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與同性戀

馬特·斯利克

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在美國獲得了長足的政治和社會的發展勢頭。他們「走出來」,離開了他們的壁櫥,並敲你們家的門。他們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宣揚他們的寬容、平等、正義、和愛的教義。他們不希望被視為異常或危險。他們要被接受,他們希望你們以開放的懷抱歡迎他們,認可他們所做的。

在美國的許多州支持同性戀的政治家已提交了幾個法案,以確保同性戀是一個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這些法案裏面包括影響雇主、房東、學校的聲明。教會可能需要聘請一個配額的同性戀者,各種工作場所將被「強烈敦促」進行「敏感性」的培訓課程。甚至有立法,迫使國家在訴訟中為同性戀議程的辯護者買單,同時要求非同性戀的一方從他/她的口袋裡支付訴訟費用。這公平嗎?當然不。但公平不是這裡的真正的問題。這是社會工程。想想看,同性戀群體想要有法律保護他們與相同性別的人性交。而且,如果這還不夠,同性戀群體希望學校教導、電波促進、並文獻編纂他們的意見。

然而,基督教教會並沒有袖手旁觀。當它公開反對這種政治不道德時,就有聲音對所謂的「宗教偏執狂」呼喊「教會與國家分離」。但是,當同性戀群體試圖使用政治權力,試圖控制教會,並在學校教導其議程時,媒體的神聖殿堂沒有呼喊說這是偏見。為什麼呢?因為站在基督徒一方是政治上不正確的。

聖經怎麼說?

聖經-神的話語-揭示了神的道德性情,塑造基督徒的道德。聖經有好些話有關同性戀:

1.利未記18: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

2.利未記20:13「男人若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他們二人行了可憎惡的事,必被處死,血要歸在他們身上。」

3.哥林多前書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娼妓的,親男色的1、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4.羅馬書1:26-28:「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自然的關係變成違反自然的;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和女人自然的關係,慾火攻心,男的和男的彼此貪戀,行可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逆性行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扭曲的心,做那些不該做的事,」

有了這樣反對同性戀的明確的聲明,很難看到不同的群體可以說聖經支持同性戀。但是,他們試圖通過重新定義愛、婚姻、性、同性戀等,以達到他們的目標。事實是,神創造了男人和女人,不是男人和男人,或是女人和女人。然而,聖經是一本強有力的書,因此,同性戀者經常嘗試使聖經同意他們的議程。但是,這是行不通的。聖經不支持同性戀,正如我們已經從上面的經文看到的。

不像其他的罪,這種性犯罪有神自己管理的一個審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羅馬書1:26-28)。這意味著,他們的心因他們的罪惡變硬。因此,他們不再能看到他們所做的有什麼錯誤。如果沒有意識他們的罪,就不會有悔改。沒有悔改,就沒有寬恕。沒有寬恕,就沒有救恩。

同性戀者應該被允許彼此結婚嗎?

在這個政治正確的、視道德為相對的社會環境,聲稱同性戀者不應該彼此結婚越來越不受歡迎。一個女人應該被允許與另一個女人結婚嗎?一個男人應該被允許與另一個男人結婚嗎?他們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和特殊權利以進行他們的同性戀嗎?不,他們不應該。

當然,聖經譴責同性戀。不用邏輯的飛躍也辨別得出聖經也譴責同性婚姻。但是,我們的社會在道德真理上不依賴聖經。相反,它依賴人文和相對的道德觀以建立自己的倫理結構。

同性戀是不自然的。只要看看男性和女性的身體。他們顯然是被設計連在一起的。自然的設計理念是顯而易見的。男與男、女與女連在一起是不自然的。這就像試圖將兩個螺絲連在一起或將兩個螺母連在一起,然後說:「你們看,它們連在一起是自然的。」

同性戀者認為,同性戀是自然的,因為它發生在動物世界。但是,這是有問題的。這種行為在動物王國中發生是真的,但我們也看到動物活著吃它們的獵物,甚至吃自己的兒女,我們看到野蠻、殘酷、極端的殘忍。然而,我們在我們自己的社會也不會同意這些行為。自然秩序論點的支持者不應該挑選那些最適合他們的議程的情況。他們應該是一致的,而不是將我們與動物比較。我們不是動物。我們是按著神的形象造的。

會在哪裡結束?

