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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約聖經與古蘭經的贖罪觀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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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Azali
第一部分-引言 聽見「贖罪」這個詞,你一般會想起舊約裡的贖罪祭、贖罪日和施恩座,或新約記載耶穌基督在各各他山十字架上受死以作代贖;然而伊斯蘭或古蘭經又怎麼看贖罪呢?古蘭經裡有提過「贖罪」嗎?若然的話,有何含義?與聖經的意思如何不同? 要回答上述問題、並作比較,我們先要確定舊約所說的贖罪的意義,繼而問,這意義可足以真明白新約裡耶穌受死的真正意義嗎?這可是耶穌基督的福音的內容,因為福音簡言之,就是「基督為我們的罪死」。然後第三步,我們要嘗試進入古蘭經的世界,了解裡面所說的贖罪,因為古蘭經的確有好幾處提到贖罪觀念。有了以上背景,我們才可以展開這個艱辛任務,比較上述三種背景下、贖罪的意義,看看這如何啟發我們向穆斯林作見證。
第二部分-舊約的贖罪觀
先談舊約的贖罪觀。舊約裡贖罪一詞從希伯來文字根KPR而來,出現約150次,其中101次是動詞形態,49次是名詞(參Janowski [1982],106)。以名詞形態出現時主要為以下三字:KOFAR(贖金,14次);KIPPURIM(贖罪,8次);KAPPORATH(施恩座,字面解釋為「贖罪生效之處」,即會幕至聖所內約櫃之頂蓋,27次)。
舊約裡關於贖罪的記載,主要在出埃及記(31次)、利未記(59次)與民數記(21次)。在這三卷書之外,KPR字根的詞在舊約裡只出現38次,內容背景不同,這裡只會討論最重要的兩種背景:犯罪懲處(尤其謀殺、他殺),並獻贖罪祭的禮儀。以下將總結舊約裡關於這兩個題目經文釋經分析之幾個最重要點,主要參考近年德國學者相關研究:Bernd Janowski, Suhne als Heilsgeschehen. Studien zur Suhnetheologie der Priesterschaft und zur Wurzel KPR im Alten Orient und im Alten Testament [Atonement as the Event of Salvation. Studies on the theology of atonement in the priestly codex and on the root KPR in the ancient Orient and in the Old Testament] (Neukirchener Verlag) Neukirchen-Vluyn 1982,本文簡稱此著作為Janowski(1982)。另參Janowski的老師Hartmut Gese已出版講課筆記:“Die Suhne” [“The Atonement”],對這提目有非常精彩的討論,收Zur biblischen Theologie. Alttestamentliche Vortrage [On biblical theology. Old Testament contributions] (Kaiser) Munchen 1977,85-106。
1. 關於犯罪懲處的贖罪
舊約裡贖罪一詞最早見於講犯罪懲處的篇章,尤其論及殺人的,可分為三種情況:
A)如果知道誰是殺人者,像撒母耳記下21:1-14的情況,則殺人者或其後裔處死。

大衛年間有饑荒,一連三年,大衛就求問耶和華。耶和華說:「這饑荒是因掃羅和他流人血之家殺死基遍人。」…大衛王召了他們來,問他們說:「我當為你們怎樣行呢?可用甚麼贖這罪,使你們為耶和華的產業祝福呢?」基遍人回答說:「…那從前謀害我們、要滅我們、使我們不得再住以色列境內的人,現在願將他的子孫七人交給我們,我們好在耶和華面前,將他們懸掛在耶和華揀選掃羅的基比亞。」王說:「我必交給你們。」…基遍人就把他們,在耶和華面前,懸掛在山上,這七人就一同死亡。被殺的時候正是收割的日子,就是動手割大麥的時候。

留意這個要求贖罪的情況,是已作的傷害無法修補的。此外,此案乃關乎國家存亡,不只是個人或民族象徵式地受影響,從上文可見,掃羅的罪帶來饑荒,必須贖罪。贖罪行動既作,等於引發國族存亡危機的罪赦了。

