無所長,所以主將她比作“溫水”)。用不同的講法警告她們而已!其實際意義卻是一樣的,都是指她們將完全失去為主作見證的價值。

兩個見證人

問:啟11章裏的兩個傳道人是誰?是否摩西和以利亞?

答:有解經者以為是以諾和以利亞,因為“按著定命,人人必有一死…”聖經中只有他們兩個未曾死過,所以他們在災難期中再到地上殉道而死。另有人以為是指摩西和以利亞,因他們所行神跡與摩西和以利亞所行的相似。筆者個人以為對這兩個見證人是誰,無需過份推測,總之,他們是在災難期中神所特別差派來作見證,具有特殊的權柄,能行類似或更甚於摩西和以利亞所行之神跡的兩位先知(參啟11章3至6節、12節)。

魔鬼就是龍和蛇嗎?

問:聖經說:大龍就是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旦…”(啟129),這是否說魔鬼就是龍,就是蛇?有人把我們日常所見的蛇或圖畫所畫的龍看作就是魔鬼一樣,這態度對嗎?

答:1.請注意“大龍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這句話是解釋上文(啟12:1~8)使徒約翰看見天上所顯出之異象中的大紅龍說的。它就是“那古蛇”或說“魔鬼”。但這句話除了解釋約翰所見異象中之大紅龍是什麼之外,並不說明這世上是否有“龍”這種動物,更沒有表示世人憑自己想象所繪制的龍是否魔鬼。

2.至於“那古蛇”既有“那”字,表示所指的不是一切的蛇,乃是那曾被利用以誘惑夏娃的古蛇,也就是魔鬼。特別提起魔鬼是“那古蛇”,主要的意思是要把魔鬼曾利用蛇以誘惑人類犯罪的那件歷史背景,包含在這句經文之中,卻絕不是要說明蛇與魔鬼是兩種完全相等的受造者。(創世記3章中的蛇是否就是魔鬼自己的偽裝,抑系蛇被魔鬼利用,請參閱本書“誘惑夏娃的蛇是否真蛇?”解答。)

所以,這節聖經只不過用各種不同的名稱以表示魔鬼的醜惡和詭詐,卻不能倒轉來說龍或蛇就是魔鬼。

3.把蛇或人們所畫的龍當作就是魔鬼一樣看待是過偏的。不過蛇和龍既可以作魔鬼的象徵,則人若因憎厭魔鬼,就連可以作它象徵的東西也一並憎厭,也是很自然的心理,但卻不可過於認真。例如:看見蛇或龍的圖畫,就把它們當作是魔鬼,這就反而增加了魔鬼藉著沒有生命的東西欺騙人的機會了。

啟示錄的六六六

問:啟1318節的六百六十六是什麼?獸是什麼?

答:按本章17節可知“六百六十六”就是獸的數目,並且這數目是可以代表獸的名字的,但這六六六應如何計算,及所計算出來的是什麼,雖有許多不同的解法,甚至用以推測某些反對神的歷史名人,都無足夠的根據。不過照17節的話:“除了那受印記,有了獸名,或有獸名數目的,都不得作買賣。”看來,那“數目”必是那獸所特用的一種記號,以表明有那種記號的人,就是屬它的人。

“獸”,在啟13章中有兩個,頭一個代表災難期中的敵基督者及其國度。第二個代表災難期中的假先知是假基督之代理人。

千年國和天堂

(20:4)我又看見幾個寶座,也有坐在上面的,並有審判的權柄賜給他們。我又看見那些因為給耶穌作見證,並為神之道被斬者的靈魂,和那沒有拜過獸與獸像,也沒有在額上和手上受過他印記之人的靈魂,他們都復活了,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

問:千年國和天堂有什麼分別?

答:“千年國”,顧名思義,是有期限的;是從主降臨到地上,魔鬼暫時被捆綁在無底坑開始,至千年後魔鬼被釋放為止(參啟20章1至6節)。“天堂”是指神所在的地方(來9章24節),是現在已經有,並且存到永遠的。

天堂,樂園,陰間

問:啟示錄2112節的新天地,和彼德前書322節的天堂有何分別?樂園是天堂嗎?陰間是地獄嗎?