以政治保護一種性行為的做法是荒謬的。我不相信,通過法律聲稱同性戀者有「權利」彼此發生性關係,然後重新定義婚姻以包括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如果他們能做到這一點,那麼會在哪裡結束?關於戀童癖或人獸交怎麼辦?這些也是性行為。它們也一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同性戀受法律保護,這些為什麼不受法律保護呢?

基督徒對同性戀者的反應應該是什麼?

僅僅因為某人是同性戀者,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不愛他(或她)或為他(或她)祈禱。同性戀是一種罪,它像任何其他罪一樣需要用唯一的方式處理。需要將它放在十字架上,並為之悔改。

基督徒應該祈求同性戀者得救,正如他們會以同樣的方式祈求任何其他在罪中的人得救一樣。他們應該如對待其他人一樣視同性戀者有相同的尊嚴,因為不管喜歡還是不喜歡,他們都有神的形象。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基督徒應該認可他們的罪,完全不是。基督徒不應該爲了一個被罪疚和恐懼所塑造的、政治上正確的輿論而妥協了他們的見證。

事實上,在處理同性戀者時應牢記下面的經文。

「你們要把握時機,用智慧與外人來往。你們的言談要時常帶着溫和,好像用鹽調味,讓你們知道該怎樣應對每一個人。」(歌羅西書4:5-6)。

「但命令的目的就是愛;這愛是出於清潔的心、無愧的良心和無偽的信心。」(提摩太前書1:5)。

你們不會以譴責人和侮辱人來贏得人歸向主。這就是為什麼神說言談要有智慧、溫和以及愛。讓基督的愛流通你們,讓同性戀者可以看到真正的愛而轉向基督,而不是遠離祂。

回答一些反對

1)如果你們想基於舊約律法的基礎說同性戀是錯誤的,那麼你們仍然必須堅持所有在利未記和申命記的律法。

舊約律法被分為三組:民事的、祭司的、和道德的。必須從一個政教合一的背景了解民事法律。雖然在舊約聖經中猶太國往往是由一個國王管治,但是它是一個以聖經對國家為指導的政教合一的制度。屬於這一類的律法今天不適用,因為我們不是在一個神權統治下。

與利未和亞倫的祭司聖職有關的祭司律法代表未來和真正的大祭司-耶穌,耶穌在十字架上獻上自己作為犧牲。因為耶穌完全了祭司律法,祭司律法不再需要遵循,現在是不適用的。

另一方面,道德的律法沒有被廢除,因為道德律法是根據神的性情的。由於神的聖潔的性情沒有改變,道德律法也不會改變。因此,道德律法仍然有效。

在新約聖經中,我們沒有看到民事的或祭司的律法被重新建立,但我們看到道德的律法被重新建立。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看到新約聖經譴責同性戀是一種罪,但沒有將之與死刑連在一起。

2)如果同性戀是在一種有愛的、委身的關係以外犯上的,就是罪。但是,一個有委身的同性戀關係是神可以接受的。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

同性戀從未在聖經中被定義為,如果它是由相愛的人進行時,它就是可接受的行為。同性戀總是被譴責的。同性戀行為是不自然的行為,違背了神的創造秩序。正如本文上面提到,男性和女性被設計成結合在一起的-在不止一個方面。這就是神怎樣創造了我們,祂這樣創造我們讓我們可以遵行祂的吩咐以人遍滿全地。同性戀扭曲了神的創造秩序,以致不能履行神給了人類的吩咐。

無論一對同性戀伴侶是不是彼此委身的,是無關的論點,因為愛情和感情不改變道德的真理。如果一對伴侶不是夫妻,而均已經與別人結了婚,他們犯了通姦罪,然而他們卻彼此相愛,他們的罪也是沒有藉口的。

