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人權之間的「巨大分歧」

James Zumwalt中校

強調伊斯蘭國家缺乏團結

2018年12月9日

 

12月10日是「人權日」,旨在紀念「世界人權宣言」(UDHR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簽署。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大屠殺暴行的影響,今天的世界人權宣言被認為(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礎檔」。

當時國際社會一致努力達成簽署,今年我們慶祝簽署70周年,但重要的是要注意自那時以來發生的事情,因為穆斯林國家試圖迴避宣言的初衷。理解這一點就可以清楚地說明為甚麼存在巨大的鴻溝-一個無法跨越的鴻溝,因為它需要建立一座過於遙遠的橋樑。

世界人權宣言(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index.html)包含30項條款。第1條幾乎為其他的定下了基調:「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簡而言之,第1條明確指出所有人的生命是平等的。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自成立以來僅召開的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在當時的58個成員國中,沒有投反對票,48個投贊成票,8個棄權,2個成員未能投票。不出所料,後10個國家中包括蘇聯及其影響的國家,除了這兩個:南非和沙特阿拉伯。但即便是這10個周知的濫用人權國,也決定不能反對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前提。自那時以來,聯合國大會投票中幾乎未有如此的一致意見。

起草該檔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主席(https://www.thoughtco.com/eleanor-roosevelt-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3528095)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將其描述為人權「大憲章」。

然而不幸的是,本應該使用該「大憲章」作為建築工具的一組國家卻沒有用。相反,他們加入了一個陰謀,聲稱其為遵守「世界人權宣言」,除非其他人閱讀他們自行起草的協議的細則。

伊斯蘭合作組織(OIC – 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成立於1969年,是一個由57個穆斯林國家組成的團體(https://www.worldatlas.com/articles/what-is-the-organisation-of-islamic-cooperation.html),代表16億人(截至2008年)作為「穆斯林世界的集體聲音」,主旨在保護和保存穆斯林世界的利益。在伊朗的指導下,伊斯蘭合作組織舉行會議,編寫了自己的人權宣言,被稱為「開羅人權宣言」(CDHR – Cair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開羅人權宣言(hrlibrary.umn.edu/instree/cairodeclaration.html)包含25項條款,其中最說明問題的是第一條和最後一條:

第1條:

(a)所有的人類構成為一個家庭,家庭的成員因信奉真主安拉以及是亞當(阿丹)的後代而結合在一起。每個人在基本人格尊嚴和基本義務和責任上一律平等,不分種族、膚色、語言、性別、宗教、政治、社會地位或其他因素等任何區別。真正的宗教是在通往人格尊嚴的道路上提高這種尊嚴的保證。

(b)人人都是真主安拉的子民,祂所最愛的人就是對祂子民最有益的人;除了在虔誠和善行的基礎上,沒有人優於其他的人。

第25條:

伊斯蘭教法是解釋或澄清本宣言任何條款的唯一參考來源。

世界人權宣言和開羅人權宣言之間的巨大分歧是相當明顯的。雖然「世界人權宣言」包含了全人類,但「開羅人權宣言」僅限於那些臣服於安拉和伊斯蘭教法之下的人的平等。如果開羅人權宣言的任何讀者對此有疑問,第25條進一步強調了這一點。

國際社會在70年前達成的所有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一致意見已經在這個世界中失去了,這個世界上人權只是因人而異。西方人認為人出生時便附加了人權;穆斯林國家認為只有那些崇拜安拉的人才有人權。

很遺憾,任何一方是否會從上述立場中讓步,是很值得懷疑的,它們之間的分歧大到無法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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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翻譯自Lt. Col. James Zumwalt的在線文章「The ‘great divide’ between Muslim, non-Muslim human rights」

https://www.wnd.com/2018/12/the-great-divide-between-muslim-non-muslim-human-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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