B)因殺人而贖罪的第二個情況,見於出埃及記21:28-32,即有人得為亡者之死負責,但他沒有直接動手殺人。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若罰他贖命的價銀(KOPHAR),他必照所罰的(PADAH)贖他的命。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這種案件的特點是,如果犯人是故意疏忽致命,就要處死。這裡也提到贖命的價銀,經文用了兩個字形容,KOPHAR指主人負責的贖命價銀(源於字根KPR),賠償受害者所受的損害;所罰的(PADAH),是觸犯法例的罰款。

C)第三種贖罪情況,發生命案卻不知道誰殺的,正如申命記21:1-8所描述的:

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留意這種情況所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亦是影響全國全族的,不僅是私人事件。一人之罪給全國帶來厄運,所以整個國家要贖罪。赦罪的並非長老,而是耶和華以色列的神。

2. 獻贖罪祭禮儀
希伯來書按舊約贖罪祭禮儀,解釋耶穌基督代贖的死。我們要了解舊約背景,才能明白福音的重點。舊約裡關乎贖罪、提及這詞最多的第二類經文,是論獻贖罪祭的。我會集中討論利未記,因為其他相關經文都大同小異。
利未記第1章簡介不同的祭,講贖罪祭的時候,提到贖罪一詞比其他祭都多,事實上,除此以外提到這個詞的,就只有論贖愆祭的篇章。利未記第4章講各種贖罪祭,我們會集中看27至31節,因為其餘經文都大同小異。

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這裡要獻贖罪祭的情況是,人不慎觸犯條例。(27節)民數記15:22-31就詳細解釋了何謂故意或不慎犯罪。若有人不慎犯罪(希伯來文bishgaga,即誤犯),「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28節)若故意犯罪(希伯來文beyad rama,即舉手、故意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30節)據舊約條例,「不慎」犯罪才可以贖罪祭補過,故意犯的必處死。

但我們不能因此以為不慎犯罪事小。罪都一樣,不會因為不慎犯的,就大事化小。所有罪,不論有意無意犯的,都引向毀滅和定罪。所有罪人都受死亡捆綁,無論他是誤犯的還是故意的,不過「誤犯」的人可以藉贖罪避過死亡。

如果這條件得到符合,犯人「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利未記4:28-29)犯人只要單手按在羊頭上,不像亞倫為人民的罪獻祭時雙手按在代表阿撒瀉勒那隻山羊的頭上,(利未記16:21)也不像出埃及記29:10-25提及祭司承擔聖職時獻祭般,雙手按羊頭。犯人單手按在祭牲頭上,牠就代贖了罪人。這種代贖並非外在的,即祭牲只外在地擔負罪人之罪,一如象徵阿撒瀉勒的代罪羊,把人民的罪帶到曠野而除罪;這裡的贖罪是內在(GESE)的,即祭牲的生死取代了犯人的生死。犯人按手在祭牲頭上,就完全認同牠,發生在祭牲身上的事等於在人身上了。更準確點說,在整個獻祭過程由祭牲的靈魂取代了罪人的靈魂,牠被殺,無異於罪人處死。換言之,殺牲不是從外在粉碎經由罪人按手傳給羊的罪,卻是使牠替罪人而死,從裡面代贖之。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30節)祭壇正如會幕至聖所內的施恩座,代表神臨在之處的阻隔,沒有人能逾越。而血,據利未記17:11,則代表動物的生命、靈魂,即牠所代贖的、罪人之靈。把血抹在壇的四角上,或(在贖罪日時,見利未記16章)灑在聖所約櫃的施恩座上,即把罪人心靈的代替品帶到神聖潔的臨在面前,也就是說,與那位在祂子民中間、賜人生命的神連繫。這裡抹血不關乎潔淨或洗淨,而是主自己命定的、用以贖罪的途徑;當血抹在壇上(或灑在施恩座上),其實是藉著祭牲之死,將神使罪人回復生命的應許形象化地表現出來。於此,將替代罪人靈魂的祭牲之血(罪人是活該受死的)帶到那住在祂子民中間、能聖化、又能賜予生命的神面前,這行動可說是復活的隱喻。一如祭牲的血預表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流的血,祭司抹在壇上,或每年一次進至聖所神臨在之處所灑的血,也預表了新約信息-釘十字架並非結局,此後還有復活。無論如何,這應該就是舊約贖罪祭帶出的神學信息,可見於利未記17:11:「因為活物的生命(nephesh,即靈魂)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nephesh,即靈魂),所以能贖罪。」因此在贖罪祭裡,血很重要,這是主指定用以抹祭壇的,用以贖罪。壇代表神臨在,惟有把血抹在壇上才能贖罪。血能代表罪人,因為這代替了罪人的生命。以色列人禁止吃血,因為血只能作贖罪用。也因此新約聖經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來書9:22)