如果因為同性戀伴侶「愛」對方並彼此委身,同性戀就是可以接受的,按照這種邏輯,我們可以說,同性別甚至不同性別的伴侶,若愛對方並彼此委身,便自動使這種關係在道德上正確。問題是,愛被用作為一個藉口去違反聖經。其次,它意味著諸如戀童癖「伴侶」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他們有一個愛和委身的相互關係。第三,「愛」和「委身」另一個人的主觀性,可用於為幾乎任何類型的行為辯護。

3)同性戀在聖經中被提到之處,這不是與在二十一世紀的我們有關的。這對在聖經時代的人所意味的是不同的東西,與現代同性戀無關。

上面列出的四段聖經經文駁斥這種想法。讓我們來看看它們在說什麼,看看是否有一些誤解:第一段在利未記的經文說,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一樣是可憎惡的事。顯然,這是指發生性關係,而被譴責。第二段在利未記的經文說同樣的事情。第三段在哥林多前書的經文徹底的譴責同性戀。最後,羅馬書清楚地描述同性戀行為是可恥的。

沒有搞錯;舊約和新約對同性戀的觀點均是非常負面的。同性戀是一貫被譴責為有罪的。

不管在二十一世紀的人認為同性戀是可以或不可以接受的,絕對不會影響它在神面前是否是有罪的。神存在,祂是公義的標準。無論任何人是否相信這一點,或者認為道德是一個隨著時間推移的流動的和模糊的發展系統,這對真理是沒有關係的。神在聖經中譴責同性戀是一種罪。這是一種需要悔改的罪,像任何其他的罪一樣,只有透過耶穌基督的犧牲才能得到寬恕。

4)所多瑪的罪是冷漠(不好客)的罪。

這是一個同性戀的支持者常犯的錯誤。這個解釋的問題是,它沒有解釋羅得向在他屋外的男人獻上他的女兒-這的確是一個罪惡的行為,但是這被他屋外的男人拒絕,他們想與羅德家裡的兩個天使發生關係。創世紀19:5說:『他們呼叫羅得,對他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把他們帶出來,讓我們親近他們。」』這些人想與兩個天使發生性關係-天使以男性形象出現。如果聲稱神摧毀了這兩個城市是因為居民對客人冷漠(不好客),是有意義的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神不是應該摧毀對客人不禮貌的每家每戶嗎?創世記18:20說:「所多瑪和蛾摩拉罪惡極其嚴重」。對人冷漠從來沒有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尤其是在聖經裏面。但是,以同性戀的行為違反神的創造秩序,違反祂要遍滿和繁殖全地的吩咐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事實上,我們知道這是非常嚴重的,因為在羅馬書,我們讀到神對同性戀者的審判,祂任憑他們存扭曲的心。這是神一個嚴厲的對罪人的審判,因為這意味著罪人不會知罪,不會悔改。沒有悔改,就沒有救恩,沒有救恩,就有詛咒。因此,所多瑪和蛾摩拉被毀滅是因為他們冷漠(不好客)的論點是沒有效的。

1。在NASB版本的「同性戀」這個詞是希臘文的aρσενοκοίτης(arsenokoites)。它在新約中出現兩次。KJV一次將其翻譯為與人濫用自己,一次翻譯為與人玷污自己,是像跟女性同寢一樣的與男性同寢的,雞姦者,同性戀者。(Strong, J. (1996). The exhaustive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 Showing every word of the test of the commo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anonical books, and every occurrence of each word in regular order.(電子版)(G733)。安大略省:伍德賽德聖經團契)1901年的ASV,KJV,把它翻譯為「濫用自己的」。NASB和NKJV翻譯為「同性戀者」,NIV翻譯為「犯同性戀者」,RSV翻譯為「性變態」。

這篇文章翻譯自Matt Slick的在線文章「Christianity and Homosexuality」

http://carm.org/christianity-and-homosex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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