答:彼前3章22節所說的天堂,就是神和主耶穌所在的地方,是現在已經有的,正如彼前3章22節所說的:“耶穌已經進入天堂,在神的右邊…”啟示錄21章1~2節的新天地,則是將來才有的,是信徒與神永遠同在的地方。因啟示錄21章1~2節明言:“我又看見一個新天地,因為先前的天地已經過去了,海也不再有了。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裏,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可見新天地是在舊天地過後才有。但一般人將啟示錄21章中,論新耶路撒冷之榮美與天堂混為一談,並無不可。因為實際上都是指神的境界。(參彼後3章13節)

樂園是否就是天堂,聖經無明文解釋,但綜合幾處聖經我們可知不論天堂成樂園都是指神所在的地方:

?聖經明言天堂就是神所在的地方(希伯來9章24節;彼前3章22節),雖然“天堂”原文Ouranos在中英文聖經中均常被譯作“天”,“天空”,或“天上”…等,但有些地方實際上就是指神所在之處。(聖經關乎天堂的記述,最清楚的只是這一點)

?主耶穌明言將與那得救的強盜同在樂園裏(路加23章43節),可見樂園就是已死信徒與主同在的地方。

?保羅對哥林多人見證他曾聽見樂園隱秘的話語,而那樂園也就是“第三層天”—神所在之處。

由此可見,天堂、樂園都是指神的境域。可能樂園是附屬於天堂的一部份,而與天堂同是屬神的境界。

至於陰間與地獄的分別,大概是這樣的:

陰間是現今罪人死後的去處,是痛苦的地方,有火焰焚燒(見路加16章16節至31節),而地獄就是指“永火”之處(見馬太福音18章8至9節,25章41節至46節),也就是將來的火湖(啟示錄20章14節至15節),當白色大寶座的審判之後,陰間不再存在,所有的人,就都歸到火湖裏去。

但在舊約中,“陰間”這個字的用法,未必僅指罪人死後的歸宿,有時也用於形容一般人死後的去處,卻不是滅亡的意思。如:創世記37章35節,42章38節;撒上2章6節;王上2章6節;伯7章9節,11章8節,14章13節,17章13節16節等;但這只是少數的用法,大多數仍是指不信者死後的痛苦去處。如:民16章30節33節;申32章22節;伯26章6節;詩9篇17節,116篇3節;箴15章11節,27章20節;賽14章15節,28章15節;結31章15節至16節…。不過,既然舊約中“陰間”未必都是指罪人滅亡的意思,所以頗多解經家都推想舊約時代的陰間可能分為兩部分,即:善人的陰間和惡人的陰間。但這種推想仍缺乏可作最後結論的根據。

新天地中還有不潔的人麼?

問:按啟2127節:凡不潔淨的並那可憎與虛謊之事的,總不得進那城;只有名字寫在羔羊生命冊上的,才得進去。這樣,是否新天地中還有不潔的人

答:本節聖經並未說有不潔之人在新天地之內,不過用“不潔淨”的人作比較,以強調所有進入新耶路撒冷城的人,都是潔淨且有名字在生命冊上的人。反之,所謂“凡不潔淨的…總不得進那城”,實即滅亡的意思。試將本節與下列二節經文同讀即明:

“城外有那些犬類、行邪術的、淫亂的、殺人的、拜偶像的、並一切喜好說謊言、編造虛謊的。”(啟22章15節)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恨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裏;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章8節)

由此可見,那些所謂在“城外”或“總不得進那城”的人,不是在新耶路撒冷城外的附近地方,乃是在“城外”的火湖滅亡之處。

葉子為醫治萬民

問:啟示錄222樹上的葉子乃為醫治萬民,那時萬民所需要的醫治是什麼?

答:在此“萬民”指啟21章24、26節的“列國”人(原文同一字),“醫治”並非表示這些已蒙救贖的萬民仍有疾病,乃是表示列國的人可因生命樹的葉子而常健無病:永保青春。如本節上文之生命河和生命樹的果子,並非表示在永世中的人仍會口渴或饑餓。這“醫治”暗示雖在永世中,“萬民”仍需常常依賴神的恩典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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