贖罪禮儀帶來以下結果:「祭司…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31節)抹血在壇上,是贖罪行動。贖罪的是祭司,不是神。「他必蒙赦免」句用了被動句式,顯示神在整件事裡的角色-惟有神能赦罪。所以贖罪祭其實並非一個善行讓罪人去作以平息神怒(起碼最初是這個意思),而是在獻贖罪祭的場境裡連著神赦罪的確據,因為經文最後說「他必蒙赦免」,這是主的應許。罪人並非獻祭以換取赦免,他獻祭,乃表示已經領受神在經文裡說的應許。

總結贖罪祭禮儀的神學,這裡要指出幾個常見誤解:

*宰贖罪祭牲前按手在牠頭上,並不是象徵式把罪這種「東西」傳給牠,再因牠的死而把罪毀掉。在贖罪日獻給阿撒瀉勒的替罪羊是經按手承擔罪的,牠卻不會被宰。就算我們可以理解按手為把罪傳給祭牲,這說法也未能解釋為何要把血抹在壇上。

*罪並非一種狀況、一種東西,可以從壇上或施恩座上洗去。要蒙清洗、蒙血灑的是罪人本身、或替罪的祭牲,而不是壇或施恩座;因為擔罪的是罪人,而非壇或施恩座。以為贖罪祭的血可以洗淨我們的罪,包括與舊約無關的兩個觀念。

*獻贖罪祭並非功德,罪人不能藉此除罪。因為根據神藉著贖罪祭傳遞的應許,贖罪的是祭司而非罪人,赦免的是神。

*最後,贖罪祭不僅代表因罪而來的替代懲罰,也不僅代表赦罪,而是兩者兼而有之。贖罪的意義,是將替死、與神的臨在聯繫在一起,藉著真實的替死,罪人與神恢復活潑關係。可見贖罪祭是對付罪的方法,不輕看罪,卻是嚴肅對付,因為罪引向死亡。舊約裡的贖罪祭不僅是對付罪,更是嚴肅對待,揭露其隱含死亡之性質。所以贖罪祭既對付罪,也揭露罪。最重要的是,贖罪不僅是解決邪惡的辦法,同時也揭露罪的問題,這見於祭牲的死。贖罪祭讓人看見罪會引致死亡,哪怕只是祭牲的死,卻仍顯示了罪的真際,就是引向死亡。其他對罪的種種描述都太簡單,甚至是虛假的詮釋,未能指露其真相。

第三部分-新約裡的贖罪
新約聖經用贖罪這個詞,都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我們的罪而死;與舊約不同的是,這個詞出現的次數不多。
我們只在希伯來書2:17找到動詞hilaskomai(和合本譯作「挽回祭」):

所以,他(指耶穌基督)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

希臘原文名詞hilasmos(挽回祭)在新約只出現兩次:約翰一書2:2:「他(即是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翰一書4:10:「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

最後,新約也只兩次出現hilasterion(挽回祭)這個詞,羅馬書3: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並希伯來書9:5:「櫃上面有榮耀基路伯的影罩著施恩座(字面意思是贖罪之處)。這幾件我現在不能一一細說。」

新約裡鮮有提及贖罪這個詞最原因之一,見於希伯來書9章的仔細描述之後,裡面提到以舊約贖罪祭解釋基督之死的難處,這裡稍作總括分析。

1. 以舊約贖罪神學解釋基督之死的內在難題
以舊約贖罪神學的內在結構,解釋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死,其難題在於:
A)基督藉著在十字架上的死成為大祭司,在舊約裡,大祭司藉著祭牲的血贖罪;但基督同時是祭牲的血。所以希伯來書9:11-12說:「但現在基督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
B)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其實有神的臨在,這種情況,表現於舊約裡的施恩座或蔽罪座;但祂同時是那祭牲,祭牲能以蔽罪。所以希伯來書9:24與26節說(另參羅馬書3:25):「因為基督…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等於施恩座)…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
舊約裡,贖罪祭牲與祭司、祭牲與施恩座都是分開的,基督之死卻不然。基督代替之死,祂既是祭牲(被動的),亦是祭司(主動的);既是祭牲(贖罪途徑),亦是施恩座(贖罪之處)。
2. 以舊約贖罪神學解釋基督之死的外在難題
以舊約贖罪祭與赦免之關係,解釋新約因基督之死帶來之赦免,其外在難題在於:
A)舊約贖罪祭帶來的赦免是有時限的,只應用於某次犯罪。人每犯一次罪,都要再獻祭;每年贖罪日都要獻祭。但基督贖罪之死是不用重覆做的,因為祂「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希伯來書9:12)
B)舊約贖罪祭帶來的赦免,其涵概內容也有限,並不能贖所有罪。人若故意犯罪就不能贖了,只有處死。但基督代贖的死卻可以赦免一切罪,祂「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希伯來書9:26)
C)舊約贖罪祭帶來的赦免局限於某群體,只適用於以色列人,外邦人是沒有贖罪祭的。然而基督之死帶來的救恩,卻是人人可以支取的,因為「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翰一書2:2;另參希伯來書9:28)
D)舊約贖罪祭帶來的赦免,其效果有限,不能勝死,只藉著應許赦免,對付死的一些性質;一旦面對死亡就失效了。死比贖罪祭強。但基督藉著在十字架上的死勝過死亡,因為「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復活。」(哥林多前書15:22;另參羅馬書6:8;約翰福音11:25)基督贖罪帶來的赦免比死更強。
3. 上述困難之後果
用贖罪祭神學解釋基督之死,既有以上種種困難,所以新約鮮有提及贖罪一詞。舊約裡其他的拯救觀念,諸如中保、復和、稱義、救贖、約等等,情況也相同。這些表達都可在新約裡找到,都與基督替死有關,卻不足以概括之。基督之死比贖罪祭、中保、救贖、約等觀念更廣闊,這是從來沒發生過的拯救事件。舊約裡好些概念如救贖、復和等無疑有助我們理解基督之死的某些面向,卻總無法涵概之。
因此新約並不常用舊約裡關於拯救的表達,來形容基督之死和其意義;卻另外用了兩個簡單表達,是舊約不曾有的。其一可稱為捨棄句式,其二為死亡句式。
捨棄原則例子之一,見於羅馬書4: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祂〕為我們捨了…句式,亦見於羅馬書8:32,以弗所書5:2,提多書2:14,並提摩太前書2:6。
至於死亡句式,其中最主要例子見於哥林多前書15:3:「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今天我們已經很習慣「基督死了」這種表達,實在難以想像這樣的句子對猶太人來說是多麼震撼,因為基督-彌賽亞,是猶太人在宗教、民族、政治,並在地上建立猶太王國等種種願望的一切體現,若說彌賽亞在實現政治勝利前就死去,是難以想像的,甚至可說是褻瀆。如果神真的如此推翻了從前的應許,推倒一切期望,祂還怎麼拯救世界?然而「基督為我們死了」其實是對關於彌賽亞的一切錯誤期許之當頭棒喝,是拯救的最基本確據。同樣表達,亦見於羅馬書14:9;5:6;哥林多前書5:14-15;彼得前書3:18。
另外兩個比死亡句式更深刻的,是咒詛句式,與罪的句式。咒詛句式見於加拉太書3: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參申命記21:23):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至於罪的句式,與基督死在十字架上關係最深的例子,見於哥林多後書5:21:「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按這句子,我們回到舊約贖罪神學一個基本真理:正如贖罪祭不僅暫時對付罪,更嚴肅揭露罪的本質,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也不僅一次過對付了罪,同時亦暴露了罪的本質-就是罪使我們與神隔絕,把人引進不能逃脫的死。
第四部分-古蘭經的贖罪觀
現在來看古蘭經如何描述贖罪。古蘭經有個字,與舊約聖經詞語kippeer字根相同,阿拉伯文字根為KFR。
KFR在古蘭經裡出現時,引申出兩個意思完全不同的字,先是名詞kufrun,指不感激,或不信,這個字在古蘭經很常見,約見於520節經文。穆斯林若叛教,比如說改皈基督教了,就以這個字根引申出來的字稱呼他,稱為kaafir,犯了kufr的人,據古蘭經法律這樣的人必須處死。但這個字與贖罪無直接關係,這裡不討論。
第二個從KFR引申出來的字,名詞是kaffaaratun,指遮蔽或塗抹,在古蘭經出現次數較少(13次以動詞、4次以名詞出現),卻是很重要的經文,部分提到安拉給穆斯林救恩的確據,這在古蘭經是很少有的;相關經文不僅連繫舊約用字,更牽涉神學觀,以下概述其內容。我們會先看動詞形式,再看名詞,兩種形式用法大相逕庭。
1. 動詞形式:安拉隱藏或塗抹(字面意思為贖)人的邪惡行徑,阿拉伯文為Allahu yukaffiru (anil) insaani sayyi) aatihi
含有動詞kaffara(隱藏或塗抹)的句子大都從相同句式,以下列舉數例:
誰相信真主(5:56;29:7;47:2;77:8);
確信真主的使者(5:12);
信仰降示穆罕默德的天經者(47:2);
信道…者(阿拉伯文:taaba。29:7;47:2;66:8);
信道而且敬畏(阿拉伯文:ittaqaa。5:65;8:29;65:5);
行善者(64:9);
謹守拜功,完納天課(5:12);
遠離你們所受禁的一切大罪(4:31);
行善者-遷居異鄉者、被人驅逐者、為主道而受害者、被敵殺傷者(3:195);
我必消除他們的過失(字面解:在他面前贖罪。3:195;4:31;5:12,65;8:29;29:7;39:35;47:2;48:5;64:9;65:5;66:8);
使他們進那下臨諸河的樂園(3:195;5:12,65;48:5;64:9;66:8);
賞賜他重大的報酬(65:5);
以他們所行的善功報酬他們(39:35;29:7);
改善他們的狀況(47:2);
原諒你們的罪行(8:29);
赦宥(3:193:8:29)。
上述例子裡關於贖罪一詞,句式都相約,指遮掩、隱藏惡行,有塗抹、刪除惡行的意思,好像風吹走沙上足印。若說真主「贖」某人之惡行,等於說他遮掩、抹去罪行。要注意的是,「贖」的是安拉,而非罪人或祭司。再者,這個「贖罪」並非白白的,卻是有條件的,如相信、敬畏安拉,行善等。最後要留意的是,我們找不著經文將「可贖的」惡行分類,如故意犯罪或無心犯罪的情況等。
2. 名詞句式:經法裡的贖罪觀
古蘭經5章有三個使用kafaaratun(即贖罪)的例子,都與法律程序有關:

5:45:自願不究的人,得以低償權自贖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的人,都是不義的。

5:89:真主不為無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卻為有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破壞誓言的罰金,是按自己家屬的中等食量,供給十個貧民一餐的口糧,或以衣服贈送他們,或釋放一個奴隸。無力濟貧或釋奴的人,當齋戒三日。這是你們發誓後破壞誓言時的罰金。你們應當信守自己的誓言。真主為你們如此闡明他的跡象,以便你們感謝他。

5:95: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在受戒期間,或在禁地境內,不要宰殺所獲的飛禽走獸。你們中誰故意宰殺,誰應以相當的牲畜贖罪,那只牲畜,須經你們中的兩個公正人加以審定後,送到克爾白去作供物,或納罰金,即施捨(幾個)貧民一日的口糧;或代以相當的齋戒,以便他嘗試犯戒的惡果。真主已恕饒以往的罪過。再犯的人,真主將懲罰他。真主是萬能的,是懲惡的。

動詞句式顯示安拉贖惡行的條件,即:善行,在名詞句式裡成為贖罪本身,也就是說,贖罪的是罪人本身,不是安拉。然而古蘭經並沒有直接的句子-包含相關的動詞-能容許罪人為自己贖罪,惟有2:271的建議有相近的意思:「如果你們公開地施捨,這是很好的;如果你們秘密地施濟貧民,這對於你們是更好的。這能消除你們的一部分罪惡。真主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

無論對這節經文有怎麼樣的理解,這裡重要的是,用名詞句式的經文,相對於動詞句式的,將可贖的惡行分別出來。無意的誓言可贖,在齋月宰殺可贖,而無論如何,贖罪的條件是行善。

第五部分-聖經與古蘭經比較
聖經與古蘭經的贖罪觀,於此顯而易見-兩者的贖罪方式不同-聖經在乎獻祭,古蘭經在乎善行。
舊約裡祭司的贖罪,與新約裡基督的贖罪,都基於對犧牲與祭牲的血,沒有祭牲的血,就沒有替死,也等於沒有嚴肅對待致死的罪。沒有流血,就不能赦免。(希伯來書9:22)古蘭經神學卻沒提到獻祭贖罪,朝覲篇22:37甚至與舊約獻祭的做法對立:「牠們的肉和血,都不能達到真主,但你們的虔誠,能達到他。」可見按古蘭經神學,人不能藉贖罪祭連繫安拉,也沒有為罪人替死的事。因此在伊斯蘭裡,按真主的恩典蒙白白赦罪的途徑都抹殺了。
古蘭經對贖罪,則與聖經有全然不同的解釋:不因祭司帶著祭牲的血,也不因基督藉著祂自己的血,而是安拉自己遮掩人的罪,他這樣做有一個條件-人要作某些行為。古蘭經3:195總結了其救贖觀:「我絕不使你們中間任何一個行善者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無論善行惡行,只要是安拉存留的,都是基本的;有善行才能贖罪,有惡行,才有善行贖罪的需要。
從聖經角度看,無論善行惡行,都不能揭露罪惡致死的真理。伊斯蘭設立善行和惡行的救贖神學原則,不僅掩蓋了罪的真相,也抹殺了基督藉著替罪的死,與復活稱義而得勝死。(羅馬書4:25)惟有透過替死祭牲的血,才能揭露罪與其破壞力之全部意義,而從贖罪祭可見,罪的權勢已經被打敗了。
比較過古蘭經與聖經對贖罪的這個基本差異後,不難理解為何古蘭經否定聖經裡最重要的贖罪事件-即基督為我們的罪在十字架上受死。基督的死不僅是猶太人與希臘人的絆腳石,也是穆斯林的絆腳石,除非聖靈藉著被釘的救主裡在他們心裡建立信心,並扶助這信心成長。

這篇文章是翻譯自Azali的在線文章「Atonement in the Old Testament,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Q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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